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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审计法律责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21: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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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审计法律责任

第四章审计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通过对报告信息的质量提供客观、的意见来增加委托一代理关系的价值。然而,是什么阻止了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串通、对一系列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呢?主要的威慑因素在于对客户和确定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压力。如果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舞弊行为而使客户或者确定第三方遭受损失,那么,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财富与执业声誉将囚诉讼受到损害。令审计职业界深感不安的是,法官的观点几乎总是倾向于对受到伤害的公众投资者进行救济和补偿,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最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股东及大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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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四章审计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通过对报告信息的质量提供客观、的意见来增加委托一代理关系的价值。然而,是什么阻止了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串通、对一系列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呢?主要的威慑因素在于对客户和确定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压力。如果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舞弊行为而使客户或者确定第三方遭受损失,那么,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财富与执业声誉将囚诉讼受到损害。令审计职业界深感不安的是,法官的观点几乎总是倾向于对受到伤害的公众投资者进行救济和补偿,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最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股东及大众投
第四章审计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通过对报告信息的质量提供客观、的意见来增加委托一代理关系的价值。然而,是什么阻止了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串通、对一系列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呢?主要的威慑因素在于对客户和确定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压力。如果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舞弊行为而使客户或者确定第三方遭受损失,那么,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财富与执业声誉将囚诉讼受到损害。令审计职业界深感不安的是,法官的观点几乎总是倾向于对受到伤害的公众投资者进行救济和补偿,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最根本的目的也

是为了保护股东及大众投资人的利益。认为,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本身就意味着与注册会计师的义务道德和公众期望发生了背离,法律有责任禁止这种行为的产生。同时,认为,在审计诉讼中,注册会计师所列举的必要而合理的证据是其得以免除法律责任的基础,而对于这些证据的有效性的认定权力只能归属于。

    本章将讨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将能够:

    1.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和种类;

    2.了解外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客户的责任和对第三者的责任;

    3.了解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4.掌握审计职业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避免法律诉讼。

第一节  我国经济与法律环境的变化

一、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审计人员与其他专业人员一样,如果在履行审计职责期间未尽其专业责任,也需受到法律的、职业组织的或其他方面的制裁。所不同的是,多数其他专业人员仅对直接关系人负责,而审计人员不仅要对这些直接关系人负责,还需对依靠不准确的被审计信息而蒙受巨大损失的其他非直接关系人承担责任。所以,审计人员面临的法律责任一般大于其他专业人员,由此带来的潜在损失是在实施审计时很难预见的。

  二、“诉讼爆炸”形成的原因

  6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控告审计人员的诉讼案剧增,以致造成“诉讼爆炸”的局面,其中审计师败诉的案例越来越多,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大,在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因对自己没有把握的资产升值出具了保留意见而被法庭判向共同基金管理公司破产托管人支付赔偿金8 079万美元,创下当时美国历史上由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赔偿金最高的审计案例。“诉讼爆炸”形成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审计师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理解越来越呈现夸大的趋势;

    2.证券交易管理机构保护投资人的意识呈现逐渐增强酌趋势;

    3.越来越多的因素导致了审计业务和会计业务的复杂性,诸如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的国际化发展,经营业务的复杂性等;

    4.“深口袋”现象的存在导致越来越多遭受经济损失的财务报表使用者将要求赔偿的目标指向了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他们十分清楚地知道从财务报表编制者那里一般是很难获得任何经济赔偿的,而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投保了高额的职业保险,因此他们为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而不论造成其经济损失的真正责任人是谁;

    5.在不少控告会计师事务所的大型案例中,法庭都判审计师败诉,这助长了很多律师在或有基础上收取律师费用而为控告审计师的一方提供法律服务,当诉讼成功时,他们可以获得高额律师费用,而诉讼即使失败,他们也不会损失很多;

    6.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不影响其社会声誉,往往愿意与控方在私下里解决问题,这反而助长了控方将其告上法庭的决心;

    7.法庭对于理解和解释具有较高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会计和审计问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我国经济与法律环境的变化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各种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审计职业界所面临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旦由于审计人员的失职为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直接关系人就很可能诉诸法庭。在短短几年中发生的全国闻名的“三大案件”无不说明了我国审计职业界所面临经济和法律环境的巨大变化。

