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样看清楚你的财务地图
企业家要带兵打仗,查明地形,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所以,你必须学会看地图,通过地图来摸清状况。资产负债表就是你的财务地图,是财务报表的主体,也是你的线路图,提示你的企业朝哪个方向前进,以及你是否偏离了预定的路线。
报表左边是资产,右边是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这张表遵循一个恒等式,就是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
我每次拿起这张表,先看右边。右边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反映了融资策略和实力,负债是你的借贷状况,所有者权益是你的自有资金。会看报表的人都是先看资产负债表的右边,因为企业要生存,首先要有实力和资金,如果负债的比例过大,应付账款过多,借贷过多,你马上明白,这个企业的资本并不雄厚,你不能给他太多的授信额度,他不一定有能力付清你的所有账款。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可以看出企业的实力,看报表首先看一下有多少注册资本金,也就是所有者权益。
从你自己的企业来说,你立即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企业的结构,我是借银行的长期借款好,还是短期借款好,我是欠企业钱好,还是预收账款能预收过来好,你根据表上反映的这个状况,确定你的融资策略。
从报表的左边,看企业的生产经营策略。你看所有企业的钱借来以后,做了什么事情:是买了固定资产还是投入到流动资产,还是买了无形资产,这些资产的比例结构是什么样的关系。比如说,商贸企业可能流动资产比例比较大,工业企业可能固定资产比例比较大,你进行生产得有机器、厂房、设备,就要进行大量投资,这个大量投资就列入固定资产中,那就能看出你的生产经营策略,看出钱来了以后往哪里花了,也能看出这个企业到底是什么类型的企业。所以,资产负债表从大处来看,右边看融资和实力,左边看企业的经营策略。
先抓总体的东西,然后再往下看:
(1)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在哪儿?你投资了,这个钱体现在哪儿?到底有多少家底儿?体现在股本和保留盈余上,也就是所有者权益这块。
(2)企业欠经营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钱在哪儿?企业欠其他企业或个人的钱在哪儿?在应付抵押借款和其他应付款中。
(3)你的账上有多少现钱?你就看流动资产中的银行存款。
(4)别人欠你的钱在哪儿?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中。
(5)企业购买的股票和债券放在哪儿?放在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中。
(6)企业的机器厂房设备在哪儿?在资本资产中。
(7)企业购买了专利、土地使用权形成的资产是什么?就是形成无形资产了。 (8)企业开办期间的费用放在哪儿?放在长期待摊费用中。
从企业家的角度来看这样一个表,能看到这样的程度,你的内功已经很强了。
如何给财务报表定义
报表程序主要有三大系统:一是报表定义,即建立描述文件;二是报表输出,即根据描述文件计算并打印报表、汇总表、分析表等多种报表;三是报表维护,它是为了保证程序的正常运行而做的辅助工作。
进行报表定义时,必须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要有一张空表的格式,即这张表的表头是什么样,表的栏目有多少,栏目的名称是什么,有多少行,表尾有什么,我们可以在屏幕上画一张空白的表格,并将其保存在一个文件里。我们称这个文件为报表格式文件。二是要知道这张表的每栏数据是怎么来的,可以有两个来源:其一是从账目中取得某个科目的余额或发生额或年初数,我们称之为“取数公式”;其二是从前期的报表或其他报表或本表中经过加减乘除等计算而来,我们称之为“计算公式”。把两个公式分别存在两个文件中,一个叫“取数公式文件”,一个叫“计算公式文件”。最后,还要对各栏目横平竖直检查勾稽关系进行描述,将其存在一个文件中,称之为“校验公式文件”。因此,要建立一张报表,就要有报表格式、取数公式、计算公式和校验公式这样四个文件。因为这些文件都是描述某张报表的,故而统称为“描述文件”。
一张报表就要有四个文件来描述它,如果要出多种报表,就要有许多描述文件。那么,到底哪四个文件是用来描述同一个文件的?为了使这些描述文件与实际打印的报表建立起联系,就要建立一个表格信息文件,即让操作者告诉计算机打印哪张报表,使用哪些描述文件,这就要建立一个管理文件,我们称之“表格管理文件”。
这样,进行报表定义时,就需要建立“报表格式”、“取数公式”、“计算公式”、“校验公式”、“表格管理”等五个文件。
进行会计报表定义时还应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为了取数方便,应在设置会计科目时,根据需要,多设明细科目。因为有些会计报表栏目中的数值,是根据一个或几个一级会计科目的余额相加而形成的,例如: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的。有的会计报表栏目中的数据要进行分析才能填列,例如:现金流量表中的“固定资折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中属于本期提取的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数分析填列。如果是手工记账,编制报表时可以把账簿中的“累计折旧”账翻出来一页一页地看,通过查看摘要内容,将本年度购买的旧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中所含的折旧结转数剔除,填列到现金流量表即可,而使用计算机时情况就不同了,公式很难根据摘要来设定;从“累计折旧”的贷方发生额中,又很难进行逻辑判断,哪些是本年计提的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哪些是增加设备转入的折旧。这样就需要增设三个二级科目:“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非经营性计提的折旧”、“其他折旧结转”,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栏就可以根据“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数来填列。
第二,应细致认真地描述公式。运算符号除了主要的+、-、×、÷、=等以外,还有<(小于)、>(大于)、≠(不等于)、≥(大于或等于)、≤(小于或等于)等逻辑运算符,在定义时不应出现错误。同时也要注意取数的借方贷方。例如: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的年初数等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年初数;“资产总计”的年初数等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年初数;“资产总计”的期末数应等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期末数。
投入资本变更的会计核算
(1)增加资本金的核算,吸收投资者追加的投资其会计核算与企业成立时接受投资的核算一样。当企业用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时,一般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其转增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股份公司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分派送的新股或者增加的每股面值,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股本”科目。但是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按规定盈余公积留存的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减少资本金的核算,企业返还投资或归还股款、收购本企业流通在外的股份以及进行派生分立时,按有关资产完成法定的转移时间,依法注销资本金,借记“实收资本”、“股本”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完成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投资人(股东)按规定转让出资并办理完毕有关转让手续,应在进行以上总分类核算的同时,在投资人(股东)明细科目以及投资人(股东)备查账簿中作出详细的记录。
错账的更正方法有哪些
1.划线更正法。在结账前发现账簿记录有文字或数字错误,而记账凭证没有错误,可以采用划线更正法。
2.红字更正法。把错误的凭证用红字填写,作为冲销,再登在账上,用红字来进行表示(如果没有红笔,那在数字上加个框,表示红字冲销),然后填写正确的会计分录,并且记录在账簿上。这种方法用于凭证科目的使用错误,账簿登记错误。
【例】企业购买了100万股股票,每股5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股票价格涨到6元每股,企业做出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万
贷:资本公积1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格变动应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以更正方法是:
红字: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万
贷:资本公积100万,
然后,蓝字: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万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万。
3.补充登记法(又称补充更正法)。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和账簿记录中应借、应贷会计科目无误,只是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更正的方法是:按少记的金额用蓝字编制一张与原记账凭证应借、应贷科目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以补充少记的金额,并据以记账。
丢失已开出但未认证的如何处理
1、丢失联的处理:使用专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的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丢失已开出且已认证的如何处理
1、丢失联的处理:使用专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3、丢失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的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生产费用、产成品、在产品的关系
