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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讲义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20: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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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讲义

行政处罚法讲义引言行政处罚是一种剥夺权利、课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草经过88年——92年,行政处罚法是以行规的形式起草的,92年全国立法会议上,列入立法规划,92年至96年以法律形式起草。1996年3月1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基本法律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法是五大行政基本法。我国有望在2015年左右制定、编纂一部行政程序法典。每一个立法中,起草者落笔之前都要确定是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或是以效率为主兼顾公平《评》。处罚法体现了更好地保护相对利。表现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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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处罚法讲义引言行政处罚是一种剥夺权利、课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草经过88年——92年,行政处罚法是以行规的形式起草的,92年全国立法会议上,列入立法规划,92年至96年以法律形式起草。1996年3月1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基本法律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法是五大行政基本法。我国有望在2015年左右制定、编纂一部行政程序法典。每一个立法中,起草者落笔之前都要确定是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或是以效率为主兼顾公平《评》。处罚法体现了更好地保护相对利。表现在行
行政处罚法讲义

     引言

行政处罚是一种剥夺权利、课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起草经过

88年——92年,行政处罚法是以行规的形式起草的,92年全国立法会议上,列入立法规划,92年至96年以法律形式起草。1996年3月1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基本法律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法是五大行政基本法。我国有望在2015年左右制定、编纂一部行政程序法典。

每一个立法中,起草者落笔之前都要确定是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或是以效率为主兼顾公平《评》。处罚法体现了更好地保护相对利。表现在行政机关设定了3项权力,行政机关60项义务,其中有37个应当,10个必须,13个不得。对相对人确定了14项权利,体现了当事利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6项义务。)

功能色彩:处罚法相当于行政处罚中的制动系统,约束很多。

宏观定位:1、是调整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基本法是和特别法相比较的一个概念,(而基本法律是法律位阶中的一个概念,其效力只低于,高于其他单行法律)。特别优于一般原则是有条件的,不是任何情况下特别都优于一般,必须是同位法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只能适用上位法。法律规定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条款的,单行法律规定有特别条款的,依单行法,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除外条款的,只能适用基本法,单行法律规定无效。

2、是一部程序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对称,是规定如何实现权利、义务的法律,是对形式、方式、步骤、环节、时限的规定。行政程序有两类程序,一是诉讼程序,一是诉前行政程序。行经常是程序和实体内容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第一章   行政处罚法概述

一、什么是行政处罚?

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触犯刑律而又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五个要件通俗地说可表述为:

我合格   你适格   你有毛病   查清了  我制裁你

   1  ——  2  ——  3  ——   4  ——  5

行政主体——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查清事实后—处罚 

(一)处罚主体的特定性:

1,特定的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第十六条是处罚权的合并和转移。

    2,法定授权的组织。2000年3月8日最高的司法解释确认规章也可以授权。行政机关既是行政主体也是责任主体。行上的授权是抽象的、普遍的行为,委托是个案、具体的。但在民法上授权和委托没有区别。法律授权的组织如防疫站、医院、技术监督所等。法律如果授予处罚权,组织就具有处罚权,如果没有授权,则组织就没有处罚权,只有其他的行政权力。现在立法主要是行政委托。授权是纵向的,委托是横向的,是行政机关的自然延伸,实质上也是一种授权。

    3受托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受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但是是横向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是行政职能的自然延伸。处罚法起草时的精神不鼓励把处罚权委托给企业,而是委托给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免处罚失当。

    委托必须是书面委托;受托权限小于或等于委托权限;委托组织有检查监督的职权;委托组织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委托组织承担委托后果;受托组织是行为主体,但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受托组织不能转委托。

    当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时,只能通过名义和形式来认定。

    授权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出现,受托组织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出现。

甲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享有权力,乙方当事人(相对人)享有权利。

     行政复议、诉讼、赔偿三法合力监督行政主体。主体、行为、责任三位一体。

(二)被处罚人的特定性

    相对人在立法表述中有两块,不能强调法人资格,行政机关有时也是民法主体。作为组织和相对人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只要和责任能力相适应就行。资格是权力能力。但成立行政机关的目的是让其成为行政主体。

