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工程名称 |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暂存仓库项目 | 施工单位 | 上海城建市政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 |
| 工种 | 作业单位 | ||
| 交底人签字 | 交底日期 | ||
被交底人签字 | |||
| 交底内容: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一般性规定: 1 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2.1 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2.3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2.4 各连接件无松动: 2.5 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3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 汽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起重机械操作的一般规定,工作中: 4.1中如遇故障,应按规定顺序查清原因予以排除。如本人不能排除,应及时报修。 4.2前应检查距尾部迥转范围50cm内无障碍物。 4.3中必须遵守“十不吊”等有关安全规定。 5 地基承载及稳定性 5.1轮胎气压应充足。 5.2在松软地面工作时,应在作业前将地面填平、夯实。机身必须固定平稳。 5.3汽车起重机不准吊重行驶或不打支腿就吊重。 5.4轮胎起重机不打支腿工作时,轮胎的气压应在0.7MPa左右。起重量应在规定不打支腿的额定重量范围内。 5.5轮胎起重机作业时,必须作短距离行走时,应遵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重物离地高度不能超过0.5米,重物必须在行走的正前方,行驶要缓慢,地面应坚实平整。严禁吊重后作长距离走行。 5.6当起重机的起重臂接近最大仰角吊重时,在卸重前应先将重物放在地上,并保持绳拉紧状态,把起重臂放底,然后在脱钩,以防止起重机卸载后向后倾翻。 6 使过程中,汽车起重机的起重臂不得硬性靠在拖架上,拖架上必须垫约50毫米的橡胶快,吊钩挂在汽车前端保险杠上不得过紧。轮胎起重机应将吊钩升到接近极限位置,并固定在起重臂上。 7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8 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9 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10 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11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12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13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14 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15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16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17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18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19 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20 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21 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22 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23 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料。 24 压汽车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24.1 发动机启动后将油泵与动力输出轴结合,在待速下进行预热,液压油温达30才能进行起重作业。 24.2在支腿伸出放平后,即关闭支腿开关,如地面松软不平,应修整地面,垫放枕木。检查安全可靠后在进行起重作业。 24.3 吊重物时,不得突然升降起重臂。严禁伸缩起重臂。 24.4 当起重臂全伸,而使用副臂时,仰角不得小于50℃。 24.5 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工作半径,亦不得斜拉起吊。并禁止在前面起吊。 24.6 一般只允许空钩和吊重在额定起重量30%以内使用自由下落踏板。操作时应缓慢,不要突然踏下或放松。除自由下落外,不要把脚放在自由下落踏板上。 24.7 蓄能器应保持规定压力,低于或大于规定压力范围不仅会使系统恶化,而且会引起严重事故。 24.8 在现场不得吊着重物行走。 24.9 除上述规定外还应严格按说明书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安全规定: 1、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接受了岗前教育并且考核合格方准许上岗。操作人员年龄要求在18~50岁。 2、起重作业时,起重作业区域使用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进行隔离,起重机吊臂半径内不得站人。 3、正式吊装之前,应进行试吊确保安全。 4、起重机械应配置专人(持证上岗:司索工证件)从事指挥与协助吊装,不可派遣普通工人从事吊运及指挥工作。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 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三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 |||
| 补充作业指导内容: 1、机械荷载和施工作用力不能直接作用于基坑水平支撑上。 2、施工中,须严防机械碰撞、损坏顶圈梁、围檩及支撑。 3、机械和车辆不得直接在支撑上行走操作,严禁机械碰撞支撑、立柱、井点管、围护墙和工程桩。 4、机械操作严格按照项目技术部门要求执行。 5、其他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