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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12:51:51
文档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内部发行)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1994北京前言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颁标准,发布试行。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本建设标准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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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内部发行)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1994北京前言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颁标准,发布试行。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本建设标准时能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试    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

北  京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内部发行)

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

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

1994  北京

前     言

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颁标准,发布试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由编制组编写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一并予以印发,供使用时参考。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编 制 说 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司(1992)20号文件的精神,委托上海市教育局组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国家教委领导下组织编制的。编制组遵照党的有关方针,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教委制定的盲、聋、弱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有关的建筑法规为依据。通过对全国有关省市盲、聋、弱智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及教师对校舍建设的要求和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整理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教委广泛征求意见。在汇总了各省、市、自治区教委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和基础教育司联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专家审定会,通过专家们的认真审查后原则通过。会后,编制组又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国家教委批准。

本标准将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盲、聋、弱智学校带共性的一些条文,归纳在总则中。另外再按盲、聋、弱智三类学校分别编制建设标准,使各使用单位在执行中便于操作。三类学校的建设标准均分成四章即:学校选址与规划、校园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需要修改和补充的,请将书面意见函寄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技术处或上海市教育局《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上海市陕西北路500号。邮编:2000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教育局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篇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

第二篇  盲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三篇  聋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四篇   弱智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  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校舍建筑标准

 

 第 一 篇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儿童和少年身心发展的特殊规律,创造一个适合他们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校园环境。特制定的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水平出发,充分考虑残疾儿童 和少年学习、活动、生活对室内外环境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用地和用房,逐步完善校舍和校园环境的原则而制定。

第三条  本标准根据国家教委规定的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学制、班级名额、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其他有关文件,并参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盲校、聋校、弱智学校,是这类学校新建、扩建、改建时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校舍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宏观测算和监督的尺度。

第五条   本标准的校园用地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教职工住宅和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用地,应根据各地的规定,另行申请报批。

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校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建筑法规、规范的要求。

第 二 篇

盲 校 建 设 标 准

第一章  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一条  校址选择

一、新建盲校的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舒宜、排水畅通、场地干燥、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远离污染源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区域,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段、山坡地、悬岩边及岩底、河湾地、高速公路交叉口、铁路道口及泥石流和洪水频发地区等地段。架空高压输电线及通航河道不得穿越校区。

二、学校不宜与市场 、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环境相毗邻。

第二条学校总平面规划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根据建设资金一次或分期建设。校园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预留发展余地。教工住宅与校区分开。

二、学校总平面布置要求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保证良好的朝向。教学楼与体育活动场地之间,既有一定分隔,也要便于联系。

校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校外建筑相邻的间距,应符合当地规划、消防、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学校的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学校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中的地下管线井盖宜与路面取平,路面应铺设盲人行走导向和止步的触感标志。

四、校园用地周围宜用围墙或建筑物的外墙与外界分隔开。校门对内宜接近行政办公楼或教学楼,对外不宜开向交通频繁的道路上。校门外侧应设置醒目标志,并留有缓冲地带。

第三章  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条  盲校用地应由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绿化用地和职业技术教育及勤工俭学用地等部分组地。

    第四条  建筑用地

   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计算 (即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盲校建筑容积率不宜大于0.85。

    第五条  体育活动场地

一、体育活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使用的成片场地。

二、盲校体育活动场地宜设置适宜视力残疾学生使用 的环行跑道和直跑道。除少部分做硬地外,大部分场地宜铺设草坪,并在适宜的地位布置沙坑等适合视力残疾学生活动的体育设施和游戏场地。

    三、盲校体育活动用地面积:九班不宜小于3570㎡,十八班规模不宜小于5394㎡。

    第六条  绿化用地。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生物科技园地等,每生不应小于2㎡。盲校绿化用地内,严禁种植带剌或有毒的植物。

    第七条  职业技术教育及勤工俭学用地。每生不应小于4㎡。

第  盲校用地面积指标:

单位:㎡

学校规模平均每生用地面积平均每班用地面积
9班

831160
18班

67940
第三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九条  盲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用房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各种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活动室等用房。

一、普通教室:每班配置1间,固定使用,使用面积44㎡。

二、语言教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47㎡,并配置资料室及辅房1间,使用面积21㎡。

    三、地理教室:每校配置l间,使用面积47㎡,并配置地理教具室1间,使用面积21㎡。

    四、微机教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44㎡。

    五、直观教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44m。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2间及3间直观教具室,每间使用面积44㎡。