   1如果是自然人就达到责任年龄,即14周岁。否则不具备被处罚的资格。不论是财产罚或是自由罚,适格的起点是14周岁,即具有责任行为能力。公民的资格时18周岁。

    2必须同时具备责任能力,即精神上是正常的,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正常预测、控制和辨认的能力。

(三)被处罚人行为的违法性

    1性质:违反行。具体说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即行政管理的义务。

    2程度:即尚未触犯刑律。

非罪   ————   罪

     行政处罚 ———— 刑事处罚

   一个行为模式,情节的轻重决定罪与非罪及其应承担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7、22、28、38(4)条规定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关系。

   3行为具有应受处罚性。不能是27条2款规定的情况。

(四)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确定性

    即是查清了违法事实。是处罚的前置条件。强制措施不要求证据确凿,只要有违法端倪、间接证据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它往往是处罚的前置条件。处罚要求证据确凿。处罚所面对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确凿,才可以作出。

   查封、冻结、扣押属强制措施;没收是处罚;强行划拨、拍卖是强制执措施。

   冻结(强制措施)——没收(处罚)——执行(强制执行措施)

   处罚的一刹那间,违法事实清楚,如经营额、非法所得明确,处于确定的状态。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五大要件之首是事实根据要件:

   1特定性:即特定事实、证据。具体行政行为是从一般到个别;立法是从个别到一般,把个别的事上升到一般的标准、尺度、依据等。把法的一般性适用到具体的人、事、行为,就是执法。

  2适法性:选择正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程序性:符合程序的规范、条款对行政行为的要求。

  4界限性:要符合法定权限范围,不超越职权。

  5公益性: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滥用职权,行使公权力不为己谋取私利。理解第五性的理论背景是公务员双重身份与行为划分的理论:

公务员——职权行为——公权力——公生活

公民——个人行为——私权力——私生活    

    两种生活的紊乱就是滥用职权。

    行政处罚行为要符合上述5个特性,才是合法的,才能被维持,不被撤销。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如此。否则就是违法的,就会被撤销。

(五)处罚目的的惩戒性

    刑罚有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三种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违法之后要付出成本,矫正违法的成本和代价就是惩戒,就是违法者要牺牲一部分权益、成本作为违法的代价。

处罚即用损害被处罚益的方式来达到教育违法行为的目的。

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不是处罚,是强制措施,是消除危险性原则,是责令恢复原状,是行政处罚的辅助措施。相当于民事责任中,责任人把地挖个坑,然后被责令其填平补齐。

责令改正是行政行为的司法性。

二、行政处罚和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作出的主体:处罚是对外的相对人;处分是对内的公务员,是纪律惩戒。

2、适用范围: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秩序;处分是内部违反行政纪律。

3、针对对象:处罚是外部的相对人;处分是公务员的违纪。

4、承担责任的形式:处罚是罚款、吊照等,对内是停薪

(二)与刑罚的区别

1、作出的行为不同:处罚是行政行为;刑罚是司法行为;

2、针对性对象:处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对罪犯是惩罚犯罪。

3、方式: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罚款、吊照等;刑罚是三种附加刑和五种主刑。

(三)与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执行的便利、防止损害、防止扩大损害等目的,往往是行政处罚的前置。

强制措施是人身自由:处罚是剥夺人身自由。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实体结论;强制措施是临时的、可解除的措施。

   2要求证据掌握程度:行政处罚是具有充分确凿性;强制措施具有初步性特点,是端倪。

   3针对的权利:行政处罚是剥夺权利;强制措施是权利。

(四)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

   1、适用的前提: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针对相对人违法的惩戒,是课以义务;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2实现的目的:行政处罚是课以新的给付义务;强制执行是实现义务。

   3措施:强制执行的措施是划拨、提取、拍卖变卖、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强制拘留。

