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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法理学考点分布以及考点归纳(纯干货)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18: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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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法理学考点分布以及考点归纳(纯干货)

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三编法的起源与发展•第四编法的运行•第五编法的价值•第五编法与社会第一编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二、法的渊源、形式•三、法的效力、法的分类•四、法的要素•五、法律体系•六、法律行为•七、法律关系•八、法律责任••一、法的概念、特征、本质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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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二编  法的本体 

• 第三编 法的起源与发展 

• 第四编 法的运行 

• 第五编 法的价值 

• 第五编 法与社会 

第一编  法的本体

•一、法的概念、特征、本质

•二、法的渊源、形式

•三、法的效力、法的分类

•四、法的要素

•五、法律体系

•六、法律行为

•七、法律关系

•八、法律责任

•一、法的概念、特征、本质

法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规范性)

!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权义性)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

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初级本质)

 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深层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是影响因素。

例: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怎样揭示法的本质的

二、法的渊源、形式

法的渊源

•1、含义:包括法的实质渊源,效力渊源,内容或材料渊源,形式渊源,历史渊源等

•2、分类: 以是否具有法定权威和法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或称为实质渊源、形式渊源)

•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正式法的渊源包括: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国际法

非正式法的渊源: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法的形式

1、含义:法的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法的渊源指法的根源、来源、源流,法的形式主要指法所实际存在的方式或形态

2、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着重掌握制定机关、效力等级、内容)8种:、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制定机关效力
全国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及其常委会仅次于
行规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地方及其常委会限本行政区域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及其常委会仅限于本自治地方
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规章)各部委

地方

不得同、法律、行规相抵触;

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1)规范化的对象为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强调语言、文字等的规范性;

(2)系统化的对象为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强调对其的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方法主要有三种:

系统化的方法主体特点
法律清理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是立法活动
法律汇编立法主体、其他机关、个人均可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不产生新法,不是立法活动

法律编纂有权立法的机关产生新法或法典,是重要的立法活动
三、法的效力和分类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即法对人的效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种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综合原则;中国法对中国人的适用,对外国人的适用。

•2、法的空间效力:

 即法在 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可分为域内效力(全国范围、一定区域)、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包括法的生效(三种形式)、失效(明示、默示)、法的溯及力(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名词解释:法的溯及力)

•(二)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确定制定法规范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

•1.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同。除特别授权的场合以外,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主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如全国制定的和基本法律) 

•3、当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时,后来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高于先前制定的规范,即所谓“后法优于先法”

•4、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性立法的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即所谓“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当某一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立法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被授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6、如果一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包括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等,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的效力一般均高于不成文法,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有例外(如司法机关享有司法审查权时)。

•例:论述法的效力层次规则(论述题)

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2、成文法、不成文法(区分标准);

3、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的特殊分类(仅适用于部分国家和地区)

1、公法与私法(民法法系);

2、普通法 与衡平法(英美法系);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

(名词解释:特别法)

四、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

•1、含义: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商业秘密、发明等)

•2、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3、分类:涉人、涉事、涉物概念;确定性、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一般、部门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1、特点: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内容、效力)。

•2、逻辑结构:

 (1)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常涉及时间、空间、对象等,在法律条文中常略去。

 (2)行为模式(指示、处理):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包括可为、应为、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肯定的(鼓励) 、否定的(制裁)

•3、分类:

(1)按内容划分

  授权性规则: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不具有强制性“可以、有……权利、有……自由”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具有强制性

  “应该、应当、必须、有……义务” “不得、禁止、严禁”

 如: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权义复合规则: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如:全国常委会监督、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

(2)按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明确地规定了某一行为的内容。如: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责任的,如被告人在押,宣判后应立即释放。

 委任性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而是指出由某一专门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规则。如: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准用性规则:未直接规定内容,而是明确指出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3)按法律规则的功能分: 

调整性规则(或确认性规则):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该规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该规则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如大量的民事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在该规则产生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该规则产生之后,相关的行为才可能出现,如授予审判权、诉讼权的规则,规定税种、税率的规则等等。

(4)按强制性程度分:

  强行性规则: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大多数义务性规则即是。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任意性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不具有强制性。如:合资企业的产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

法律原则

•1、功能: (例:简答题:法律原则的功能)

(1)为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

•2、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覆盖面:窄,微观;宽,宏观

(2)易变;相对稳定

(3)明确;模糊

•3、分类:

