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理单位提交)编制内容要求: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用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工程总体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交)应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
在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5.7.2条,仅要求“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而对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未作规定,现参照有关的资料,结合电力工程特点,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1、工程项目建设概况;
2、质量检查验收及评估的依据;
3、质量控制点(W,H,S)设置情况;
4、质量监理情况及有关工作统计;
5、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工程质量目标及实现情况;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及评估;
7、绿色施工、节能减排的执行情况及评估;
8、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及评定情况统计;
9、各专业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情况及评估;
10、对观感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情况及评价;
11、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事故)及处理情况;
12、工程质量总体评价意见与预验收结论(含结构质量,功能质量及对施工单位的评价);
13、工程(质量)预验收遗留的、需整改的问题及商定的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