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X-XX-XX实施
201X-XX-XX发布
DB33/T 614—201X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93.140
P 67
河道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code for river way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质函[2014]132号《关于下达2014年第四批省地方标准修订计划的函》的要求,对DB33/T 614—2006《河道建设标准》进行修订的。由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和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共同完成。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河道建设一般要求;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水文化;河道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的条文说明。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部分新规范作为本规范的引用依据;(2)更多融入河道建设对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建设方面的要求,对《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技术规范》(DB33 1038-2007)进行整合;(3)增加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在河道建设技术上的应用要求;(4)增加了对河道水文化建设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为浙江省河道建设的一般性要求,河道规划、建设、管理等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本次修订主要起草人:
目 次
1总则;
2术语;
3河道建设一般要求;
4河道规划;
5河道工程建设;
6河道水环境;
7河道水生态;
8河道水景观;
9河道水文化;
10河道建设管理。
条文说明
总则
11.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河道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提出建设原则、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水文化、河道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河道的建设。
1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防洪标准》(GB50201)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GB/T5101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SL431)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17)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
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
11.3 河道
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11.4 河段
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11.5 河道功能
指河道发挥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改善、渔业水产、生态环境、水能发电等作用。
11.6 水面率
水域面积与对应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11.7 河道生态流量
维持河道正常运行和河道内生物多样性所必需的流量。
11.8 河岸带
河道水面和陆地交界区。既有地表径流与陆地之间的交界区,又有地下水与陆地之间的交界区,地理空间上由近岸水域、河滨区域、近岸陆域等构成,生物结构上由水生植物、陆生植物和兼性植物组成。
11.9 堤防
在河道沿岸或分洪区周边修建的挡水建筑物。
11.10 护岸
为保护河道堤岸免受水流、风浪、海潮侵袭、冲刷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11.11 水生态
环境水因子对生物的影响和生物对各种水分条件的适应。
11.12 水文化
人类社会发展中所积累的关于认识水、治理水、利用水、爱护水、欣赏水的物质与精神总和。
河道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11.13 河道建设目标
恢复和强化河道行洪、排涝、输水、航运、灌溉、生态景观等综合功能,稳定河势,改善水生态环境,适应河道的自然性、安全性、生态性、观赏性、亲水性的要求,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功能健全、和谐安全。
11.14 河道建设原则
规划领先原则
河道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满足功能原则
河道建设应该满足河道承载的多种功能要求。
生态保护原则
河道建设应满足生态系统动态平衡的要求,优先保护河道资源。
因地制宜原则
河道建设应按照河道主导功能、生态景观等要求,确定适宜的建设方式,尽可能降低建设投资和管理维护成本。
和谐安全原则
河道建设应尽可能保留天然状态下的河流形态,实现人水和谐,并留有必要的安全余度。
河道规划
11.15 规划要求
规划总体要求
河道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贯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治河理念,按照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营造水景观、彰显水文化的总体思路,体现现代水利、环境水利与民生水利的要求,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恢复和强化河道综合功能,维护自然的河道形态,建设协调的滨水环境,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规划原则
河道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衔接。
河道规划应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
规划内容
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水平年;确定河道防洪、排涝、通航、灌溉等标准;确定河道等级,明确河道功能;根据需要合理布置规划工程项目,并提出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安排;进行工程经济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河道管理要求。
11.16 河道名称
河道规划应确定规划河道起讫位置和名称,并与相应的图件名称对应。老河道的命名宜按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11.17 河道等级
按照河段控制断面的集水面积、平均河宽、直接影响对象,确定河道等级(见表1)。
表1 河道等级划分表
| 河道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 集水面积(km2) | ≥10000 | <10000, 且≥1000 | <1000, 且≥100 | <100, 且≥10 | <10 | |
| *平均河宽(m) | ≥70 | <70,且≥50 | <50,且≥30 | <30,且≥15 | <15 | |
| 直接 影响 对象 | 城镇人口(人) | ≥50万 | 20~50万 | 10~20万 | 10万以下 | |
| 乡村人口(人) | ≥150万 | 50~150万 | 20~50万 | 10~20万 | 10万以下 | |
| 农田(亩) | ≥150万 | 50~150万 | 20~50万 | 10~20万 | 10万以下 | |
| 工矿企业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中型 | 小型 | |
| 注:1、当按各分等指标确定的河道等级不同时,河道等级应按其中较高的等级确定。 2、平均河宽只适用于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等级划分。 | ||||||
河道规划应对规划河道进行分类:
a) 按照流经的地域分为山区河道、平原河道;
b) 按照管理需要将河道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乡级河道;
c) 按照本地河道建设重要性和功能作用将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
d) 按照河道流经的区域将河段分为城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
11.19 现状调查
应明确现状调查的范围和内容,通过现状调查收集调查范围内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水文气象、地形地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区域水面率等资料,得到河道长度、河道水域面积、河流地貌形态、河道功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基本情况。
11.20 河道功能
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河道不同河段的功能,并确定河道(河段)的主导功能。
11.21 河道布局
河道规划应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和人居环境要求,进行河道和河段分类,确定本地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一般河道的平面格局、等级。
城市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道路建设等确需调整原有河道平面格局的,应事先进行科学论证,并考虑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维护和改善。
11.22 水面率
区域规划水面率(基本水面率)应达到水域保护规划分区(流域、地形、行政分区)确定的基本水面率(若三者不同,应取用最大值),并不小于区域现状水面率。
沿海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应合理布设河道和平地水库,其水面率应达到12%以上。
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进行规划建设时,应同步进行河道布局,河网地区的水面率应达到8%以上,农村圩区水面率应达到10%以上,其它地区的水面率应达到5%以上。
老城区改造时,区域水面率应不低于原有的水面率。水面率偏低的,应按照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提高,河网地区的老城区水面率应逐步达到8%以上,其它地区的老城区水面率应逐步达到5%以上。
