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竣工验收条件
3.1.2.6(7-3)
本工程已符合下列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了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工程资 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 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 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 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 认可文件。
十、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 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
工程验收组验收意见
单位工程验收条件
3.1.2.6(7-7)
本工程提供以下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三、竣工报告;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六、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