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大家的责任心,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公司资产损失事故责任追究,结合公司实际,按照“谁犯错谁赔偿”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盛世立元公司及下辖的所有子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实习员工、正式员工、聘用制员工及各种临时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及分公司派驻各地、各市场的各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责任事故的追究范围
第四条 责任事故的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责任人责任
1、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产品失踪、公司货款无法追回的;
2、因未及时跟踪项目,造成公司投资、广告投放受损的;
3、因个人失误,在各类经营活动中上当、受骗,且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使公司陷入法律纠纷的;
4、因保管存放不当,造成公司财物被盗及发生火灾、水灾等重大安全事故者;
5、因个人失误,造成公司资产、印鉴、票据、重要文件丢失或损坏的;
6、因不按规定操作规程操作,造成公司设备、器材、车辆、工具等损坏的;
7、因工作失误,造成技术文件错误或处理错误,导致设备、器件、软件等不能使用的;
8、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误请购、购回物资无法退换且公司无使用价值的;
9、因主观原因,导致购入质次价高的物料,或不货比三家使公司支付的采购费、服务费远高于市场普遍行情的;
10、因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损害公司利益的;
11、不按规定程序工作且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
12、野蛮装卸或包装不当造成公司财物损坏的;
13、因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4、因没有及时反馈而导致工作进程严重受阻,或使领导严重误判情况的;
15、其他因本人未履行应尽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公司管理层成员或分管领导连带责任:
1、分管工作出现重大问题而未采取及时措施的;
2、分管部门负责事项发生重大问题而未发现或虽发现未采取及时措施的;
3、因疏于对下级的管理,使其发生较严重工作失误的;
4、公司董事长认定的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管理层成员连带责任:
1、部门出现重大问题,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2、对部门出现的较大问题未采取相应对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章 细则
第五条 在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公司要求及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在为公司服务期间私自销售其他公司产品或以其他形式谋取私利的;
(三)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四)应收账款未进行按时催收、回款,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而使公司货款造成损失的;
(五)因过失导致公司权利凭证灭失的;
(六)因责任人原因导致公司产品和服务出现质量问题致客户损失而导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六条 掌握公司商业秘密及技术产品信息的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规定的保密制度,擅自向他人透露上述信息,侵害公司权利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关责任人离开公司后出现上述情况的,仍然承担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公司财务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违规拆借资金的;
(四)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七)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
(八)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
(九)因过失导致公司权利凭证灭失的。
第 在公司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公司规定或要求订立合同或者采买未进行货比三家的;
(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而支付预付款项的;
(三)采购物品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四)采购物品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虚报、瞒报采购价格的;
(六)因过失导致公司权利凭证灭失的。
第九条 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履行规定的项目投资及广告投放、促销方案的决策程序的;
(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三)未履行规定程序超预算投资的;
(四)对项目未进行有效跟踪和监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十条 对公司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车辆、原材料、产成品、软件等实物资产使用不当、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受商业贿赂的,未及时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履行法律规定义务而受行政处罚的,未及时履行职责导致公司生产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事故责任追究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
(三)研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
(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1、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公司组织行政部调查核实,也可由公司授权相关人员组成调查小组直接调查核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2、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总裁审批。
3、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决定做出罚款通知书,由责任人凭罚款通知书限期到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交款。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查。
第十六条 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况及金额。
第五章 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
第十七条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间接责任是指部门主管、分管领导以及重要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各自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 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赔偿是指责任人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视过失或故意、情节轻重等按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责任人赔偿及处罚比例 :
| 损失总金额:RMB | 赔偿比例 | 处罚比例 | 责任认定及事件简述 |
| 2000元以内 | 100% | ||
| 2000~5000元 | 70% | ||
| 5000元以上 | 50% |
直接责任人违规造成的错误,其上司无法监控的,按本部门承担的损失比例金额作如下处置:
| 损失总金额:RMB | 直接责任人 | 第一上司 | 第二上司 |
| 2000元以内 | 90% | 10% | |
| 2000~5000元 | 70% | 20% | 10% |
| 5000元以上 | 50% | 25% | 15% |
| 损失总金额:RMB | 直接责任人 | 第一上司 | 第二上司 |
| 2000元以内 | 70% | 25% | 5% |
| 2000~5000元 | 60% | 30% | 10% |
| 5000元以上 | 50% | 30% | 20% |
(二)责任人当月所受的处罚总金额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的40%为限;当月的30%工资不足赔偿全额时,则分月扣除,直至赔偿完为止;
(三)凡主观故意或个人恶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理
(一)经济处罚是指扣发工资、绩效薪金(奖金)。
(二)行政处理是指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述职、岗位调整、通报批评、降级(职)、责令辞职、解聘、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造成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包括经济损失的赔偿比例不在上述第十规定之列,具体赔偿数额及比例由德远投资公司董事长、总裁判赔:
(一)情节恶劣或者多次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发生资产损失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实施补救措施不力,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或明知并可预见将会发生资产损失,而不采取及时措施,任由资产损失发生的;
(三)干扰、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人员调查工作的;
(四)对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漏报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资产损失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制定攻守同盟或者威胁、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并及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检举或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责任人有上列情形的,可以降低赔偿比例进行赔偿;责任人有第一款“积极挽回损失的”情形的,可以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除按照本办法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相抵触的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凡涉及责任事故处理及赔偿问题,均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盛世立元商贸有限公司 董事长 签发:_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