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8-12 任务描述及任务要求
| 序 号 | 任 务 描 述 | 任 务 要 求 |
| 1 | 电话面试情景模拟 | 掌握电话面试的技巧 |
| 2 | 无领导小组面试情景 | 掌握无领导小组面试技巧 |
| 3 | 初次面试情景 | 能够应对初次面试的各种问题 |
| 4 | 二次面试情景 | 能够应对二次面试的各种问题 |
| 5 | HR面试 | 了解和HR面谈的主要内容 |
参照任务描述及任务要求的内容,说明你在本次任务不同的情景中充当的角色,提出或回答了哪些问题,最后写一段在本次情景模拟中的心得体会,以Word文档的格式提交。
3.任务考核
笔试和面试技巧考核表如表8-13所示。
表8-13 笔试和面试技巧考核表
| 序 号 | 考 核 内 容 | 评级(ABCD) | 说 明 |
| 1 | 掌握电话面试的技巧 | ||
| 2 | 掌握无领导小组面试技巧 | ||
| 3 | 能够应对初次面试的各种问题 | ||
| 4 | 能够应对二次面试的各种问题 | ||
| 5 | 了解和HR面谈的主要内容 |
(一)片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衣、包装等。
(二)硬胶囊: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装囊、包装等。
(三)软胶囊:混合、均质、过滤、压丸、干燥、包装等。
(四)口服溶液:混合、溶解、配制、过滤、灌装、包装等(涉及灭菌的,应填报具体灭菌方法及工艺参数,如湿热灭菌、热压灭菌、流通蒸汽灭菌等)。
(五)颗粒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包装等。
(六)凝胶糖果:溶胶、化糖、熬煮、混合、调配、过滤、充气、成型、干燥、拌砂、包衣、抛光、涂挂、包装等。
(七)粉剂:粉碎、过筛、混合、分装、包装等。
经预混、包埋、微囊化等前处理的原料,应以预混(**、**、**)、包埋(**、**、**)、微囊化(**、**、**)等形式在生产工艺中标注经预混、包埋、微囊化等前处理的原料名称。
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如下:
(一)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产品在备案时可以选用以上剂型(或食品形态)及主要生产工艺。
(二)片剂、硬胶囊、软胶囊、口服溶液、颗粒剂为现行《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剂型,技术要求中指标设定参考现行《中国药典》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16740)。
(三)此次纳入备案的凝胶糖果和粉剂属于食品形态,其技术指标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凝胶糖果技术要求和粉剂的保健食品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四)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需符合《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相关要求。
(五)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陆续发布情况,不同原料可以制备的剂型(或食品形态)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其配套文件发布时规定的剂型(或食品形态)为准。
附件:1.保健食品备案剂型凝胶糖果的技术要求(2021年版)
2.保健食品备案剂型粉剂的技术要求(2021年版)
附件2-1
保健食品备案剂型凝胶糖果的技术要求
(2021年版)
1.凝胶糖果概述
用于保健食品备案的凝胶糖果是以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与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食用胶(或淀粉)等辅料,经相关工艺制成具有弹性和咀嚼性的糖果。
2.凝胶糖果产品说明书有关内容
以下内容仅针对凝胶糖果食品形态规定了需要满足的有关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辅料在制成产品时还需要符合的其他规定。
产品说明书中有关内容要求如下:
【适宜人群】4岁以上人群
【不适宜人群】3岁以下人群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每日最大食用量为20g;食用方法为“应充分咀嚼后服用”。
【规格】每粒不超过6g
【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
【注意事项】请勿吞服。食用本产品的人群应当具备有咀嚼固体食物的能力。同时对于适宜人群含有“13岁以下”的,建议增加“应在成人监督下充分咀嚼食用”的提示。
3.凝胶糖果产品技术要求的指标设定
以下内容仅针对凝胶糖果食品形态规定了需要满足的有关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辅料在制成产品时还需要符合的其他规定。
产品技术要求有关内容要求如下:
【感官要求】
| 项 目 | 指 标 |
| 色 泽 | 填写要求:符合相应产品的外观特性,具有品种应有的色泽。 |
| 滋味、 气味 | 填写要求: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臭,无异味 |
| 状 态 | 块形较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明显变形,无黏结。 此外,对于不同胶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植物胶型:略有弹性,有咀嚼性。 动物胶型:有弹性和咀嚼性,无皱皮。 淀粉型:口感韧性,略有咀嚼性,无淀粉裹筋现象,以淀粉为原料的,表面可有少量均匀熟淀粉,具有弹性和韧性。 混合胶型:有弹性和咀嚼性。 夹心型:有弹性和咀嚼性;密闭的夹心型无馅心外漏 包衣、包衣抛光型:包衣较完整。 其他型:符合品种应有的状态。 |
| 项 目 | 指 标 |
| 铅(以Pb计),mg/kg | ≤0.5 |
| 总砷(以As计),mg/kg | ≤0.5 |
| 总汞(以Hg计),mg/kg | ≤0.3 |
| 干燥失重,g/100g | 植物胶型:≤18.0 动物胶型:≤20.0 淀粉型:≤18.0 混合型:≤35.0 夹心型、包衣和包衣抛光型:符合主体糖果的要求 其他胶型:≤20.0 |
|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 g/100g | ≥10.0 夹心型、包衣和包衣抛光型:符合主体糖果的要求。 无糖胶型凝胶糖果不设该指标。 |
| 单糖和双糖,g/100g | ≤0.5,仅无糖胶型凝胶糖果设定该指标 |
| 项 目 | 指标 | 检测方法 |
|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 GB 47.2 |
| 大肠菌群,MPN/g | ≤0.92 | GB 47.3MPN计数法 |
| 霉菌和酵母,CFU/g | ≤50 | GB 47.15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0/25g | GB 47.10 |
| 沙门氏菌 | ≤0/25g | GB 47.4 |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应符合JJF 1070规定
4.产品名称
商标名+通用名+凝胶糖果
5.使用范围
以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为原料的产品可以使用凝胶糖果食品形态。其他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能否允许使用该食品形态,将根据原料配套文件发布时的规定进行确定。
附件2-2
保健食品备案剂型粉剂的技术要求
(2021年版)
1.粉剂概述
用于保健食品备案的粉剂是以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与辅料经粉碎、均匀混合制成的干燥粉末状成品。
2.粉剂产品说明书有关内容
以下内容仅针对粉剂食品形态规定了需要满足的有关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辅料在制成产品时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规定。
产品说明书中有关内容要求如下:
【适宜人群】该剂型应该适宜于所有人群
【不适宜人群】该剂型暂无特定的不适宜人群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每日最大食用量为20g;增加提示“粉剂服用时一般溶于或分散于水或者其他液体中服用,也可直接用水送服”。对于食用方法为“直接口服”的,不适宜人群应包括“6岁以下人群”。
【规格】对于大剂量包装的,限定每个包装的装量不超过500g(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的服用量)。大剂量包装应附分剂量的用具。
【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
3.粉剂产品技术要求有关内容
以下内容仅针对粉剂食品形态规定了需要满足的有关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制成产品时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规定。
