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原则
a,针对设计院早期项目、现行项目应以项目负责人为主导,设计人员为执行主体,将项目服务、负责到底的原则;
b、针对综合所新安排项目应以综合所为平台,项目经理总牵头、项目负责人为主导,设计人员为执行主体,将项目服务、负责到底的原则。
2、细则
a,项目后期服务应与具体设计人员挂钩,谁设计谁负责,不应推托;
b、对于后期服务不配合、不服从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排的设计人员,交由其所在设计所进行协调、处理,并妥善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同时考虑后续项目是否安排。
c、将设计及后期服务奖金与实际参与的人员工作量挂钩,未尽责人员后期服务费用部分或全部费用扣除。
3、后期服务安排
设计后期服务具体人员安排详见下表:
| 项目 | 各专业现场服务 | ||||
| 图纸会审交底 | 建筑◎ | 结构◎ | 通风◎ | 给排水◎ | 电气◎ |
| 质监单位的人防交底 | 项目负责◎ | ||||
| 基础验槽或试桩 | 结构◎ | ||||
| 基础验收或钢筋验收 | 结构◎ | ||||
| 现场处理技术服务 | 需要技术服务的各专业 | ||||
| 中间结构验收 | 建筑★ | 结构◎ | 通风◎ | 给排水★ | 电气★ |
| 竣工预验收 | 建筑◎ | 结构◎ | 通风★ | 给排水★ | 电气◎ |
| 竣工验收 | 项目负责或建筑◎ | 结构◎ | 通风◎ | 给排水◎ | 电气★ |
| 消防部门参加的验收 | 建筑◎ | 结构★ | 通风★ | 给排水◎ | 电气★ |
| 人防主管部门参加的验收 | 项目负责◎ | ||||
②、各项设计服务首先应以遵从建设单位现场需要、设计院、项目负责人安排为原则;
③、针对重要、复杂的项目,如人防指挥所、人防自建工程、商业综合体等项目,原则上除上述仅需结构到场之外各阶段全专业均需到场;
④、针对必须到场的服务环节,在特殊情况(病假、单位另有安排)均需所长知悉情况下可选择校对、审核人员替代,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确认为无故不到者每次扣款300元人民币,以月考核的结果处理。
⑤、项目各阶段服务人员出勤记录和问题反馈由项目经理主导,项目负责人协助执行。
⑥、表中竣工初验指在质监站或人防办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委托我院检查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⑦、表中竣工验收指人防质检站参加的验收。
项目后期服务出行人员登记及问题反馈
| 项目名称 | 服务阶段 | ||||
| 建筑 | 给排水 | 电气 | |||
| 结构 | 暖通 | ||||
| 无故缺席人员 | |||||
| 现场 问题 反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