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印发)为基础,在原来的可以加计扣除内容的基础上,扩展了5项可以加计扣除的内容,即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即企业在计算2013年发生的可以加计的研发费用时,就可以享受文件规定的增加的加计范围。
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3〕38号)第二条第一款: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研发支出类科目下明细核算。对2013年12月31日未完成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2014年1月1日后登记的研究开发项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建立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制度,设置“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该条款是指2014年1月1日起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应按规定进行专账管理,设置《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并在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时提交,2013年12月31日前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按原规程的资料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