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水建管函〔2011〕65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直管有关单位:
根据省府印发的《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文),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新规定施行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项费率合计为5%(现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基于此,现将现行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2006年)中税率标准按新规定进行调整。经计算,调整后税率标准见下表:
| 序号 | 建设项目所在地 | 现行税率标准 | 调整后税率标准 |
| 1 | 市区 | 3.41% | 3.48% |
| 2 | 县城镇 | 3.35% | 3.41% |
| 3 | 市区、县城镇以外 | 3.22% | 3.28% |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