产品技术要求有关内容要求如下:
【感官要求】
| 项 目 | 指 标 |
| 色泽 | 填写要求:符合相应产品的外观特性,具有品种应有的色泽。 |
| 滋味、气味 | 填写要求: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臭,无异味 |
| 状态 | 应干燥、疏松、混合均匀、色泽一致 |
| 项 目 | 指 标 |
| 粒度 | 符合《中国药典》中粗粉、中粉、细粉、最细粉中任意一种 |
| 铅(以Pb计),mg/kg | ≤2.0 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的铅≤0.3 |
| 总砷(以As计),mg/kg | ≤1.0 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砷≤0.3 |
| 总汞(以 Hg计),mg/kg | ≤0.3 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汞≤0.02 |
| 水分,% | ≤9.0 |
| 灰分,% | 必填项 |
| 项 目 | 指 标 | 检测方法 |
|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 GB 47.2 |
| 大肠菌群,MPN/g | ≤0.92 | GB 47.3MPN计数法 |
| 霉菌和酵母,CFU/g | ≤50 | GB 47.15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0/25g | GB 47.10 |
| 沙门氏菌 | ≤0/25g | GB 47.4 |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应符合JJF 1070规定
4.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是否就是赔偿金额
一、案情介绍
2008 年 4 月 28 日,某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一辆尼桑牌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保险期限自 2008 年5月5日~2009 年5月4日止。汽车运输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129元。2008年 6 月18 日,该投保车辆在载客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在理赔中,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遂起诉至人民。
一审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权利义务对等,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汽车运输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 30 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理由是:原审将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赔偿金额,混淆了两个不同的保险概念;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保险法》 规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公司在原审期间曾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出险车辆价值为人民币 79209.4 元,原审却以保险金额 30 万元判赔,是错误的。
二审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被认为是保险赔偿金额是正确的。保险公司在其提供格式合同时并未告知投保人保险金额和保险赔偿金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是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额应为出险车辆的 “实际价值”,即为车辆出险后,价格事务所所作的估价,而在车辆烧毁即原物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对其价值作出的认定仅仅为理论上的测算,而理论价值和实际使用价值难免会出现差异,保险公司将评估鉴定作为 “实际价值”,显然依据不足。
二审最后认定,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就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 30 万元,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了对价,即保费 129 元,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全损后,理应按照约定支付 30 万元保险赔偿金这一对价。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认定。两审在判决书中均认为,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赔偿金额,这种认识值得商榷。
《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依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所确定的保险价值即应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对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1) 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2) 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3)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账面价值确定。就机动车辆保险而言,它是一种不定值保险。由于车辆众多,在投保时无法就每一辆车的价值进行认定,因此,保险合同双方通常约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即保险金额。
作为不定值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 (与保险价值不一致) 的一定比例收取保险费而在保险赔偿金数额往往低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是否导致不公平?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车辆保险中保险事故绝大多数表现为部分损失,此时保险人赔偿的是配件及修理费。而配件是以旧换新的标准赔偿,修理费也无新旧车的差异。对一辆使用过的汽车而言,配件价值和修理费的总和超过整车的价值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如果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在部分损失时就要进行扣减,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反而降低了。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则按照保险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偿,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因为出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既要考虑全部损失的情况又要兼顾部分损失的情况,从根本上说这是财产保险基本原则之一的损失补偿原则所决定的。
三、结论
本案两审所作的保险金额应等同于保险赔偿金额的判决是不妥当的,这一判决的结果即违反了财产保险原则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2----被保险人违反物上代位原则
一、案情介绍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 10 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 4 万元。保险期为 1 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执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 2 800 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 4 000 元。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
