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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试题A_免费下载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18: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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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试题A_免费下载

刑法试题A一.单项选择题(在备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选答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本题每小题1分,共25分)1保卫科干部李某与张某开玩笑,拿起桌上的手向张某打了一,不料中有子弹,张某,李某的行为是()A.间接故意B.意外事故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2.王某为报复,夜晚点燃大队部的房子。点燃后,又反悔,叫人来救火,但因火势过猛,房子被烧毁。王某的行为()A.是犯罪中止B.是犯罪既遂C.是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执行A.B.监狱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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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法试题A一.单项选择题(在备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选答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本题每小题1分,共25分)1保卫科干部李某与张某开玩笑,拿起桌上的手向张某打了一,不料中有子弹,张某,李某的行为是()A.间接故意B.意外事故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2.王某为报复,夜晚点燃大队部的房子。点燃后,又反悔,叫人来救火,但因火势过猛,房子被烧毁。王某的行为()A.是犯罪中止B.是犯罪既遂C.是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执行A.B.监狱C
                      刑法试题A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选答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本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

 1保卫科干部李某与张某开玩笑,拿起桌上的手向张某打了一,不料中有子弹,张某,李某的行为是  (     )

    A.  间接故意    B.意外事故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2.王某为报复,夜晚点燃大队部的房子。点燃后,又反悔,叫人来救火,但因火势过猛,房子被烧毁。王某的行为(    )

  A.是犯罪中止    B.是犯罪既遂

  C.  是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    )执行

A.    B.监狱

C.机关    D.基层群众组织    

4.林某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6年,数罪并罚被处以有期徒刑14年。执行两年后,发现林某在被判刑前,

还犯过另外两罪,分别应处2年和3年有期徒刑。对林某数罪并

罚时,决定执行的刑期幅度为(    )。

    A.2年以上19年以下    B.14年以上21年以下

   C。14年以上19年以下  D.8年以上20年以下

5.对避险过当的,应(    )处罚。

  A.从轻或减轻    B.减轻或免除

  C.从轻、减轻或免除  D.从轻

6.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有关单位通知拒不改正,造成火灾生的,构成  (    )。

  A.失火罪    B.放火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 消防责任事故罪

7.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应(    )。

  A.将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从重情节

  B.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C.按吸收犯,以重罪吸收轻罪

  D.对二罪进行并罚

8.李某因与本单位会计刘某有仇,四处散布谣言,李某的行为构成 (    )

  A.诬告  B. 报复陷害

  C.侮辱罪    D.

9.下列行为中构成伪证罪的有(     )

  A.员因疏忽,漏记了案件重要事实

  B.辩护人伪造证据

  C.侦查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    

  D.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

10.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    )

  A.一般主体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D.  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1.售货员李某因结婚急需钱,一周内三次窃取自己经管的现金数千元。李某的行为属于(    )

    A.连续犯    B.继续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12.王某唆使自家的恶狗咬张某,张某举棍打死了狗。张某的行为属于(     )

    A. 民事行为    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    D.故意犯罪

13.拘役的期限为(     )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A.半个月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14。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对其数罪并罚,林某实际执行的最高刑(       )

A.15年    B. 20年    

C.  25年    D.  26年 

15.刑罚由(    )适用。

A.      B.

C.  机关    D.监狱

     16.搬岔工不按时搬岔,造成火车相撞。其行为构成(

  A. 交通肇事罪    B.玩忽职守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7.李某参与,输给王某数万元,输光后,要抢回这笔钱。王某为了防止钱被抢走,打伤了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18.在下列情况中,不能适用减刑的有(      )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累犯

C.被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19.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      )天。

A.1天    B.3天 C.1天至2天    D.2天至3天

20.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21.维修公章某明智设备损坏不及时修理,就会有起火的危险,但是仍然不予修理,导致发生了火灾,张某的行为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  玩忽职守罪

C.  失火罪    D.放火罪

22.伪造国库券,构成 (    )

A.伪造货币罪

B.伪造金融票证罪

C.伪造、变造有价票证罪

D.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23.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构成(    )

  A.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B.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C.走私罪    

  D.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4.下列行为中由过失构成的犯罪有(   )

  A.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B.私放在押人犯罪

  C.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D.放纵走私罪

25.武装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应(     )

  A.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B. 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妨害公务罪,按照牵连犯处理

C.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重处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从重处罚

 

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本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对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      )处罚

A.从轻    B.减轻    

C.免除    D. 从重

2.我国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有(    )

  A.定罪判刑方式    B.定罪免刑方式

  C.消灭处理方式    D.转移处理方式

3.李某教唆精神病人王某犯罪,李某(    )

A.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    B.应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C.是教唆犯    D.是间接实行犯

4.下列中,(    )是财产刑。

  A.没收财产    B.罚金

  C.罚款    D.赔偿损失

5.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有

  A.工人    B.技术人员

  C.生产指挥人员    D.

