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0-12-04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
(一)因公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经学校批准考察、访问、公费留学、进修、开会、开展学术交流等各种公务出国(境)活动。
(二)因公出国(境)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出国(境)目的、出访国家、出访起止时间、费用来源等,同时提供有效邀请信及邀请信译文;
2 、所在系(院)、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如果使用科研费,需科研处会签)后报国际合作处;
3 、国际合作处审核通过,经校领导批准后,报省、市外事部门审批;
4 、省、市外事部门批准立项后,国际合作处办理或协助办理护照、签证及出国(境)财务手续,并签发出国(境)通知单,通知人事处及所在系(院)、部门。
5 、出国人员出国(境)时间因故改期,需向国际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成行。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按期归国回校后一周内将出国(境)总结交国际合作处, 国际合作处签发回国(境)通知单,出国(境)人员向人事处、财务处办理销假和报销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或擅自延长期限者,按自费出国(境)处理。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开支按照国家的有关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五)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外停留90 天以上,需向国际合作处交保证金,按期回国本息一并返还。
赴一类国家:7 — 12 个月,交保证金 4 万元; 4 — 6 个月交保证金 2 万元;赴二类国家:7 — 12 个月,交保证金 2 万元; 4 — 6 个月交保证金 1 万元。
二、因私出国(境)
(一)因私出国(境)是指在职人员经批准自费出国(境)留学、出境探亲、定居、继承财产、旅游等因各种私人事务出境。其中包括归侨、侨眷的各类因私出国(境)。
(二)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既要考虑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又要考虑工作的实际需要,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出国(境)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出国(境)旅游只能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三)因私出国(境)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前二个月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目的、到达国家、出国( 境) 日期、在外时间等,同时提供有效邀请信及邀请信译文;
2 、所在系(院)、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申请人将申请书和申报材料交国际合作处、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副高、副处及其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须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3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到国际合作处、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四)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完成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年限和合同年限,否则按规定交纳违约金或违约押金,并按调出人员办理离校手续(出国(境)探亲半年以内、旅游一个月以内人员除外,但须有校内职工担保,若不能按期回校或虽按期回校但在合同期内又擅自离校者,则由担保人为其了结与学校的一切行政关系和经济关系,并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未转出者,向学校预交三年档案管理费,待归国后再多退少补。
(五)被批准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继承财产等人员,其配偶若系学校为照顾家庭而调入者,要同时办理调离手续。
(六)境外人员的亲属出国(境)探亲
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限达一年以上,其在我校的亲属可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
1 、配偶申请探亲应在我校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出国(境)探亲假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由学校保存基本工资,停发其它各种津补贴;四至六个月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不再保留公职,并不再通知本人。
2 、非配偶申请探亲者应在我校工作满五年以上,出国(境)探亲假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一个月由学校保存基本工资,停发其它各种津补贴;第二至第三个月停薪留职;从第四个月起,不再保留公职,并不再通知本人。
以上两类探亲人员若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校工作,自上班之日起基本工资及各种津补贴启发,学校保存的工资返还本人。
逾期不归和已不再保留公职的出国(境)人员亲属申请出国(境)探亲前,应负责了结出国(境)人员与学校的行政和经济关系,在结清有关手续后,再按有关手续审批。
(七)申请出国(境)定居人员,在出国(境)前办理离职手续,并参照有关侨务执行,不办理有关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再享受出国(境)定居人员待遇。
(八)归侨、侨眷因私出国(境),应先由我校部认定其身份,并开具相应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方可享受归侨、侨眷因私出国(境)的有关待遇。
(九)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若已购买或租住我校住房,则按调出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时,按学校和后勤管理处的有关住房规定办理。
(十)因私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回国回校,须先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