个体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册号:
| 名 称 | ||
| 经营者姓名 | ||
|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营业执照种类、数量 | 正本 □ 副本 □ ( )份 | |
|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营业执照原因 | 遗失 □ 公开作废声明 □(原件附后) 毁损 □ 毁损证明 □(原件附后) 其他 □
| |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 ||
|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 ||
| 受 理 意 见 | 受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 核 准 意 见 | 核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3.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的,选择“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原因”一栏中的“其他”选项。
4.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应收账款对账单
编号:
客户资料: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 出货日期 | 号码 | 名称 | 尚欠金额 |
| 小计 | |||
筹资方式分类表
筹资方式分类表
| 分类依据 | 类型 | 说明 |
| 所取得资金的权益特性 | 股权 筹资 | 股权资本也称股东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主权资本,是企业依法长期拥有、能够自主调配运用的资本,而且不用还本付息,但要分利,成本比较高 |
| 债务 筹资 | 债务资本是企业通过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以及赊购商品或服务等方式取得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清偿的债务 | |
| 是否借助于中介 | 直接 筹资 | 企业直接与资金供应者协商筹集资金。直接筹资方式主要有发行股票、吸收直接投资、发行债券等 |
| 间接 筹资 | 企业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筹集资金。间接筹资的基本方式是向银行借款,形成的主要是债务资金 | |
| 资金的来源范围 | 内部 筹资 | 企业通过利润留存而形成的筹资来源(一般无筹资费用) |
| 外部 筹资 | 向企业外部筹措资金而形成的筹资来源 | |
| 所筹集资金的使用期限 | 长期 筹资 | 企业筹集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资金筹集活动 |
| 短期 筹资 | 企业筹集使用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资金筹集活动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注册号:
| 名 称 |
| ||||
| 经营者 | |||||
| 核准日期 | |||||
| 发照情况 | 正本 □ 副本 □ ( )份 | ||||
| 领 取 人 | 签 字 | 发 照 人 | 签 字 | ||
| 日 期 | 日 期 | ||||
| 电 话 | 备 注 | ||||
| 归档日期 | 归 档 人 | ||||
归 档 情 况
|
| ||||
| 备 注 |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照 片 粘贴处 | ||||
| 文化程度 | 职业状况 | ||||||
| 住 所 | |||||||
| 电子邮箱 |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 居民身份证件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
| 1.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
| 2.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特别行政区护照 □ | |||||||
| 3. 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确认的身份核证文件 | |||||||
| 澳门居民身份证件 | 1. 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澳门居民身份证 □ | ||||||
| 2.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 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 | |||||||
2.同一栏中涉及两种以上身份证件的,只须选择提交一种;
3.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4.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农民)登记表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照 片 粘贴处 | ||||
| 文化程度 | 职业状况 | ||||||
| 住 所 | |||||||
| 电子邮箱 |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件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
| 1. 暂住证 | |||||||
| 2.居民来往通行证 | |||||||
| 3. 居民身份证件 | |||||||
| 农民身份证明 文件名称 | 文件编号 | ||||||
2.申请登记为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农业组织证明或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税务登记验换证程序
税务登记验换证有关规定
| 适用对象 | 需要办理税务登记验换证的纳税人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项目种类 | 涉税事项 |
| 审批权限 | 县区局 |
| 办理时限 | 即办 |
| 主表 |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
| 需提供资料 | 1.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及所有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批准开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
利润表格式
利润表
会小企02表
编制单位: ___年___月 单位:元
| 项目 | 行次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 一、主营业务收入 | 1 | ||
| 减:主营业务成本 | 2 | ||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3 | ||
| 二、主营业务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4 | ||
| 加:其他业务收入 | 5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6 | ||
| 减:其他业务支出 | 7 | ||
| 销售费用 | 8 | ||
| 财务费用 | 9 | ||
| 管理费用 | 10 |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1 | ||
| 加:营业外收支净额(亏损以“-”号填列) | 12 |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3 | ||
| 减:所得税费用 | 14 | ||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5 |
【问】今年2月初,我市某生产打印墨的单位与我公司协商,租用我单位一处生产车间。一周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为1年,年租金16万元,由该公司一次性付清。2月底,该公司如期支付了全部租金,我公司也开具了租赁。8月初,由于受市场影响,该承租单位的产品购买方提出减少墨粉需求,该单位与购买客户谈妥了相关事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产品的需求量减少,该单位就不必租用厂房一年,而租用7个月就完全可以满足客户需求。
因此,该单位又与我公司协商,拟缩短租赁期限。经几次磋商后,我公司同意将租赁期限缩短为7个月,而对方要多付半个月租金。照此计算,我们应退回对方6万元的租赁费。目前,我们双方已解除合同,并已返还了6万元的租金。请问我公司退回的租金应当怎样开具票据!
【解答】这种情况相当于货物销售业务中的部分退货,业务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开具红字来处理。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从您的问题中描述的情况分析,这种情况应该无法退回原,而只能有承租方在提供有些效证明后,由出租方开具红字,以双方的入账凭证。这里所说有效证明,在业务方面是指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等,而业务方面,通常这些证明应当包括:
1、愿联复印件,
2、加盖承租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退租原因说明书,
3、原通过银行支付租赁款项的凭证等
4、租赁合同及双方同意退租的书面文件等。
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
| 应收款项 | ××项目 | ××项目 | …… | ××项目 | 合计 | 比例 |
| 年初应收款项总额 | — | |||||
| 年末应收款项 | — | — | — | — | — | — |
| (1)6个月以内 | ||||||
| (2)6至12个月 | ||||||
| (3)1至2年 | ||||||
| (4)2至3年 | ||||||
| (5)3年以上 | ||||||
| 年末应收款项总额 |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号)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22号)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公正执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 |
