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根据本人情况准备相应的支取材料。初次支取后,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一般由人事部存档保管,员工如需使用可以和上述联系人联系。
1 购房首次支取 1
1.1 以本人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支取 1
1.2 以配偶或共有人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支取 2
2 再次支取 3
3 约定提取 4
3.1 办理材料 4
3.2 办理流程 4
3.3 约定提取的终止 5
4 变更支取记录单 5
5 变更用于支取的银行账号 5
附: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使用的银行卡 6
1购房首次支取
如需要办理约定提取,请同时提供约定提取所需的材料。
1.1以本人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支取
(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中都有您的名字且您的名字在第一位)
1.1.1支取材料:
1.1.1.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正式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预售房要求备案),购房;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
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
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和单位签署的购房协议,购房收据。
(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均要提供)
1.1.1.2如果以贷款形式购房的,要求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抵押给银行,须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以及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1.1.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1.1.1.4银行卡复印件。如办理约定提取则必须选择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做为提取账户。(复印件号码要清晰可见,请参看本文档最后一页的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使用的银行卡”)。
1.1.1.5填写好的《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见OA附件)
重点提示
所有材料请用A4纸复印或打印。复印件要清晰。贷款合同复印件必须包含贷款年限和金额。
1.1.2支取间隔时间:
贷款合同是在2006年4月1日以前签订的,提供贷款合同由管理中心备案(盖章)后,可以办理按季度支取;贷款合同是在2006年4月1日以后签订的,只有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等性住房的职工(包括商贷和公积金贷款),仍在还款期内,提供贷款合同由管理中心备案(盖章)后,可办理按季度支取;贷款购买非经济适用房、一次性付款购房者、贷款已还清,或未做过贷款备案的情况,两次支取间隔需一年以上。
1.1.3支取额度: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对于未婚员工来讲,累计支取的额度应为房屋总支出,一般为购房合同中“房价款”的金额。对于已婚员工来讲,夫妻双方共用同一套房产办理支取,双方累计支取限额相加不得超过房屋总支出。(即:如果房价总款为50万,一方配偶的累计支取额度为20万,另一方配偶的累计支取额度为30万)
1.2以配偶或共有人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支取
(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中都是您爱人的名字或者您的名字在第二位)
1.2.1支取材料:
1.2.1.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正式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预售房要求备案),购房;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
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
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和单位签署的购房协议,购房收据。
(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均要提供)
1.2.1.2如果以贷款形式购房的,要求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抵押给银行,须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以及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2.1.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提供任意一方的即可。共有产权可以不提供)。
1.2.1.4主购房人的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要求记录单上的总房价款同合同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上一致,可累计支取公积金限额一定要小于总房价款,记录单上要有管理中心盖章。)如果主购房人从未建立过公积金,要求单位或存档单位提供其从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见OA附件)
1.2.1.5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1.2.1.6银行卡复印件。如办理约定提取则必须选择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做为提取账户。(复印件号码要清晰可见,请参看本文档最后一页的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使用的银行卡”)。
