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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规与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21:05:40
文档

新闻传播法规与

复习要点1.法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特征:法——是由现实社会基础条件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形成相关的五点基本特征:一是法由现实社会基础条件所决定。二是法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三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四是法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五是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2.法制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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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复习要点1.法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特征:法——是由现实社会基础条件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形成相关的五点基本特征:一是法由现实社会基础条件所决定。二是法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三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四是法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五是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2.法制与法
复习要点

1.法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特征:法——是由现实社会基础条件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形成相关的五点基本特征:

一是法由现实社会基础条件所决定。

二是法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三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四是法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五是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 

2.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法制国家”和“法治国家”的两者内涵有很大分歧。要而言之,它来自“法制”与“法治”的差别:法制的内涵是指有一套法律规则以及法的制定与实施的各种制度,而法治是一种治国理论与原则;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相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而言,而法治则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制不一定涉及前述的治国理论,却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因此有法制者未必行法治,而行法治者必有法制。

法治国家的理念:依法治国,应坚持贯彻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法治国家的“国家”概念: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总和。

3.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治国首先得“依”法,并须遵循着法,也就是说,治国者首先得守法。这意味着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标准和尺度,任何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都要首先依照法律来衡量,“法”是最高的标准。这也就是法律至上。

以法治国:指凭借法律来治理国家,像中国古代统治者治理国家,仅仅运用法律,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了,把法律仅仅作为一种工具。

法律至上的内涵:一是法律应该是其他社会系统的价值标准,否则社会的发展必然是盲目的、自发的。二是法律具有绝对的最高权威和优势,应对法律负责,法律应该成为权力的控制器,现实中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力行使都是无效的、非法的。三是法律应当是解决社会冲突的首要渠道,因为把社会冲突纳入法律轨道,将大大降低社会震荡的可能。

4.第四种权利:资产阶级的理论先驱们从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出发,认为除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之间具有相互制约的关系外,公众的无疑是约束权力的“第四种权力”。这“第四种权力”的理论,构成了西方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基本原则,也可以说是核心原则。

有效地实施监督的两个重要前提:

首先,要让民众和社会各阶层都有通过新闻媒体充分地表达自己意见和思想的权力。

其次,公民要有言论自由,还得有知情权(社会责任论是对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重要且有益的修正。“知的权力”则是社会责任论的核心观点)。

提倡监督的几种代表性观点:一曰比例论;二曰稳定论;三曰大局论或效果论

5.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是古以有之的一种哲学,它从不把法律当作最高权威来尊重,而只是把法律当作有用的工具来重视,而且重视的程度又完全取决于法律对目的的实现有何助益。 

现代法治精神以其对形式合理性的弘扬而区别于法律工具主义。法律不是任何人的工具和手段,相反,它是文明进步所凝成的生活规范,是人类良知的理性化体现,是社会正义所发出的绝对命令,是每一位有道德自觉性的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指南。

法律不是“王法”,而是“约法”

首先是法律的工具,是经由法律的批准而产生并为实施法律而效力的工具。 

    法律本身也可以是一种工具,但它首先是社会的工具,是社会规范和控制行为的工具,只有在上述既定前提之下,才能在第二位的意义上把法律看作的工具。 

结论:如果不超越法律工具主义的狭隘眼界,就不可能尊重法律、忠于法律和信仰法律,法律在和公众的心目中也就不可能成为必须无条件服从的最高权威。 

6.与法规:

与法规的区别:法律法规与公共是两种相对的社会控制体系,它们之间在许多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制定主体和性质不同。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有权威等级的行为规范,总体上均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公共主要是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制定的,它体现的是阶级、阶层、集团甚至是者个人的意志。

二是外在表现和内在构成不同。法律常以、法律(狭义的)、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来表现,并且必须向全社会公布;其内在构成以规则为主,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得明确具体。而公共常以决议、指示、纲领、纲要、宣言、声明、社论、计划等形式来表现,它可以是公开的,可以是内部的;可以主要由或完全由原则性的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

三是作用效力与方法不同。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任何相关个人和组织(包括执政党及其党员)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便强制执行。而公共一般来说不具备国家强制性,它的执行主要靠宣传和号召,积极引导群众,而不是强迫群众。

四是稳定性不同。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一种社会制度;而主要是一种工具或手段,因而比法律法规来得灵活。