11.23 河道规划定线
河道规划应确定河道的岸线或堤线,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的控制线。岸线或堤线布置应保留河道的自然形态、尽可能保留或恢复湿地、沙洲、河湾、急流、浅滩、深潭,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对于未定规划堤线的河道,宜维持河道原有的自然岸线。
在确定堤岸线、布置河道整治工程时,应保证河势稳定和岸滩稳定。
11.24 河道规划堤距
确定河道规划堤距应首先满足主要功能的需要,遵循宜宽则宽的原则,综合考虑河道原有自然面貌、河道水流泥沙运动特性、恢复和强化河道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
11.25 河道整治工程
河道整治方案应重视河床演变规律分析,认真研究河道特性,因势利导,制订切合实际的综合整治方案。
河道整治应避免采取河道占用、河流改道、裁弯切滩、河道缩窄等对河道自然形态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措施。
11.26 河道生态与环境保护
河道规划应根据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河道水质保护目标,对河道水质进行控制。规划阶段应确定河道的生态流量,并提出维持河道生态流量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
对有河网湿地的区域,应明确本地区河网湿地范围,提出河网湿地保护措施。
加强河道水域生态保护,根据河道生态保护目标,提出河道生态保护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
河道工程建设
11.27 一般要求
河道工程建设包括河道断面确定、堤防设计、护岸设计、河岸带设计、安全设计和工程施工等。河道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符合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执行相关的技术标注和规范,维护河道自然形态,保持河势稳定,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满足河道功能。
河道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生态性、亲水性、景观性、水文化建设的要求。涌潮影响河段的亲水设施应注重安全性,并设置安全警示设施。
河道工程建设应与自然环境融合,保护河道原有的景观特色,维护河流的整体性、连续性与自然风貌的多样性。城市河道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景观协调;乡村河道应保持河道的天然风貌。
河道工程建设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道及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中,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道,宜进行工程范围内的生态系统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生物群落的历史与现状,生物群落与水体的相互依存关系,并对工程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评估。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的河道建设,应设有便于陆地野生动物活动的亲水便道和迁徙通道。
河道工程建设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主要外部性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河道沿线宜设置永久性水位观测点。
河道工程建设应明确工程管理范围,并设置界桩、界碑、界墙,在重要位置和人群活动密集区宜设置远程监控设施,接入管理系统,应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标识。
河道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开洪水期和水生动植物生长(包括鱼类洄游、繁殖等时期)的敏感期。
11.28 河道断面确定
断面型式
河道断面按其形成原因可以分为天然河道断面和人工河道断面。河道断面型式应按照因地制宜、满足功能要求的原则进行选择,保持河道形态的多样性和与自然环境的协调性,提供各类生物种群的适应环境。
天然河道断面
应尽可能采用河道原有的天然断面,避免河道断面的规则化和型式的均一化。山区河道和平原河道的乡村河段,宜维持天然河道的自然形态和断面型式。
对洪、枯季节流量变幅较大、常水位与两岸地面高差较大、河滩开阔的河段,应保持原有的边滩与江心洲,滩地和河流主槽过水断面面积应与流量变幅相适应。
人工河道断面
人工河道断面可分为复式、梯形、矩形、双层和混合型断面。当难以保持天然河道断面时,应综合地形、地质、水流等因素以及河道综合治理要求,按复式断面、梯形断面和矩形断面的顺序选择人工河道断面。
采用人工河道或对天然河道断面进行调整时,应在满足河道主导功能的前提下,结合土地利用和其他需要,选择合适的河道断面型式,确定断面设计的基本参数,包括主槽河底高程、滩地高程、不同设计水位对应的河宽、水深和过水断面面积等。
城镇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不同城市的特色风貌,结合城市建设、城市绿化,兼顾市民休闲、亲水、健身娱乐要求,与城市沿岸景观相融合。
河道建设或其它项目建设时,不得将河道暗渠化。
11.29 堤防与护岸
一般设计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防洪防潮标准、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堤顶高程的确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宜参照浙江省海塘工程和《海堤工程设计规范》(GB/T51015)的有关技术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和护岸工程的堤顶高程、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应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规定执行。
堤防工程结构设计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和海堤工程设计规范实施。
其它设计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按照《防洪标准》GB 50201或《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的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工程范围内规划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对设计洪水位的影响。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应按照堤防与护岸的防洪标准按表 2 确定。
表2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
| 堤防护岸工程级别 | 1 | 2 | 3 | 4 | 5 | |
| 防洪标准 | ≥100 | 50~100 | 30~50 | 20~30 | 10~20 | |
防护 对象 | 城镇人口 | 50 万以上 | 20~50 万 | 10~20 万 | 10 万以下 | |
| 乡村人口 | 150 万以上 | 50~150 万 | 20~50 万 | 10~20 万 | 10 万以下 | |
| 工矿企业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中型 | 小型 | |
| 注:1、如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与所在河道等级相差二个级别以上(含二个级别),则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可以提高或降低一级。2、对于城镇防护人口超过 150 万的,堤防、护岸工程的防洪重现期应在 200 年 以上。3、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 ||||||
对有通航要求的河道,其防护高程的确定还应考虑船行波的影响。
在平原河网地区,堤顶高程的确定还应考虑圩区建设等工程对洪水位的影响。
护岸顶高程可按常水位加0.2m~0.5m超高或现状地面高程确定。通航河道的护岸顶高程不宜低于最高通航水位加0.8倍~1.5倍船行波高。
护岸工程应按照河道水动力特点,按照有利于岸滩稳定、易于维护和加固的原则进行设计。同时应避免形成结构薄弱点,并与邻近地区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易冲刷地基上的护岸,应采取护底措施,护底范围应根据波浪、水流、冲刷强度和床质条件确定。
除消能防冲需要建设相应的河床硬化护底外,不应对河底进行硬化护砌。
堤防型式
河道堤防断面型式主要有:斜坡式、复合式、直立式。
堤防断面型式选择应分析地形、地质、土地利用、交通、环境、工程造价和运行管理等因素。
在进行堤型选择时,应首先选用生态自然的堤型。应采用生态保护技术或生态修复技术,尽量采用当地的、多孔性、透气性的材料,创造有利于植物生长和生物生存繁衍的条件,避免岸坡硬化。
堤身断面必须满足抗滑稳定、渗透稳定和防冲挡浪要求。
斜坡式堤防
有条件时应尽量选用斜坡式堤防,采用植物措施护坡、生态材料护坡,减少河道两岸不透水或硬化的面积,减少工程建设对河道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在堤防稳定的前提下从有利于植物生长、保持水土、利于管护养护等方面,选择适宜的斜坡坡度。
直立式堤防
在受土地使用严重制约的河段,可采用直立式堤防。单级直立式堤防高度宜低于2.5m,人群活动密集区宜低于1.5m。并通过垂直绿化和选用透水透气性好的材料等措施,为水生生物、陆生生物和两栖生物的生存繁衍创造条件。宜在直立式堤防迎水面设置安全阶梯。
应在直立式堤防适当位置设置通往亲水平台或河床的台阶或坡道,以满足人类和动物的通行要求。在人员活动密集区,高度超过1.5m的直立式挡墙上部宜设置安全护栏。
复合式堤防
复合式堤防宜结合市政园林建设,采取水土保持和植物措施,满足居民休闲健身需要,实现河道堤防与周围自然环境和谐。
护岸形式
护岸形式选择应结合水文、地质、地形、河床形态、建筑材料、施工条件、工程造价、运行管理、水生态、水环境、周边环境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河道护岸应选用生态性良好的多孔性、通透性的护岸形式,优先考虑植物护岸。
坡式护岸下部的护脚部分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岸坡情况、水流条件和材料来源,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河道护岸工程应兼顾河道水环境改善和水土流失,为水生生物、陆生生物和两栖生物的生存繁育创造条件。
人工护坡宜选择具有良好反滤和垫层的柔性结构,避免使用硬质或不透水结构,为植物生长及鱼类、两栖类动物和昆虫的栖息与繁殖创造条件。圬工护岸宜在常水位以下设置人工巢穴。
城镇河段护岸
城镇河段的护岸应考虑景观休闲和亲水安全的需要。复式断面的滩面设计应分析行洪和土地利用等因素,可利用滩地设置不影响行洪的公共设施。
乡村河段护岸
乡村河段的护岸,应结合水土保持和坡面植物措施。平原地区的河段,除有通航要求的河段外,一般宜采用自然土质岸坡,采取植物措施防护;对山区性河段或流速较大的河段,宜采用耐冲刷、透水性和透气性好的护坡形式。对钉螺易发区,护岸工程应结合血防要求,采用不利于钉螺繁育、生长的护坡形式。
种植土