1.2.1.7填写好的《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见OA附件)
重点提示:
所有材料请提供复印件,用A4纸复印。复印件要清晰。贷款合同复印件必须包含贷款年限和金额。
以配偶名义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限额=房价款-配偶支取限额
以共有人名义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限额=房价款×共有份额;如果没有具体的共有份额,支取限额=房价款-主购房人支取限额
1.2.2支取间隔时间:
贷款合同是在2006年4月1日以前签订的,提供贷款合同由管理中心备案(盖章)后,可以办理按季度支取;贷款合同是在2006年4月1日以后签订的,只有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等性住房的职工(包括商贷和公积金贷款),仍在还款期内,提供贷款合同由管理中心备案(盖章)后,可办理按季度支取;贷款购买非经济适用房、一次性付款购房者、贷款已还清,或未做过贷款备案的情况,两次支取间隔需一年以上。
1.2.3支取额度: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对于未婚员工来讲,累计支取的额度应为房屋总支出,一般为购房合同中“房价款”的金额。对于已婚员工来讲,夫妻双方共用同一套房产办理支取,双方累计支取限额相加不得超过房屋总支出。(即:如果房价总款为50万,一方配偶的累计支取额度为20万,另一方配偶的累计支取额度为30万)
以配偶名义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限额=房价款-配偶支取限额。
以共有人名义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限额=房价款×共有份额;如果没有具体的共有份额,支取限额=房价款-主购房人支取限额。
2再次支取
(请先确定是否满足支取间隔时间)
2.1支取材料:
2.1.1以前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记录单原件(要求总房价款和可累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不能为空,并且有市管分中心盖章才可生效)。
2.1.2该房屋的贷款合同(本人名),办理时间和上次支取时间要间隔3个月。如没有贷款,或2006年4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的,按一年支取一次。
2.1.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示:对于不能提供支取记录单或提供非市管理中心(如国管分中心或铁路分中心等)办理的支取记录单的员工可以按照首次支取重新办理。
2.2支取间隔时间:
贷款合同是在2006年4月1日以前签订的,提供贷款合同由管理中心备案(盖章)后,可以办理按季度支取;贷款合同是在2006年4月1日以后签订的,只有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等性住房的职工(包括商贷和公积金贷款),仍在还款期内,提供贷款合同由管理中心备案(盖章)后,可办理按季度支取;贷款购买非经济适用房、一次性付款购房者、贷款已还清,或未做过贷款备案的情况,两次支取间隔需一年以上。
2.3变更支取账号
如果再次支取时需要变更支取账号,请提供:
2.3.1《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原件(见OA附件)
2.3.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2.3.3新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1张
2.4变更支取记录单上的支取限额和个人信息
如需变更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上的相关信息,请提供:
2.4.1《提取记录单变更申请书》原件(见OA附件)
2.4.2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
2.4.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3约定提取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3.1办理材料
如果没有办理过支取手续,须同时提交支取材料以办理支取。
3.1.1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
3.1.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3.1.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请到人事部领取)
3.2办理流程
3.2.1员工提交材料给人事部
3.2.2人事部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约定提取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系统根据支取间隔自动计算出的首次约定提取日做为首次划款的日期。
首次支取并同时办理约定提取,办理次日为首次约定提取日;
已满足再次支取间隔而办理约定提取,办理次日为首次约定提取日;
未满足再次支取间隔而办理约定提取,系统根据支取间隔自动计算出首次约定提取日。
例如,人事部于2009年6月7日为某员工办理了初次支取业务,支取间隔为3个月。员工于2009年7月5日又委托人事部办理约定提取手续。人事部将于2009年8月初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约定提取登记,由于登记当时未达到再次支取的时限,所以系统计算出的首次约定提取日期为2009年9月7日。(目前支取间隔为1年的支取业务不受此。)
3.2.3公积金中心根据约定提取日和约定周期将员工个人账户内的余额(保留10元)划转到联名卡内。到账时间为依据约定提取周期计算出的约定提取日(遇节假日顺延)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3.3约定提取的终止
3.3.1下列情况,约定提取将自动终止:
(1)管理中心划款失败;
(2)累计提取额达到可提取限额;
(3)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
(4)用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时,管理中心将暂停约定提取划款,待下一个约定提取划款日再次进行划款,连续三次划款失败的,终止约定提取登记。
3.3.2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经办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约定提取终止。须提交《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