与法规的联系:公共和法律法规实际上是分别是权力和权利在社会规范层面上的体现与表征。它们之间的密切联系很大程度上是权力与权利的对立统一与相互校正:一是法律法规必须以公共为指导和依据。从决策学而言,是综合性的,它是促进和保护社会的某种集体目的的政治决定,是决定立法价值的准据。而立法则为实现的系列过程之一。的确是法律的灵魂。

二是法律法规对具有促进与保障作用。按立法程序,其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进行全面、反复的审议。对于执政党和的主张,立法机关可以全部采纳,也可以部分采纳,而作某些修正和补充。

三是法律法规对公共具有制约作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违反和法律的,也不能制定和执行与现行和法律相抵触的。

四是法律与相互渗透又相互包容。从科学的角度看,法律法规是公共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公共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从法学的角度看,公共又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传媒

7.“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观点:

 1、“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是一种“相互矛盾的一种典型二元化结构的运行”。

 2、坚持媒介的事业属性是困挠中国媒介产业发展的最大认识误区或陷阱。 

根据:事业与产业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 

 第一,从事业单位与企业组织宏观管理的差异来看:

  ⑴ 旱涝保收与风险生存;  ⑵ 营利与不营利; ⑶ 级别序列与公平竞争;  ⑷ 地域划分与统一市场 

第二,从事业单位与企业组织的微观管理差异来看:

  ⑴ 把钱花好与挣钱到手; ⑵ 非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 ⑶ 不计成本与成本核算 ; ⑷ 事业编制与全员聘用

事业单位能接纳企业化的管理吗?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报业媒体至八十年代后期的广电媒体,曾先后试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这一微观运营的传媒,这在当时没有变革的条件下,可通过鼓励内部的经营创收以及拓展业务渠道来促进传媒业的快速发展确有积极的作用。但改革实践证明,过渡形式总是随着过渡期的无序延长而日益彰显它的负面作用与影响的。因为它不仅有可能破坏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有可能破坏公共服务事业的基本性质,既不利于中国传媒产业集团化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也不利于按现代事业制度运行,并将可能导致中国传媒业再一次错失赶上“入世”的重大发展机遇,与国际主流媒体的差距愈拉愈。

8.观点:   “四级办广电”是一个功过是非同样明显的发展现象

功——“一级一级媒体”,曾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各级大办广播电视的积极性,为促进和繁荣我国广播电视事业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同时也因为块块管理为主而结合地方实际,宣传到了家,还融入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而为今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过—— 多头管理变成无效管理。 过度膨胀造成处境尴尬。 生存困难引发无序竞争。  条件覆盖能力有限

如何看待“四级办广电”的在促进文化繁荣与引发无序竞争之间功过是非?

对于功过是非同样明显的“四级办广电”的评价,需要用历史的眼光和阶段发展论来看待,不能全盘否定。

首先应肯定的它是历史的产物,是在普及电视传媒面临财政困难时借助地方积极性的成功之举,且为中国传媒的现代化奠定了广泛的群众性基础。在今天,由于传统行政的惯性与局限,这一也日益呈现出重复建设、格局散滥、人才短缺、资源浪费、无序竞争的副作用,从而面临在市场经济下前所未有的挑战,改革迫在眉睫,也势在必行。 

改革的立足点仍然是在原有的“四级办”的框架内寻求改革与生存的出路:或者干脆取消“块块”,脱离与当地的密切联系,形成全国广电系统上下一盘棋和产业一条龙作业的新模式;或者以产业集团化改革为契机,将市、县级的广电部门都变成以省级为核心的广电集团的子公司,参与控股但不直接干涉管理。由于这些改革措施需要国家政治改革的配套支持,且在前期的探索过程中也走了一段误入歧途的弯路,因此也得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更新观念,但更重要的还是破除既得利益的樊篱。为此我们在拭目以待。

9.“传媒是第三产业”

观点: ——作为第三产业的大众传媒是文化产业、内容产业、特殊产业。

       ——钱学森等中外知名专家提出知识产业可归为“第四产业”。 

“产业化”迄今为止在传媒界与教育界引发了激烈的反响,你的态度如何?

的调整是否有利于中国传媒产业的发展?

