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QKFB/HSE-GD–7–2013
文档密级:[ ]公开 [√ ]受控 [ ]秘密
发布部门:质量安全环保科
变更记录
| 日期 | 版本 | 变更说明 | 作者 | 审核 | 批准 |
| 2011-7-1 | A/0 | 初始版本 | 花金明 | 花金明 | 刘坪东 |
| 2013-7-16 | A/1 | 内容修订 | 凌明立 | 凌明立 | 刘坪东 |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开发部。
2 引用标准
塔里木油田公司《安全工作许可证管理标准》
塔里木油田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标准》
塔里木油田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标准》
塔里木油田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标准》
塔里木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塔里木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塔里木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标准》
塔里木油田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塔里木油田公司《上锁、挂签、测试安全管理标准》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并对各项高危作业提供服务支持。
3.2 各作业区负责组织属地内高危作业的审批和实施,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对高危作业安全施工负责。
3.3 其他属地区域的高危作业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实施,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对高危作业安全施工负责。
3.4 高危作业的各项记录由审批单位(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按油田公司相关高危作业标准执行。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质量安全环保科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单位高危作业管理情况,对违反高危作业管理规定的单位严格考核。
4.2 各项高危作业必须办理《安全工作许可证》和相应高危作业许可证。
4.3 《安全工作许可证》和相应高危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人必须是站队安全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审批人负责组织审核会议,组织危害识别,至少进行书面工作安全分析,必须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后签字批准。当作业环境及风险未发生变化时,《安全工作许可证》协议工作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
4.4 不符合《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标准》中动火条件的,必须提高审批权限,由作业区安全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审批。
4.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受限空间气体检测,检测或取样人员应经过培训评估合格;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采用间断性监测方式的间隔时间应不超过30分钟。
4.6 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再次作业或进入之前必须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当作业环境风险(危害因素)可能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估风险、制定和审批作业计划(方案)。
4.7 5米及以上高处作业,由作业区领导现场检查落实安全防控措施,签字批准后方可作业,其它属地由属地分管领导审批。
4.8 国家法定节日内一般不进行高危作业,确需进行高危作业的必须升级审批。
4.9 承包商及相关方进行高危作业时,必须是承包商或相关方负责该项目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申请办理高危作业许可证。
4.10 现场监护人员必须是取得高危作业监护资质的人员或负责生产的管理干部。
4.11 各作业区必须每月检查属地内承包商高危作业管理现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4.12 各单位应建立高危作业动态管理台账,每月定期检查、统计、分析高危作业情况、存在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
5 记录
安全许可证、高危作业许可证及连带记录、会议审核记录、高危作业动态管理台账。
6 检查与考核
6.1 未办理《安全许可证》和相应高危作业许可证组织实施高危作业的,或高危作业许可证及相关记录作假的,参照发生一起B级生产事故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批准人未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就审批作业许可证的,参照发生一起C级生产事故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责任单位月度QHSE考核分,重复发生的加倍考核。
6.3.1 高危作业未按要求编写工作方案或计划的扣5分/次;
6.3.2 高危作业许可证未及时关闭的扣2分/次;
6.3.3 高危作业相应记录信息填写不真实的扣5分/次;
6.3.4 高危作业许可证及相关连带资料不全或丢失的扣5分/次;
6.3.5 高危作业许可证填写发生涂改的扣3分/次;
6.3.6 未按本规定要求执行升级审批的扣3分/次;
6.3.7 高危作业监护人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次;
6.3.8 开展高危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未按要求检查、分析的2分/次。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