  性、公理性原则;

  基本、具体法律原则;

  实体性、程序性法律原则

五、法律体系

•1、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方法

•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七个

(1)及相关法律部门:立法法、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旗法、国家赔偿法等

(2)民法法律部门;

(3)行法律部门:行政处罚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律师法、环境保等

(4)经济法法律部门:预算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森林法等

(5)社会法法律部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

(6)刑法法律部门: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引渡法、仲裁法等

六、法律行为

•1、含义: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特征: (例:简答题:法律行为的特点)

•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社会性);

 具有法律性(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3、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外在的行为;行为方式;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主观要件(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的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行为意思(需要、动机、目的);行为认知(智力、年龄、精神状态)

•4、法律行为的确认: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个人审查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和效力,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司法机关、某些行政机关等)

•5、基本分类:

 (1)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

 个人/集体/国家行为;单方/多方行为;自主/代理行为

 (2)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合法/违法行为;公法/私法行为

 (3)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相互关系:积极/消极、主/从行为

 (4)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非表示、要式/非要式、完全/不完全行为

例:简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04年简答)

客体:是为法律所保护而被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客观方面: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七、法律关系

(一)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名词解释)

(二)分类:调整性/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隶属)/横向(平权);单向/双向/多向;第一性/第二性;抽象/具体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

1.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2.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概念;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关系;公民、法人的区别)

(四)法律关系客体

(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特征:有益性,可控制性,性

2.种类: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的4种物), 人身,智力成果,行为(过程,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1.权利、义务的概念 

2.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简答)

3.权利义务的关系: (补充)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相互包含;

    再次,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以保障权利的实现。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第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第二,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第三,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关于权利和义务何者为主要或主导方面,即是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

4.分类:

  A.存在形态:应有/习惯/法定/现实权利和义务

  B.重要程度:基本/普通权利和义务

  C.效力范围:对世权(绝对权、一般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等;对(相对权、特殊权利)义务主体特定,如债权

 D.第一性/第二性权利:法律直接规定的,如所有权;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救济权),如诉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性/第二性义务:纳税、服兵役;违约、侵权责任

  E.行动权/接受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F.个体/集体/国家/人类权利和义务

5、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6、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

(1)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定义)

(2)法律事实的种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定义、判断)

•例: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简答题)

•简述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简答)

八、法律责任

•1、定义: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的构成: (违法或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3、法律责任的类型:民事/刑事/行政/违宪责任

•4、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惩罚、补偿、强制

•5、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因果联系、责任相当、责任自负原则

•6、免责条件和方式: (不同于无责任、不负责任)

 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例:1、法律责任(名词解释)

•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简答题)

第二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一、法的起源

•二、法的历史类型

•三、法律发展

一、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

 社会组织:氏族公社;行为规范:原始习惯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三次社会大分工)

 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

 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它们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的规范系统)

•三、原始习惯和法的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自发形成,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体现意志不同: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统治集团的意志;

 调整内容不同:利益的共同性,权利和义务的分离;

 根本目的不同:维护共同利益,平等性,维护统治集团利益;

 适用范围不同:属人/属地主义;

 实施方式:自觉遵守,国家强制

二、法的历史类型

•一、划分标准:经济基础、阶级本质(四种类型)

• 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方式

•二、奴隶制法律制度:

 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2.惩罚方式残酷,带有任意性;3.划分等级;4.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三、封建制法律制度:

 肯定人身依附关系;2.封建等级森严;

 维护王权;4.残酷野蛮

•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特征: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原则: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自主地处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

(二)两大法系:

1.法系:依据法律的历史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系(罗马/民法/法典/日耳曼法系):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法/德/意/荷/西/葡等)

英美法系(英国/普通/判例法系):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新加坡/新西兰/印度/马来西亚)

2.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2)法律结构(3)法官的权限(4)诉讼程序(5)法律分类

3.特色:法系:逻辑严谨,覆盖面广,协调性强,但刚性过强,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

 英美法系:针对性和灵活性强,但法律庞杂、混乱难以被非专业人士了解

例: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简答题)

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本质:

 阶级属性: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志的体现

 产生/存在方式:是民主立法程序中形成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中的国家意志

 生产方式:根本使命是为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服务

 社会作用: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则

•(二)特征: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权利确认和权利保障的统一;强制实施和自觉遵守的统一;