关于传媒是第三产业的定论,作为一种理性的思考,我们认识的切入点在“历史阶段的产物”上,强调观念要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事实上,大众传媒在我国具有党和的喉舌功能,作为自然垄断性行业长期在党和的严格管理和掌控之下,其产业属性和产业发展直到近年来才逐步被认可,当然这是在传媒业改革大潮中认识深化的结果,同时也是传媒业自身发展的必然。

国家市场经济的重大转轨,使得传媒因广告、节目和版面乃至其他技术、传输和资金项目的经营而进入市场,并因此经历了“由国家花钱办台,只生不死,优劣全包,不讲经营,不计成本”到“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财政不给补贴”的深刻变化,而有了性质上的事业与产业之分,这是我们认识的起点和分界点。当然,这种观念的变更与的转换在实践中是缓慢的、曲折的,甚至是有反复的。

即使到今天,传媒产业相继出笼,但仍然可以说,我国至今仍未有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传媒产业和比较成熟的传媒产业运营经验,传媒业至今依然较长停留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双轨混合上,要么事业与产业不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制作与播出不分;要么事业产业与宣传经营相对等的错位分类,人为割裂产业链,最终使事业与产业都难以放手发展,因此,传媒改革的最终目标是特殊产业的整体转制,仍然需要整个传媒业继续思想,且任重而道远。

10.中国传媒集团化

观点:集团化结局——“问题多于成绩,困惑大于思考”

现象与成因: 

1、集团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要么政企不分反成翻牌公司,要么超前分离难有大作为;

2、集团事业性质与企业化运作的关系:既混淆了产业与事业两种不同运作体系的价值判断,也误导并延缓了中国传媒产业化的历史进程。

3、省级集团与市县地方机构的关系:全省性与非全省性是一个发展的悖论。前者是方向,但在现阶段很难有操作性;后者则因上下脱节,易让省级集团成空中楼阁。 

分析:

当前,中国广电集团化作为行政干预,揠苗助长的运动遭遇了挫折,处在行为反思与调整期。但这最终不代表集团化方向的错位,毕竟这是国际行业发展历史大趋势,且在中国广电产业经营的众多领域里有了许多弥足珍贵的经验教训。可归结的是,中国广电集团化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业界思想的意识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依托的国家政治改革的土壤也还不够丰实与肥沃,掌握和运用的手段存在着诸多的误区和明显的滞后,对特殊产业的核心理念了解不深,通透的更少,因而在目前也根本无法解决集团的性质、以及行政干预过大和新的垄断问题。九年的实践也遗憾地表明,它并未让中国广电的格局和管理制度发生大面积质的改变;

从资源配置上看,它没有真正通过市场的检验,也无力进行破除行政或区域门槛的资本重组,既未能让整个广电系统达到资源优势的最有效融合,也未能让一线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得以充分的发挥;最关键的还在于广电产业化的进程一波三折,绝大多数广电集团仍然处在赢利模式单一、多元化经营失误连连的生存状态下。因此说,中国传媒集团化实质上还是一种通过非市场化的渠道进行的行政整合,与国际上在自然市场竞争中所形成的传媒集团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须从变革角度重新认识集团化;从广电的政治、社会与经济这三大属性及其关系来推动产业化;从产业价值链的完整意义去操作产事分离;从产业立法的角度为整体转制提供良好的行业环境和发展条件。

11.WTO与中国传媒

分析:

在入世生存环境下的中国传媒业,面对的是机遇与挑战、希望与困难、动力与压力、开放与冲击、利益与风险并存的格局;其中最可怕的是毫无准备且无应对之心;最尴尬的是不懂WTO的基本规则任人摆弄;最讲究的是双赢、是竞合、是紧迫感;最需要的是“解铃还得系铃人”。对于中国传媒业界本身而言,如果没有全行业传统观念的大改变,没有融入市场经济、对接国际惯例的大决心,更为重要的是没有管理理念与法规的大调整,中国传媒业入世后也可获取“双赢”的局面只能是奢谈。不过,从中国为“复关”与“入世”已经锲而不舍十五年以及在2003年后作出门户开放的努力与作为来看,从中国传媒包括整个广电行业开始强力推行产业化与集团化的重大举措来看,还是看到了其中不甘落后,志在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决心与希望:乘风破浪——是我们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不争选择,更是我们的事业历经重重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伟大征程!