    在原野公司案中,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查原野公司改组、上市、公布年报的过程中不仅未对其虚假行为提出任何异议,甚至帮助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由于审计人员的失职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终遭到撤销事务所和主要责任人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等严厉处罚;原野公司案尘埃尚未落定,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又因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而重蹈覆辙,主要责任人第一次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成为“阶下囚”,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再一次暴露无遗;之后又发生了性质更严重的海南新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水国际投资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案件,新华所竟然为中水公司的1 000美元存款证明出具了1 000万美元的验资报告,致使涉及100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事务所被撤销,主要责任人也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无独有偶,2001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专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而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银广夏公司出具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由于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此,财政部对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行政处罚,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我国审计职业界面临的日益变化的经济和法律环境,无不促使审计职业界关注法律责任问题,并寻求必要的措施,以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逐步建立起一种以法律凋节为背景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二节  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概述

    按照现行的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审计监督工作正式开展。为了将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具体化,使审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先后于1985年和1988年发布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上述行规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审计工作的全面发展,对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几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党的十四大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经济改革的目标。为了健全科学的宏观管理,需要强化和完善审计监督。同时,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过程中,审计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因此,为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家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共分7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1条。

    二、《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审计法》是全国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审查通过的重要法律。它作为调整和规范审计监督活动的基本法,集中体现和反映了社会对中国审计监督制度的根本要求。《审计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规定。《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2。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3.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审计法》不仅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权、处罚权,加重了执法力度,而且对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审计人员是具体执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国家专门工作人员,应当有高度的责任感,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审计法》第6条对此有明确要求,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如果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危害社会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集中体现在第49条中:“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1997年10月21日颁布并实施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还规定:“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审计法》有关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前后呼应,体现了对国家审计人员的严格要求。《审计法》在给予审计人员一定保护的同时,又规定了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在国家审计人员的审计实践中是十分必要的,在审计立法上也是协调和合理的。

第三节  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审计事业已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审计越发展,其法律责任问题也就越突出。在我国,判断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文法主要有《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此外,我国民法、刑法中对公民行为准则的普遍适用性,也是判断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审计署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促进社会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7日制定了《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履行对社会审计机构指导、监督的职责。”该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对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第14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15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第16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2.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规则和违法行为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规则和违法行为。第20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表述的。”第21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也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22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其他财产;(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接受委托催收债款;(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6)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7)违反法律、·行规的其他行为。”

    3.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和第42条对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方式。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20条、第2l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证券市场在改革中应运而生,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在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转换企业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有关的规范亟待加强。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法的制定,确定了我国证券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法明确指出,证券市场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及时披露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只有实施信息披露,证券市场各参与者才能够利用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合理的决策,从而使证券价格反映信息的本质,因此信息披露是确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证券市场的根本前提。然而,信息披露的有效实施从根本上取决于披露信息的质量。披露信息的质量不仅取决于信息采集、整理的标准化,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信息质量的验证。因此,审计就成为证券市场上惟一从事验证工作的职业,并有责任提供信息披露的验证方法和检查程序。审计根据能够反映用户要求的约束标准,地对财务信息进行审查,并监督信息提供者根据用户标准控制会计处理过程,从而防止错误信息的蔓延,以达到降低信息使用者信息风险的目的。因此,证券法对证券市场中这——特殊重要的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对于充分发挥审计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11章《法律责任》中。其中第182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39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39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另外,第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有,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部法律。在这部法律中,虽然没有对某一具体职业的民事活动的权利和责任进行阐述,但它概括了一切民事活动所应遵守的一般原则,因而也是判断社会审计法律责任的依据。与社会审计人员直接相关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即审计人员接受委托审计业务而未有效地履行协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继续履约或赔偿经济损失。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对刑事犯罪行为做出处罚和制裁的法律。审计人员在提供审计服务中,舞弊行为属故意犯罪行为,因为它是故意提供虚假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而过失,无论是一般过失,还是严重过失,尽管程度上有区别,但从性质上讲都属过失犯罪行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处罚是不同的,但是社会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一旦构成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六、最高人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1月1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继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最高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共8章37条规定,内容涉及了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诸多方面。