    六、音乐教室:九班规模配置1大间和1小间,十八班规模配置2大间和1小间。大间使用面积44㎡,小间使用面积33㎡。每校均配置乐器室1间,使用面积,21㎡。

    七、实验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2间和3间,每间使用面积47㎡。每间实验室均配置仪器及准备室1间,使用面积21㎡。

八、手工教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2间和3间,每间使用面积44㎡。九班和十八班分别配置手工器材室1间和2间,每间使用面积21㎡。

   九、生活与劳动教室:每校配置2间,九班规模使用面积共65㎡,十八班规模共88㎡。

    十、劳技教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均配置2间,每间使用面积47㎡。

    十一、图书阅览室:每校设图书室1—2间,九班和十八班规模的使用面积分别为47㎡和94㎡,并需配置盲文、视听、低视力及教师阅览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19㎡177㎡。

    十二、多功能活动室:每校配置1间,九班和十八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20㎡和180㎡。

    十三、体育康复训练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56㎡。

    十四,体育器材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21㎡。

 十五、电教器材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2l㎡。

    第十一条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及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贮藏室、电木工修理间、值班室,传达值宿室等。

     一、行政办公室:包括校长办公室、支部办公室、教务总务公办室、档案文印室等。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84㎡和112㎡。

     二、教师办公室:按全体教师设座,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144㎡和288㎡。   

     三、会议、接待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47㎡和80㎡。

     四、广播及社团办公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28㎡和42m㎡。

五、卫生保健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28㎡和42㎡。

六、总务贮藏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28㎡和42㎡。

七、电木工修理间;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44㎡。

    八、传达值宿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22㎡。

第十二条  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教师单身宿舍、食堂厨房、

浴室、锅炉房、杂物贮藏室、厕所等。

    一、学生宿舍:按全部学生住校、每生居住面积4㎡配置。

    二、单身教工宿舍;按25%教职工住校、每人居住面积7.2㎡配置。

    三、食堂厨房:教职工餐厅按教职工人数60%设座,学生食堂按全部学生人数设座,每座使用面积0.94㎡配置。厨房按全部就餐人数计算,九班和十八班使用面积每人分别为0.7㎡和0.5㎡。

    四,浴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27㎡和54㎡。

    五、生活锅炉房:每校均配置使用面积20㎡。

    六、杂物贮藏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44㎡。

    七、汽车库: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58㎡和76㎡。

    八、教学楼厕所: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108㎡和208㎡。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指标

    一、平面系数K值:教学办公楼的K值宜按58%计算,教工及学生宿舍的K值宜按56%计算,食堂厨房、传达室均宜按80%计算,活动室、杂物贮藏室等宜按85%计算。

二、盲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m/ 生;㎡/班

学校规模平均每生建筑面积平均每班建筑面积
9班

41.03

574
18班

33.70

472
说明:1.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建筑面积。

2、办有学前班或职业技术班的学校,可参考上表中相近规模学校的指标增加建筑面积,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需要设置取暖锅炉房的,其建筑面积可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另行增加。

第四章  校舍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  盲校校舍建筑必须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符合视力残疾儿童和少年使用的要求,突出盲校建筑的特点。在建筑装修标准上宜根据各地的经济条件和材料供应情况由项目审批单位决定。

第十五条  建筑层数。为节省土地,有条件的地区教学、行政管理用房应建造楼房,层数不宜超过四层。食堂、厨房、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宜建成平房,亦可设计组合成二、三层建筑。  

第十六条  建筑结构。一般采用砖(石)木结构、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空斗砖墙和生土墙体的承重结构。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应按地震裂度和抗风抗洪要求设防。

    第十七条  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十  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距离。坡屋顶的最上一层系楼面至屋架下弦的距离)。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一、各种教室、实验室3.4m。

    二、多功能活动室3.9m。

    三、行政办公用房3.Om。

    四、宿舍2.8m。

    五、厨房餐厅等3.6m。

    第十九条   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刚性或柔性平屋面,或用屋架(或砖墙到顶)的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盲校不宜设上人的屋顶平台。

    第二十条  楼地面。实验室、各种专用教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做耐酸碱腐蚀的地面。多功能活动室、体育康复训练室、音乐教室等宜采用软性楼地面。厨房、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低视力教室;语言教室等需要对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进行检修的房间,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厨房、厕所、盥洗用房,生活劳动教室等用水比较多的房间,地面上应设地漏。