12.境外媒体在中国

一.境外各大媒介集团在中国媒介市场领域占有情况:

(一)进入中国的世界上主要传媒集团      

(二)经批准入境的卫星电视电视频道名单

(三)国家关于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法规

二.应对境外媒体进入本土的对策——法制基础上的进退有序

要走出文化保护主义与文化自由主义各自的误区:文化保护主义——言必“禁”,强调西化消弭传统,“生存权”才是民族的基石。文化自由主义——言必“放”,强调封闭代表没落,“选择权”是自由的灵魂。

中庸的态度是:坚持适度保护与鼓励和培养公平竞争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保护的过渡期加快培养和提高竞争力,认定窗口已经打开,门户终究是要开放的。 和谐的要求是:我们在以最开放的胸怀和气魄与世界的脉搏共同跃动的时候,也不要忘了保持自己核心民族文化传统的完整性。

如何看待境外媒体进入本土的起落得失 ?

现在境外传媒在中国,不进也要进的强势面目呈现后殖民语境下的不平等交流。对这些境外传媒来说,所谓大的游戏规则下的局部创造,事实上没有什么大的游戏规则,如果有,也只不过是既有的一些不成文的关于文化事业的管理传统和习惯,就是刚刚草草出台的“产业意见”和“管理办法”,也是充满着变数的应景之作。至于所谓的局部创造,就是如何绕过这些传统,满足这些习惯,所作的“去马其诺防线”式的话语“”,明修栈道让进入国感到安全,暗渡陈仓是在商言商自己得到实惠。

国家与民族的文化安全,在当前来看,无远弗界的传播手段,导致没有什么后方和前方。和平时期文化产业是明显的两军对垒,而传媒业就是维护产业的前线,但是,消费意识形态已经绕过本就不完善和坚固的文化产业“马其诺防线”,通过对传统文化形式的现代化置换而切断其在当代背景下延续的线条,消弭棱角的同时以他者视野中的“戏仿”(本土化)的形式出现,将正襟危坐的文化传统通过戏说而。因此,对入世以来的我国文化管理决策层而言,与其坐等这些来自不同方向和不同力度的白蚁啃啮而在一朝作轰然倒塌之势,还不如轻车简从,远瞩地规划,多作一些宏观长远之想,早立一些富于前瞻之策:通过保护以及国内媒体的市场化竞争尽快壮大自己,文明冲突的胜算者总是有备而来者。

13.中国传媒“走出去”的路在何方?(对外传播)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了WTO,政治民主方兴未艾,经济增长高速运行,国防力量与日俱增,外交手段举足轻重,它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在硬力量的经济和军事权力日益增长的同时,增强并代表着软力量的“走出去工程”——建立和发展自己的全球新闻传播网络应运而生。要使中国媒体能在全球化传播中占据主动,在传媒制定的层面上:

 一要保证中国现代与开放的形象定位。

 二要改良中国的政治话语生态——中国媒体所使用的新闻语言,尤其是在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国际关系等重大领域里的话语表述形式、风格、词汇等,越来越严重地与中国的现实脱节,与中国的战略发展方向脱节;中国亟须断绝政治话语向“”时代回归的路径。要变“政治传播”为“政治营销”,学会创意立业,学会对症下药,学会策划媒体,学会主动出击,从而占据主动与先机。

三要从半岛电视台的崛起中获得启示,讲信誉重质量,及时把握传播技术进步而成本降低、以及媒体管制相对呈现宽松趋势的大好机遇,短时间、强力度、大范围地为中国的软力量扩散打造和提供有效的传播平台;四要通过加强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正确、有效、及时地借助媒体实施议程设置,将新闻执政提高到执政能力的建设议程上来,即懂得用表态制造新闻、用行动制造新闻、用制造新闻;同时更要有意识地让成为新闻第一定义者。中国传媒“走出去工程”获得成功的关键是新闻与信息在获得普世话语权下的合理运用。 

14.中国传媒业向民营经济的开放

一、与布局:

一是空白(无氧)阶段(1958—1994);二是(缺氧)阶段(1994—2003);三是鼓励(给氧)阶段(2003——今)

二.中国民营电视活力无穷的五大优势:一是市场意识强烈;二是机制灵活; 三是成本观念根深蒂固; 四是专业化程度高; 五是“讲政治”。强调两手硬,既讲市场,也讲政治。 

