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和城市线网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包括乘客满意度评价、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和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基准分值1000分。其中,乘客满意度评价分值300分,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分值300分,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分值400分。
第三条 线路服务质量评价得分为该线路乘客满意度评价、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和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得分之和,再视情核减扣分。计算方法见公式(1)。
i i i i i SQ SP SS SI R =++-
(1)
式中:i =1、2、3...I , I 为城市所辖线路总数;
i SQ —第i 条线路服务质量评价得分;
i SP —第i 条线路乘客满意度评价得分; i SS —第i 条线路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得分; i SI —第i 条线路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得分;
i R —第i 条线路服务质量评价核减扣分。出现以下情形的(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应进行核减扣分:
(一)发生5分钟以上(含)15分钟以下延误事件的,每起减5分; (二)发生15分钟以上(含)30分钟以下延误事件的,每起减10分; (三)连续中断行车(指线路中有2个及以上车站或区间发生行车中断)30分钟以上(含)2小时以下的,每起减20分;
(四)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每起减50分;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运营突发事件的,该线路当年服务质量评价得分记为零分。注:运营突发事件等级判定标准按照《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
〔2015〕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评价得分,以其所辖线路的服务质量评价得分按各线路客运量加权平均后,根据运营单位工作表现情况加减分,再按所辖线路规
H
式中:——有效乘客投诉回复率;
N
——已经回复的有效乘客投诉次数,指接到有效乘客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的投诉次9
数,单位为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