    按照《规定》,可能成为虚假陈述案件被告的范围更加明确,包括了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规定》第24条指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161条和第202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第27条指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十分详尽具体地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中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损失办法。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已经有了直接或间接的阐述,虽然这些规定还需进一步具体化,但毕竟为我国审计职业明确其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审计人员之所以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除了上面提到的职业特殊性之外,还由于当使用被审计信息者因信息误导而遭受经济损失时,投资人和债权人为挽回损失,会千方百计地寻求有补偿投资和债务损失能力的连带者,因此担任审计的审计人员就首当其冲了。加之审计本身往往多采用抽样审计,不是对每本账册、每笔业务的详细审查,因此可能有些问题未能查出,这就更加大了审计人员的潜在风险。

第四节  防范审计人员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

    任何一种职业,其应承担的职业责任与其社会地位是有着直接联系的。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只有其愿意承担职业责任并对因未能履行其职业责任而引起的后果负责时,其社会地位和执业能力才会被认可。因此,审计职业界面对日益变化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面对日益高涨的法律责任风险,不仅不能退缩或消极对待,反而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勇于承担责任,并积极寻求科学和有效的措施,减轻自己所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尽量避免法律诉讼的发生。防范审计人员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主要有:

    一、明确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责任

    会计与审计是密不可分的,社会上往往有将会计与审计工作、会计与审计人员相混淆的情况发生,这是不能正确理解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各自责任的一种表现。实际上,会计和审计的产生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会计和审计工作也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项工作,因此,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各自所负责任也是不尽相同的。会计人员应按照一定的标准记录、分类、整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使用者所要求的各种财务信息,因此他们应对其报告的财务信息负责。比如,由会计人员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如果存在错报,就应由会计人员负责。而审计人员负责审查财务信息的处理和报告是否符合既定准则,是否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与财务相关的各种情况,因此对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审计人员不负责任。如果审计人员未按审计准则工作,而导致本应发现的错报未被发现,审计人员则应负相应的责任。可见,只有明确会计人员与审计人员双方的责任,才能使遭受经济损失者选择真正的起诉对象。

    二、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首先保持性,要正直、客观,并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同时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有关的执业准则、规则和法律。因为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循合理谨慎的原则,而公认审计准则所规定的合理的职业谨慎的涵义就是遵循执业准则进行审计,因此只要切实遵照这些规则进行审计,就可以避免法律诉讼案的发生,即便一旦受到牵连,也可以据此抗诉。另外,除了在审计中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外,审计人员还必须密切关注被审计单位的管理部门是否存在不良动机,在编制报表过程中有无舞弊行为,特别是对财务上陷入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加倍小心,因为这种舞弊行为往往是管理部门集体所为,所以审计人员即使完全按执业准则审计,也有可能未发现存在的舞弊行为,因此在执业时要特别留意。

    三、所有的审计业务必须采用经双方同意和签字的协议书

    协议书是明确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责任的法律依据,应列明双方的责任,提供业务的范围、要求条件等,文字叙述应尽可能清楚,以便事后发生纠纷时作为明确双方责任的书面凭证。

    四、聘请熟悉和精通法律的法律顾问

    审计人员应经常同法律顾问探讨所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旦审计工作中出现有关迹象,应及时同法律顾问进行商洽并采取对策。

    五、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审计人员在接受委托时必须首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其管理部门的正直程度,可以与其前任审计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前任审计人员与该被审计单位有无法律诉讼发生,了解该被审计单位更换审计人员的原因等,尽量避免与不正直的管理部门往来。

    六、为审计人员提供充分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咨询

    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培训,才能始终胜任自己的工作。审计组织应组织相应的讨论会和讲座等,并建立高效的咨询部门,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技术问题的审计人员提供及时的协助。

    七、建立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检查体系

审计组织应特别注意本组织的社会声誉,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而不是单纯求进度、求数量,导致审计工作质量的下降。

本章小结

    本章系统探讨了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责任问题。首先考察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和种类。造成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责任,也有的是信息使用者的误解所造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然后,本章以美国为重点,介绍了外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美国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可以分为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的责任、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以及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随后,本章介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重点阐述了《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本章在最后讨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方法,并分别从职业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层面探讨了避免法律诉讼的措施。

关键词

业务约定书:engagement letter

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auditing standards

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

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

欺诈:fraud

职业怀疑:professional skepticism

  思考与练习

    一、思考题

    1.如何理解和区别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2.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有哪些?