三、立法目的和意义

(一)目的

    1、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有三乱:主体、设定、程序乱。处罚设定的罚则乱。规范表面上是调整,实际约束的多。立法精神对处罚还是的多。

    2是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树立行政机关的权威,为了行政机关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同时也起到监督的作用,是保权护民的。监督就是约束。

    3维护公共和社会秩序。行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公共利益。大家的需要和需求,就是公共利益。利益的范围有大有小。利益冲突中个体利益服从公众利益。不停止执行就可以强制执行。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近13、4年来立法的一个脉络是越来越朝着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监督行政行为、庇护弱者的权益方向发展。

(二)意义

1、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以为刑事所附带、也可以为行政所附带。

刑事责任。

行律责任:相对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

公务员的责任——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行政主体的责任——复议、撤销、诉讼、赔偿

法律的调整在于实现责任,在于制裁。

   国家最古老的职能有四个:邮政、、税收、公共工程。

   2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最主要的是程序法。行仅次于,高于民法、刑法。行不可能统一制定一部实体法典,但可以从程序上制定一个统一的程序法典。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理程序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法典。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立案——认定事实——调查取证——作出决定——听取意见或听证——处理决定——送达——执行。

立法程序:立法决定——立证——立法听证

行政机关是首长负责制,在抽象行政行为中也是如此。

   3有利于克服乱处罚和滥处罚的现象,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从质量上提高效率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的设定、主体、依据、程序法定。

(一)设定涉及处罚的行为、幅度法定。

   设定:创设定权、规定权、落实权;

  当事人的行为只有明文规定应受处罚的,才受处罚。法律没有设定不作为义务,这就是我的权利。

(二)处罚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设定。

(三)实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包括遵守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一)公正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也叫相适应原则。

(二)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是最终的目的。处罚是贯彻教育的思想。

四、当事利保障原则

   更注重于被处罚人的权利。相对人有14项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申诉权是相对利。行政机关的权力抗衡相对人的权利,用相对人的权利阻抗行政机关的不正当的使用权力。

   对任何的法律,解读法律到幽微之处,理解作为、不作为,权力、义务。没有明令义务就是权利。

权力——职权;权力(职权) 职权是权力义务的统一体。

义务(职责)

权利是或然的,可以为,也可以不为。

  权利——可以、有权、有——权利   权利可以转让,义务不可以转让。

  义务——作为(以积极的态度满足权利人要求):应当、必须、有——义务

  义务——不作为(消极,以克制容忍满足不作为要求):不得、禁止、严格禁止

上述可以、应当、不得等最核心的词汇就是法眼。

对法律规定的静态权利的使用就变成了动态的权利:可以、有权等。

五、权力制约原则

内部到外部、内部之间、外部到内部的制约。权力必然要走膨胀、扩张的道路,需要制约、。

(一)三个分离制度:

1、调查人员与决定人员的分离。

2、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听证的主持人与调查人员的分开。

(二)当场处罚的备案制度:

(三)的监督:的监督与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相结合,加强了对处罚权制约。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学理上种类:如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申诫罚等四种。

法律————拘留——————人身罚

行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为罚(3种)

地方性法规——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

没收————财产法(2种)

规章——————罚款————财产罚

警告(通报)————申诫罚(1种)

现有400多件法律。

行是变动的。行规可以直接落实。

1、法律可以创设所以罚则;2、行规可以设定行为罚以下的罚则;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许可证以下的罚则;4、规章可以设定罚款和警告。

拘留有四种:民事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

吊销许可证是企业的一般行为能力许可,吊销营业证及企业的主体资格。

处罚是剥夺权利,是实体的剥夺;强制是权利,是为了搞清事实,是尚未确定的。两者都是对自由的剥夺,是人身的空间移动。

关于吊销营业执照,是终止一个法人的资格,相当于判了死刑。

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终止权利,要获得权利要重新进行申请许可;责令停产停业是中止 ,是暂时的使许可证失去法律效力,是为了改正、整顿,一旦符合要求就可以批准恢复权利。

