
甲方: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3楼
乙方:博墨热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地址:
为促进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博墨热能科技(无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共赢、诚信自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共同达成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
1、推广销售 博墨 品牌燃气锅炉,促进燃气销售;
2、人员培训;
3、信息交流;
4、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对于上述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各自授权有关部门商洽合作事项,需要扩展到所属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的,由双方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分别签订专项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甲乙双方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应根据本协议内容,签订从属于本协议的具体业务代理合同或相关合同,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业务。
第四条 合作模式:
经协商甲乙双方的合作模式有以下几种模式:
1、经销模式
双方签定经销协议,甲方以乙方经销商的方式销售乙方产品。甲方利用自有资源优势开发客户,乙方提供技术支持,促成甲方与意向客户签定乙方产品的买卖合同,甲方再与乙方签定乙方产品购销合同的一种方式。
2、中介服务
甲方提供中介服务,利用自身资源向客户推荐乙方产品,乙方派人具体跟进业务,并最终于与客户签定购销合同。乙方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给甲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3、乙方在推广燃气锅炉时,对于管道不能覆盖的区域,优先推荐甲方项目公司“点对点”供气项目,促进双方在“点对点”供气项目的合作。
第五条 利润及结算方式:
1、经销模式
(1)利润空间:乙方为甲方提供大客户直供价格,甲方通过与用户的签订合同价格赚取中间的差价。
(2)结算方式:合同签定后,甲方收到客户预付款后三日内向乙方
预付30%定金,收到货后付65%的货款,预留5%的尾款作为产品质量和服务的保证金,锅炉运行一年后付清尾款。。
2、中介服务
(1)中介服务费:乙方按照不低于设备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2)结算方式:乙方与客户签定合同,收到第一笔预付款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乙方的售后服务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乙方对外承诺的标准、国家三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及商品销售地的地方规定标准执行,若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最高的标准为准。
(2)乙方保证售后服务质量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双方因任何原因终止合作后,乙方对商品的质保、售后服务和客户服务承诺不能终止。
第七条 产品的宣传与推广
1、甲、乙双方应在市场宣传与推广中,体现双方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在各自对外宣传活动中凡涉及对方内容的,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2、乙方及所辖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应充分发挥其在合作市场区域内的市场资源,积极进行锅炉的宣传与推广,以促进合作锅炉的销售。
3、甲方关联企业组织实施的推广活动,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给予人力、物力的支持。
第 人员培训
1、乙方及所辖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应根据合作项目进展情况设置专职的培训团队,负责对甲方关联企业的销售人员进行全程、全方位的培训。
2、乙方对甲方关联企业的销售人员进行的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知识培训和营销技巧培训。
第九条 知识产权
1、甲方承诺尊重和不侵犯乙方知识产权。本合同涉及乙方及乙方关联机构的任何知识产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均不得擅自使用。
2、乙方对其提供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保证其拥有所有信息的全部合法权利或已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第十条 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的约定
双方合作的区域,乙方授权甲方项目公司在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区域为乙方产品的唯一经销商,进行乙方产品的销售或配合乙方销售。任何在该授权区域被销售的乙方产品,乙方都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合作模式中甲方项目公司应得的费用向甲方项目公司支付相关的费用,否则视乙方违约,并向甲方项目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同时,甲方项目公司有权解除与乙方的相关合作协议。因此造成甲方项目公司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外提供任何有关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2、甲乙双方未能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的,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甲乙双方约定,本保密条款不因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均应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
1、如本协议的一方因受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受影响的一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立即采取有效手段防止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电话、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此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法的证明作为证据。
3、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合作期限及协议生效
双方合作期限为一年,自 2016年 3月 15日起至 2017 年3 月 14日止。
本协议一式四份,效力均等,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第十五条 协议的补充、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通过甲方的年度合作评估,且双方无其它异议,则自动延期一年。如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依然有效。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公章) | 乙方: (公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订地点:深圳市福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