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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23: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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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1.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概况:2.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监理依据:2.1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2.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变更。2.4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71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0796-2001;《电子产品制造防静电系统测试方法》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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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1.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概况:2.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监理依据:2.1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2.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变更。2.4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71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0796-2001;《电子产品制造防静电系统测试方法》S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1.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概况:

2.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监理依据:

2.1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

2.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

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变更。

2.4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71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

《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0796-2001;

《电子产品制造防静电系统测试方法》SJ/T10694-2006;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T2887-2000;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 9361-1988;

《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T 30003-93;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设计与安装》09DX009(国标图集)。

北京市《建筑弱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883-2012

国家标准图集《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与施工图集》09X700(上)、(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3.监理范围及目标

3.1监理范围: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

3.2监理目标

按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对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进行控制,做好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力争使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达到合同目标。

4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质量控制

4.1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4.1.1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承包单位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其资质等级与本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规模相适应。并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持证上岗人员的岗位证书(包括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操作人员工种证书等)。

4.1.2施工方案审批。承包单位在开工前10天,应根据机房工程施工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写机房工程施工方案,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并经承包单位内部审核、批准后,报送监理审批。监理重点审查其施工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内容是否具针对性。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要求承包单位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有记录,并将《技术交底记录》报送监理备案。

4.2.3机房工程所用电气管材、线盒、线槽、线缆必须有国家认可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属于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认证证书。

4.1.4机房工程所用设备、机柜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符合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图纸的要求,经过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取得相检测报告。属于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认证证书。

4.1.5设备的型号、规格、外观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及合同要求。

4.1.6进口设备、材料,应提供中文(或附中文译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产地证明等文件,属于商检范围的还应提供商检证明。

4.1.7测试用仪器、仪表等标志应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4.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4.2.1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施工,不得随意改动设计或降低标准。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现图纸错、漏、碰或按图施工困难,要及时报告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商定处理意见并办理《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后方可继续施工。

4.2.2承包单位必须健全内部质量检查制度,必须坚持“三检”制度,并有“三检”记录,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4.2.3核查工程预检。对机房内明装设备等需做工程预检,承包单位填写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报监理核查。监理对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内容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复查。

4.2.4隐蔽工程项目,如机房内管路、盒、箱等,凡敷设在地板下、墙板内、吊顶内等部位的部分,应按照图纸、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承包单位经检查合格后必须办理隐检手续,向监理单位申报验收。经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

4.2.5监理经常对机房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问题可口头通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或签发《监理通知》,《监理通知》的内容承包单位应及时处理,并用《监理通知回复单》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4.2.6凡是需要监理核查、验收的工作,如材料、设备复验,核查工程预检,验收隐蔽工程,系统工程验收,承包单位必须在检验前24小时内以报验形式通知监理单位。施工核查、验收是施工阶段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必须到场并携带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检验工具。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或进场物资,承包单位应及时处理。不合格物资应清退出场,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单位必须整改,整改后经监理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2.7在室内堆放的材料、设备应注意不应超过楼板的荷载。

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质量控制重点内容

5.1设备安装的主要要求:

5.1.1机柜、机架、配电柜等设备不能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按设备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直接与地面固定,机柜、机架、配电柜等设备固定在底座上。底座高度应与活动地板高度相同。机柜、机架、配电柜等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如有抗震要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固定。

5.1.2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3 .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m;

4 .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5 .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在两个出口通道之间还应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m,局部可为0.8m。

5.1.3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应核对蓄电池重量,当蓄电池组重量超过楼板荷载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对含有腐蚀性物质的蓄电池,应采取防护措施,以免对人员或设备造成伤害。

5.2电缆桥架、线槽及管路的敷设要求:

电缆桥架、线槽及管路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及《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的规定。在活动地板下敷设时,电缆桥架或线槽底部不宜紧贴地面。

5.3电缆、电线的敷设要求:

电缆、电线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的规定。

5.4灯具的安装要求: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的规定。

5.5防雷、接地及等电位安装要求:

5.5.1防雷、接地及等电位安装应符合设计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的规定。

5.5.2电子信息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联结方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及机房等级和规模,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

5.5.3采用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时,主机房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网格,网格四周应设置等电位联结带,并通过等电位联结导体将等电位联结带就近与接地汇流排、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进行连接。每台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采用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联结导体就近与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

5.5.4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带或裸铜线,并应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构成边长为0.3~6m的矩形网格。

5.5.5等电位联结带、接地线和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下表要求:

名称材料最小截面积(mm2)

等电位联结带50
利用建筑内的钢筋做接地线50
单独设置的接地线25
等电位联结导体

(从等电位联结带至接地汇流排或其他等电位联结带;各接地汇流排之间)

16
等电位联结导体

(从机房内各金属装置至等电位带或接地汇流排;从机柜至等电位联结网格)

6
5.6静电防护要求:

5.6.1防静电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其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5×104~1.0×109Ω。

5.6.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及其他正常状态下不带电的金属物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5.6.3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5.7综合布线要求:

综合布线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的规定。

5.8监控与安全防范要求:

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规定。

5.9消防系统要求:

消防系统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等的规定。

5.10空调系统要求:

空调系统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5.11室内装饰装修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120的规定。

5.12电磁屏蔽要求:

电磁屏蔽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第12章的规定。

5.13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要求:

5.13.1机房内(开机时)温度、相对湿度应符合下表要求,且不得结露。

    

项目技术要求
A级B级C级
主机房温度23℃±1℃

18~28℃

主机房相对湿度40%~55%35%~75%
辅助区温度、相对湿度18~28℃、35%~75%

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池室温度15~25℃

5.13.2  A级和B级主机房的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μm的尘粒数应少于18000粒。

5.14噪声、电磁干扰及振动要求:

5.14.1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和辅助区,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时,在操作人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5dB(A)。

5.14.2当无线电干扰频率为0.15~1000MHz时,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应大于126 dB。

5.14.3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

5.14.4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500mm/s2。

5.15测试仪器、仪表及测点布置要求:

5.15.1测试仪器、仪表应通过国家认定的计量机构鉴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5.15.2温度测试仪表的分辨率应为0.5℃。面积不大于50m2,应对角线5点布置;每增加20~50 m2应增加3~5个测点;测点距地面应为0.8m,距墙不应小于1m。

5.15.3相对湿度测试仪表的分别率应为3%。测点布置要求同5.15.2。

5.15.4空气含尘浓度测试仪器应为尘埃粒子计数器,流量在0.1ctm时,分辨率应为1粒。测点布置要求同5.15.2。

5.15.5照度测试仪器应为照度计,量程在20/200/2000lx时,分辨率应为1lx。按2~4m的间距布置测点;距墙应为1m,距地面应为0.8m。

5.15.6噪声测试仪器应为声级计,量程在30~130dB时,分辨率应为0.1dB。测点布置在主要操作人员的位置上距地面1.2~1.5m。

5.15.7接地电阻测试仪表应为接地电阻测试仪,量程在0.001~100Ω时,精度应为±2%。

5.15.8电压测试仪表的精度应为±0.1V。

5.15.9频率测试仪表的精度应为±0.15Hz。

5.15.10波形畸变率测试使用失真度测量仪,精度为±3%~±5%。

5.15.11风量测试仪器应为风速仪,量程在0~30m/s时,精度应为±0.3%。

5.15.12正压测试仪表应为微压计,量程在0~1kPa时,精度应为±5%。

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

6.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由建设单位主持,并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

6.2测试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71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建筑弱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883-2012等的规定。

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竣工验收

7.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各项施工内容均已完成,并分别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7.2施工单位应提交需审核的竣工资料。

7.3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

7.4参加验收的单位应对各种记录、资料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进行检查,并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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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1.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概况:2.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监理依据:2.1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2.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变更。2.4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71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0796-2001;《电子产品制造防静电系统测试方法》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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