约定提取终止后,须重新办理约定提取申请才能继续按约定提取公积金。
4变更支取记录单
4.1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
4.2《提取记录单变更申请书》原件
4.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4.4如需变更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上的相关信息,请填写《提取记录单变更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5变更用于支取的银行账号
5.1《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原件
5.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5.3新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1张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24日
附: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使用的银行卡(2011年3月16日更新)
(可使用的银行卡可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临时调整,以支取时规定为准)。
应为本人姓名,招商,民生,光大,福建兴业,可以是外地的,其他必须是北京开户的。
| 序号 | 银行代码 | 银行类别 | 储蓄类型(卡或折) | 可以受理的业务范围 | 使用区域 |
| 1 | 10 | 招商银行 | “一卡通”、“联名卡” | 所有12位卡;以“410062”、“468203”、“512425”、“524011”、“622580”、“622588”、“622608”、“622609”、“955550”、“690755”、“621286”开头的16位卡。 | 全国所有招行“一卡通”异地代发不收手续费, 异地支取收手续费 |
| 2 | 21 | 北京银行 | “京卡”、“活期存折” | 以“602969、621030、421317、422160、422161”开头的16位借记卡、13位结算账户活期存折。 | 北京地区 |
| 3 | 05 | 交通银行 | “公积金联名卡”、“太平洋卡” | 以“601428”、“405512”、“622258091”开头的17位借记卡;以“622260”开头的19位借记卡及公积金联名卡。 | 同城跨行每月头2笔免手续费 |
| 4 | 03 | 农业银行 | “金穗借记卡” | 以“95599”、“6228**001”开头的19位借记卡。 | 北京地区 |
| 5 | 12 | 福建兴业银行 | “兴业卡”、“活期存折” | 以“966666”、“622908”、“622909”开头的18位卡、活期储蓄存折账号为18位,应具备结算功能。 | 全国范围内开立的“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异地代 发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收手续费 |
| 6 | 11 | 民生银行 | “民生卡” | 以“415599”、“421393”、“421865”、“427570”、“427571”、“472067”、“472068”、“488888”“622616”、“622617”、“622618”、“622620”、“622622”开头的16位借记卡。 | 全国范围内开立的“民生卡”异地代发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收手续费 |
| 7 | 07 | 华夏银行 | “华夏卡” | 以“4315”、“62263001”、“62263101”、“62263201”、“622633”开头的16位卡。 | 北京地区 |
| 8 | 22 | 深圳发展银行 | “发展卡” | 以“998800”、“622538”、“412963”开头的16位卡。 | 全国范围内开立的“发展卡”异地代发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收手续费 |
| 9 | 08 | 光大银行 | “阳光卡” | 以“3033”、“9003”、“6226”开头的16位借记卡。 | 全国范围内开立的“阳光卡”异地代发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收手续费 |
| 10 | 20 | 邮政储蓄 | “邮政储蓄活期存折” | 以“6010”开头的18-19位的结算账户活期存折。 | 北京地区 |
| 11 | 02 | 工商银行 | “公积金联名卡”、“牡丹信用卡”、“活期存折”“牡丹灵通卡” | 以“53098010”开头的16位VISA信用卡、以“45806010”开头的16位Mastercavd信用卡、以“0200”开头的19位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以“622202”、“622203”开头的19位公积金联名卡;以955880、955881、955882、955888、622200、622202、622203、622208、621225、621226、621227、621288、620058开头,卡号第7-10位为0200的牡丹灵通卡。 | 北京地区 |
| 12 | 23 | 中信实业银行 | “中信卡”(卡带折) | 以“7”开头的19位存折账号。 | 北京地区 |
| 13 | 04 | 中国银行 | “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人民币信用卡” | 以“45635”开头的19位借记卡;以“5”、“6227”开头的16位信用卡。 | 北京地区 |
| 14 | 2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东方卡” | 以“984301”、“984303”、“622516”、“622517”、“622519”、“622520”、“622521”、“622522”、“62252306”开头的16位卡。 | 全国范围内开立的“东方卡”异地代发不收手续费、支取限2笔不收手续费 |
| 15 | 17 | 广东发展银行 | “理财通卡” | 以137开头的18位借记卡,以685800137开头的19位借记卡,以9111**37、“62256837”开头的19位借记卡(**为21至60)。 | 北京地区 |
| 16 | 01 | 建设银行 | “公积金联名卡”、“龙卡”、“活期存折” | 以“436742001”、“622700001”、“622280001”开头的19位借记卡;以“421349001”、“434061001”、“434062001”、“5210001”、“524094001”、“552245001”开头的16位借记卡,以“622280”、“622700”开头的19位公积金联名卡,以“110”开头的19位活期存折。 | 北京地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