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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新)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19: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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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新)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申请人:王涛,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南陵县新世纪花园小区,身份证号:,是事故中死者王可松之子,申请事项:请求撤消南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重新认定并认定王可松无事故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5日,申请人收到南陵县交通大队作出的(以下简称“认定书”)。该份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父亲(王可松),2018年5月14日4时05分左右,在横过公路(G318线361KM+100M)时,被陈庚驾驶的皖B46343号重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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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申请人:王涛,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南陵县新世纪花园小区,身份证号:,是事故中死者王可松之子,申请事项:请求撤消南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重新认定并认定王可松无事故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5日,申请人收到南陵县交通大队作出的(以下简称“认定书”)。该份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父亲(王可松),2018年5月14日4时05分左右,在横过公路(G318线361KM+100M)时,被陈庚驾驶的皖B46343号重型自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

申请人:王涛,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南陵县新世纪花园小区,身份证号:,是事故中死者王可松之子,申请事项:请求撤消南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重新认定并认定王可松无事故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8年7月5日,申请人收到南陵县交通大队作出的(以下简称“认定书”)。该份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父亲(王可松),2018年5月14日4时05分左右,在横过公路(G318线361KM+100M)时,被陈庚驾驶的皖B46343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现申请人对该认定书不服,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1、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没有依据事实,考虑不全面。

1、交通事故的认定考虑双方通行的实际情况

申请人父亲当时在其行走方向红灯时停留在路边,绿灯时开始通行的,监控录像显示有明显停留状态,而货车驾驶员有明显恶意闯红灯行为,依据《安徽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第四条,应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货车超速一事毫不提及

根据交通部门设立的交通标志显示该路段限速60km/h,进入集镇区域应减速慢行,而事发时货车行驶速度在63km/h—67km/h之间,货车超速情节丝毫未提,也未在划分责任时予以考虑。

3、陈庚超速驾驶、不遵守信号灯通行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货车超速闯红灯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理应付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认定书》却忽视上述事实,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明显有误。

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及相关事故认定原则,本人父亲不应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结合相关事故认定原则:本人父亲未走人行横道的行为(挨着人行横道的边沿行走)在本起事故发生中未起丝毫作用,与事故的发生无任何直接因果关系,且其是依据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通行,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我父亲不应承担本起事故发生的任何责任,而《认定书》却忽视上述责任认定原则,认定死者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严重不符合事实。

综上所述,南陵县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明显违反责任认定规则,明显有误。因此,申请人恳求上级机关本着以人为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对本起事故责任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

芜湖市交通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3、相关鉴定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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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新)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申请人:王涛,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南陵县新世纪花园小区,身份证号:,是事故中死者王可松之子,申请事项:请求撤消南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重新认定并认定王可松无事故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5日,申请人收到南陵县交通大队作出的(以下简称“认定书”)。该份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父亲(王可松),2018年5月14日4时05分左右,在横过公路(G318线361KM+100M)时,被陈庚驾驶的皖B46343号重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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