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章处罚规定
为强化施工现场的管理,实现文明施工,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项目部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胸牌,违者不得入内。
第二条:凡项目部员工(包括外聘、分包单位和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一次罚款50元;不按要求系带的,处于50元罚款。
第三条:施工人员不准酒后作业,发现一人次处于100元的罚款,其施工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处于100元的罚款。酒后高空作业处于200元的罚款。
第四条:在施工现场发现穿高跟鞋或拖鞋者一次罚款50元。
第五条:施工现场不准带儿童进入施工作业区,发现一例处于50元的罚款。
第六条:现场施工不得赤膊上岗,发现一人次处于50元的罚款。
第七条:项目部所属架子队伍严禁使用童工,发现使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一人次处于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第:施工现场不得有嬉戏、打架、斗殴和进行违法违纪的行为,发现一人次,处于200元的罚款。在架子上嘻闹的处于200元的罚款。造成伤亡者,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另罚款10000-50000元。
第九条:严禁高空掷物,违者罚款200元(无论有无损失)。造成成品损坏、砸伤人员等事故者,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违者罚款50元。
第十一条:材料堆放场地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违者罚款200元/次。造成事故者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高空作业(≥2米)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扣。未佩戴安全带发现一人次处于100元的罚款,不按要求佩戴的发现一人次处于5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严禁乘坐吊篮(桶)上下基坑、竖井等,违者处于50元罚款/次,同时对机械操作人员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无故翻爬、脚手架的,发现一人次处于5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取暖,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十六条:特殊工种无证上岗,发现一人次除停止其工作外,本人处于100元的罚款,另处责任班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乙炔、氧气等危险物品存放不符合要求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十: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对违章作业者处100-300元罚款。
第十九条:对违章指挥者罚款500元,造成损失者视其损失大小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或举报违章作业或强令职工违章作业情况属实的,对于举报者奖励100-500元。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基坑施工、模板工程等施工时不按其规范、方案及技术交底施工,防护设施不到位,每处处施工负责人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损坏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造成安全事故隐患者处15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一锁”的,处施工负责人100元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施工现场电线路零乱、不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无盖,用铁丝、铜丝作保险丝,处施工负责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施工配电箱箱质不符合要求、箱无锁无防雨措施、箱中设施不全、配电不规范的处电工100元罚款,施工负责人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施工配电箱内闸刀无盖或无插头直接接电源的每处处施工负责人200元的罚款,箱内每少一组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施工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失灵的,发现一次处施工负责人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施工照明用电未设置专用回路的,处施工负责人200元罚款。
第二十:现场无施工用电档案或用档案不齐全,限期改正,并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如:电工维修记录)。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不进行日常保养,无保养记录、运行记录,处责任人100元罚款,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机械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或维修无记录、档案的,处责任人50元罚款,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不全,处责任人50元/次罚款
第三十一条:机电设备无接地或接零的一处处电工及施工负责人50元的罚款,接地或接零不符合要求的(如采用螺纹钢接地)每处处于2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私自乱动消防器材者罚款500元.
第三十三条:各施工班组使用材料堆放有序,保持现场清洁, 现场材料堆放超高、混乱者违者处材料员及施工负责人2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电焊机一、二项线防护不齐全、焊把线双线不到位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现场施工无技术交底,未执行分级交底的程序的或交底不及时、交底无针对性、签字手续不完善的现场技术负责200元/次、技术员100元/次罚款。
第三十六条:盗窃项目部财物或将财物送人情者,除追回财物外,对当事人处所盗财物折款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看守人员责任不强,造成财产损失的,视失物多少处于1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对当场抓获盗窃财物者或提供线索者,奖抓获者200元,奖提供线索者人民币50元。
第三十九条:施工时注意设备保护,对恶意造成施工设备损坏的处当事人两倍损坏价值的罚款。
第四十条:爆炸物品管理使用工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将追究管理人员及施工负责人责任。同时对施工队处以2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在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看守人员擅离岗位造成丢失、被盗的;
(三)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的;
(四)爆破器材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五)爆炸物品发生被盗、丢失、爆炸等问题不即使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
第四十一条:看守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当班时间饮酒,睡觉,漏岗,离岗,擅自委托他人顶岗,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处当事人100元/次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于以上违章行为人员的处罚,由项目部授权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开具罚款单交财务人员实施处罚和赔偿金追索,其他任何人只行使管理呈报权和举报权。
第四十三条:违章处罚程序:处罚金额由项目经理对违章事实进行确认,并按本条例明确处罚金额,签署《违章处罚通知单》交付有关部门予以实施。对于拒不执行的,报项目部负责人,由财务部门强制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0日起执行
附:违章处罚通知单样表
中国路桥思遵高速合同段
项目部经理部
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
违 章 处 罚 通 知 单
( 存 根 联 ) 编号:
违章部门
| 或人员 | 所 在 部 门 | ||||
| 时 间 | 地 点 | ||||
| 违章事实及处罚依据: | |||||
| 处罚金额(大写): | |||||
| 发出部门 | 执行部门 | ||||
| 被处罚部门或人员签章 | 时 间 | ||||
| 备注: | |||||
| 执行情况 | |||||
2、备注栏填写处罚款项的缴纳方式,如某年某月某日交到某部门或从工程承包款或工资中直接扣除等。
违 章 处 罚 通 知 单
( 处 罚 联 ) 编号:
违章部门
| 或人员 | 所 在 部 门 | ||||
| 时 间 | 地 点 | ||||
| 违章事实及处罚依据: | |||||
| 处罚金额(大写): | |||||
| 发出部门 | 执行部门 | ||||
| 被处罚部门或人员签章 | 时 间 | ||||
| 备注: | |||||
| 执行情况 | |||||
2、备注栏填写处罚款项的缴纳方式,如某年某月某日交到某部门或从工程承包款或工资中直接扣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