强制措施具有预防的广泛性。

没收:无偿收归国家。没收对象包括:非法所得、违禁品、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如放录像的录像机;相关的物品:如没收非法捕捞的鱼。

罚款:课以金钱给付的义务。罚款从合法收入中支付。非法收入是没收的。罚款是通过剥夺合法收入以示惩戒。

警告、通报是申诫罚,是精神上的惩罚。这两罚一旦送达或公布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履行。

法的单位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目。

节以上的四项是有标题的,条没有标题,条下没有序号的是款,款下有序号的是项,项下是目。第一款是原则,第二款往往是第一款的例外。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行政处罚应该是行政机关的专属权利,法定授权和行政委托应是临时措施,但是我国不可能在短期内作到这一点。事业单位履行了很多处罚的职能。

一、行政机关

(一)含义和分类

1、含义: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是依照和组织法设立的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中国历史上司法权弱小,往往被行政权吸收。

2、分类:以权力所及的空间范围分为:行政机关包括和部委;地方行政机关是省以下的行政机关;

专门权限或部门权限的行政机关和综合权限机关。专门权限是行使某一专门职权的机关。

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是的办事机构,不对外。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直属企事业单位有的是法定授权的执法主体。

一级派出的叫派出机关:如区公所、行政公署、事处,是综合的;职能部门的派出单位叫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的处罚权要有法律明确授权。县级的职能机构以上的部门单位的文件规定都叫规定。

(二)行政机关取得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条件:

   1必须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职能;2行政机关依法得到明确法定授权;3法定授权与外部管理职能的范围一致。

二、法定授权的组织具有处罚的主体资格

   法定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经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般的授权而享有行政处罚权进而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通过立法授权已存在的组织,获授权的组织就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基于自己的考量,行使行政权力,既是行为主体又是责任主体,是一种“准”行政机关。

三、行政委托

  (一)概念:行政委托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享有行政处罚权力从而成为行政处罚行为实施者的组织。受托组织是行为主体,而不是责任主体,所以说受托主体是隐在。

  (二)受托组织的条件:

   1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经某个单位批准的,在技术监督局领取代码。受托组织必须是事业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不能是企业。

  2具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这是实体。

  3具备法定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条件。

  (三)委托的规则:

  1依法委托,起码的要求是法不禁止。

  2书面的委托。其委托书应是单向的行政委托书,而不是双向的行政合同。

  3在权限上应小于至多是等于行政机关的权限。

  4委托机关对受托组织经常负有检查监督的职责。

  5委托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面终止收回委托。

  6承受受托组织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是复议的被申请人、诉讼的被告、赔偿的责任人。

  (四)受托组织的行为规则

  1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受托行为。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3不得转委托。

  (五)受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托组织是行政处罚的行为主体,但不是责任主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和赔偿义务人(赔偿法第7条)。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一、管辖

   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上级包容下级。级别管辖是纵向的管辖,地域管辖是横向的管辖。

   (一)管辖的原则:1、效率的原则;2、兼顾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职权本质上是属地主义的。违法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地都叫违法行为的发生地。

  (三)级别管辖:由县级以上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上有处罚权有三层含义:乡、镇没有处罚权;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指定管辖:是指两个行政机关发生了管辖权的冲突,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二,适用规则

  (一)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通常不考虑主观要件,只以结果论。

   1应受处罚行为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的行为,主要是违反义务的行为。

  2应受处罚行为是由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公民要达到委托年龄且精神状态正常。

  3上述违法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行为。一是违法,二是适格。

  (二)决定处罚的情节: 

  1从轻、减轻的情节: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如在14-18岁范围内可以从轻。

  2从重处罚的情节: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妨碍或逃避、抗拒公务人员;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法的;其他。

  3免除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于行政机关的责任造成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三)与刑罚的合并适用规则(2),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

  (四)消除危险性规则——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应纠正、改正违法。恢复到违法行为前的状态,不是处罚,是处罚的辅助手段,具体如何改正要视违法行为的状态而定。

  (五)一事不再罚的规则(24条)