 一国与两制的统一;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

•一、法律继承: (古为今用)

 概念: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内容:法律技术、概念;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移植: (洋为中用)

 概念: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的;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的;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需求。

 法律移植中需注意的问题: (本土化和国际化的关系)

•三、法制改革:

 概念: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其关键与核心是法治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1)的改革,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的真正;

(2)法律体系的重构;(3)法律精神的转换

•例:法律发展的基本途径(简答)

法制现代化

 1.理解: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社会现代化的一个方面,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

2.基本模式:

内发型(依靠自身力量、内部条件,如英/法等);

外发型(外力的冲击,如日/俄等);

混合型(内外因素结合,如中国)

第三编  法的运行

•一、立法

•二、执法

•三、司法

•四、法律监督

•五、法律解释

•六、法治

基本概念

•1、法的生成:特定国家的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的过程。

•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律监督等主要环节,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对法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2、法的实效: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实际情况,即法的实际有效性。强调“实然”状态运动中的法律所产生的实际结果。

 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有法的内容的合理性,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和其他社会因素。

 、法的实现: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一、立法(法的创制)

•一、概念:

•二、立法的特征:

  1.由特定主体进行;2.依据一定职权进行;

  3.依据一定程序进行;4.运用一定技术进行;

  5.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三、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

  2.民主原则:

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

立法过程、程序具有民主性

  3.科学原则:观念/制度/方法的科学性

•四、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

  1.统一领导,地方一定程度分权

  2.多级并存:

 全国及其常委会/及其所属部委/一般地方

  3.多类结合:

 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等

五、立法程序:

 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

例:法的创制有哪些特点?

二、执法(法的执行)

•一、执法的概念(狭义)

•二、执法的特征:

 执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执法依据的多样性和等级性;

 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执法行为仅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一般由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执法程序具有效率性

•二、执法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合理性原则(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效率原则(及时、准确)

 正当程序原则

•三、执法体系

•(一)行政机关执法

 执法:包括/地方各级的执法(/地方各级)

 工作部门的执法(如行政公署/区公所/事处)

•(二)社会组织执法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是非国家机关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如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仲裁组织等

 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

三、司法(法的适用)

•一、司法的特点:

 职权的法定性:这项权力只能由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人民和人民)

 程序的法定性;

 裁决的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做出的裁决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

 人民:地方各级人民/专门人民/最高人民

 人民:地方各级/专门/最高人民

•三、司法的原则:

 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司法原则:职权法定,不受干涉,依法办事

 司法责任原则:侵犯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法律监督

•一、概念: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主体: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公民

 对象:运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主要是监督对象的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也包括一定范围的合理性

 依据:和法律

 方式:备案/审查/申诉/检举/控告等

•三、法律监督的意义:

 是维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制度

 是保证法律价值充分实现的重要条件

 是保证权力和权利运行合法化的必要手段

•四、法律监督的原则:

 合法性/民主性/程序性/系统性原则

•五、法律监督的体系:

•(一)国家监督(以国家名义/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及其常委会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专门行政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二)社会监督(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中国党/人民政协/妇联/居委会等

 社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等

 公民的直接监督:选举权、罢免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

五、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分类: (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

  1.法定/正式/有权解释:立法/行政/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

  2.非法定/非正式/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特殊解释方法:

    按解释的尺度不同,分为字面//扩充解释

    按解释自由度的不同,分为狭义/广释

 一般解释方法: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原则

•合法性/合理性/法制统一/历史与现实相统一

六、法治与法治国家

•一、法治的概念: (五层涵义)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二、法治的基础:

 经济基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

 政治基础:民主政治;

 文化基础:理性文化

•三、法治的基本理念:

 法律至上

 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

 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

 法律不溯及既往

 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法律必须清晰明了

 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

 法律普遍得到遵守

 审判

 诉讼应当易行

•四、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的形式要求:

•1.法律要具有一般性、公开性、明确性、可诉性

•2.法的体系要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内容完备

•3.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

•4.司法权具有性和中立性

•5.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及职业共同体自治

•6.一般社会主体具有法律积极性

•(二)法治的制度要求:

•1.民主的、科学的立法制度

•2.国家行政权力受约束和监督的法律机制

•3.保障司法和公正的各项制度

•4.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

•5.国家权力恰当配置的内部互相制约制度

•(三)法治的价值理念要求:

