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一)
一、基本药物指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物,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本实施办法中所指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
二、组织领导及责任
一医院成立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领导小组,人员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
二职责及分工
1、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的引进、使用、评价及监管等各项制度;
2、医务科负责组织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
3、药剂科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基本药物的供应、处方专项点评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相关知识的资料收集;
三、基本药物的配备及引进
一医院优先配备基本药物,药品遴选专家在遴选本院基本药物目录时,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原则上,优先选择基本药物进入本院基本药
物目录,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达到国家及广西制定的基本药
物总品种的3096以上;
二新品种的引进: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国家基本药物等相关要求拟定需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品规目录,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然后按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厂家进行引进;
三现有品种的调整:我院现有基本药物品种予以保留,未中标的品规由药剂科参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结果确定中标厂家,报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
四药品采购人员合理制订药品采购计划,应适当增加基本药物的采购量,保持药库有充足的库存,尽可能防止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验收入库人员,对基本药物应优先验收,优先入库,优先发放;
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措施
一加强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药剂科收集国家及省增补基本药物R录、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相关材料,由医务科采用网上学习或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全院医师进行培训并考核;
二医院将基本药物使用金额的比例分解到每个临床科室,医院根据各临床专业科室的诊疗特点及我院基本药物的供应情况,设置各科室的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各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指标情况
见后附表;特殊情况下无法达到此比例的科室必须书面向医务科说明理由,经医务科论证后重新确定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
三严格落实贵重药品审批制度,通过医院网络系统控制医师贵重药品处方权限,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
五、监督管理
一医院每月对各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及统计分析,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不达标的临床科室,医疗质量考核科室评分中扣2分;同时将科室基本药物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依据,对使用较好的科室给予表彰;
二药剂科按规定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专项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医务部;医务部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公示,对使用不达标的科室主任进行告诫谈话和通报;
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长效机制,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情况与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年终评奖评优等工作挂钩,推动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 附 | :我院I | 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 | 使用指标: | |||||
| 科室 | 内二科 | 口腔科 | 五官科 | 妇产科 | 急诊科 | 内一科 | 外科 | 中医科 |
| 国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 占药品使用金额比例 | ≥50% | ≥5O% | ≥50% | ≥45% | ≥40% | ≥40% | ≥30% | ≥15% |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70%。在允许的范围内可增加规定数量有自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o
二、药房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对参保人员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使用。
三、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四、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进行经济处罚。由分管院长组织基本药物药事委员会和相关专家,按季度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
六、药剂科加强药事行政管理,要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务科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七、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八、医务科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
(-)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
(-)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十、医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
(-)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
(-)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医院关于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管理规定(三)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医院药品及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研究,院长办公会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药原则
1、为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人们群众用药,减轻医药费用,我院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原则。
2、我院对国家基本药物和重庆市补充基本药物的遴选、使用原则是:
①采购药品必须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和重庆市补充基本药物。
②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规数和使用金额占医院使用药品总品规数和使用金额的比例均应达到40%以上。
3、对于临床科室新申购药品,按照新药申购审批程序执行。若
是基本药物可以优先考虑。
4、加强临床药师工作,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
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重庆市补充基本药物。
5、各临床科室和门诊医师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重庆市补充基本药物,各临床科室和门诊医师使用基本药物的品规数和使用金额占各临床科室和门诊医师使用药品总品规数和使用金额的比例均应达到40%以上。
二、考核办法
1、信息科配合药剂科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每月从医院信息系统统计并通报各临床病区和门诊医师基本药物使用品规比和使用金额比。
2、对各临床病区和门诊医师实行季度考核,逐季度累计,全年拉通计算。
三、处罚措施
1、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情况列入各临床病区和门诊医师绩效考核范围,各临床病区和门诊医师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未达标者,每降低1%扣减各临床病区和门诊医师绩效500元人民币,全年达标后返还。
2、临床病区和门诊医师使用基本药物金额比例一个季度不达标者,在院月质评会上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二个季度不达标者,由分管院长对临床病区主任和门诊主任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个季度不达标者,对临床病区医师和门诊医师使用基本药物金额占比排名最后一名,暂停处方权各一个月;全年不达标者,临床病区和门诊医师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并取消该临床病区和门诊使用基本药物金额占比排名最后一名医师的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处方权一个月,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
①、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者;
②、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