中国民营电视企业的三大劣势: 其一,民营电视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财力有限。其二,民营电视人员流动过快,专业人才不稳定。 其三,民营电视公司化流于小打小闹、不规范的运作。 

分析:

目前,中国民营电视的生存状况确实已从空白、、单一在朝着开放、宽松、多元发展的方向好转。当中顺应产业发展和历史潮流的系列的出台至关重要。虽然这也只是在层面的松动与改善,还要看具体实践的检验,包括在2005年微调的表现。但首先在观念上,已经有了一种对民营电视和社会资本过去长期受到市场与歧视的拨乱反正。作为一种乐观地展望——一旦和法规允许民营电视企业进入电视节目的播出和传输系统,民营电视产业将迅速走上自主、自立和自强之道,从而和各级国营电视台组的“”与境外电视联军构成三足鼎立的局面。也许这对目前处于垄断地位的国营电视台来说未必是一个美妙的前景,但对民族文化产业的兴盛倒是一个值得期待的机遇。当然,这一切更多有赖于中国的政治大气候和产业小气候的改善。否则,中国民营电视企业也永远成不了气候。而作为媒介的生态环境如果一再缺失,国营电视台也会因为没有竞争的对手也永远没有活力和竞争力。结论是:只有双赢才有共同发展、做强做大的美好未来。

15.和谐传媒: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共存

一、目标与任务:营造好和谐环境;处理好社会热点问题的报道;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组织好危机事件传播

二、前提与条件(和谐传媒的学理分析)

    1、和谐传媒要靠和谐和新闻传播的和谐

    2、要在矛盾、发展和多元状态下实现和谐与传媒和谐

3、要靠科学发展实现传媒和谐

分析:

和谐传媒作为打造和谐社会的工具和手段,根据它的功能和作用,决定了它必须尽可能地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传播新闻信息;做到正确地、能动地、因势利导地反映、表达、影响和引导社会;并以之作为社会的利器来捍卫真理和正义,鞭笞与,对权力组织和整个社会起到批评和监督作用;同时,它又以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成为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懂得顺应社会的发展来传承先进文化;在彰显真善美的社会价值标准过程中,倡导文明、教化道德并促进整个社会重在自我约束的道德养成。正是在这些突出传媒和谐的基础上,和谐传媒的最终定位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宣传者和促进者,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16.软力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力量应包括物质力的硬力量和精神力的软力量这两大方面。相对于包括地理环境、人口数量与质量、能源状况、经济规模、科技水平、军事能力等等在内的硬力量,软力量特指一国的民族和社会凝聚力、文化与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传播力,信息的生产、占有与控制、传送能力,以及制定、推行和控制国际规则与机制的能力。

软力量理论的意义及其贡献在于:它将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力量被提升到了战略的高度、与经济、军事等并列,甚至比经济和军事力量更重要。

提升软力量的应对策略:中国一要利用既有的美国全球新闻传播网络来推行中国的软力量,让“美国话筒”唱出中国的“歌”,当中强调改善现行的政治传播,即不仅当前的政治话语体系需要做适应于现状的调整,话语系统和政治传播机制也应相应加以改善;二要建立和完善自己国家的新闻传播体系,通过产业化和职业化来提高自身信誉、员工素质和节目质量,从而有能力与美国相抗衡(半岛电视台的经验有启示作用)。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17.人格权: 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它包括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方面的权利。

人格尊严权:是指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

18.新闻侵权行为:特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的行为。广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行为;狭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只指侵害名誉权,并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内加以保护。

19.我国新闻侵权法的渊源:适用于调整新闻侵权行为的社会关系的规定有:(1) (2)基本法律、法律 具体包括:民法 刑法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3)行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20.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3)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确认新闻侵权行为要注意四个方面:(1)作品已经发表;(2)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3)具有特定指向;(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作品发表后的后果有:(1)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贬损性议论以及周围的人们对受害人疏远、排斥、蔑视或者引发家庭不和。友朋误解等表现;(2)受害人精神痛苦;(3)可能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特定指向包括以下内容:(1)以特定人为报道对象的新闻,如果又指名道姓;(2)通过叙述特定人在特定事件和特定环境中的特定身份,描述特定人的相貌、行为、语言的特征以及经历、嗜好。代表作等;(3)采取各种排他性的标识足以将新闻的指向对象与其他人区别开来,使旁人能够指认新闻中所说的内容就是某人,而不会误解为他人。