河道堤防、护岸采用植物护坡时,其表面压实度应考虑植物生长的要求。种植草本时厚度不宜小于30cm,种植灌木时厚度不宜小于40cm。
11.30 拓浚工程
河道拓浚前应研究拓浚后河道断面的型式、过水面积、护岸形式、河段拓宽的方向、主槽和滩地水流分布,避免形成不良河势。
河道拓浚与河道采砂相结合时,不应将疏浚或采砂后形成的弃渣在河道内任意堆置,疏浚和河道采砂不得影响岸坡稳定和河道中建筑物的安全。
河道拓浚应减少土方堆放对土地的占用。对于有通航要求的河道,河道拓浚应与航道建设相结合。
实施河道拓浚前,应分析河道淤积原因和拓浚回淤的可能性,预测疏浚工程效果。
11.31 清淤工程
应根据河道的主要功能和淤积情况,确定清淤范围、深度和方式,分析回淤可能性,评价清淤对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预测清淤效果。
河道清淤应防止对有水体自净作用的底质菌种的破坏,淤泥处理、利用应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应积极推广生态清淤、河道淤泥制砖等技术,避免受污染的河道底泥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减少疏浚土方堆放对农田的占用。应避免对淤泥弃置场所和淤泥堆放地造成新的污染。
11.32 改变河势的工程
应严格控制缩窄、填埋、改道、裁弯取直等对天然河势改变较大的工程措施,确需实施的,应进行技术论证,防止因工程改变河道流态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除特别需要外,不得为了土地开发对河道进行填埋或裁弯取直。
11.33 切滩工程
应保护天然河道自然形成的边滩。对于影响行洪的河宽较窄的弯道凸岸,在实施切滩工程前应进行科学论证,分析和预测切滩的效果和切滩后的回淤速度。对于河宽较窄、平直河段的河漫滩,切滩前应分析滩地的成因、切滩后河势的变化和回淤的可能性。
拓浚、切滩和采砂要注意保护堤前的滩地,避免造成堤前滩地缺失而危及堤防安全,影响边滩生物的生存。
11.34 河道清障
设障河段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制定清障实施方案,限期实施清障工程。清障后原则上应恢复到设障前河道原貌。
11.35 涉河建筑及水系连通工程
河道建设时,应根据需要适当布置河埠、上下堤台阶等便民、亲水设施。
山丘区河道中可设置一定形式的堰坝,调节、连通水系,保证河道生态流量。堰坝的设置应满足防洪、蓄水的要求,并体现形式多样的景观要求。堰坝宜设置鱼道,保证生物上下游迁徙。
河道水环境
11.36 河道水量
取水水量控制
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制度,控制河道大流量取水而造成河道流量减少,保证维持河道的必需流量,满足河道生态需水量,保证水体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咸水入侵、河流断流、河道淤积、水质恶化等造成河道部分功能丧失。
河道取水数量较大或提供异地用水,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应符合流域规划,控制取水比例和不同季节的取水量,在河道新建水力发电等拦河蓄水工程,应设置专用放水设施,保证河流健康维持和综合功能发挥所必须的水量。
截洪水量控制
充分利用洪水资源,增加河道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水生态环境,避免洪水水量减少后,弱化本地和中下游河段水体净化作用和置换作用。
入海河流河口进潮量控制
入海河流的河口地区,规划围涂工程时,需要分析潮量减少对感潮河段淤积造成通航能力降低、洪水位抬高和水环境等的影响。
11.37 河道水质
水质目标
应对河道水质进行预测评价,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排污总量建议。
应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功能和相应的水质目标,对河道水质实施保护,严格控制排污口的设置。
水质监测
应加强对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的监控。河道监测断面布设应包括河道入境和出境断面、取水口以及河道其他敏感部位。污染严重的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的敏感河段应每年监测12次,其它河段每年至少监测6次。
水环境改善
应严格控制河道污染物排放和排污口数量,采取截污、减污和治污等工程措施,改善河道水环境。
可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促进河道水体流动;利用汛期洪水,实现河道水体的置换,改善河道水环境。
临近河口地区的城镇河网和入海河流的河口周边河网地区,在采取截污、减污、治污、水体置换等工程措施前,应进行科学论证,分析论证工程对河网水质改善的效果,同时应避免污染转移。
应结合河道整治工程,对整治范围的排污口进行严格控制,实行雨污分流。
可采用布置浮床(岛)、栽种水生植物、放养水生动物等措施净化水环境。
在不影响行洪排涝的前提下,可采取调整河道水流流态措施,增加河道曝气,提高河流自净能力。
河道保洁
河道建设中应建立以“定职责、定河段、定人员(船只)、定报酬”等为主要内容的河道长效保洁管理和制度。
11.38 河岸水土保持
河道建设应注重河岸的水土保持,采取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防治河岸水土流失。
河道水生态
11.39 一般要求
河道建设应注重水生态系统保护和水生态修复。
河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设计应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原则,保持河流的自然形态,保护河道本土生物和自然植物群落,防止河道工程建设对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
11.40 河道自然形态保护
应维持河流的纵向连续性、蜿蜒性和横向连通性,尽量保持局部弯道、深潭、浅滩、江心洲、古道、洲滩湿地以及河滨带等自然景观格局多样性特征和生物栖息地功能,发挥河流的生态功能。
11.41 河岸带生态建设
纵向形态控制
河岸带纵向应保持自然弯曲的形态。应根据不同河段的要求,将河岸带纵向划分成自然保护区、资源开发利用区等不同的功能区段,以利于河岸带建设和管理。
河岸带宽度控制
有减蚀稳固要求的河岸带,宽度宜大于14 m。
以削污型为主的河岸带,宜根据高宽比控制河岸带宽度。高宽比小于15 %的,带宽宜大于14m,高宽比大于15%的,河岸带宽度宜相应增加。当河岸带用于过滤径流中的可溶解营养物质和杀虫剂时,在较为陡峭斜坡或是土壤渗透能力较差的区域,河岸带宽度宜大于40m;如河岸带土壤为粘性土时,宽度宜大于100m。
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河岸带,对于冷水渔业,树荫要将其完全遮盖;对于热水渔业,不需要过宽的河岸带和遮盖,河岸带宽度宜大于40m;当河岸带用于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时,应根据需要保护的物种确定,河岸带宽度宜大于120m。
河岸带生态建设措施
河岸带建设应确保河岸的安全稳定。在不影响行洪的前提下,应充分保留滨水区水生植物,对植被退化区域,应根据不同水深布置水生植物。
应采用植被措施构建河岸带缓冲区,作为农田面源污染进入河道的天然屏障。
11.42 河网湿地保护
有河网湿地的区域,应维持湖泊、水漾等的湿地面积,结合河网湿地生态状况调查,提出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河道建设对湿地动植物的生长繁育带来负面影响。
11.43 河道生态修复
河道生态修复的原则是实现自然化,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河流大规模人工改造前的自然状态,应尽量避免河流平面形态直线化,断面形式规则单一化和护岸(坡)建筑材料不透水硬质化。应对河道、河滩、河滨带、洲滩和湿地等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障河流行洪排涝等基本功能,提高河道稳定性,保持一定的河漫滩宽度和植被空间,形成多样的河道岸边形态,为维持河流生物多样性奠定基础。
如果条件,应保护和修复河流主河槽的蜿蜒性特征。
在满足河道行洪排涝能力要求的前提下,河流横断面宜选择复式断面或宽浅式自然断面,并保留主河槽、河漫滩和过渡带等自然分区特征。在满足冲淤稳定的前提下,修复河流纵剖面形态的多样性,形成多比降河流纵断面特征。
在保证抗冲刷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岸坡防护可采用具有透水透气性和多孔性特征的生态型岸坡防护材料和结构,易于水体入渗、植物生长和生物生存繁衍。
宜采用适宜的生物措施和新技术、新材料进行河道生态修复,充分利用河道生物对污染物的吸收、吸附、降解、代谢等功能,提高河道水体的自净能力,修复河道生态。
河道清淤后应及时修复河床受损的微生态系统,使河床微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
11.44 植物措施应用
河道建设中应采用多种植物措施实现河道的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应保护和修复河滩和湖滨带植被。在河滩构建具有足够宽度的植被缓冲带,发挥过滤和屏障作用。因地制宜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植物群落结构,选择以土著种为主的植物搭配。在湖滨带和洲滩湿地优先选择具有净化水体的水生植物。
采取植物措施应结合河道岸坡稳定、改善生物栖息地和自然景观。尽可能采用本土植物,慎用外来植物,避免外来物种的侵害。
在满足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前提下,应结合河道绿化,尽可能保留河道江心洲、边滩上的植物群落,尤其是古树名木、成片林地、特色植物等;宜推广种植或保留具有水土保持、水质净化作用的河道植物。
采用植物净化技术时,应注意对植物的定期修整,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11.45 生物设施
河道建设应保护和修复河流生物栖息环境,在河道大坝和堰坝上设置鱼道,在河流岸边设置仿自然生物通道;岸边设置鱼巢。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具有生态价值的特定鱼类实施增殖放流措施。
鱼类增殖放流时,应注意对本土物种的保护,避免引物种对本土物种的伤害。
河道水景观
11.46 一般要求
河道建设应尽量维持河流地貌的自然景观格局,与沿河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相协调,营造滨水景观,提高河流美学价值。通过保护和修复河流蜿蜒性、河流连续性和河湖水系连通性,提高河流景观和水流条件多样性,形成浅滩与深潭交错,急流与缓流相间,植被错落有致,水流消长自如的多样化景观格局。
城镇河段的河道景观设计,应注重对沿河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和景观特色的调查,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市政建设和园林绿化建设,将河道河床、河滩、堤防、护岸等工程融入城市景观和市民休闲健身场所中,美化河道及其周边环境。
乡村河道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景观,因地制宜地体现休闲、旅游的发展需求。
11.47 河道绿化
一般要求
河道绿化应结合河道岸坡防护措施、水土保持、植物对污染物的降解作用、防护林、护堤林、经济林建设以及区域绿化规划要求等统筹安排,提高绿化的综合效益,减少养护管理成本。
绿化的草种和树种应从因地制宜、便于养护管理、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自然群落、对工程运行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等方面考虑,慎重选择和使用外来物种。