•1.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的三位一体

•2.尊重利益和价值的多元化与寻求共同利益和价值共识的统一

•3.约束权力使之得以正确行使与尊重和保障的协调统一

•4.秩序、效率与实质公正的三位一体

•(四)法治的观念要求:

•1.社会公众形成一种法律具有至上性、权威性的法律信仰

•2.社会公众有法律参与的热情,并确立相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和责任观念

•3.国家公职人员确立对法律的信仰

•例: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制度要求(简答)

• 谈谈对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认识(论述)

•五、法治国家的概念:

•法治国家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六、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社会条件: 

•第一,其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

•第二,其国家权力结构应该是分工制约的关系;

•第三,其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

•第四,其经济条件应该是市场经济机制;

•第五,其文化条件应该是理性文化基础。

•法治国家的形式标志是指法治国家的外在表现方式以及实现法治国家的技术条件。

•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志是指依据法治的精神而形成的涉及重大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的确立和运行,如法律与政治、公共权力与国家责任、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关系。

•法治国家的形式标志由实质标志决定,实质标志则由国家的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决定。

•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 (最根本的是对权力的)

•就形式标志而言,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首先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

•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

•3.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从实质标志的要求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着重以下制度的建设:

•1.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2.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3.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4.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第四编  法的作用和价值

一、法的作用

 定义: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2. 分类:一般/具体作用;整体/局部作用;预期/实际作用;积极/消极作用;直接/间接作用;规范/社会作用

•3.法的规范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

•4.法的社会作用:

 (1)阶级对立社会中: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经济/政治/精神/对外开放

•5.法的局限性:法律不是万能的

 (1)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并非任何问题都适宜采用法律手段解决;

 (3)法相对稳定而社会生活变化无常,难免存在法律真空地带

 (4)现实条件了法的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涵义:

 法的“目的价值”:法律在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如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具有多元性和有序性

 法的“评价价值”: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如人道主义/生产力标准,现实主义/历史主义原则等

 法的“形式价值”: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如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完备性/严谨性/公开性等

•二、利益:

•利益调整的法律机制 

•(一)权利义务是利益调整的有效机制

•(二)利益调整的基本方式:

1.自行性调节(主要表现在私法方面)

2.强制性干预(主要针对涉及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

3.性平衡(主要存在于以经济法为主的社会法中)

•(三)利益调整中的法律原则

•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利益兼顾原则;

•缩小利益差距原则;少数利益保护原则;

•利益的衡量原则;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原则

•三、: (以人为本)

•1.概念: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

•2.的实体内容及其关系: 

•(1)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利:是最低限度的权利或首要权利,是的逻辑起点;

•(2)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核心权利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基础权利

•3.中国社会主义的纲领: 

 主体的普遍性/内容的广泛性/公平性/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性/标准的原则性与宽容性的统一(在基本上是非清楚,旗帜鲜明;同时容许各国人民依据各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民族传统和特定目标,选择和设定具体的标准)/国际性(生存权是中国体系的首要内容)

•4.法对的保护:

•国内法保护:宪政保障/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救济;

•国际法保护:国际法,世界宣言等

•5.结合问题分析时事政治(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个社会问题/社会制度问题/国家主权问题,反对借口问题践踏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四、秩序(工具性价值):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维护阶级统治秩序/维护权力运行秩序/维护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五、自由: (法律版)(了解)

 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法律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认识基础;

 为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阻碍;

 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

 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

 设定违法责任,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

•六、正义:

 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的概念、相互关系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关系: 实体正义是形式正义的基础和内容,形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形式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没有形式正义就不可能有实体正义。

•2.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七、效率:

第五编  法与社会

•一、法与经济

•二、法与政治

•三、法与道德

•四、法与科学技术

一、法与经济

•一、法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

 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内容/性质/变更与发展;

 法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引导促进保障/改造、摧毁

•二、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法在宏观中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协调作用

  (二)法在规范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确认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

 法律的“非国家化”、法律的“标本化”、

 法律的一体化、法律的“趋同化”

二、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受政治的影响与制约;法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

•二、法与国家的关系:

 从起源、地位和功能、本质、存在方式上看

•三、法律与:

  (一)共同性:二者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高度一致;