6.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包括(

  A.法律规定的义务

  B.契约规定的义务

  C.先行行为所导致的义务

  D.道德义务

7.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教唆犯

8.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    )。

A.惯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牵连犯

9.在下列刑种中,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有(    )。

  A.管制    B.驱逐出境

  C.拘役   D.有期徒刑

10.下述人员不得假释的有(    )。

  A.累犯

  B.危害罪犯

  C.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三 简答题  (本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简述结果加重犯

 2.简述数罪并罚

 3.简述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4.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

   四 论述题(本题共15分)

试论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

五 案例分析 (本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五 案例分析 (本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妇女甲去商店买东西,某乙尾随其后,甲付完款

后,走出商店随手把购物的电脑小票投入垃圾桶,某乙捡起,追上妇女声称甲所购物品均是自己所购,这时一过来,乙遂出示了刚才捡到的电脑小票,在不明的情况下,要求甲将物品交给了乙。

    问:应当如何对本案定性?

    2. 学生甲和乙曾经是好友,二人在考研期间共同租住一间宿舍(该宿舍只有他们二人),后因小事发生口角,乙于是便决定搬离该宿舍,遂叫了一搬家公司,乘甲不在时将自己的东西搬走,甲有一台电脑,基于朋友关系,一直是甲乙二人共同使用,搬家时,乙看到搬家公司的一员工将甲的电脑搬到了车上,却装作没有见到,于是将该电脑搬到自己的住处,该电脑价值7800元。

   问:应当如何对本案定性?

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选答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本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

1.  C  2.  B  3.  C  4.  C  5.  B  

6.  D  7.  B  8.  D  9.  D  10.  D

11.  A  12.  B  13.  B  14.  D  15.  A

16.  D  17.  D  18.  C  19.  C  20.  B

21.  D  22.  D  23.  D  24.  C  25.  D

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本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  BC  2.  ABCD  3.  BD  4.  AB  5.  ABC

6.  ABC  7  ABCD  8.  BC  9.  CD  10.  BC

三  简答题

     1.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例如《刑法》第260条规定:犯虐待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就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

   (1).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基本犯罪行为是结果加重犯存在的前提,没有基本犯罪行为就不会有结果加重犯。需要研究的是,这里的基本犯罪是否仅限于结果犯(即以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以及是否必须是故意犯罪。对这两个问题,刑法理论上均有不同见解。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构成结果加重犯,以发生重结果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并且重结果必须由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结果加重犯。例如,甲殴打乙致伤,乙住院治疗时,因病房失火被烧死,这种场合,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对此,刑法理论上意见一致。但是,在行为人对这种重结果的罪过形式是仅限于过失还是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出于故意的问题上,则有不同看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某些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重结果的发生只能是出于过失,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种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就只能是过失,否则应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的这种结果加重犯;而在其他一些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重结果则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例如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种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既可以是出于过失,也可以是出于故意。

(3).刑法就严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这里的加重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而言的,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并由此产生了超出成立基本犯罪要求的严重结果,但刑法并没有对其单独规定加重的法定刑的,那就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刑法》第 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

2.此题要答出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的四大原则,数罪并罚在我国适用情况即可,尤其是要答出我国的吸收原则和加重原则的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数罪并罚时附加刑的适用要求。

3.此题主要是要答出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刑法上规定的相互关系即特别条款与普通条款的规定,然后从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即可,因为两种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所以主观方面不是它们的区别。

   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他人的财物是否限于私人财物,理论上有不同认识,作为侵占罪对象的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但无形财产不包括科技秘密等无形物。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犯罪对象的财物从法律规定上看只限于两类,一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行为人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的条件是:

    (1)侵占行为的前提在于行为人已经持有他人的财物。这是区别于盗窃、抢劫、诈骗等罪的特征。所谓已经持有他人的财物,有两种情形: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拾得或发现他人的遗忘物或者挖掘出他人埋藏物而持有。

    所谓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是指基于委托、租赁、担保、借用等关系将他人财物代为收受管理。对此,应以事实上或法律上对他人财物具有支配、控制力为条件,而不以行为人实际握持着为必要条件。

    所谓拾得或发现他人的遗忘物或者挖掘出他人埋藏物而持有,是指对因暂时脱离了权利人控制、管理的财物而代为收受管理。这里所说的因某种原时脱离权利人控制、管理的财物仅指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遗忘物,是由于权利人一时不慎使财物在一定时间内脱离控制、管理。它与遗失物的区别主要在于,人对脱离控制、管理财物的场所、地点、时间等各种因素是否具有比较准确的记忆,具备能够较快恢复对该财物控制的可能性,有之为遗忘物,反之为遗失物,拾得遗失物的,依法则不能认定为侵占行为。所谓埋藏物,是埋藏在地表之下,有明确的权利人或虽因年代久远无法明知其权利人,而依法应属于国家的财物。