在不影响行洪的情况下,河道内的滩地和近岸水域宜保留或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低杆植物。
河道管理范围的宜林地段,应结合河道堤岸防护营造绿化林带。
城市河道绿化
城镇河段应通过对河道水质控制、河道水面保洁、保留或扩大河道两岸堤防及周边的绿化面积等措施,改善城市河道及周边环境面貌。城市河道应保留一定宽度的岸边带,有条件的河道宜按控污型岸边带设计;水生及岸边带植被宜优先选择当地物种,并按自组织原理进行设计。
城镇河段的堤防、护岸工程及沿河的水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应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结合城市绿化要求,进行绿化美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乡村河道绿化
乡村河道应保护沿岸和江心洲原有的植物。堤防保护和管理范围、迎水坡前滩地、面积较大的江心洲等区域,宜选用适宜的植物,形成防护林带。
对已遭受破坏,但仍有一定历史人文价值的河道自然景观,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结合河道建设,逐步加以恢复。
工程部位植被保护
对堤防和护岸局部采用硬质材料防护的部位,可采用适当的植物覆盖或隐蔽,但应避免植物的根系生长或腐烂对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破坏。
感潮河段和排洪骨干河道两岸堤防的迎水坡、堤顶、背水坡渗流出逸区域不应种植高杆植物或根系发达、枝叶茂盛的树木,以保持行洪通畅,防止对堤防破坏。
11.48 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
与人体接触的亲水区应设置在流速缓、水深浅、水质好的河段,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对常水位变幅小于0.5m的城镇河段,宜布置亲水平台;常水位变幅在0.5m~2.0m之间的河段,宜布置亲水台阶。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设置应充分考虑亲水过程中的安全因素。亲水平台的设置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平台顶高程不宜高于常水位0.3m、宽度不宜小于1.5m,长度适宜。亲水台阶每级台阶的长度不宜小于2.0m,宽度不宜小于0.3m,高度宜控制在0.15m以内,其延伸范围应大于常水位变幅,最低台阶宜延伸至常水位以下一定深度。
11.49 沿河台阶
采用矩形断面的河段,常水位变幅大于2.0m以上时,可设置沿直立护墙的上下台阶。采用梯形断面的河段,边坡宜控制在1:1.75~1:5或者更缓,每隔200m~400m宜设置上下台阶。作为行走、休闲便道的“马道”宽度宜大于2m。
11.50 水面控制工程
山区河流的城镇河段或经过村庄的乡村河段,可在河道适当的部位设置固定坝或活动坝,拦蓄枯季水流,形成一定水面,以满足景观休闲、生态环境等功能要求。固定坝或活动坝的设计除满足功能要求外,还应与环境景观协调。固定坝宜采用低矮的宽顶堰,应以当地建筑材料为主。活动坝设计时应考虑放水时下游的安全。
固定坝或活动坝的设置应防止在较长的河段内形成梯段,降低河道水体自净能力,破坏鱼类洄游。
堰坝设置应考虑生物上下游迁徙的通畅性,应增设生物迁徙通道。
河道水文化
11.51 一般要求
河道水文化建设要求河道工程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中融入水文化要素,提升河道及滨河环境的文化内涵,弘扬水利行业精神,推动水利文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把河道建设成为传承当地风俗民情的链接,彰显历史文化的载体,留住乡愁的平台。
水文化宣传题材应突出体现“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的水文化精髓,倡导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敬畏大自然。
11.52 建设方向
河道工程建设和设计中,应立足区域特点,尊重原有水系格局和水域形态,结合水生态环境修复、园林景观要求,提升河道及滨河环境的文化内涵。
以水为核心,结合地域文化和人文历史,切实保护好物质和非物质的水文化遗产。
加大社会节水、惜水,护水宣传,引导社会建立人水和谐的生产生活方式。
11.53 水文化建设
提升河道及滨河环境的文化内涵
河道工程建设和设计中,宜增加文化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设置具有区域特色、时代特征的概念景观或水文化展示墙。
宜利用现代景观水利的理念和现代公共艺术、环境艺术设计思路与手段建设和改造河道工程,建设水利文化馆、文化廊亭等水文化设施,展示具有地域特色的人文历史、风俗民情。
水文化宣传题材应突出体现“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的水文化精髓,倡导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敬畏大自然。
加强水利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河道整治规划和设计中,要深入挖掘沿河文物古迹、人文历史以及地方民风民俗,加强古闸、古堤、古渡、古桥、古堰、古埠头等水文化遗迹保护和修复工作,增加展示传说、人文历史、地方民俗等的配套设置,丰富现有河道工程的文化环境和艺术美感。
加强水文化的教育
应加大节水、惜水宣传,提高社会水法制意识,积极引导社会建立人水和谐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转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应加强水文化熏陶,提升规划设计和建设的理念,培育形成具有时代特征、行业特色、浙江特点的水利人文精神。
河道建设管理
11.54 一般要求
河道建设管理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的确定、招标投标管理及项目实施中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验收等管理。河道建设管理应按照规范、有序、高效、科学的要求进行,并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11.55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的确定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成立项目法人条件的应由县(市、区)明确相关单位(组织)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1.56 招标投标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投标均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进行。
11.57 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
11.58 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河道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工程时,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度汛措施。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1.59 进度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
设计单位应按时提供施工图纸。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11.60 资金管理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包括河道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审计等的管理。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财务制度及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费用,严禁截留、挪用或侵占河道建设资金。
财政预算内河道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确有难度的,可实行专项核算
11.61 验收管理
工程验收管理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管理。河道建设工程的验收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隐蔽工程验收应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批准单位组织验收。档案验收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发挥效益,切实落实河道保洁及管护措施。
验收时应同步完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
11.62 文档管理
河道建设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完整的河道建设工程档案。应注重河道建设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河道建设工程有关的前期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文件资料应及时整编归档。
11.63 信息化建设
河道建设应为建后进行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注重积累河道工程管理的基本数据和相关资料,为实现河道工程的现代化和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
对河道进行数字化管理是河道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有河道数字化管理需求时,必须坚持系统性原则、先进实用性原则、开放性和可扩充性原则及兼容性原则,构建河道信息化数字平台的框架体系。
条文说明
前 言
2006年我省制定并发布了《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对全省的河道建设起了积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治河理念不断提升,河道建设的内涵不断延伸,通过全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中小河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河道生态建设与小流域生态治理等项目的建设,在河道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新的经验,治河理念和技术也有新的发展。因此,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建设的新要求,更好的服务于全省河道建设工作,因此,本次对原标准进行了修编。
1 总则
