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内非金属材料雾化性 限值要求及试验方法
<秘密级>
编 制: 宋景华 石 婷 校 对: 胡 瑶 金玉明 审 核: 徐文雷 岳 平 审 定: 骆 涛 李 莉 标准化: 伍永会 批 准: 张晓东 顾鹏云
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前 言
本标准是对Q/JLY J7110341B-2012《车内非金属材料雾化性限值要求及试验方法》的修订,与Q/JLY J7110341B-2012相比,主要差异为: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对样件预平衡进行了修改;
——对标准取样要求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试验结果平行样的质控要求;
——试验报告中增加了样件照片等信息;
——对标准的章、条、款进行重新排布。
本标准由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整车试验中心和整车工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景华、石婷。
本标准于2017年11月30日发布,2017年12月30日实施。
本标准所替代的标准更替情况为:
——Q/JLY J7110341B-2012(2012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订,本版本于2013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Q/JLY J7110341A-2011(2011年9月10日首次发布)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内非金属材料雾化性的限值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车内非金属材料雾化性的测定及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IN 75201-2011 机动车辆内饰材料雾化性能测定方法(Determination of the Windscreen Fogging Characteristics of Materials in Motor Vehicle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雾化
汽车内饰非金属材料中半挥发性或难挥发性组分在热作用下散发并进入车内空气,遇冷冷凝在挡风玻璃及其他玻璃上,导致车内乘员视线受阻,从而降低可见度的一种现象。
3.2
雾化值
非金属材料中半挥发性或难挥发组分在一定条件下在铝箔上冷凝,含有冷凝组分的铝箔与清洁的铝箔间重量之差,即为雾化值。
4 雾化性限值要求
车内非金属材料部分的雾化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不同材料的雾化性限值要求
材料种类 限值要求,mg
天然皮革、橡胶和车用胶品类*≤5
其他类 ≤3
注1:*中车用胶品类仅包括风挡玻璃胶;
注2:车内备胎不做雾化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装置
雾化仪:符合DIN 75201-2011标准要求的雾化测试仪。
5.2 辅助器材
5.2.1 附件:符合DIN 75201-2011标准要求的玻璃杯、玻璃板、金属压环、氟橡胶密封圈、圆形滤纸(直径Φ≥90mm)、铝箔(厚度0.03mm,直径Φ103mm)。
5.2.2 试验用超声波清洗机:用于清洗雾化附件。
5.2.3 分析天平:精度为0.01mg。
5.2.4 干燥器:装有硅胶或者五氧化二磷P2O5。
5.2.5 一次性手套:由聚乙烯PE制成。
5.2.6镊子、钳子:用于样品的夹取。
5.2.7 计时器:用于记录时间,精度为1min。
5.2.8 切割刀、切割机:用于样品取样处理。
5.3 校验试剂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
5.4 清洁
5.4.1 玻璃板、玻璃杯、密封圈及金属压环试验前应进行清洗,并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在室温下冲洗,并干燥。
5.4.2 原则上只能接触烧杯外表面,其他仪器应用钳子或戴手套清洗。
5.4.3 在室温、无尘环境中保存处理过的干净仪器。
5.4.4 试验过程中,不应直接用手接触试样、清洁好的与玻璃杯有关的任何仪器,应使用手套、镊子或者钳子取放。
5.5 试样处理
5.5.1 测试样件要求
对于整车开发SOP节点前的零件,本测量中所用的零件应为下线后于通常保管状态下保存15天内的零件;对于整车开发SOP节点后的零件,本测量中所用的零件应为入库后、装车前的零件。与通常保管状态不同的零件应在报告书内注明(温度、湿度、通风状况)。
测试样件需用铝膜或锡箔纸包装后再用PE袋密封送至检测单位。样件送达检测单位后应置于温度为(23±2)℃、湿度为(50±5)RH%的标准环境条件下预平衡24h以上,并在10天之内分析完毕。