    (2)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即“侵占”。理论上“侵占”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占有行为说;二是越权行为说。应以占有行为说为宜。占有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一是实施处分行为。即己持有他人之物,视为自己之物而加以处分。可以是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前者如抵押、买卖等,后者如消费或送给他人。二是易

为所有之行为。即使财物的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如伪造契约来主张其代管的财物为自己所有。

    (3)对代管的他人财物拒不退还,对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拒不交出。所谓不退还,是指经权利人要求退还而拒绝退还。所谓拒不交出,是指对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在明确权利人之后,经有关机关要求交出而拒绝交出。不能认为只是非法占为已有的事实,就成立侵占罪。

    (4)行为人所侵占财物的数额较大,由于侵占行为是以非暴力的手段将他人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较轻,必须是侵占财物的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有待司关作出解释。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般是在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或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之后产生。

四 论述题:试述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刑法的罪刑擅断而提出的,它的核心或宗旨是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它的内容或者说派生原则,主要有以下六项:

    1.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2.禁止类推。类推是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的行为,比照分则中同它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制度。它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行为的定罪判刑,必须根据事前法律明文所作的规定。而类推则是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根据法官的理解,依照与之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此,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3.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不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主张这一派生原则的理由有二:一是一个人只能根据已经施行的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依行为当时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他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行为后的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用以对他处罚,这是行为人不能预测的,可以说是“不教而诛”。二是如果行为时合法的行为,却因行为后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并用来处罚行为人,那么人们不知自己的行为今后是否会被定罪判刑,不免心怀惶恐,忐忑不安,不利于维持社会的安定。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刑种和刑量法律均没有加以规定。例如,仅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只规定刑种而没有规定刑量。例如,规定构成犯罪的处有期徒刑。前一种情况称为绝对的不定期刑,它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为学者所公认。至于相对的不定期刑,有的学者不认为它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我们认为,相对的不定期刑,由于没有判处确定的刑期,而将实际执行的刑期由行刑机关确定,同样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要

事.因为它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保障的宗旨。

    5.明确性原则。这一原则早在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就已论及。 

 

 

    6.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它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内容:(1)犯罪规定的适当,即在刑法中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合理的根据,亦即根据行为侵犯客体的重要性和行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应当将该行为在刑法中作为犯罪加以规定。(2)刑罚规定的适当,包括残酷刑罚的禁止和罪刑的相当。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体现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在刑法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肯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它从两个方面提出要求:(1)刑法规定为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2)刑法未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判定有罪和判处刑罚。这表明了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定立场。不仅如此,上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各个派生原则,均在我国刑法立法上得到充分的体现。    

    1.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

    2.我国1979年制定刑法时,考虑到刑法分则的条文不多(只有103条),可能出现新的社会危害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又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在刑法中规定了加以严格的类推制度,但它毕竟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考虑到刑法分则条文增加到300多条,对各种犯罪进一步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审判机关原来办案中也很少适用类推,因而取消了关于类推制度的理定: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刑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禁止类推的派生原则也完全相符合:

    3.我国剩法关于稠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姓剩较轻的,适用新法,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但是过去有个别单行刑法(如1983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提高了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在时间效力上却规定溯及适用,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当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这可作为特别规定加以解释,现行刑法已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今后这种情况应当注意避免并相信不会再行发生。                   4.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如(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事实上当前世界各国采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典,其法定刑绝大多

数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5.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性原则相当重视。1997年修订刑法时,提出1979年刑法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制定刑法时对有些犯罪行为分析研究不够,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或者执行时随意性较大,这也就是某些犯罪行为的规定不够明确,所以修

订刑法时很注意在明确性上下功夫。例如,取消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分别分解为若干具体的犯罪,新规定的犯罪多采用叙明的罪状,注意用词的清晰明确,因而受到赞扬。

6.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时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各种犯罪都是根据这一根本标准规定的。同时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刑法,残酷的刑罚与我国刑法的性质完全不能相容,罪刑的相当已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中明文加以规定。

五  案例分析

1.本题应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考虑,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但又不是受害人自愿将财物交出,这题乍一看像抢劫,又有些像诈骗,要分别论证它们的要件及其实际是否符合的原因,此题实践中是定为了敲诈勒索罪。

     2.本题应从盗窃罪和侵占罪上来考虑,客观上受害人并没有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来管理,而且从客观上完全可以有理由认为是属于秘密窃取,故本案定为盗窃罪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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