1.1 本条对本规范适用性进行了说明。本规范涉及的河道建设主要是指治河建设和日常河道管理,不包括在河道上桥、闸、坝、堰、港口、码头、水电站、水库等涉河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内容。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中所列规范性引用文件是规范所包括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等需要采用的规程规范,凡规范中牵涉到河道规划编制、河道工程建设、水环境、水生态、水景观等应按规范中所列有关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本段引导语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所列出的不仅仅是标准,还包括其它文件;
——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所列文件中的条款成为本标准条款;
——对于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只能是指定的版本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只要可能,鼓励使用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2 术语
本规范涉及的部分定义和术语在其他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中有所涉及。为了适应浙江省的具体情况和河道建设要求,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调整。
2.1河道
本规范关于河道的定义包含了二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泛指全部水系和河网的河流段,在纵向上对河道进行规定。第二层含义是明确了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对于已经修建堤防的河段,或者已经明确规划堤线的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两岸堤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对于未建堤防的河段,如部分山区性河段或部分平原河网地区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河岸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
2.2河段
将河流分段得到河段。河段的划分可以按照不同的规则进行。河流交汇点之间的河流段是最基本的河段划分方法。此外,可以按照城镇乡村界线、河道水资源分区界线、行政区域界线、山区和平原界线等划分得到河段。河流是具有相同名称河段的集合。
2.4水面率
水面率指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的水域面积占区域陆域总面积的百分比。为便于对各地水面率控制指标进行比较,计算时不计周边的大江大河的面积,不计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面积。
3 河道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3.1河道建设目标
浙江省河道建设目标是在建设生态省大目标下,根据河道功能、作用、自然特性等确定的。本条强调了河道使用功能的恢复和强化,也强调了河道的自然属性和环境属性。
3.2河道建设原则
河道建设的原则是指导河道建设的最基本要求。
4河道规划
4.1规划要求
本条对河道规划的总体要求、原则、内容等作了规定。
4.2河道名称
浙江省河网水系的命名比较复杂,河道名称采用当地地名委员会规定的名称,对于重名河道或名称不统一的河道,按照约定俗称原则或者采用水利规划中使用的名称。河道名称应对河道的起点和终点进行规定,并要求具有唯一性。在规划编制、河道调查、河道数据整理时,河道名称应与相应图件上标识的河道名称一致。
4.3河道等级
本条提出了省内河道等级的划分办法,主要为区分河道建设轻重缓急,指导河道按重要性分类,分步分批的完成建设。
平均河宽=河段水域面积/河段长度。
4.4河道分类
按照山区和平原对河流进行分类是最常用的河流分类办法。
结合《浙江省河道建设管理条例》中分级方法,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我省河道按重要性分为:省级、市级、县级河道及乡级河道。此种分类主要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
对于具体行政区域,从本地河道管理的实际要求出发,根据河道建设重要性和综合功能作用将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因此这种分类是和地区相关的相对概念,各地区可按照建设要求自行确定。通常,骨干河道在本地区所起的作用较大,对相邻地区的影响也比较大,其主导功能是行洪排涝、交通航运等,构成了本地区河道布局的骨架,是河道建设的重点。重要河道的重要性介于骨干河道和一般河道之间,也对本地区防洪排涝起到重要作用。其余为一般河道。这种分类是规划中用于确定河道建设的重点。
按照河道流经地域分:将河道分为城市(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一条河流往往较长,流经山区、田野、村庄、城市(镇)等不同区域,考虑河道流经的区域和人居环境对河道建设的要求,将河道进行分段。城市(镇)河段是指流经城市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河段,河道建设通常有景观休闲的要求。乡村河段是指流经村庄的河段,一般不宜进行大规模人工景观建设,流经村庄的乡村河段,可根据乡村的规模和经济条件,适当考虑景观和环境美化。其它河段是指流经的区域周边没有城市(镇)、村庄的山区河段,如果能够满足行洪排涝要求,应维持原有的河流形态和面貌;流经田间的其它河段,主要采取疏浚等整治措施达到行洪排涝、供水灌溉的要求。
4.5河道调查
规划需要对河道现状情况有足够的了解,因此,需要进行河道调查。具体技术要求可参照浙江省水域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本条只作一般的叙述。
4.6河道功能
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河道的功能,包括河道的主导功能。对于浙江省的大部分河道,行洪排涝是河道的主导功能。此外,可以按照河道使用的重点,依次确定其他的主导功能。
河道分类、河道功能、河道使用和河道建设之间是相互关联的。河道分类对河道在本地区的地位做出规定,河道功能明确河道使用要求,通过河道建设,恢复和强化河道的功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使用的要求。
4.7河道布局
河道布局主要涉及对规划范围内河道和河段的分类,确定河道的平面格局、等级。河道的分类主要是明确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城市(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同时可以按照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对规划河道进行分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河道的功能和河道的主导功能。
4.8水面率
水面率的影响因素众多,既与自然条件、周边边界条件有关,也与水域承载的功能有关。而且水域承载的功能又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有关,确定其具体数值很复杂,暂时难以解决。因此,规划的水面率应不低于区域原有的水面率,这是在确定水面率时应遵循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对难以确定原有河网水面率的新建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和围垦区,提出了需要达到的河网水面率控制指标。根据专家的建议意见和浙江省实际情况以及典型区域的分析,提出了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进行规划建设时,应同步进行河道布局,河网地区的水面率应达到8%以上,农村平原圩区水面率应达到10%以上,其它地区的水面率应达到5%以上,沿海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控制在12%以上。老城区改造时,区域水面率应不低于原有的水面率。水面率偏低的,应按照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提高。
4.9河道规划定线
河道规划线包括河道的岸线、堤线、河道管理范围控制线。对于一级、二级、三级河道,需要确定河道规划线转折点和重要控制点的坐标。对于河道管理范围的确定,参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文件。对于未确定规划堤线的山区河道和平原河网地区河道,要维持原有的河岸线。
4.10河道规划堤距
要杜绝单纯为增加土地而减少堤距和河宽的做法,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兼顾生态保护、土地开发利用、河道管理等要求,尽可能保持一定的浅滩宽度和植被空间,为生物的生长发育提供栖息地,发挥河流的自然净化功能。
4.11河道整治工程
河道整治工程是为了发挥河道功能所采取的工程措施。但是这些工程措施是否会对上下游河道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要严格杜绝单纯为增加土地而采取此类工程。工程涉及的土地置换,原则上应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
4.12河道生态与环境保护
河道水环境保护的水质控制目标是省批准的《浙江省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
一般可采用近10年最枯月平均流量或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作为河道环境流量。若河道功能另有其它特殊要求,如供水、景观、冲淤、压咸等,应适当加大河道环境流量。
5 河道工程建设
5.1一般要求
本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的一般要求,提出了功能性、安全性、环境景观、生态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评估、建后管理等六个方面的要求。
5.2河道断面确定
5.2.1 断面型式
本条阐述了河道断面的主要分类,说明了河道断面应在满足河道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持天然面貌,减少对河道自然状态的干预。
5.2.2 天然河道断面
天然河道断面的形成、滩地和深槽的形态和尺寸有其天然的合理性。因此,山区河道和平原河道的乡村河段的天然河道断面如能满足防洪排涝的功能情况下,应尽可能维持断面原有的自然形态和断面型式。
5.2.3 人工河道断面
采用人工河道断面或对天然河道断面进行调整的原则是为了满足河道的功能,并应明确人工河道断面或天然河道断面进行调整的参数。对乡村和城镇的人工河道断面提出了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
从生态性的角度出发,提出人工河道断面的优先选择顺序。按复式断面、梯形断面、矩形断面顺序选择河道断面是因为前一段面较后一段面更接近河道天然段面,且结构自然稳定性较后者要好,造价也相对低一些。
根据浙江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农村和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小,在断面选择上不再重点区分农村河道和城市河道。
暗渠化将严重影响河道内生态系统的发展,并容易形成地下沼气,造成安全隐患,同时对防洪安全非常不利。
5.3堤防与护岸
5.3.1 一般设计规定
