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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公运客[2005]13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19: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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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公运客[2005]13号)

安徽省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2005年10月14日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公运客[2005]13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客运管理,规范对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监督、考评,促进经营者自律,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班线客运车辆、汽车客运站及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对班线客车、汽车客运站和客运企业一年内的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不影响对经营者具体违章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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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徽省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2005年10月14日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公运客[2005]13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客运管理,规范对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监督、考评,促进经营者自律,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班线客运车辆、汽车客运站及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对班线客车、汽车客运站和客运企业一年内的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不影响对经营者具体违章行为的
安徽省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2005年10月14日   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公运客[2005]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客运管理,规范对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监督、考评,促进经营者自律,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班线客运车辆、汽车客运站及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对班线客车、汽车客运站和客运企业一年内的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不影响对经营者具体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成立考核机构,负责考核工作。考核程序:先考核班线客车、汽车客运站,再考核客运企业;没有自有汽车客运站的企业,考核时对汽车客运站不作要求。

第五条  考核机构可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数应是5人及以上的单数。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客运管理、车辆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员;

(二)企业代表;

(三)中介机构人员;

(四)社会义务监督员;

(五)客运企业招投标专家库专家。

第六条  班线客车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核。

第七条  一级汽车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核;二级汽车客运站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核。

第  二级及以上客运企业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核,三级道路客运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级以下道路客运企业由所在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核。

第三章  考核档次和标准

第九条  考核档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班线客车、汽车客运站和客运企业分别进行考核(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十条  班线客车考核标准为:

(一)优秀

(1)未发生行车责任事故;

(2)无超载及其它损害旅客利益的行为;

(3)按考核记分标准总减分不高于10分。

(二)合格

(1)未发生本条(三)所列情形;

(2)按考核记分标准总减分不高于20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

(1)发生同责以上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2)超载50%以上;

(3)未按规定参加保险的;

(4)按考核记分标准总减分高于20分。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考核标准为:

    (一)优秀

(1)未发生本条(三)所列情形;

(2)无接纳未经批准的班线客车进站营运;

(3)按考核记分标准总减分不高于15分。

(二)合格

(1)未发生本条(三)所列情形;

(2)按考核记分标准总减分不高于40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

(1)站内发生人员伤亡站务责任事故;

(2)发生站内超载行为;

(3)接纳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

(4)严重损害经营者或旅客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

(5)按考核记分标准总减分高于40分。

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考核标准为:

    (一)优秀

(1)未发生本条(三)所列情形;

(2)未发生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3)未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造成的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4)考核中企业不合格车辆低于2%,无不合格车站;

(5)按考核记分标准总减分不高于15分。

(二)合格

(1)未发生本条(三)所列情形;

(2)按考核记分标准总减分不高于40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

(1)发生一起死亡十人以上(含十人)行车责任事故;

(2)发生主责以上(包括主责)特大行车事故2起及以上的;

(3)同责以上重特大行车事故发生率高于1.5次/百车;

(4)考核中企业不合格车辆高于5%或车站高于20%;

(5)按考核记分标准总减分高于40分。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营运客车考核不合格的,车辆停运7天,经营者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学习。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减部分经营年限。 

    第十四条  客运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降级:

(1)站内发生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2)严重侵害经营者或旅客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受理申报高一级别客运站级,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降级。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降级。

    第十六条  班线客运企业考核不合格的,一年内不予参加新增线路招投标,不予受理新增线路。

     第十七条  考核达到优秀档次的车辆、车站和客运企业,在评比、新增线路申请、车辆安排和站场投资等方面,予以优先;未达到合格档次的车辆、车站和客运企业,在本年度内,一律不得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各类先进、文明称号等。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  考核内容和统计资料的期限以当年一月至十二月为准,考核时间为次年的三月至六月。

第十九条  客运企业应按要求组织自查,准备相关的原始资料台帐和档案,并向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负责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考核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考核资料形成最终考核报告存档保存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加盖专用章,记录在企业《经营许可证》副本相应栏中。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班线客车、汽车客运站和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档案,随时掌握经营动态。

第二十三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帮助企业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取消其参与考核资格。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

班线客车考核记分标准(总分100分)

序号考  评  内  容

规定 分数

备注
1未随车携带营运证3
2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营运标志3
3营运线路牌、附卡超出有效期限4
4擅自脱班、晚点,延误发车时间4
5违反运价规定,擅自加价、压价5
6伪造、倒卖、转借、租让线路标志牌5
 7驾驶员未取得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5
8班车未进站营运,在站外私自组客或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5
9未按核定的线路、站点、班次从事营运5
10超载(50%以下)

5
11强行招揽旅客5
12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以及途中甩客的5
13营运车辆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5
 14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5
15发生辱骂、殴打旅客的服务质量事件6
16未按期缴纳交通规费6
17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停止客运经营的6
 18擅自改装车辆

6
19无有效营运证6
20拒不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6
注:在考核期限内,多次发生同一违章行为的,该项记分为违章次数乘以该项分值,但单项总的

记分不超过20分。

附件二:

汽车客运站考核记分标准(总分100分)

序号内    容

分值备注
1客运站卫生状况差3
2站内秩序混乱,人流、车流、货物流不合理3
3客运站服务设施改变用途,站前广场摆摊设点,候车区内有流动商贩4
4不在醒目位置悬挂站名、站级标志牌等标志4
5不与承运人签订进站协议4
6客运站不按规定及时结算运费4
7客运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台帐4
8强制进站车辆接受修理、清洗等有偿服务5
9车站辖区内发生喊客、揽客5
10没有公布班次、线路、车型、车辆牌号5
11没有公布客运站投诉电话5
12没有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5
13发生拉客、抢客或发生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5
14客运站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服务质量差5
15有旅客和车辆经营者投诉,查实的6
16不按规定向运管部门提供管理信息和进站经营者及车辆、从业人员情况

6
17未按规定价格收费6
18不服从运管部门对车辆的进站安排7
19未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7
20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7
注:在考核期限内,多次发生同一违章行为的,该项记分为违章次数乘以该项分值,但单项总的记分不超过20分。

附件三:

客运企业考核记分标准(100分)

序号项    目

分值备    注

1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5未建立扣分,建立但不完善酌情扣分
2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6缺一项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

3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档案5未建立扣分,建立但不完善酌情扣分
4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5检查培训记录
5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 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及二级维护记录等

5未建立扣分,建立但不完善酌情扣分
6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齐全有效5
7车辆二级维护率100%

5
8同责以上重特大行车事故发生率高于1次/百车,人员死亡率高于1.5人/百车

6有一项超标扣3分

9企业安全评定等级低于C级

5
10违章经营率超过5%

6
11未设立投诉信访、经济纠纷协调、违章处理机构未能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4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12对运管机构转来的投诉举报认真调查,及时反馈5
13班车正班率达到99.9%、班车正点率达到98%、售票差错率低于0.5%

6一项未达标扣2分

14发生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5
15不服从调度,不认真执行和上级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6
16企业所属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经营者每有一次参加不利于行业稳定的事件5每一次扣5分 

17未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5
18交通规费缴费率低于100%

4
19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4
20未能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标识3
注:1、违章经营率=违章客车数/企业营运客车总数;

    2、在考核期限内,多次发生同一违章行为的,该项记分为违章次数乘以该项分值,但单项总的记分不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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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公运客[2005]13号)

安徽省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2005年10月14日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公运客[2005]13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客运管理,规范对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监督、考评,促进经营者自律,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班线客运车辆、汽车客运站及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对班线客车、汽车客运站和客运企业一年内的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不影响对经营者具体违章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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