二、分析与结论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的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保险人。”因此,本案保险人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推定全损的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 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买保险不能赚钱。”因此,保险公司要求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 0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如果要求其归还残车,则应该补偿王某打捞付出的艰辛劳动,以及支付给张某的 4 000 元。
三、本例思考
财产保险中的物上代位原则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了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张某打捞并转让残车,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视为非法,但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打捞堂兄尸体,情有可原,保险公司可追回其所获额外收入4 000元。王某的行为可视为善意取得,不追究其民事责任。其实,在物上代位中,保险人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也取得了一种义务。此义务是保险人对物上代位标的物的看护义务。取得对残值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义务有时候并无实际意义,反而背上对残值的义务,是很不经济的。最好是尽快处理,比如拍卖。当然,成功地处理物上代位残值使保险公司获利的例子世界上也不少。
案例3----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同时保险利益的判定
2006年5月24日,原告陈某和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太保珠海分公司)签订合同,太保珠海分公司向陈某出具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和索赔权益人为陈某,行驶证车主为南方工贸珠海实业公司;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至2007年5月29日止。2007年3月16日,陈某驾驶的该投保车辆被盗,于是向太保珠海分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并非保险车辆的行驶证车主,不存在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双方遂诉至该院。陈某主张涉案车辆系其本人购买,挂靠在南方工贸珠海实业公司名下,一直由他使用,具有保险利益。
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同时,如何判定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判决中认为,虽然案件中的保险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南方工贸珠海实业公司,但车一直由陈某使用,陈某没有证据证明该车是挂靠在南方工贸实业公司名下,太保珠海分公司对此也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保险单记载的行驶证车主为南方工贸珠海实业公司,表明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太保珠海分公司是知晓这一情况的。为此,该院认为,陈某基于对保险车辆的合法使用权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陈某和太保珠海分公司双方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启示:保险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前一个案例中指出,保险利益可以表现为现有利益,也可以表现为期待利益或者责任利益。所以我们应该看到,保险利益不仅包括物权利益,也包括根据合同和法律责任出现的利益。例如车辆,所有权人具有保险利益,承包经营人也有保险利益,车辆抵押权人也可以有保险利益。所以,在不同的保险关系中,标的物可以相同,但是保险利益不同。
本案中,指出“陈某基于对保险车辆的合法的使用权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也就是说,即使陈某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但他作为车辆的合法使用人,对车辆同样具有合法的、可以确定的、能够以金钱表示的利害关系,所以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亦为有效。
案例4----最大诚信原则
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农场共有60辆汽车,一次投全保,保险费为92600元。合同规定:保险方有权对农场的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并且规定了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程序。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多次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农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农场拒绝检查。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发现农场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不好,不安全因素较多。就书面建议农场对8辆超过大修期带病行驶的8吨卡车进行停业大修,但农场不予理会。一个月后,先后有2辆这种8吨卡车肇事,车辆损失12万元。农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农场不听建议造成了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方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农场认为大修与否是农场自己决定,保险公司不应干涉其经营自主权。现在车辆全损,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各家看法:
观点一:农场已经对车辆保险,车辆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付责任。至于车辆是否进行大修是农场自己的事情,保险公司不应干涉。
观点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被保险人有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对于车辆来说,应及时进行检查,而且对保险公司的建设拒不接纳,最终导致车辆的损毁。这是一种严重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分析:
农场为做好对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没能使其处于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违背了其保证义务。农场错误的以为只要车辆投保了全包就万事大吉,保险公司无权干涉其车辆的修理使用。它忽略了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它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准确的告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而且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农场的卡车已过了大修期却不进行修理,而继续使用,增大了发生危险的可能,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着实违背了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案例5----近因原则
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某日天降暴雨,并伴有暴风,该局辖区内的一电线杆被刮倒。第二天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审理后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供电局赔偿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万元。供电局依据判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而根据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任免除的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引起徐某死亡并导致供电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是暴雨还是供电局的过失行为?