从浙江省的实践经验来看,对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的防洪标准、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堤顶高程的确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的要求与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有较大差别的。因此,对这些内容的设计,按照浙江省海塘工程的有关技术规定确定比较合适。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的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比较合适。
5.3.2 其它设计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的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按照GB 50201《防洪标准》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执行比较合适。
由于洪水位的影响因素比较多,河道建设时考虑规划已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设计洪水位的影响也是必要的。
由于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和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防洪标准依据不同的规范确定,因此,对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也应对这两类河段区别对待。
对于不同防护对象防洪标准的确定,考虑到浙江省的乡村大多人口密集、乡镇企业发达、经济要素较集中,其同样人口规模的防洪标准,较GB 50201《防洪标准》提高一个等级,其余标准基本上与GB 50201《防洪标准》相同。
浙江省堤防建设中各类堤防级别确定的实际情况与《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并不完全一致。为符合浙江省实际,参照《海堤工程设计规范》GB/T 51015-2014,对建筑物级别与防洪标准之间的关系作适当调整。
堤顶高程的确定应按照GB 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堤顶高程宜按允许越浪计算确定。因为过高的防洪堤不仅影响工程投资,而且对环境、交通和景观等影响很大。山区性河流洪水暴涨暴落,河道内高水位持续时间短,高水位与设计风速的组合机率非常小,按不允许越浪设计堤顶高程偏于保守。平原地区过高的堤顶也给排涝带来一系列问题。堤顶和坡面都进行了保护的堤防,特别是堤后地面高程较高时,允许少量的越浪不会危及堤防安全,同时可以降低堤防水面以上的高度,避免过高的堤防超高影响景观和亲水性,同时可节约工程投资。具体计算可参照《海堤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设计洪水位往往很高,护岸顶高程按洪水位确定和堤防没有多少差别,会造成护岸顶太高,影响景观和排水,护岸以边坡防冲刷等为主,可以常水位控制。若保护对象建基面高于设计洪水位,直接以护岸防洪的,应充分考虑冲刷的影响。
河床硬化破坏了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利于河道内的水生动植物以及微生物的生长,不利于水质自净。
矩形断面设置上下的通道有利于满足人和动物的用水需要,万一有人落水也方便自救。
船行波对我省部分河道的河岸影响较大,而参照前述方法确定的堤顶高程是比较低的,因此有必要明确在设计时应计入船行波对堤顶高程的影响。
浙江省的地下水超采区范围比较大,引起的地面沉降已严重地影响了这些区域的防洪安全和防洪决策。因此,在这些区域,确定堤顶高程时,应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划考虑今后地面沉降的影响。
近几十年来,平原河网地区河道下垫面的变化非常大,特别是圩区建设的不当,河网有效水面率持续减小,洪水位越来越高,原有堤防的防洪标准实际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因此,在这些区域,考虑圩区建设等工程对洪水位的影响是非常必要的。
5.3.3 堤防型式
本条说明了堤防设计的一般要求,强调了堤型的选择应考虑生态保护和恢复的要求。
对堤防护形式上提出要求采用生态材料、减少硬化面积的要求。河床硬化破坏了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利于河道内的水生动植物以及微生物的生长,不利于水质自净。
对堤防护坡材料提出采用多孔、透气的生态性要求。
河道植物资源丰富,且绝大多数是自然生长种类,应用乡土植物建设河道,既可达到省时、省工、省钱的目的,又可保证不会造成生物入侵的问题。在河道生态建设时,应充分利用乡土植物资源,注重原有植物的保护,尽量保留不影响河道行洪和其他主导功能的植物,维持河道形态多样性。
5.3.4 斜坡式堤防
斜坡式堤防建设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主要是防止水土流失、维护自然面貌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前在这方面有比较多教训,产生了许多不良后果,特别是对于维护自然面貌和改善生态环境,在以后的建设中需引起高度重视。
在满足堤坝稳定的前提下,为方便人员在迎水面块石护坡清除杂草垃圾,建议坡度不小于1:1.75。当迎水坡正常水位以上或背水坡采用植被护坡时,为防止水土流失,且易于植被生长,建议坡度不陡于1:2。
5.3.5 直立式堤防
本条对直立式挡墙高度的主要是出于节约投资的考虑。一般来说,挡墙的工程量与高度的平方成近似线性相关,另一方面,随着高度的增加,挡墙地基处理的技术难度也将加大,对于节约投资是极不利的。
挡墙材料的选择也非常重要,混凝土、灌砌块石、浆砌块石整体性好,强度大,但都不利于水生生物的生存,需要采取其它措施予以弥补;堆石、干砌块石挡墙整体性差,不是一个封闭系统,但较能适应生态需要;多孔混凝土也较能适应生态需要,设计时应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
本条对挡墙的要求也适用于其它型式堤防中的挡墙。
挡墙高度1.5m为人体较为舒适的高度,但实际工程很多超过了1.5m,故本次推荐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挡墙高度能尽量降低到1.5m以下,迎水面阶梯状有利于落水自救等。
矩形断面设置上下的通道有利于满足人和动物的用水需要。
5.3.6 复合式堤防
本条主要是明确了复合式堤防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5.3.7 护岸形式
本条说明了护岸设计的一般要求。
护岸工程主要包括丁坝、顺坝、堤防护底护坡等。在满足防护要求的情况下,优先选用堤防护坡。
河道护岸形式按材料可以分为:植物护岸、石质护岸、混凝土护岸、土工合成材料护岸、石笼护岸,以及上述多种材料的不同组合护岸等。
目前常见的堤防护坡防护方式有植物护坡、(仿)松木桩护坡、干(浆)砌块石护坡、混凝土空心预制块护坡、生态预制砌块护坡、生态格网护垫(金属、土工格栅)、三维土工网护坡、生态袋护坡、生态混凝土护坡等多种防护方式。
(1)植物护坡:在自然堆砌的土坡上种植一定植物进行防护,利用植物根系固土和滞流降速等作用,增加土坡的防护性,减小水流对河岸的冲刷。其优点是自然生态,缺点是防护性能差,抗冲流速小。根据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和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关研究成果,植物护坡的的抗冲流速与植物种类、植物郁密度、土壤性质、冲刷时间等有关系,常见的草皮护坡抗冲刷能力可可参考下图。同时,在完工初期由于种植土未密实、植物未生长完成,护坡防冲性能相对较差,在设计和施工时应引起重视和注意;
(2)(仿)松木桩防护:一般适用于软土地基的平原河网区,通过在河岸带插打松木桩或仿松木桩,进行河岸防护的方法。采用松木桩防护时充分利用了树木等生态材料,生态性较好,但为避免松木桩腐烂,桩顶宜布置在常水位以下区域;仿木桩通常为钢筋混凝土材料,生态性一般。对松木桩防护结构应特别关注桩后土体流失防护及运行期的变形和稳定问题;
(3)干(浆)砌块石护坡:常见的护坡形式,利用块石整体较重的重量达到护坡抗冲刷的作用,干砌石相比浆砌石,其石块砌筑缝隙保证了水体与土体间的连通,与浆砌块石护坡相比较为生态,且造价低,施工工艺传统,简单易行,施工质量容易控制。缺点是其生态性较差,尤其是浆砌石护坡,造成坡面硬化,不利于河道生态。
(4)混凝土空心预制块护坡:常见的护坡形式,抗冲性能好,结构稳定性好,防护性能好,可在预制块的空心孔洞位置生长植物。但受混凝土材质的约束,其护面的生态性和景观性都较差;
(5)混凝土预制生态砌块护坡:其本质为异形混凝土预制块,通过一定的的砌筑方式形成护坡结构,其整体性和抗冲刷能力都比一般混凝土预制块强砌块之间留有孔洞,可供植物生长,有一定的透水性,但孔洞面积可占25%及以上,生态景观效果性一般,造价较高。一般适用于直立挡墙式河道断面使用;
(6)生态格网护垫(金属、土工格栅):利用网垫材料将松散的卵石等材料形成一个整体进行坡面防护,填料可就地取材、抗冲刷能力强(格网的抗冲流速与厚度及材料有关,一般厚30cm以上的金属格网可适用于4.0m/s以下的河段);由于充填物颗粒小,孔隙大,在运行中容易淤积泥土,达到植物生长的目的。其根据网垫材料不同可分为金属格网和土工格网两大类。其中金属格网性能较好,适用性较强,土工格栅网垫必须埋入土中,以防止老化;生态格网护坡容易垃圾外挂,影响河道美观,金属格网具有导电性,不宜布置在雷雨区或覆土保护;
(7)三维土工网护坡:用于植草固土用的一种三维结构的似丝瓜网络样的网垫,质地疏松、柔韧,留有90%的空间可充填土壤、沙砾和细石,植物根系可以穿过其间,舒适、整齐、均衡的生长,长成后的草皮使网垫、草皮、泥土表面牢固地结合在一起,但耐久性和抗冲刷性能较弱,宜用在流速3.0m/s以下的河段;
(8)生态袋护坡:通过特制的抗老化土工布制成具有一定强度和形状的土工袋,在袋子中充填土方,以代替一般的护岸砌石或砌块,袋子与袋子之间用特制的连接件连接成整体。袋子中的土可以长出植物,具有较好的生态景观效应,耐久性有待于进一步考验,抗冲刷性能相对较弱。
(9)生态混凝土护坡:将草籽、腐植土、水泥、外加剂和水经混合拌制后,浇筑到坡面上形成护坡结构,草籽发芽后从混凝土孔隙中长出覆盖坡面,起到美化坡面的目的。抗冲能力较强,景观性较好,投资较大,耐久性较差。
以上防护措施仅为现阶段常用的防护方案。河道护岸的选择应在满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应选用透水、透气、多孔的生态材料,有利于生物生存,促进水岸营养物质交换,营造多样化的生境环境。
河流的水陆交错带是水域中植物生长地带,是动物的觅食、栖息、产卵和避难所,也是陆生、水生动植物的过渡区。因此,护岸工程的设计应从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出发,采用与周围自然景观协调的结构形式,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护岸、生态、景观的多样性。
5.3.8城镇河段护岸
本条说明了城镇河段护岸设计的一般要求。根据国外的经验,在河难地上可以设置不影响行洪的公共设施。
5.3.9乡村河段护岸
本条说明了乡村河段护岸设计的一般要求。对山区性河段或流速较大的河段,可采用的护坡形式有干砌(堆砌、抛填)块石护坡、浆砌块石(条石)护坡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板块)等。对钉螺易发区,可采用浆砌块石(条石)护坡、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板块)护坡等。
5.4拓浚工程
拓浚工程包括河道拓宽和河道疏浚。
部分窄深断面的河段是天然形成的,与上下游河段协调的。因此在规划中,对规划河段的规划宽度应给出一定的范围,规划实施中也应该根据河道的功能和河势,确定河宽,对于部分窄深断面只要满足河道的功能要求,无需实施拓宽工程。