首先是为了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其次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事是指:同一事实、同一依据(一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追溯时效(29条)

两年: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

不动产违法的何时发现何时处罚:

A、连续:多个行为:1、一个违法故意 2、违反一个规定 3、数个行为

B、继续:一个行为,持续状态。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查清事实、说明理由不能叫共同程序,是工作要求。

一、简易程序

(一)含义:是指行政机关、法定授权或行政委托的组织对于相对人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法轻微,当场处罚的程序。

(二)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法律依据明确。

3、仅适用于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适用简易程序。

(三)特点:

1、时间相对较短。2、可一人执法。

(四)处罚程序内容

1、始于表明公务身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包括工作证、检查证、委托书、介绍信等,表明此次执行公务的身份。

2、认定事实:由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如车、人等,需当事人的签字认定。没有当事人的签字,不能成为证据。

3、说明理由或告知于听取意见:是指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与申辩。

4、制作处罚决定书: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6、备案:回去后报所属机关备案。

(五)执行

1、原则:由当事人在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例外:以下两种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是依法作出2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不服的申诉途径:一是可以申请复议;二是可以提起诉讼。但两者均不停止执行。公务优先原则。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最普通、最一般、最常用的程序。

(一)适用条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立案与调查取证:贯彻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1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书证是用内容证明;物证是用外在的直观的特征作为证据。书信用外在的特征证明就是物证,如信封、邮票等;视听资料是用人的动作、言语等作为证据。

    抽象行政行为向后生效,对将来的不确定的人和事起作用,具有后及性、前溯性、演绎性;具体行政行为是今天对过去事情的研究,办案就是用证据恢复案件的原始概貌,用证据认定过去的事实,对照法律,然后得出结论。具体行政行为是把法的一般性适用到具体的人身上,具体的事上面去。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事实根据,然后得出结论。从文书上看有法律和事实两大要素。

2证人证言与调查笔录。证人自书证言:以自己的耳闻目睹作证;笔录是以调查笔录、访问笔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规则是二比一,一个人取证是不合法的,两个人同时对两个人询问也是不合法的,庭审时不被采用。另外应是单独询问。询问证人不准同时问两个证人,只能是两人问一个人。

   3依法进行的检查和勘验并制作相应的笔录。检查主要是文字描述,勘验应是以绘图为主辅之于文字说明。

   4遇到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超出常识水平就应请专门的人或机构进行专门的检验鉴定,要找法定的鉴定的机构。对鉴定结论负责的是鉴定人个人。

   5可以采取随机抽样取证的方法取证明。

   6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终结。

(三)告知与听取意见程序,是必须的程序,是调查终结和处罚决定之前作出的。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听取当事人的质证、陈述与申辩。

  3几种重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4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的报告。

(四)作出决定

   1决定的主体:一是独任制,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不一定是正职负责人,可以是主管副职。外国副职是作代理、协助、正职委托的工作,我国正副权力差太小,正、副职可以抗衡。断在于独,行政首长有最后决定权;二是合议制,是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在法定的情况下:情节复杂或情节严重的、需要给予较重的处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2决定种类:入口是受案范围、中间是程序、出口是结果,也就是决定。

  (1)给予处罚的决定:确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决定。确有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根据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罚。

  (2)不予处罚的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照27条第二款不予处罚的,相当于的认定有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但要申明应受处罚,依法免予处罚,重在教育。

  (3)不得给予处罚的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得给予制裁和处罚。这与行政诉讼法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要撤销前后呼应,实为一个条件。

    “纵枉论”告诉我们: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在可能性各占二分之一的情况下,存在纵与枉的选择,在纵与枉的选择中,“宁纵不枉”是正确的。如果冤枉了一个好人造成冤假错案,国家要平反,要赔偿。“疑罪从无”。当不能确信违法,就认定不存在违法。

  (4)移送的决定:条件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构成犯罪与否,应掌握的原则:立案的标准。