第二十一条  门厅、走廊    

一、门厅和走廊的地面上,应设有引导视力残疾学生通向楼梯或有关房间的触感标志,在男女厕所间前的进门地面上应设有特殊的触感标志。

    二、教学楼如采用外廊,廊净宽不应小于18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行政办公用房和宿舍的廊净宽不应小于1500mm。

    三、门厅和走廊内不得设踏步。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应使用坡道,房间出入口与走廊有高差时,联接处应使用斜坡。

四、外廊的护栏高度应不低于1100mm。

五、大楼入口应设置残疾人通行坡道。

    第二十二条  楼梯。楼梯的数量、位置、总宽度和楼梯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楼梯踏步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板边缘不得突出踢脚板。楼梯坡度不宜大于300。楼梯井的宽度不宜大于200mm。楼梯应设双面扶手,每层楼梯末端宜设有盲文楼层标志。楼梯栏板不宜低于1000mm。

第二十三条  门窗。门窗应便于开启和清洁,开启方式不得影响教室使用和走廊的交通安全。教学用房和门窗要有利于通风采光。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均宜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设有观察窗,门上部应设较大面积的亮子。楼梯间窗户的设置要特别注意便于擦洗和保证视力残疾学生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墙面粉刷。墙面粉刷应采用适用、耐久的材料。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均应做成圆角。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均宜做高1200mm的耐磨、易清洁墙裙。厨房、浴室、厕所的墙裙宜高于1500mm。音乐教室琴房内表面宜采用吸音措施。外墙粉刷的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其色彩尽可能与周围建筑群协调。

     第二十五条  厕所。凡设置室外旱厕的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的下风向,并与教学用房保持适宜的距离。有条件的地区宜设置室内水冲式大小便槽。大便坑位隔板旁应设扶手。底层男女厕所宜设置坐式大便器各一只。

     第二十六条  采光、通风、换气。

     一、采光。教室宜双侧采光,但应避免阳光直射。如为单侧采光时,室深系数不宜小于1/2。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教学及办公用房窗户玻璃面积不得低于该室面积的1/6。窗台高度不宜高于1000mm。外墙窗下部宜设固定小窗或安全护栏。

二、通风换气。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和春冬季节的换气措施。化学实验室、厕所应设排除废气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照明及电气设施。    

一、教学用房的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得用裸灯。如使用荧光灯,灯具排列宜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各种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的桌面照度不得低于200Lx,黑板面的照度不得低于250Lx。为适应于低视力学生的教学,教室课桌上宜配置40w的局部照明灯具。

二、教学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均应设有能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的照明线路和广播线路网。广播线路网应通向每个教室,实验室、活动室,宿舍等视力残疾学生生活和学习的房间。

  三、各种教室,实验室的进门处宜装设门铃。    ·

    四、照明、动力电源插座、开关的选型和安装应保证视力残疾学生使用安全。

    五、厨房、手工教室用房内除照明电源外,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线电源。

    第二十  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

一、普通教室。前墙设黑板一块。后墙面宜设张贴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室内尚应设置讲台、清洁柜,广播喇叭箱、电源插座(前后墙各设二眼及三眼插座一组)等。年最低温度在4C0以下的地区,宜考虑设置取暖设备。

二、各种专用教室、实验室还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可能条件设置消防器材,水、电,煤气等管线和设备。实验室应将管线接到每个实验桌。

    三、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

    四、室内厕所应设洗手盆、污水池和地漏。

    第二十九条  附属设施。

    一、学校应设置旗杆。

    二、校园内应按消防要求布置消防用的器材或设备。

    三、室外上下水、煤气等地下管线和地面设施应按总平面规划合理设置,保持合理的坡度,不得有碍视力残疾学生的安全。

    四、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宜设置垃圾管道。

    五、行政办公室应预埋接装电话的管线。

    六、学校四周宜设置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空透。

第 三 篇

聋 校 建 设 标 准

第—章  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一条  校址选择

    一、新建聋校的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排水畅通、场地干燥、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远离污染源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区域,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段、山坡地、悬岩边及岩底、河湾地、高速公路交叉口、铁路道口及泥石流和洪水频发地区等地段。架空高压输电线及通航河道不得穿越校区。

二、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环境相毗邻。

    第二条  学校总平面规划: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根据建设资金一次或分期建设。校园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并根据需要预留发展余地。教工住宅应与校区分开。

    二、学校总平面布置要求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保证良好的朝向。教学楼与体育活动场地既要有一定分隔,也要便于联系。运动场地宜布置在向阳面,其长轴宜布置成南北方向。校内建筑间距与校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当地规划、消防、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宜有廊联系,校内道路布置应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四、校园用地宜用围墙或建筑物的外墙与外界分隔。校门对内宜接近行政办公楼或教学楼,对外不宜开向交通频繁的道路上。校门外侧前应设置醒目标志并留有缓冲地带。