实施河道疏浚前,分析河道淤积原因和疏浚回淤的可能性,预测疏浚工程效果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可能产生疏浚后很快回淤的状况,达不到预期效果。河道疏浚结合河道采砂时,应注意保护河道的砂石资源,同时避免弃渣在河道内任意堆放带来的问题。
5.5 清淤工程
部分城市河道,由于多年排污造成底泥污染,对于这样的河道疏浚,需要进行论证,采取必要的措施,选择合适的淤泥堆放(或排放)场所。清淤方式和淤泥处置方案直接影响清淤的可行性和综合效果,必须慎重考虑。
5.6改变河势工程
一般不应实施缩窄、填埋、改道、裁弯取直等对河势改变较大的工程。
安吉县西苕溪东山段河道原为弯曲河流,为增加耕地面积对该段河道进行了裁弯取直。由于新开河道断面、比降、进口水流方向、河床粒径等与河道流量、流速无法适应,致使新开河产生冲刷破坏现象,河床纵向拉深,堤岸崩塌,河床粗质化。当河道纵向拉深后,紧临其上游的河道水流速度加快,溯源冲刷强度增大,河床拉深和河岸崩塌现象随之发生,严重影响了河势的稳定,不得已实施了西苕溪东山段河道废直返弯工程,河道恢复原状。
裁弯通常采用微弯型新河,微弯河道的凹岸侧应全线进行堤脚防冲、堤岸防护工程措施。新开河的进、出口应与其衔接的上、下游堤岸线和水流出路平顺连接。新开河可按设计岸线和断面一次性生成;径流丰沛,洪峰流量大,粉砂土河床,也可采用引河法,即先行开挖普通较小断面的微弯河道,主要利用水流冲刷最终形成设计断面。
5.7切滩工程
对于一般河流,维持原有河道天然稳定的滩槽分布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景观河段的河滩还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需采取切滩工程的河段,尤其是冲淤变化较大的河段,需要进行技术论证,避免滩面的重新淤积。
堤前滩地对于维持堤防安全非常重要,应防止对堤前滩地的破坏。
5.8河道清障
河道清障是针对河道设障所采取的恢复原有河道面貌的措施,按照河道管理办法进行。
5.9涉河建筑物及水系连通工程
鱼道的位置主要有堰坝两端、堰坝中间、堰坝表面和堰坝底部等几种。现有的鱼道主要有溢流式、淹没孔口式、竖缝式、槽式、穿透式等几种形式。
5.10工程施工
根据经验,对河道护面种植土压实度、厚度等提出一般性要求。
考虑到河道建设中的围堰、浑水以及河道环境的改变对水生动物会产生影响,所以施工应尽可能避开水生动物的敏感期。
6河道水环境
6.1 河道水质
河道水质污染是造成水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采取截污、减污、雨污分流、水体置换、河道清淤、水面保洁等改善河网水质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逐步改善水质和感观面貌。
应根据河道水资源水功能分区和水环境功能分区、河道调查所确定的河道水体容积、河道取水现状调查和污水向河道排放的污染源现状调查、河道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污染排放增加对河道水质的影响、河道水质保护规划要求、河道取水控制要求等,提出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污染排放建议,即功能区的水质目标确定后的河段最小环境容量。
河道水环境保护的水质控制目标依据是省批准的《浙江省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年11月)。地表水水质标准分类应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用水应符合GB 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对于污染严重的河段应进行水质和污染源的监测。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实时监测和定期监测的办法,掌握河道水质的变化。
工程措施主要有截污、减污、综合调水(水体置换)、底泥疏浚、曝气复氧、微生物治理、水面保洁等。根本的措施在于截污减污。水体置换主要是改变或控制水流流向和流量(潮汐河流控制净流量),水体置换工程需要进行科学论证,防止污染物人为迁移扩散。
河道保洁管理应按照《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要求进行。河道保洁的主要内容是清理河中、河坎、河岸边、桥洞、河埠头等处的漂浮物、垃圾、杂草、畜禽粪便等影响水洁的所有杂物。打捞的漂浮物、垃圾等做到每天日产日清,上岸运走,并在指定地点倾倒。河道保洁应采用市场运作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保洁人,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2 河岸水土保持
在河道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坚持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贯彻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有关法规和,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控制水土流失。在满足功能、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河道护岸、绿化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作用,控制运行过程中的水土流失。
7 河道水生态
7.1一般要求
本条规定了河道建设对生态保护的要求。河道生态保护主要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四个环节着手。
7.2河道自然形态保护
我国以前对河道治理主要为了行洪等功能性需求,经常裁弯取直,将弯曲的河道整治成直线,采用硬化的材料来砌筑河床和岸坡,河道断面也统一成梯形或矩形,河床整治成易于过水的平面。尽管河道两岸整齐了,但损坏了河流生态系统。条文中提到要保留河流的连续性、蜿蜒性和生态性,主要目的是给河流生态系统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然环境,保护河道生物多样性。
7.3河岸带生态建设
本条规定了河岸带建设的一般要求。
7.4河网湿地保护
本规范所指的湿地主要指我省平原区分布的河网湿地。河网湿地生长着众多的生物群落,也是鸟类和两栖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河网湿地中的水生植物是污水净化的主体,具有直接吸收、固定、富集污水中营养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光合作用获取能量的作用,具有改善生态环境、生产可再生资源等价值。湿地不仅能提供水资源、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还能均化洪水、促淤造陆、降解污染物,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为人类提供生产、生物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际《湿地公约》的有关规定,必须确保对湿地及其动植物的保护。
7.4河道生态修复
河道是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河道生态修复是利用河道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减少存于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或使其完全无害化,使污染了的环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复到原始状态的过程。
本条规定河道建设应考虑采用合适的生物生态修复技术,如氧化塘、稳定塘、土地处理技术、湿地系统、生物修复剂等,选择适宜的高效微生物和水生植物,结合其它人工措施,可以将河道内污染物降解或转化为无害物质,消除水体恶臭,吸收氮、磷等营养盐类,提高水体的自我修复能力,减轻河道环境污染。
7.5植物措施应用
植物措施是进行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改善河网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是河道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已经逐步为我省各地所重视。本条对植物选择、原植物群落和植物环境的保护、河道边植树、遭破坏的原植物环境的修复提出了要求。
利用植物措施进行岸坡侵蚀加固时,可在河岸浅水处用交叉错开布置、能耐水淹的树种(如水杉、池杉等)为固土护坡植物,利用其发达的根系来稳固堤岸;流水处用草本植物(如野茭白)来缓冲水流,增加防洪、护堤能力;在水位变动区以上部分整齐或自然种植乔、灌等树木,同时考虑树木生长有一定年限,过渡期间需种植水生草本、地被等复式植物群落,减弱表面雨水冲刷,使水土流失在可承受范围内。
利用植物措施改善生物栖息地和自然景观时,沉水植物、浮水植物、挺水植物应按其生态习性混合种植;高杆、蔓延快的植物(如芦苇等)应控制种植。在河道常水位至洪水位的区域下部以种植湿生植物为主,上部以种植中生但能短时间耐水淹植物为主。植物配置应群落化,物种间应生态互补,上下有层次,左右相连接。
为防止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应尽可能利用本土植物,如树种可考虑银叶柳、乌桕、杨树、水杉等;草本植物如芦竹、野茭白、芦苇、菖蒲等。若须引进外来物种,应经过详细调研及科学论证,在对该植物生长习性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方能采用。对现有河道岸坡或滩地的树木和其它植物,能保留的尽可能保留,但前提是不能影响河道基本功能,如防洪排涝等。为增加河堤的稳定性及维护河道内良好的生态,可在部分乡村河堤背水坡或迎水坡前较高较宽滩地以及面积较大的江心洲种植一些防护林。
河道清淤后减少干扰,宜采用自然修复为主。
7.6生物措施
应从多个方面来保护河道内各种生物,为生物生存留有足够的生活空间。必要时可进行增殖放流等促进生物生长繁衍。但必须注意对本土物种的保护,避免形成生物灾害。
8河道水景观
8.1一般要求
河道景观建设是恢复和强化河道功能的重要方面。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河道的景观建设要求越来越高,城市河道临河临江景观要求,乡村河道旅游对自然景观的要求,需要在河道建设中满足。河道景观应保留原有的自然景观,人造景观也应体现和谐自然的要求。
我省不同地区的河道有不同的自然景观,例如平原河网地区应体现江南水乡河道纵横、水网如织的自然景观;山区性河道应体现山清水秀、自然清纯的天然风貌;大江大河应体现绿水如带、蜿蜒曲折的气势神韵;有历史积淀的城镇河道应保留历史遗留的有价值的堤、桥、路、滩等构成的人文景观。
城市(镇)河段的河道景观建设,应与城市的定位、文化、风格、历史、人文等要素相协调,注意保留天然的美学价值,形成错落有致的河、岸、园、林、路、水、山结合的城市景观,造成一种人与自然亲近的环境,减少水利工程的混凝土与砌石对景观的破坏。
乡村河道主要维持原有的自然景观,保护和利用河道原有的河道风貌。
8.2河道绿化
8.2.1一般要求
河道绿化指为防止水土流失和非法占用,兼顾景观建设要求,在河道近岸区至河道保护范围内护堤地之间地带植树、植草形成绿化带的景观建设措施。
本条对河道绿化的范围、建设要求、树种和草种选择、水生植物保护提出了一般要求。河道近岸区是指河岸线以内可以生长水生植物的区域。为了确保堤防安全,禁止在河道范围和堤防上种植高杆植物或根系发达的植物。
结合林业部门建设平原农区防护林建设的要求,提出河道两侧林带建设的要求。
8.2.2城市河道绿化
本条要求城市河道绿化应和其他景观保护措施相结合,提出了绿化布置范围的一般要求。平原河道的城市河道迎水坡绿化带按照常水位以上一定范围进行布置,山区性河道的城市河道迎水坡绿化带按照设计洪水位以上一定范围进行布置。
8.2.3乡村河道绿化
