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的计费范围
受行车干扰的范围见表12。
表12 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计费范围
| 名称 | 受行车干扰范围 | 受行车干扰项目 | 包括 | 不包括 |
| 路基 | 在行车线上或在行车线中心平距5m及以内 | 填挖土方、填石方 | 路基抬高落坡全部工程 | 路基加固防护及附属土石方工程 |
| 在行车线的路堑内 | 开挖土石方的全部数量以及路堑内的挡土墙、护墙、护坡、侧沟、吊沟的全部砌筑工程数量 | 以邻近行车线的一股道为限 | 控制爆破开挖石方,路堤挡土墙、护坡 | |
| 平面跨越行车线运土石方 | 跨越运输的全部数量 | 隧道弃碴 | ||
| 桥涵 | 在行车线上或在行车线中心平距5m及以内 | 涵洞的主体圬工,桥梁工程的下部建筑主体圬工 | 桥梁的锥体护坡及桥头填土 | 桥涵其他附属工程及桥梁架立和桥面系等,框架桥、涵管的挖土、顶进,框架桥内、涵洞内的路面、排水等工程 |
| 隧道及 明洞 | 在行车线的隧道、明洞内施工 | 改扩建隧道或增设通风、照明设备的全部工程数量 | 明洞、棚洞的挖基及衬砌工程 | 明洞、棚洞拱上的回填及防水层、排水沟等 |
| 轨道 | 在行车线上或在行车线中心平距5m及以内或在行车线的线间距≤5m的邻线上施工 | 全部数量 | 拆铺、改拨线路,更换钢轨、轨枕及线路整修作业 | 线路备料 |
| 电力牵引供电 | 在行车线上或在行车线两侧中心平距5m及以内或在行车线的线间距≤5m的邻线上施工 | 在既有线上非封锁线路作业的全部数量和邻线未封锁而本线封锁线路作业的全部数量 | 封锁线路作业的项目(邻线未封锁的除外);牵引变电及供电段的全部工程 | |
| 其他室外建筑安装及 拆除 | 在行车线上或在行车线两侧中心平距5m及以内 | 全部数量 | 靠行车线较近的基本站台、货物站台,天桥、灯桥,地道的上下楼梯,信号工程的室内安装 | 站台土方不跨线取土者 |
②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的计算
每次行车的行车干扰施工定额人工和机械台班增加幅度按0.31%计(接触网工程按0.40%计)。行车干扰施工定额增加幅度包含施工期间因行车而应做的整理和养护工作,以及在施工时为防护所需的信号工、电话工、看守工等的人工费用及防护用品的维修、摊销费用在内。
本项费用,根据每昼夜的行车次数(以现行铁路局运输部门的计划运行图为准,所有计划外的小运转、轨道车、补机、加点车的运行等均不计算),按受行车干扰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数量,以其定额工天和机械台班量,乘以行车干扰施工定额增加幅度计算。
A.土石方施工及跨股道运输的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不论施工方法如何,均按下列算法计列:
表13所列工天×编制期综合工费单价×受干扰土石方数量×每昼夜行车次数×0.31%
表13 土石方施工及跨股道运输计行车干扰的工天
单位:工日/100m3天然密度体积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土方 | 石方 |
| 1 | 仅挖、装(爆破石方仅为装)在行车干扰范围内 | 20.4 | 8.0 |
| 2 | 仅卸在行车干扰范围内 | 4.0 | 5.4 |
| 3 | 挖、装、卸(爆破石方为装、卸)均在行车干扰范围内 | 24.4 | 13.4 |
| 4 | 平面跨越行车线运输土石方,仅跨越一股道或跨越双线、多线股道的第一股道 | 15.7 | 23.0 |
| 5 | 平面跨越行车线运输土石方,每增跨一股道 | 3.1 | 4.6 |
受行车干扰范围内的工程数量×(所对应定额的应计行车干扰的工天×编制期综合工费单价+所对应定额的应计行车干扰的机械台班量×编制期机械台班单价)×每昼夜行车次数×0.40%
C.其他工程的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按下列算法计列:
受行车干扰范围内的工程数量×(所对应定额的应计行车干扰的工天×编制期综合工费单价+所对应定额的应计行车干扰的机械台班量×编制期机械台班单价)×每昼夜行车次数×0.31%
(10)营业线施工配合费
指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时,需要运营单位在施工期间参加配合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含安全监督检查费用)。
本项费用按不同工程类别的计算范围,以编制期人工费与编制期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基数,乘以表21所列费率计列。
表21 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费率表
| 工程类别 | 费率(%) | 计算范围 | 说明 |
| 一、路基 | |||
| 1.石方爆破开挖 | 0.5 | 既有线改建、既有线增建二线需要封锁线路作业的爆破 | 不含石方装、运、卸及压实、码砌 |
| 2.路基基床加固 | 0.9 | 挤密桩等既有基床加固及基床换填 | 仅限于行车线路基,不含土石方装、运、卸 |
| 二、桥涵 | |||
| 1.架梁 | 9.1 | 既有线改建、增建二线拆除和架设成品梁 | 增建二线限于线间距10m以内 |
| 2.既有桥涵改建 | 2.7 | 既有桥梁墩台、基础的改建、加固,既有桥梁部加固;既有涵洞接长、加固、改建 | |
| 3.顶进框架桥、顶进涵洞 | 1.4 | 行车线加固及防护,行车线范围内主体的开挖及顶进 | 不包括主体预制、工作坑、引道、土方外运及框架桥、涵洞内的路面、排水等工程 |
| 三、隧道及明洞 | 4.1 | 需要封锁线路作业的既有隧道及明、棚洞的改建、加固、整修 | |
| 四、轨道 | |||
| 1.正线铺轨 | 3.5 | 既有轨道拆除、起落、重铺及拨移;换铺无缝线路 | 仅限于行车线 |
| 2.铺岔 | 5.5 | 既有道岔拆除、起落、重铺及拨移 | 仅限于行车线 |
| 3.道床 | 2.4 | 既有道床扒除、清筛、回填或换铺、补碴及沉落整修 | 仅限于行车线 |
| 五、通信、信息 | 2.0 | 通信、信息改建建安工程 | |
| 六、信号 | 24.4 | 信号改建建安工程 | |
| 七、电力 | 1.1 | 电力改建建安工程 | |
| 八、接触网 | 2.0 | 既有线增建电气化接触网建安工程和既有电气化改造接触网建安工程 | 已含牵引变电所,供电段等工程的施工配合费 |
| 九、给排水 | 0.5 | 全部建安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