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报检编号: | 报检日期: | |||||||||||||
| 委托人 (申请人) | ||||||||||||||
| 联 系 人 | 电话/传真 | |||||||||||||
| 地址/邮编 | ||||||||||||||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
| 数/重量 | 货物总值 | |||||||||||||
| 船名 | 合 同 号 | |||||||||||||
| 预检地点 | 预检时间 | |||||||||||||
| 检验项目 | 鉴定 | □ 水尺计重 □ 衡器计重 □ 其它: | ||||||||||||
| 品质检验 | □ 取样 □ 制样 □ 来样检验:样品标识: | |||||||||||||
| 检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检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
| 随附单据 | □ 合同 □ □ 提/运单 □ 装箱单 □ 信用证 □其它: | |||||||||||||
| 检验证书 要求 | □ 品质 | □ 重量 | □ 验舱 | □ 干舱 | □其它: | |||||||||
| 正 副 | 正 副 | 正 副 | 正 副 | 正 副 | ||||||||||
| 周期要求 | □ 正常 □ 加急 (加收30% ) □ 特急 (加收 100%) | |||||||||||||
| 证书递送 要求 | □自取 □ 传真 □电子邮件 □ 普通邮递 □ 快递 邮寄地址: | |||||||||||||
| 委托人声明: 我们声明以上提供的资料全部属实。 我们同意遵守本表背面所示规则。 我们声明所有测试为本委托人自愿申请。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 检验费 (人民币) | |||||||||||||
| 计费人 | ||||||||||||||
| 收费人 | ||||||||||||||
| 受理人 | ||||||||||||||
委托检验规则
南京金检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JIC)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根据以下条件进行相关检验:
1.除非JJIC进行抽样,否则检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并不适用于整批货物,并在报告中声明。
2.JJIC有权将申请人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委托给代理商或其它JJIC认可的机构执行。
3.检验报告内容为申请人要求的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若申请人要告知JJIC关于检验报告中的错误或遗漏,必须在收到报告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写明要求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疑问,即表示确认JJIC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和报告内容的正确性。
4.JJIC尽所知和最大能力实施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不免除相关人的合同和法律责任。
5.若检验报告结果被证实不准确是由于JJIC或其职员、代理商的行为或失职造成的错误,在以上任一情况下,JJIC只限于承担客户申请检验的无息费用,JJIC将不负责赔偿由于检验报告的不准确而随之造成的检验申请人或第三方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6.申请人有责任将所提供检验货物在检验证书使用国家必须遵守的检验标准或检验方法告知JJIC。
7.上述条件在申请人与JJIC签订的长期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以长期协议为准。
8.申请人与JJIC若因检验发生争执,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申请人与JJIC约定将纠纷提交JJIC所在地人民处理。
| 委托检验项目评审 | 1.申请人所委托的检验项目在JJIC及其代理商(合格分包方)的业务能力范围内,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符合要求。 2.申请人所提供报检材料符合要求。 3.检验可以在规定流程或约定时间期限内完成。 4.经评审,可以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检验申请。 评审人(签字): 评审日期: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