本条对乡村河道绿化提出了一般要求。我省乡村河道两侧水域一般都有水生植物、河岸有种植的树木和林带,应予以保护。对于风景旅游区的河道,尤其要采取更为严格的植物保护措施,防止人为砍伐,防止河道采砂和河道工程建设对现有河边植物群落的破坏。
8.2.4工程部位植被保护
深根和枝叶茂盛的树木对堤防的安全非常不利,这是因为在河道高水位期间,树根处土体的有效应力比较小,风的作用很可能使树木倾斜或完全倒塌,从而松动堤身,危及堤防安全。另一方面,根系发达的植物也容易导致空洞、蚁患和穴居的兽患,影响工程安全。
8.3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
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是反映人水和谐的一种设施,本条主要说明了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的设计要求。
8.4沿河台阶
沿河台阶是便民设施,也是安全设施,在河道建设时不应忽视。
8.5水面控制工程
固定坝或活动坝的主要功能是拦蓄少量水体,形成一定水面,满足生态景观要求。但这种建(构)筑物对生态的负面影响有时也较明显,设计时应引起重视。
9 河道水文化
本章节为新增章节,结合《水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明确浙江省水文化建设的目标、方向和内容,指导河道水文化的建设。
9.1 一般要求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水文化建设已成为河道建设的亮点项目。水文化建设需把握人水和谐、彰显地方特色、建设文化精品等原则。建设中应注重继承和创新,形式多样。
9.2 建设方向
说明水文化建设的主要方向。
水利规划的规划目标、规划内容等都宜增加水文化建设内容。工程设计中要融入文化要素,单项工程文化特性应与整体工程相统一。
水文化建设应以修复和提升为主,立足区域特色文化,挖掘沿岸文化要素,结合河道生态景观改造工程,提升河道及滨河环境内涵。
水文化建设应注重历史,尊重历史名称,挖掘和保护好物质和非物质的水文化遗产。
社会加大社会节水、惜水,护水宣传,引导社会建立人水和谐的生产生活方式。9.3 水文化建设
说明水文化建设的一般性内容。
9.3.1 提升河道及滨河环境的文化内涵
工程设计和建设时水文化建设方面的合理预算投资和建设投入宜考虑,水文化配套设施宜与河道工程同设计同建设。
水文化配套设施可从地方文化、地方典故、地方传说、诗词歌赋、水相关成语及格言、民风民俗、水与地方的发展、治水故事等角度出发,挖掘地方文化要素,构造造型多样、文化内涵丰富的水文化设施。
河道景观以改造和提升为主,结合地方特色文化,选定特色文化主题。
9.3.2 加强水利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在河道工程规划、设计前应对沿河文物古迹,包括古桥、古堰、古埠头等水文化遗迹进行调查,核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水文化遗迹进行保护和修复。对于河道及其他水文化遗迹的古名称宜调查其典故,挖掘地方传说,人文历史。
9.3.3加强水文化的教育
通过设置水文化教育配套设施、兴建水文化博物馆等多形式的水文化教育手段,加大节水、惜水宣传,引导社会建立人水和谐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建设生态文明城市。
10河道建设管理
10.1一般要求
本条对河道建设管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说明。
10.2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的确定
建设单位与项目法人多数情况为同一组织,只是概念使用的范围有一定区别。建设单位一般存在于项目建设全过程,是对全过程负责的组织。项目法人是按照国家工程项目法人制的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法定责任的法人。法人成立的时间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法人。对不具备成立项目法人条件的,应由县(市、区)明确相关单位(组织)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
10.3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投标提出一般要求。
10.4质量管理
参建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管理主要是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手段提出要求。
10.5安全管理
参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时应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建立制度,并注重工程的度汛安全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10.6进度管理
进度管理涉及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需要相互协调和配合。
10.7资金管理
本条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出一般要求。能为项目单独开设专户时,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为项目单独开设专户存在困难时,可实行专帐核算。
10.8验收管理
对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一般要求。结合文档管理明确档案验收的部门。
10.9文档管理
对河道建设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同时要求对与河道建设相关的测量和监测资料以及建设工程相关的资料,进行长期的积累、整理、分析,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10.10信息化建设
建立河道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河道的科学和长效管理是水利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河道管理信息系统是水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应根据本地河道管理的需要,结合防洪防汛调度、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水环境管理,利用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GIS技术、遥感技术,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对河道进行管理,建立河道管理信息系统。有对河道进行数字化管理需求时,应对各系统进行全面规划,统一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采用高起点的主流技术,以操作简单、方便灵活、界面优良、风格统一,易于扩充为系统开发原则,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信息资源。对暂时不具备建立河道管理信息化系统条件的,也要注重河道基本资料的积累,为管理系统的建设做好准备。
附表1 浙江省河道生态绿化的推荐植物种类
| 河道类型 | 植物 | 常水位以下 | 常水位-洪水位 | 洪水位以上 | 堤岸 | |
| 平原河道 | 乔木 | 池杉、水杉、水松 | 东方杉、中山杉、水杉、水松、落羽杉、池杉、湿地松、重阳木、垂柳 | 女贞、乌桕、杜英、黄山栾树、珊瑚朴、喜树、银杏、湿地松、苦楝 | 香樟、垂柳、乌桕、杜英、女贞、银杏、金合欢、无患子、四照花、喜树、无患子、马褂木 | |
| 灌木 | 木芙蓉、夹竹桃、木槿、紫荆、紫穗槐、山茱萸、蔷薇、伞房决明、云南黄馨、扶方藤、紫藤 | 紫荆、夹竹桃、木槿、紫穗槐、鸡爪槭、紫薇、美丽胡枝子、云南黄馨、紫藤 | 紫荆、紫薇、红叶李、夹竹桃、木槿、山茶花、石榴、迎春花、桂花、樱花 | |||
| 草本 | 水葱、水烛、茭白、慈姑、菖蒲、黄菖蒲、芦苇、千屈菜、窄叶泽泻 | 美人蕉、水团花、芦竹、狗牙根、高羊茅、菩提子、假俭草、荻、水竹、斑茅、香根草 | 狗牙根、高羊茅、紫花苜蓿、孝顺竹、香根草、二月兰、鸭趾草 | 狗牙根、高羊茅、紫花苜蓿、白三叶、孝顺竹、蝴蝶花、紫露草 | ||
| 山区河道 | 乔木 | 杉、水杉、水松 | 水杉、水松、落羽杉、池杉、枫杨、苦楝、垂柳、黄连木、冬青、枫香 | 湿地松、冬青、枫香、无患子、杜英、黄山栾树、四照花、杨梅、胡柚 | 垂柳、银杏、红叶石楠、香樟、广玉兰、乌桕、黄山栾树、四照花、喜树、湿地松 | |
| 灌木 | 木芙蓉、夹竹桃、木槿、紫穗槐、小腊、美丽胡枝子、伞房决明、海州常山、小叶蚊母树、水杨梅 | 夹竹桃、珊瑚树、鸡爪槭、木芙蓉、小腊、紫荆、火棘、紫穗槐、美丽胡枝子、云南黄馨 | 夹竹桃、紫薇、山茶花、桂花、红叶李、红叶石楠、木槿、美丽胡枝子、云南黄馨、盐肤木 | |||
| 草本 | 水葱、水烛、茭白、慈姑、菖蒲、黄菖蒲、芦苇、窄叶泽泻、野灯心草 | 狗牙根、菩提子、孝顺竹、假俭草、五节芒、荻、斑茅、香根草、野灯心草、美人蕉、水竹 | 狗牙根、高羊茅、紫花苜蓿、孝顺竹紫花苜蓿、二月兰、麦冬 | 狗牙根、高羊茅、紫花苜蓿、孝顺竹、白三叶、麦冬 | ||
| 海涂河道 | 乔木 | 木麻黄、东方杉、中山杉、绒毛白蜡、墨西哥落羽杉、黄连木、乌桕、沙柳 | 木麻黄、弗栎、东方杉、中山杉、绒毛白蜡、黄连木、大叶榉、椤木石楠 | 木麻黄、落羽杉、弗栎、绒毛白蜡、黄山栾树、女贞、舟山新木姜子 | ||
| 灌木 | 海滨木槿、柽柳、海桐、秋茄、苦槛蓝、紫穗槐、美丽胡枝子 | 海滨木槿、夹竹桃、柽柳、苦槛蓝、海桐、紫穗槐、美丽胡枝子 | 海滨木槿、夹竹桃、海桐、石榴、柽柳、苦槛蓝、紫穗槐 | |||
| 草本 | 芦苇、荻、芦竹 | 狗牙根、紫花苜蓿、白三叶、五叶地锦 | 狗牙根、紫花苜蓿、白三叶、五叶地锦 | 狗牙根、紫花苜蓿、白三叶、五叶地锦 |
| 河道类型 | 常水位以下 | 常水位-洪水位 | 洪水位以上 | 堤岸 |
| 平原河道 | 慈姑 | 垂柳+木芙蓉+狗牙根 | 女贞+杜英+夹竹桃+狗牙根 | 杜英+夹竹桃+樱花 |
| 菖蒲 | 重阳木+木槿+紫荆 | 珊瑚朴+龙爪槐+南天竹+狗牙根 | 金合欢+乌桕+迎春花+紫薇+紫花苜蓿 | |
| 水葱 | 江南桤木+乌桕+紫穗槐+高羊茅 | 杜英+鸡爪槭+紫薇+高羊茅 | 马褂木+银杏+樱花 | |
| 野茭白 | 珊瑚朴+南天竹+狗牙根 | 龙爪槐+香樟+孝顺竹 | 黄山栾树+山茶花+花+高羊茅 | |
| 黄菖蒲 | 江南桤木+青梅+紫穗槐+高羊茅 | 杜英+青梅+紫荆+紫穗槐 | 杜英+马褂木+紫薇+狗牙根 | |
| 山区河道 | 菖蒲 | 珊瑚朴+木芙蓉+狗牙根 | 枫香+夹竹桃+狗牙根 | 金丝垂柳+红叶石楠)+夹竹桃+狗牙根 |
| 野茭白 | 枫杨+黄连木+小叶蚊母树+高羊茅 | 绒毛白蜡+珊瑚树+高羊茅 | 乌桕+合欢+桂花+鸡爪槭+高羊茅 | |
| 香蒲 | 水杉+女贞+木槿 | 无患子+紫荆+狗牙根 | 无患子+杜英+紫薇+山茶花+狗牙根 | |
| 水烛 | 苦楝+小蜡+紫花苜蓿 | 胡柚+紫荆+紫花苜蓿 | 胡柚+木槿+紫花苜蓿 | |
| 水葱 | 枫杨+水杨梅 | 冬青+鸡爪槭 | 垂柳+红叶李 | |
| 沿海(海涂)河道 | 绒毛白蜡+海滨木槿+狗牙根 | 绒毛白蜡+夹竹桃+狗牙根 | 无患子+绒毛白蜡+夹竹桃+狗牙根 | |
| 重阳木+狗牙根 | 木麻黄+狗牙根 | 珊瑚朴+海滨木槿+狗牙根 | ||
| 木麻黄+柽柳+狗牙根 | 木麻黄+海滨木槿 | 木麻黄+柽柳+海滨木槿+狗牙根 | ||
| 黄连木+柽柳+美国复叶槭)+紫花苜蓿 | 中山杉+夹竹桃+紫花苜蓿 | 无患子+海桐+石榴+紫花苜蓿 | ||
| 墨西哥落羽杉+柽柳+白三叶 | 墨西哥落羽杉+海滨木槿+白三叶 | 女贞+珊瑚朴+桂花白三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