文学作品中的情况复杂一些,大致有几种情况:(1)以真实姓名(名称)描写真人真单位的文学作品;(2)虽然没有写明真实姓名,但是“事实”是写特定人的;(3)采用真实姓名、地点而虚构的小说等文学作品;(4)虽然没有采用特定人的真实姓名,但是有足够多的情节同特定人真实情况相同,使人们足以将作品中人物等同于特定人;(5)影射。采用谐音、拆字、类比等暗示手法来描写所要描写的对象,多半是进行丑化,以假乱真,有如射谜。

过错责任原则:主观上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过错包括的内容有:故意和过失。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过于自信指虽然已经预见但是却轻信其不会发生。

21.名誉: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22.法人与公民名誉权的区别:法人名誉权同公民名誉权相比,在内容上、侵权方式上和同财产权的关系上都有很大的不同。最重要的区别是,法人活动是社会公共活动的一个组成部份,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因而要更广泛地置于社会的监督和公评之下。对公民和法人衡量侵权成立有两种不同标准:“造成一定影响”可以理解为侵权内容已为第三人知悉,而“造成损害”则需要有造成具体损害的事实。

23.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

诽谤:通常指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按照新闻侵权四个要件来衡量诽谤行为,要注意以下三点:(1)陈述虚假事实;(2)有关的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3)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侮辱:指贬损他人的整个人格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诽谤和侮辱的区别和特征:诽谤的主要特征是虚假陈述;侮辱的主要特征是辱骂和丑化。诽谤是散布关于特定人不良表现的虚假事实,在言词上甚至可能是规范而洁净的;侮辱则是以粗鄙、下流的词语或图像施加于特定人,而不一定要有特定人行为事实的陈述。诽谤通常具有理性的表现形式;侮辱是不讲道理的。诽谤造成的是公众对受害人的憎恨;侮辱造成的是公众对受害人的轻蔑。诽谤所散布的事实真假难辨,往往不胫而走,使受害人百口莫辩;侮辱所使用的词语或图像毫无修饰,一目了然,因而容易识别。诽谤既有故意的,也有过失的;侮辱都是故意的,而且侮辱性言语还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的根据。

24.侵害名誉权的排除:对于新闻诽谤指控抗辩最有力的理由是: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

特许权:是指为了公众利益或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作诽谤性的陈述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特许权分为:绝对特许权和有限特许权。

享有有限特许权的言论包括为完成公共或私人责任、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答辩所发表的言论,若要起诉,原告必须对行为人具有恶意负有举证责任。新闻报道的特许权主要是指报道官方文书和行为、报道公共组织及其会议的特许权利,一般限于有限特许权。

新闻媒介的有限特许权有三项原则:一是公正、准确;二是所报道事项应与公益有关;三是不具有恶意。

25.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

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自己的通讯不受截听、窃取。

隐私的具体分类:(1)私人信息;(2)私人活动;(3)私人空间

26.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二是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个人事项有:个人的邮件和使用邮政业务情况;收养秘密;个人储蓄情况;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某些疾病。三是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

27.为什么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的人格权?

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的间接保护,只是权宜之计。隐私权和名誉权虽然都属于人格权中的人格尊严权,两者有一定联系,但是保护客体和范围各不相同。名誉权是个人不受歪曲的权利,隐私权是个人不受干扰的权利。间接的保护,只是着眼于涉及私人信息的保护,而没有涉及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保护。在私人信息中也只是注意到那些与名誉有关联的信息,而有些私人信息公开后不会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但足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当事人难以得到法律救助。从新闻传播活动的角度说,保护名誉权的核心问题是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各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虚假事实和评论。保护隐私权的核心问题是传播内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必须有一定的限度,避免涉及那些不应该擅自公开的私生活领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所要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的人格权。

28.侵害隐私权承担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侵害名誉权承担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9.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新闻活动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归纳为两种方式:一是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二是在采集信息的活动中侵入私生活区域。

30.侵害隐私权的排除:对于隐私指控抗辩最有力的理由是:公共利益,当事人同意(分为明示和默示),使之不可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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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规与

复习要点1.法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特征:法——是由现实社会基础条件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形成相关的五点基本特征:一是法由现实社会基础条件所决定。二是法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三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四是法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五是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2.法制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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