5.5.2 取样要求
5.5.2.1 对于厚度小于10mm的材料,需切割出直径Φ(80±1)mm圆形试样。软质材料(如织物、真皮、人造革等),可用专门的试样切割刀切割;硬质材料需用机械切割机,且切割时材料的性能不能受到影响。
5.5.2.2 对于厚度大于10mm的材料(如叠层结构),应从其暴露表面深挖取至10mm厚度。
5.5.2.3 对于粉状、膏状、液体物质以及塑料粒子,取(10±0.5)g物质作为试样。
5.5.2.4 对于内部结构较复杂,通过胶黏剂粘结,不易拆分的或拆分后比表面积增大较多的零部件和材料(如换挡手柄等)建议不进行切割或尽可能少的切割再开展试验。
5.5.2.5 对于全车使用量不足20.0g或拼凑面积不足两个Φ(80±1)mm圆形的样件不做雾化要求。 5.5.3 试样预处理
5.5.3.1 一般材料:必须在干燥器中预先干燥24h以上;
5.5.3.2 特殊材料:特殊材料的干燥时间按照表2执行。
表2 特殊材料干燥时间说明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干燥时间
1 泡沫塑料、针织材料、人造革、缓冲材料 24h
2 拉绒(毡) 48h
3 羊毛含量超过50%的其他织物及皮革 168h
4 木纤维成型材料或木质材料 至重量不变
5.6 试验步骤
5.6.1 原理
试样在起雾杯中被加热,并开始挥发,挥发气体在已经被冷却腔降温的铝箔上冷凝,冷凝过程结束后,取下铝箔,通过对铝箔的冷凝成分的重量测量,并和未冷凝前的数据相对比,从而得出试样的雾化挥发特性。雾化试验装置结构示意见图1。
5.6.2 试验过程
5.6.2.1 接通雾化测试仪的恒温仪和冷却装置电源,硅油温度设定为(100±1)℃,冷却水温度设定为(21±1)℃。
5.6.2.2 将六片铝箔编号并用分析天平称重,精确到0.01mg,记录重量为G0。
5.6.2.3 将干燥处理过的试样放入起雾玻璃杯底部,暴露面向上,同时用金属压环压住试样。在玻璃杯口边缘处装上氟橡胶密封圈,再放上已称重编号的铝箔,铝箔光泽面向下。在铝箔的上面放上一块干净的玻璃板,玻璃板上放上圆形滤纸。
注1:整个操作过程,不得用手直接接触仪器,需佩戴一次性手套,配合镊子或钳子工具;
注2:对于在雾化性试验后难以与玻璃杯底部分开的试样(如PVC表皮、沥青材料等),要在试验前的玻璃杯底部和试样间平整放置一张干燥处理过的铝箔,使玻璃杯易于清洗;
注3:放置操作过程中必须防止移动任何一个试验仪器(铝箔、滤纸、玻璃板、冷却板);
注4:在一次雾化试验中可放置六个玻璃杯在恒温装置中,其中最多五个放入试样,另一个需用DOP进行校验试验。
图1 雾化试验装置结构示意图
5.6.2.4 在每次试验时,同时需用DOP进行校验性试验:
向剩下一个玻璃杯底部加入(10±0.2)g的DOP,且玻璃杯内壁不得被DOP污染。每次试验时应将带有DOP的玻璃杯放置在恒温浴槽的不同位置。
5.6.2.5 当油浴温度达到(100±1)℃时,小心地把已装入试样和DOP的玻璃杯放入恒温浴中,放上冷却板,放置时间(16±0.2)h。
5.6.2.6 达到5.6.2.5规定的时间后,关闭雾化仪,小心取下铝箔,将起雾化现象的一侧转到上面,平铺在干燥器中放置(3.5~4)h,取出称重,精确到0.01mg,记录为G1。
5.6.2.7 试验完毕,按照5.4.1清洗玻璃杯等试验仪器。
5.6.3 试验结果计算
5.6.3.1 每张铝箔的雾化值,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G= G1- G0
式中:G——雾化值,单位毫克(mg);
G0——试验前铝箔的重量,单位毫克(mg);
GEELY车内非金属材料雾化性限值要求及试验方法 Q/JLY J7110341C-2017 G1——试验后铝箔的重量,单位毫克(mg)。
5.6.3.2 每种材料或零部件至少测试两个试样,其试验结果为两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且精确到0.01mg;且平行样的测试结果的绝对值除以平均值即RPD值应不超过20%。
5.6.3.3 在每次试验中如DOP的雾化值在(4.9±0.25)mg范围之内,则此次试验有效,否则试验无效且需重新进行,并检查硅油量和其他参数。
5.7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样件信息
样件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样件名称、零部件件号(或物料号)、供应商、车型、材质信息、生产日期、样品描述、样件生产日期、到样日期、样件尺寸与重量(g)等。
b)设备信息
设备信息包含:所用测试仪器及辅助器材生产厂家,设备校准日期等。
c)样件照片
样品来样照片、及取样照片。
d)试验结果
试验结果包含:单个测试值、平均值、RPD值及DOP校验值。
e)特殊情况说明
在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观察到的试样发生如结晶、沉积物、颜色变化等特别现象,需在报告中予以说明(现象及观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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