  (二)区别: (1)党的意志的体现,可以公开也可以是内部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必须公开;(2)可主要或完全由原则性的规定组成/以规则为主,不能仅局限于原则性规定;

 (3)靠宣传教育和党纪保证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适性;(4)较灵活/较稳定

三、法与道德

•一、法与道德的联系:同属于上层建筑部分,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方向相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一致;同时二者互相渗透、互相制约、互相保障;法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的精神支柱。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表现形式不同;违反的后果不同;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调整的对象不同;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同是社会规范,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完成国家历史任务的最重要的、经常的、不可缺少的手段,法较之道德必然起着主导作用;2.法不是万能的(具体联系法的局限性),需要由道德辅佐或补充;3.要充分利用法与道德两种调整机制,在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例:为什么依法治国必须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四、法与科学技术

•一、法对科技的作用:

 法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其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程序

 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法抑制科技的负面影响,保证科技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方向

•二、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1.法的产生和发展以科学技术及其发展为一般基础;2.法的理性化、形式化和技术化借助科学理性和技术理性的渗透性影响;3.法的内容为科技所丰富和充实;4.法的调整范围随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扩大;5.法的运作机制和技术受科学技术影响和制约;6.法律观念、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受科学技术的影响;7.法的良善与否的评价尺度与科学技术的尺度相关;8.法在应对科技带来的困惑、挑战和问题中校调、发展

2.

法律程序

•一、法律程序的概念、特征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基本特征:

•第一,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出要求的;

•第二,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

•第三,法律程序具有明显的形式性;

•第四,法律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程序法规范;

•第五,法律程序是实体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

•二、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

•第一,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者权力的重要机制,

•第二,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第三,法律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结论成立的前提。

•三、法律程序的意义:

•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

•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四、诉讼结构

•概念:诉讼结构是指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方式和关系,即诉讼主体行为的安排、组织和关系所构成的诉讼关系模式。

•特点:

•1.诉讼结构的主体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方;

•2.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权利和义务

•3.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两个环节;

•4.诉讼结构体现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如何理解“权利本位论”? (论述)

•(一)所谓权利本位指的是这样一些法律特征: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分配上被任意加重;

•第二,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第四,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归定的,而确定这种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給以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也就是说,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同时,与“义务本位论”相比, “权利本位论”还具有以下特点:

•1.与义务相比,权利在法的范畴中属于根本的地位,更准确地反映了法的主体性和价值理性;

•2. “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

•3. “权利本位论”的道德基础在于承担和履行义务必须以享有权利为前提和条件;

•4. “权利本位论”的经济依据在于权利本位的精神和制度源于商品交换的本质和规律,是经济生活中利益机制的必然结果。

•(三)当然,必须指出, “权利本位”不是“唯权利论”,权利本位说并没有割裂权利和义务的联系,而恰恰是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互为参照系为前提的。

•一、基本概念:

1.法,法的渊源、形式,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

2.法律规则(授权性/义务性/构成性/指导性规则),法律原则

3.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4.权利、义务(对世权、对/第一性、第二性权利)

5.法律责任,

6.法律体系(法律部门),

7.法系(法系英美法系),

8.法律继承、移植,法的实效、实现,

9.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10.法的作用,法的价值,

11.法治、法治国家,

•二、分类:

 法,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行为,法律解释

•三、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的要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四、本质、特征:

 法的本质、特征;2.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4.法律规范的概念、特征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6.法的创制的特征

 执法的特征;8.法的适用的特征;9.法律行为的特征

•五、区别:

 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法与道德的区别(联系)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与的区别

•六、原则:

 归责原则;2.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监督的原则;4.执法、立法、法律解释的原则

•七、体系:

 执法体系; 2.法律监督体系;3.立法体系;

 司法体系; 5.法的形式; 法律部门

 八、作用:

•1.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2.法与科学技术的相互作用

•3.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法律程序的意义

•4.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保障作用

•5.法对利益、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作用

•九、法治与法治国家:涵义;法治的基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要求;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社会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

•十、权利与义务:涵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理解“权利本位论”

文档

专升本法理学考点分布以及考点归纳(纯干货)

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三编法的起源与发展•第四编法的运行•第五编法的价值•第五编法与社会第一编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二、法的渊源、形式•三、法的效力、法的分类•四、法的要素•五、法律体系•六、法律行为•七、法律关系•八、法律责任••一、法的概念、特征、本质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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