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办事规程: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第一步: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受理审查法定要件完备的当场办理变更登记,或向材料不完备的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 |
| 所需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理由和内容,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文件,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应当经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由全体理(董)事或合伙人签字的理(董)事或合伙人会会议纪要); 4、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涉及下列变更事项还应当同时提交: 变更住所:须提交变更后的新住所产权或租借协议(一年以上有效租借期并附产权证复印件,单位产权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单位内设机构或办事机构签字盖章的租借协议视为无效协议,转租协议未经产权持有者确认视为无效合同,住宅不能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用地)。 开办资金变更:验资报告(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据)。 变更业务范围:须提交变更后的业务范围。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社会审计机构出据的对原法人的离任审计报告计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表格在《登记》文件夹)。 修改章程:须提交修改后的章程和章程修改说明,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表格在《登记》文件夹)。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须90日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