| 第三条 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第三条 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 |
|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 ||
|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 第四条 资产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 |
|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 |
|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
| 第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 |
|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 |
|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 第 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 |
|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 |
|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 ||
|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十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 |
|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 |
|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 |
| 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 |
|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 |
|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 |
|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办法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 |
|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 |
| (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
|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 ||
|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东,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 |
| 第十五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 第十四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 |
| 第十六条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第十五条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 |
| (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 (八)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 |
|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
| (四)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 (三)出资证明; | |
|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 |
| (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 (五)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 |
|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 |
|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 |
|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
| (十)内部管理制度。 | ||
|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制度: | ||
| (一)人事管理制度; | ||
| (二)财务管理制度; | ||
|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 ||
|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 ||
|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 |
| 第十 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第十 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披露。 | |
| 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 ||
|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
|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 |
|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及其出资的基本情况; |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 |
|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 |
| (五)申请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 | ||
|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 |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入会手续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 |
|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省级财政部门加盖本机关印章后颁发。 |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加盖省级财政部门印章。 | |
|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 |
|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改正或者撤销。 |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纠正。 | |
|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 ||
|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 |
|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 | |
|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 |
|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 |
|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 ||
| 第二十 分支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加盖该资产评估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
| 第二十六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二十九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 (一)依法成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 |
|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人民币1500万元; | |
| (四)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四)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 |
|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 ||
| (一)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二)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
|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
| 第二十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 ||
|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三年; | ||
| (三)成为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 ||
| 第二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第三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 (一)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 |
| (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 (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 |
|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 (四)资产评估机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 |
|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 |
|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 |