   3决定的形式:要制作处罚决定书,要打印。依照第39条规定。处罚决定书应有编号。

(五)送达

   没有送达视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送达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起点,不签字的要注明。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强调的是直接送达,本人签收;如是法人送到收发部门就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同居的成年人签收;邮寄送达,用挂号;公告送达:通过媒介。

(六)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全面履行。

(七)不服的申诉途径

1、申请复议;2、提起诉讼。但不停止执行。复议、诉讼期间行政行为的活力依然存在,效力依然是确定的。

三、听证程序

    不是完整的,应该是一般程序中的一个阶段,从属于一般程序,不应与简易和一般程序并列。

   有权当局的决定把当事人方意见采纳进去,反映了公平的思想。降低了效率,体现了公平。   避免处罚机关偏听偏信,维护弱者的利益而设定的程序。

(一)听证的适用条件

  1听证是在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调查终结后作出决定之前。

  2应当事人的要求而举行的,是依申请的,行政机关不能依职权举行。

  3适用的罚则: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3)较大数额的罚款:税收规定对公民2000以上、法人10000以上可以举行听证。

(4)拘留是不举行听证的。因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规定听证。

   (二)听证程序的内容

   1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三日内提出。请求时效为三天,超过三天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应用书面通知。

   3听证应该公开举行,应该允许公众旁听。但可以依法不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听证主持人的担任: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往往由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制机构应是承担咨询、助手、决策参谋等角色。

  5听证代理人制度: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可以自己来,可以和代理人一起来,也可以只委托代理人来。

  6发言的顺序:首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予以指控,并提出处罚的建议;其次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反驳;最后双方辩论。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要附说明文字。

(二)关于听证费用负担:当事人不承担因举行听证而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原则: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全面履行。无条件地全面、实际履行。将处罚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实现。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和强制执行

(一)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构分开;

(二)履行缴纳罚款的期限: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

(三)当场收缴的罚款有:

1、20元以下的罚款;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判断

3、当事人事后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

  (四)当场收缴时执法人员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收据,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

  (五)当事人可以申请分期、暂缓缴纳。

  (六)间接强制执行:如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加收3%的罚款,课以新的义务,是一种执行罚。用执行罚的形式实现金钱给付。

 代执行的义务是可以由别人来执行,由义务人来负担费用。

   三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查封、扣押、冻结是强制措施,拍卖、划拨是强制执行。

四、申请人民予以强制执行

   99年全国申请强制案件11万多件;行政诉讼案件9万多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是行政协助关系,是非诉案件的执行;行政诉讼是监督。

一、概念与特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提出申请,由人民采取执行措施,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活动(或制度)。此时,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与人民是一种公务协助关系。这一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执行主体是人民,不包括行政机关

2、执行依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理决定——非抽象行为、非生效裁判

    3、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个别情况是权利人——行政裁决行为下),被执行人只能是相对人

    4、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行为的义务

5、目的是保障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二、适用范围

凡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无执行权的,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都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都可申请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不得申请执行。

三、管辖

1、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2、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四、申请人

1、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司法)行为确定的权利人

五、申请期限

1、行政机关的: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

    2、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行政机关前述180日届满之日起90日内提出

六、申请与执行程序

    1、申请条件:申请执行书(填表)、行律文书、其他证据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车、房、帐户)。

2、的审查:审查的主体——行政庭(但执行可能由执行庭)。审查的期限——受理之日起30日内。

3、审查的标准或裁定不准许执行的条件有三:a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b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c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3、限期履行(最后通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用院长签发的公告,其他的用执行通知

    4、(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开始执行

第八章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

   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五性问题。

文档

行政处罚法讲义

行政处罚法讲义引言行政处罚是一种剥夺权利、课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草经过88年——92年,行政处罚法是以行规的形式起草的,92年全国立法会议上,列入立法规划,92年至96年以法律形式起草。1996年3月1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基本法律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法是五大行政基本法。我国有望在2015年左右制定、编纂一部行政程序法典。每一个立法中,起草者落笔之前都要确定是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或是以效率为主兼顾公平《评》。处罚法体现了更好地保护相对利。表现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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