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划验收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要求实施,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一、 规划验收的内容
1、建筑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2、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管线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3、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二、 规划验收的条件
(一)申请规划验收的场地条件
1、主体工程全部竣工,外墙装饰基本完工,脚手架已全部拆卸;
2、附属用房、公共配套实施同步建设到位;
3、绿化、道路(除绿化种植和道路铺装外)已基本完成;
4、管线工程已完工,架空杆塔已拆除;
5、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
6、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二)申请规划验收需提供的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含市政单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核准的建筑定位红线图、用地红线图(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核准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主要剖面图及核准变更的图件(原件);
5、规划设计要点(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核准的验线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建设工程《建(构)筑物竣工测量成果》及各项市政配套设施的《建(构)筑物竣工测量成果》(原件)。
8、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三、 规划验收的程序
(一)受理
建设单位持规划验收所需要的全部图件,向我局报建窗口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对图件资料齐全的,发出《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受理单》,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法规处(相关分局)。
(二)内业核验
验收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图件按下例要求进行核验:
1、建设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是否一致;
2、建筑物的位置、层数、高度与核准图是否一致;
3、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划要求同步进行建设。
对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现场验收的时间;对缺少图件或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规划验收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及时补正的除外)或《规划验收整改意见通知书》。
(三)现场验收
验收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要求赴现场验收,并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记录:
1、主体工程是否竣工,建筑物的功能、平面、立面与核准图是否一致;
2、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停车库、物管用房等)是否同步建设,有无缺项或改变使用功能;
3、中心绿地和道路是否按规定要求实施,有无被占用;
4、管线工程是否覆土,各类管线井和地面设施与管线核准图是否一致,应废除的杆塔是否已拆除;
5、用地红线内应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含售楼处)、临时建筑(含临时施工围墙)、违法建筑是否全部拆除;
6、用地红线内的保留建筑和传达室、门卫等功能性用房以及围墙有无合法的规划许可。
对符合要求的,填写规划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填写规划验收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又无法及时整改的,整改意见应同时提出将建设项目转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四)审核与签发
验收经办人在赴现场验收后两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分)审核,验收结果经(分)审核后签发。
(五)发件
规划验收结束后,验收经办人根据验收结果分别制作《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单》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意见通知书》,并转送至发件窗口。
四、 规划验收工作责任制
验收经办人对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场核验的真实性负责;
(分)对验收意见的完整性和验收结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局法规处负责监督全局规划验收的工作情况并对验收周期进行考核。
五、 规划验收相关问题的处置
(一)规划验收工作需掌握的原则
1、对规定性指标从严,引导性指标从宽;
2、对沿主干道的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非住宅建筑)从严,其他建筑从宽;
3、对居住小区从严,单位内部从宽;
4、对相邻关系复杂的从严,无相邻关系的从宽;
5、对不利于公众利益的从严,有利于公众利益的从宽。
(二)规划验收中的误差规定
1、规划验收中应以核准的定位红线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标注的尺寸为依据,并与竣工测量成果核对是否一致,其中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高度、±0标高的核对结果在±0.15米以内且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的属允许误差;
2、对核准图层高小于2.20米,而实际测量值大于或等于2.20米的按增加建筑面积处理;
3、对核准图半地下室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小于1.20米的,而实际测量值大于或等于1.20米的,按地上建筑处理。
(三)下列情形可直接通过验收
1、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高度(含±0标高)在规定的允许误差内的;
2、增加建筑间距、退让间距的;
3、对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进行调整但不改变原设计功能的;
4、对建筑立面的材质、色彩、立面划分线、立面构架、窗户尺寸、阳台形式等进行微调,而设计要点和方案审查意见中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的;
5、对基地进行二次环境设计,但不减少绿地指标和内部道路标准,不改变集中绿地大小、位置且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的。
(四)下列情形在实施行政处罚后可直接通过验收
1、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高度(含±0标高)超过允许误差,但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且不产生负面影响的;
2、调整室外地坪标高,对地形地貌进行较大改变但不影响规划的;
3、建筑屋顶及檐口形式进行局部微调,对间距计算和日照分析不产生负面影响的;
4、未按规定报验灰线和复验±0但补验后基本合格的。
(五)下列情形必须按核准图整改或在实施行政处罚后补办变更
1、调整建筑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位置;
2、在不超出容积率的前提下,增加配套设施规模和标准的;
3、增加地下空间面积、层数、高度且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的;
4、对建筑立面进行增减门窗、增减阳台、改变屋顶及檐口形式等重大调整的;
5、封闭架空层等公共空间的;
6、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六、 其他相关问题的说明
1、规划验收以我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定位红线图、总平面图和单体施工图为依据,所有附图必须盖有“南京市规划局核准图样”印鉴,其他附图不得作为验收依据。当上述图件标注的内容出现重大误差或明显错误时,应由审批部门确认并更正。
2、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验收,但单幢建筑不得分期验收(上部为住宅,裙房为非住宅的除外),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分期验收最多不得超过三次。
3、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对配套设施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主体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分期验收的项目在最后一批次验收时,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不得遗漏。
4、应当拆除的工程,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验收时拆除的,应由建设单位向我局书面来文,写明缓拆或不能拆除的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由分管明确意见后,向建设单位书面答复。同意缓拆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经公证的承诺书,承诺拆除的时间。
5、对已销售的住宅和商品房,如需调整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应按《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如需调整单体建筑局部尺寸的,需进行公示,告知业主调整前后的实际情况,涉及相邻关系的还需听取相关业主意见。对未销售的住宅和商品房,应由房管部门出具未销售证明,可不进行公示。
6、对需整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受到违法建设查处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处罚决定要求履行完毕。对整改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意见书》及整改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按规划验收程序重新申报验收。
七、 本工作规则由市规划局法规处负责应用解释。
八、 本工作规则从2006年7月10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