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公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程[2005]350号)有关条款精神,我处制定了《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以进一步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中施行。
2006年12月30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现将《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路 工程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办公室 市交通局 市质监站
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印发
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我市干线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
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五条 省交通厅公路局、市公路管理处对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干线公路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公路管理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省交通厅公路局和市公路管理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参与干线公路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变更,要报经市公路管理处批准同意,原质量负责人应对变更前已完工程质量负责。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质量负责人调整无效,项目竣工验收后,各级质量负责人不得变更。
第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 严禁设计、施工单位将承接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从事干线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项目分管领导对具体工程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主管对具体工程质量负技术方面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标段、工期、造价,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省交通厅公路局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工程开工前,应向交通工程质监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交通工程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交通工程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及时报请省交通厅公路局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质量责任人,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电子文档;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要及时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现场设立代表或派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落实各级施工质量负责人,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工地应树立“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人警示牌”。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揽的所有项目施工质量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项目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经理代表本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对项目质量负有直接责任;项目总工代表本人及具体技术人员对项目质量负直接技术责任。
必须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向市公路管理处报告,并由市公路管理处及时把事故处理情况向省交通厅公路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竣工的干线公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落实各级质量负责人,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组长负责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接的所有监理项目负工程质量监理单位领导责任,对所承担的监理项目负工程质量监理总体质量责任;驻地监理组长对项目负工程质量监理具体质量责任。
各合同段监理组织负责人对所监理项目负工程质量监理领导责任;驻地监理工程师代表本人及本标段监理组全体现场人员,对监理项目负直接质量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 对在干线公路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干线公路建设各方,省交通厅公路局及市公路管理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对建设单位予以警告、罚款,并在市内通报批评,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取消其在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市场1-2年的参与资格。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