    3.如何看待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

    4.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哪些种类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可采取何种对策避免或减少法律诉讼?

    二、案例讨论题

    (一)案例主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资料:

    弗雷德·斯特公司是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业务的公司,但是公司的经营业绩一直不佳,濒临破产。该公司聘请了著名的Touche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事务所是过去三年的主审事务所,事务所很清楚弗雷德公司会利用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但是事务所并不知道公司会向哪个金融机构申请。Touche公司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弗雷德公司以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并附审计报告向多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从Ultramares公司处获得了10万美元的贷款。但是很快弗雷德公司就破产了。

    Ultramares为了追回经济损失,向法庭起诉Touche事务所,原告认为事务所未能发现弗雷德公司虚构的70万美元应收账款,因此存在过失和欺诈,必须负责。在当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一方只有与另一方有明确合同关系时,才能向另一方追索由于后者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而本案被告和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所以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据当时的《纽约时报》报道:Ultramares诉讼案所提出的过失赔偿要求,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对于那些希望向事务所追索损失的第三方来说,审判结果将被作为此类案件的重要判例之一。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和三审均没有最终定论。在一审中,原告律师不能够证明被告故意欺骗原告,所以陪审团认为CPA欺诈不成立,但是认定CPA存在过失,因此,CPA应该赔偿Ultramares公司的损失,而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事务所与原告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只有与被告有合同关系的一方,才能够因被告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除非疏忽大意造成了被告相对于原告具有责任的破坏,否则它不能成为提出控诉的理由。如果不把被告的责任在弗雷德公司范围内,而是将其延伸到可能阅读与依赖弗雷德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人,那么就等于强迫被告对全世界都承担一种潜在的责任。”

    对此,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纽约最高以3:2的投票表决方式,维持了一审陪审团的裁定。二审主法官认为,即使事务所与弗雷德公司在合同中明确只与弗雷德公司发生责任关系,事务所也应对Ultramares及其他依赖弗雷德公司财务报表的各方负有一定责任。他指出:事务所不能在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意见后又声称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正因为被告的专业知识,银行和商业机构才要求的会计师出具审验合格的资产负债表,并据此发放贷款。他们有权要求事务所在表示审计意见时,应合理地保持谨慎小心的专业精神。尽管如此,负责处理该案的其他两名法官却持反对意见。

    被告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更高一级提出上诉,该对此案作出了最后判决。主审法官,著名的法律专家卡多佐认为,一审法官推翻陪审团的裁决是正确的,由于事务所在不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将被第三者用作发放贷款依据的情况下,让其向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公平的。但是,卡多佐法官指出如果弗雷德公司与事务所在签订审计合同时,指定Uttramares为合同受益人的话,那么他的判决就不会是这样的。另外,他还暗示如果Uttramares以重大过失行为对事务所进行诉讼的话,他们可能会成功。他认为,“过失行为,即使不等同于诈骗,也不是不能作为诈骗行为的推断证据,至少这种过失在被认为是重大的情况下,是这样的,陪审团可以发现,(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账目不实视而不见,并盲目地发表了予以赞同的意见”。

  (三)讨论要求:

  1.说明此案对注册会计师责任范围的影响。

  2.根据案例,对照我国法律规定,说明我国法律与美国法律是否存在差异。

  3.如果此案发生在今日中国,根据中国法律,你认为Touche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为避免法律诉讼,Touche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石河子大学商学院审计学课程组

2009年2月25日

文档

第4章 审计法律责任

第四章审计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通过对报告信息的质量提供客观、的意见来增加委托一代理关系的价值。然而,是什么阻止了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串通、对一系列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呢?主要的威慑因素在于对客户和确定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压力。如果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舞弊行为而使客户或者确定第三方遭受损失,那么,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财富与执业声誉将囚诉讼受到损害。令审计职业界深感不安的是,法官的观点几乎总是倾向于对受到伤害的公众投资者进行救济和补偿,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最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股东及大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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