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分红 类型 | 国内自然 人股东 | 国内法 人股东 | 国外自然人股东 | 国外法 人股东 | 备注 |
| 1 | 分配利润 | ①20%个人所得税; ②根据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确认所得 | 除非是持有上市公司12个月以内的股票而产生的股息红利,否则免税。 | 免税 | 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但是服从双边税收协定(国税函[2008]112号文件)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为准。国税函[1997]656号、国税函[2010]79号。 |
| 2 |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 国税函[1998]333号,视同未分配利润分红缴税。 | 除非是持有上市公司12个月以内的股票,否则免税。 | 免税。 | ①缴纳预提所得税。 ②由于外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不需要办理售付汇证明,税务无法事前监管,因此属于税务稽查重点核查项目。 | 1、无论股东取得的收入是否实际纳税,转股后均增加股东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 2、所以企业转让股权的时候,如果是法人股东可以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先转增资本。 |
| 3 |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转增资本 | 国税函[1997]198号,不缴税 | 国税函[2010]79号,不缴税。 | 不属于征税范 围 | 不属于征税范围 |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实际上是投资者取得股权成本(包括实收资本部分和资本公积部分)内部结构的划转,都属于股东原始出资,因此既不作视同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增加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 |
| 4 |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 ①国税函[1999]2号规定要缴税; ②浙地税函[2006]82号文件规定,将自己资产评估后转增资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实际上,将自己的资产评估后转增资本,在会计或工商上都是不可以的,但是目前市场上普遍存在。 | 法无明文,但是认为应比照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税收待遇。 | 免税。 | 法无明文,但是认为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 资本公积的来源有:1、资本溢价;2、未实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接受捐赠所得;3、企业将资产自行评估转入资本公积等。除了资本溢价属亍股东原始投资的一部分,企业部分均为被投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成果,其权益属亍全体股东,转增资本时,视同分红,同时增加股东持有投资的计税基础。 |
备注:
(一)股息红利的分配总体分为两大类。第一未分配利润分红,第二转股。包括未分配利润转股(盈余公积)转股、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股)、其他资本公积转股,共三种情形。
其中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两种情形视同分红,即将该项业务分解为两部分:①可以认为相当亍现将股息红利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应该确认投资收益,是否纳税要根据不同投资主体不同的税收待遇而定;②投资者将取得的股息红利资金增加投资,从而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股东投入资金形态的变化,不应当视同分红,既不确认股息红利所得,也不增加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股息、红利分配的主体为四类:①国内法人股东;②国内自然人股东;③国外法人股东;④国外自然人股东。
四种股东的税收待遇不同,其中国内法人股东和国外自然人股东免税(持有不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例外);而国内自然人股东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法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者按照税收协定使用股息红利税率)。
(三)基于持有股权与转让股权目的不同而采取的持股架构策略。
①外国股东投资时,如果以持有股权分红为目的,则尽量自然人身仹投资,分红时享受免税待遇;如果作为财务投资者(如:风险投资)尽量以法人身份投资,转让股权的时候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而不用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20%个人所得税。
②境外法人控股时,为了减少股息红利预提税税负,尽量要在协定税率比较低的国家(地区)建立中间控股公司,例如的协定税率为5%,且不对分红征收预提所得税(郭台铭大动架构意在避税),但是这种做法会受到国税发[2009]81号文件、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的,导管公司不属于实际收益人的范畴。
③外国股东如果继续扩大在中国的投资,需要增资扩股,则尽量要对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企业间接控股,即采取:“境外公司——境内控股公司——目标公司”架构,以免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时候缴纳预提所得税。
④ 境内投资如果为了持有股权分红为目的,尽量采取间接投资模式,即:“自然人——控股公司——目标公司“这样的股权架构,目标公司分红或转增资本时,分解为分配到了控股公司,而一般情况下,控股公司为自然人的一人有限责仸公司或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仸公司,没有必要将红利再次分配到自然人名下”。如果持有股权是为了转让获利,则尽量以自然人直接持股模式迚行处理。
⑤由直接控股模式转变为间接控股模式的方式是利用股权可以作为资产投资的特性来迚行税务处理。例如:某外资企业100%持有境内外资企业股仹,该外资企业欲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就应该运用59号文件第7条第2款的规定,首先在境内建立一家国外企业直接控股的外资企业,然后将目标企业股权作为投资到这家境内控股企业,符合59号文件中的股权收贩定义,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由直接控股模式到间接控股模式的转变;
再比如,境内自然人直接持有M公司股仹,M公司欲分红,该自然人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缴税,可以由该自然人将持有的股权投资到新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自然人股东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行为,暂时对资产的评估增值丌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由直接控股模式转变为间接控股模式。
⑥为转让股权设立公司,还可以考虑在低税率地区设立控股公司,从而减少股权转让所得的税负,例如:在和设立控股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