| (七)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 | (七)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申请表; | |
|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
|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 |
|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 |
|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 |
|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送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应当将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 |
|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 ||
|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 |
|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 |
|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换发证书。 | ||
|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存续期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应当自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要求。 | ||
|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撤回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 | ||
| 第三十 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 | ||
|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 | ||
| 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 ||
| 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 ||
|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 ||
|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 ||
| (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 ||
| (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 ||
| (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 ||
| 第三十六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 ||
| 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关系,在转制后机构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前,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 ||
|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和合伙人或者股东会的迁址决议。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意见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 ||
| (二)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 ||
|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 ||
|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 | ||
| (六)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 ||
| (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
|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 ||
|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 |
|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 |
|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 |
|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 |
|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或者撤回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 |
|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条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 第四十一条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 |
| 第四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并对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 |
|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 |
|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 第四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本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除外。 | ||
| 第四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人事管理制度; | ||
| (二)财务管理制度; | ||
|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 ||
| (四)评估业务管理制度; | ||
| (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 ||
| 第四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首席评估师由本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 ||
| 第四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建立职业责任保障机制。 | ||
|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规范、质量控制、客户服务、企业形象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 ||
| 第四十 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
| 第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或换发证书。 | ||
|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 ||
| (二)资产评估机构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执业行为; | ||
|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
|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实施执业质量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 ||
| 第五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
|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 | ||
|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且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 ||
| 第五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 ||
|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 ||
|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 ||
| (三)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 ||
| (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 ||
|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将该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及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五十三条 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申请人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 | ||
|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 ||
| 第五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 | ||
|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 | ||
| (二)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 | ||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 | ||
| (四)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送材料的; | ||