根据近因原则,徐某的死亡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暴雨、暴风造成的漏电。其二是供电局没有及时进行抢修或其他紧急措施的工作过失。这种工作的过失行为并不是暴风、暴雨(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按照保险条款,该原因为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两种原因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并且不连续,新的的原因为可保风险,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教风建设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关系到学校办学的社会声誉。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因而教风的优劣直接作用于学风,进而对教育教学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优良的教风能够带动优良学风的形成。
坚持把师德师风教育作为教风建设的首要内容,常抓不懈,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引导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形成忠诚教育、敬业爱岗、以生为本、诲人不倦、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的品格。教学技能是优良教风的根本保证,学院将通过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通过课堂教学竞赛、到企业挂职、在职研修等多种途径或形式,加强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建设。
(八)服务地方经济
十四五期间,学院将坚定不移地走产学研合作和服务地方经济的道路,所有课题的立项都应有校企合作的背景,或是针对企事业面临的实际问题开展研究,或是研究的成果将来可以在企业转化和应用;力争建设3-4个紧密型产学研合作单位和15个以上校外实习基地。利用专业特点,加大服务社会的能力,积极参与国家及我市城乡地理信息建设,提升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
(九)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建立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融合机制,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加快推进创新创业实践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建立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支持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注重项目落地转化。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表彰优秀创新创业学生。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将提高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打造一支高水平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
五、保障措施
(一)争取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和学院的发展规划,争取学校切块经费加大投入,改善学院基础设施,加大教学仪器设备投入,确保教学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值满足学院建设发展的要求。积极争取各级的财政经费和项目经费,有计划地购置一批仪器设备,提升土木工程、环境设计和测绘、遥感工程老专业的实验水平;同时结合新专业申报和建设高水平、高起点建设实验室,为高水平的科研项目提供有力支撑;争取企业横向建设经费,改善产学研合作基地的条件,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大学生的生产实训提供更适宜的平台。
(二)深化改革,增强质量意识
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用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武装或改造广大师生员工,引领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把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目标落实到具体的教学环节中。
进一步修订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以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为契机,对现有4个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或制订,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利用好专业融合优势。结合教师承担的相关教研项目,提炼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成果,推广到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过程之中。
进一步改革教学模式。注重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应用性,加强实验实训、实习2个关键环节。每门专业课都要探索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模式,做到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的统一,专业学习与岗位要求的统一,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统一。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活动
根据学院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和方法。坚持党的领导,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加强民主管理、院务公开、教职工广泛参与工作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和量化考核方法,将各项制度与日常工作考核内容相一致,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将督查考核结果与绩效奖励、资源配置结合起来,与个人晋级晋升相挂钩,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日常教学中去。对教学活动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加以调研,及时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对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进行跟踪监控,并与现行的管理要求或实际情况不相吻合的条款要及时组织修订。
(二)优化环境,促进和谐发展
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积极建设新设施,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更便捷的条件和更优美的环境。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的责任心和爱心。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本科生导师工作,为大学生的成人成才创造宽严相济的人际环境。加强学院文化建设,积极推进环境文化节建设,鼓励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文化活动。做好学院办公室、实验室走廊等固定场所的文化建设,尤其是要创造性地做好学院网站文化建设,为大学生人文素质的培育营造温馨健康的文化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