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界首市农村信用社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界首市辖内开办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初审工作,并签属推荐意见;界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客户部门负责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进行审核。
第二章 贷款担保基金与担保方式
第四条 担保公司将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联社营业部,专项用于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担保,封闭运行;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发放比例按担保基金额度的5倍发放,对单个贷款客户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10%。
第五条 担保公司对联社发放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章 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界首市行政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在界首市辖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固定住所,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提供自身及有关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三)自愿申请、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在信用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和年检手续,以及国家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有国家核准发放的企业代码证书,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七)提供必要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
(八)反担保方式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是市内财政在编在岗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提供反担保贷款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
1.本人自愿以自己的稳定收入为贷款提供反担保,并书面承诺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时,代为借款人清偿债务。
2.在金融机构不存在逾期未归还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贷款逾期未归还等不良信用记录。
(九)反担保方式为抵押的抵押物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1.住房抵押。每户必须提供两套住房,按评估金额(扣除相关快速变现费用)的50%以内,核定贷款额度。
2.商住门面房。按评估金额(扣除相关快速变现费用)的66%以内,核定贷款额度。
3.土地抵押(出让)。本市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价格(本市属第13等级地价,96元/平方米(6.4万元/亩))的70%以内确定贷款额度,厂房原则上按照评估金额的50%以内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商业用地按评估金额的50%以内,核定贷款额度。
(一十)借款人至少需要拥有30-50%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必须在性质和数量上真实可靠,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50%;
(一十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严格控制房地产行业等贷款。严格控制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规定的性行业贷款。
(一十二)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50%;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的决议;
第 申请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本人基本情况、申请贷款额度、用途、还贷期限等内容);
2、借款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借款人照片(近期两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3、本人(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4、反担保人证明,出具反担保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加盖单位印章并签署意见的原件);
5、法人企业代码证;
6、税务登记证;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
8、通过年审的贷款卡复印件;
9、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及编报说明;
10、验资报告;
11、抵、质押贷款提供权属证明;
12、连续两期纳税凭证复印件;
13、联社和担保公司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贷款担保程序:
1、申请人同时向联社申请贷款、向担保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申请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担保公司对申请人情况、申请人材料和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及推荐意见;
2、初审合格后由担保公司与联社客户经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贷前调查工作。
3、担保公司及联社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所提供的反担保人资格、抵质押物品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并对相关资料以及经营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后,将审核同意的有关资料报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进行终审。
4、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对借款人经营项目进一步审核,对同意贷款的项目,签署同意意见。
5.担保公司相关人员、联社客户经理陪同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6.贷款发放。同时将发放贷款情况反馈担保公司。对不同意放贷的项目要对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担保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 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和反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联社批准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贷款按季结息,1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按月结息,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章 贷款利率及担保费标准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浮不超过50%确定。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至1.5‰,担保费由借款人全额向担保公司支付。
第六章 贷款管理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贷款管理与代位清偿
(一)担保公司及联社贷款经办社(部门)均负责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联社经办社(部门)按联社规定的一般贷款管理程序管理贷款,主动催收担保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前10日,联社经办社(部门)应通知担保公司和借款人,督促贷款人及时还本付息。
(二)担保公司要加强对已发放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贷后检查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对贷款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在季末5日内报联社经办社(部门),对有风险的贷款经办社(部门)应与担保机构及时沟通,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联社依照本办法发放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按照专项管理与考核的原则,由经办社(部门)单独建立台账,单独管理与考核。
(四)代位清偿。本办法所称代位清偿是指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联社债务时,由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借款人向联社偿还借款。
(五)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联社在借款到期后2日内向担保公司及借款人出具担保贷款逾期通知书,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5日内仍未归还贷款的,担保公司应履行第一付款人责任,代位清偿,联社可直接划付担保基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等)。
(六)当联社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担保公司对联社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余额之比)达到20%时,联社将暂停所有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担保公司与联社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恢复该项业务。
(七)担保基金发生代偿后,由担保公司通过下达《催收通知书》、向起诉等方式依法向借款人或反担保人进行清收,联社经办社(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采取造假欺骗等手段欲获取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者,取消其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工作失责、玩忽职守、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恶意骗贷的个人、企业、经办信用社、担保公司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界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会议评审通过后,通知企业并征询银行同意后,和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办理反担保抵押登记,并交纳担保费。
追偿,至企业清偿债务,担保项目结束
公司向银行代偿
担保项目结束
续 保
到期企业偿还贷款
到期企业未偿还贷款
银行放款,正式承保
对企业进行保后检查和服务
公司向信用社出具
《放款通知单》
审保委员会审定项目
担保公司会议对企业
进行评审
企业咨询、索取资料
填写完整的《担保贷款申请书》
提交《申请担保材料单》提供材料原件备验
不符合条件,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
担保公司及联社业务部门联合进行项目实地调查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