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一 会计凭证
| 凭证 | 分类 | 定义 | 举例 | 基本内容(要素) | 填制要求 | 审核 | ||
| 会计凭证 (按照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 | 原始凭证 | 按照取得来源 | 自制原始凭证 | 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仅本单位使用的原始凭证 | 领料单、产品入库单、借款单 | 1.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 1.记录真实; 2.内容完整; 3.手续完备; 4.书写清楚、规范; 5.编号连续;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7.填制及时 | 1.真实性; 2.合法性; 3.合理性; 3.完整性; 4.正确性; 5.及时性 |
| 外来原始凭证 | 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 | 、飞机票、餐饮费等 | ||||||
| 按照格式 | 通用凭证 | 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 | 全国通用的专用 | |||||
| 专用凭证 | 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单位内部使用的 | 领料单、差旅费报销单、折旧计算表、工资费用分配表 | ||||||
| 按填制的手续和内容 | 一次凭证 | 一次填制完成,只记录一笔业务一次有效 | 收据、收料单、发货票、银行结算凭证、工资结算单 | |||||
| 累计凭证 | 一定时期内多次记录同类型经济业务且多次有效 | 限额领料单 | ||||||
| 汇总凭证 | 一定时期内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相同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按照一定标准综合填制,可以合并经济业务简化记账工作。 | 发料凭证汇总表 | ||||||
| 不包括 | 凡是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各种单证,如购货申请单、购销合同、计划、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不能作为原始凭证 | |||||||
| 记账凭证 | 按用途分类 | 专用记账凭证 | 分类反映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 | 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 |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编号; 3.经济业务摘要; 4.会计科目; 5.金额; 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1.记录真实; 2.内容完整; 3.手续完备; 4.书写清楚、规范; 5.编号连续;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7.填制及时 | 1.内容是否真实; 2.项目是否齐全; 3.科目是否正确; 4.金额是否正确; 5.书写是否规范; 6.手续是否完备 | |
| 通用记账凭证 | 用来反映所有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为各类经济业务所共同使用,格式与转账凭证基本相同 | |||||||
| 按填列方式 | 单式记账凭证 | 只填列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一个科目及其金额的记账凭证,借项凭证,贷项凭证涉及几个科目就填制几张 | ||||||
| 复式记账凭证 | 将每一笔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全部科目及发生额均在同一张记账凭证中反映的一种凭证 | |||||||
| 会计凭证 |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从会计凭证的取得或填制时起至归档保管过程中,在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传送程序。会计凭证的传递具体包括传递程序和传递时间 |
| 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 | |
|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 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 |
| 原始凭证 | 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写连笔字。特别在要连着写几个“0”时,也一定要单个地写,不能将几个“0”连在一起一笔写完 |
|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如人民币符号为“¥’。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 不得留有空白。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 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 |
| 汉字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为角止的,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 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 | |
|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 |
| 原始凭证如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 |
|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 |
| 记账凭证 | 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 |
|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 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 |
|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进行编号 | |
| 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有红字和蓝字之分;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 |
| 记账凭证填制完成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