| (五)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 ||
| 第五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允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 ||
| (二)涂改、出租、出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 | ||
| (三)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四)采取强迫、欺诈、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 ||
| (五)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 | ||
| (六)允许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只挂名不执业,或者明知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其他机构执业而不制止的。 | ||
| 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第五十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 ||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章 附则 | |
| 第五十九条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确实难以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有关条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确实难以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有关条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 |
| 设立从事文化艺术、自然资源等特别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其设立条件可以适当调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
| 第四十五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资产评估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由其他部门或机构行使的,行使资产评估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 ||
| 第六十条 已经依法设立的其他评估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 |
| 除前款规定以外,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变更事项,其变更后的情况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 ||
|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5月11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同时废止。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9年3月25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1999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5号)同时废止。 | |
产品毛利表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毛利
| 毛利率(%)
| |||||
| 本期数
| 上期数
| 本期数
| 上期数
| 本期数
| 上期数
| 本期数
| 上期数
| |
| A类产品
| ||||||||
| B类产品
| ||||||||
| C类产品
| ||||||||
| 合计
| 3 000
| 2 850
| 2 4
| 2 503
| 356
| 347
| 11.87
| 12.18
|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地址 | ||
| 税务代码 | 联系人及电话 | ||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
| 项目总面积 | 销售总面积 | ||
| 纳税人申请理由 |
| ||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 ||
债券的分类汇总表
| 分类标准 | 分类 |
| 按债券是否记名 | 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
| 按债券是否能转换为股票 | 可转换债券和不可转换债券 |
| 按有无财产抵押 | 抵押债券和信用债券 |
| 按是否参加公司盈余分配 | 参加公司债券和不参加公司债券 |
| 按债券利率 | 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 |
| 按能否上市 | 上市债券和非上市债券 |
| 按偿还方式 | 到期一次债券和分期债券 |
| 按我国企业发行债券的实践情况 | 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
| 按其他特征 | 收益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债券、附属信用债券 |
| 分类标准 | 分类 | 说明 |
| 股东的权益和义务
| 普通股
| 具有管理权,股利不固定 |
| 优先股
| 企业对优先股不承担法定还本义务 | |
| 票面是否记名
| 记名股票
| 向发行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
| 不记名股票
| 为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 |
| 票面有无金额
| 面值股票
| 目前我国《公司法》不承认无面值股票,规定股票应记载股票的面额 |
| 无面值股票
| 并且,其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 |
| 发行时间的先后
| 始发股
| 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一样 |
| 增发股
| ||
| 发行对象和上市地区
| A股,B股,H股,N股
| A股是以人民币表明票面金额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
| B股是以人民币表明票面金额并以外币认购和交易 |
物料需求计划(Material Requirement Planning,简称为 MRP)是对主生产计划的各个项目所需的全部制造件和全部采购件的网络支持计划和时间进度计划。
物料需求计划主要解决以下五个问题:
(1)要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来源于MPS)
(2)要用到什么?(根据BOM展开)
(3)已经有了什么?(根据物品库存信息、即将到货或产出信息)
(4)还缺什么?(计算出结果)
(5)何时安排?(计算出结果)
会计必知:请购单样表
| 项目 | 品名 | 数量 | 单位价格 | 总金额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总金额 | RMB: | |||||
| 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 | 报价 | |||||
| 1 | ||||||
| 2 | ||||||
| 3 | ||||||
| 4 | ||||||
| 到货时间及付款条件 | ||||||
| 备注 | ||||||
| 审批(所有申请)(部门经理) | 审批(人民币5千元以下)〔总监〕 | |||||
| 审核 (所有申请)财务经理 | 审批(人民币5千元以上)(总经理) | |||||
| 最终审批 (人民币15万元以上)(总裁/首席执行官) | ||||||
| 总监 | 总裁 | 人力资源部 |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科目表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 一、资产类(23个) | 二、负债类(12个) | ||||
| 1 | 1001 | 现金 | 24 | 2101 | 短期借款 |
| 2 | 1002 | 银行存款 | 25 | 2201 | 应付票据 |
| 3 | 1009 | 其他货币资金 | 26 | 2202 | 应付账款 |
| 4 | 1101 | 短期投资 | 27 | 2203 | 预收账款 |
| 5 | 1102 |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28 | 2204 | 应付工资 |
| 6 | 1111 | 应收票据 | 29 | 2206 | 应交税金 |
| 7 | 1121 | 应收账款 | 30 | 2209 | 其他应付款 |
| 8 | 1122 | 其他应收款 | 31 | 2301 | 预提费用 |
| 9 | 1131 | 坏账准备 | 32 | 2401 | 预计负债 |
| 10 | 1141 | 预付账款 | 33 | 2501 | 长期借款 |
| 11 | 1201 | 存货 | 34 | 2502 | 长期应付款 |
| 12 | 1202 | 存货跌价准备 | 35 | 2601 | 受托代理负债 |
| 13 | 1301 | 待摊费用 | 三、净资产类(2个) | ||
| 14 | 1401 | 长期股权投资 | 36 | 3101 | 非限定性净资产 |
| 15 | 1402 | 长期债权投资 | 37 | 3102 | 限定性净资产 |
| 16 | 1421 |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四、收入费用类(11个) | ||
| 17 | 1501 | 固定资产 | 38 | 4101 | 捐赠收入 |
| 18 | 1502 | 累计折旧 | 39 | 4201 | 会费收入 |
| 19 | 1505 | 在建工程 | 40 | 4301 | 提供服务收入 |
| 20 | 1506 | 文物文化资产 | 41 | 4401 | 补助收入 |
| 21 | 1509 | 固定资产清理 | 42 | 4501 | 商品销售收入 |
| 22 | 1601 | 无形资产 | 43 | 4601 | 投资收益 |
| 23 | 1701 | 受托代理资产 | 44 | 4901 | 其他收入 |
| 45 | 5101 | 业务活动成本 | |||
| 46 | 5201 | 管理费用 | |||
| 47 | 5301 | 筹资费用 | |||
| 48 | 5401 | 其他费用 |
预算管理流程
本信息来自中华会计网校实务操作课程《全面预算管理实务与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