第二章  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条  聋校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绿化用地及职业技术教育和勤工俭学用地等四部分组成。

    第四条  建筑用地:

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二、聋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之比)。聋校的建筑容积率不宜大于0.85。   

    第五条  体育活动场地。

    一、体育活动场地应包括育体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使用的成片场地。

    二、聋校的体育活动场地,除少部分做硬地外,大部分场地宜做成软场地,应布置小型环形跑道及篮排球场。并在适宜地位布置沙坑等适合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活动的体育设施和游戏场地。

    三、聋校体育活动用地面积:九班不宜小于5394㎡,十八班不宜小于6034㎡。

第六条  绿化用地。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生物科技园地等,每生不应小于4㎡。聋校绿化用地内,严禁种植带刺或有毒的植物。 

    第七条  职业技术教育及勤工俭学用地,每生不应小于4㎡。

第   聋校用地面积指标:

单位:㎡

学校规模平均每生用地面积平均每班用地面积
9班

881235
18班

62870
第三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九条  聋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各种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及活动室等用房。

一、普通教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9间和18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40㎡。

二、语训教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1间和2间,每间使用面积47㎡。

三、语训小教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3间和5间,每间使用面积9㎡。

四、律动教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并配置律动辅房1间,使用面积218㎡。

五、美术教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47㎡,并配置美术教具室1间,使用面积21㎡。

    六、视听电化教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47㎡。

    七、微机教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44㎡。

    八、实验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均配置2间,每间使用面积47㎡。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仪器及准备室2间和3间,每间使用面积21㎡。

    九、生活与劳动教室:每校配置2间,九班和十八班规模使用面积分别为65㎡和88㎡。

    十、劳技教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2~3间,每间使用面积47㎡。

    十一、科技活动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2~3间,每间使用面积14㎡。

    十二、图书阅览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均配置图书室1间,使用面积分别为24㎡和36㎡。配置学生及教师阅览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的使用面积分别为55㎡和82㎡。

    十三、多功能活动教室:每校配置1间,九班和十八班规模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20㎡和80㎡。

    十四、体育康复训练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56㎡。

    十五、体育器材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21㎡。

    十六、电教器材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21㎡。

    第十一条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及社团办公室、听力测试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电木工修理间、值班室、传达值宿室等。

    一、行政办公室:包括校长办公室、支部办公室、教务总务办公室、档案文印室等。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70㎡和112㎡。

    二、教师办公室:按全体教师设座,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108㎡和216㎡。

    三、会议、接待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47㎡和80㎡。

四、广播及社团办公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28㎡和42㎡。

五、听力测试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18㎡。

六、卫生保健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28㎡和42㎡。

七、总务贮藏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28㎡和42㎡。

八、电木工修理间: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40㎡。

九、传达值宿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22㎡。

第十二条   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教师单身宿舍、食堂厨房、浴室、锅炉房、贮藏室、厕所等。

一、学生宿舍:按全部寄宿,每生居住面积3㎡配置。

二、单身教工宿舍:按25%教职工住校,每人居住面积7.2㎡配置。

三、食堂厨房:教职工餐厅按教职工人数60%设座,每座使用面积o.94㎡;学生食堂按全部学生人数设座,每座使用面积0.68㎡。厨房按全部就餐人数计算:九班和十八班使用面积分别为0.7㎡和0.5㎡。

    四、浴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27㎡和54㎡。

    五、生活锅炉房:每校均配置使用面积20㎡。

    六、杂物贮藏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44㎡。

    七、汽车库,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58㎡和76㎡。

    八、教学楼厕所: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76㎡和144㎡。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指标;

    一、平面系数K值:教学办公楼的K值宜按62%计算,教工及学生宿舍的K值宜按60%计算,食堂厨房、传达室均宜按80%计算,活动室、杂物贮藏室等宜按85%计算。

二、聋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生;㎡/班

学校规模平均每生建筑面积平均每班建筑面积
9班

31.80445
18班

25.70

360
说明:1.建筑面积以240mm墙厚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建筑面积。

    2.办有学前班或职业技术班的学校,可参考上表中相近规模学校的指标据实增加建筑面积,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需要设置取暖锅炉房的,其建筑面积可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另行增加。

第四章  校舍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  聋校校舍必须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符合听力残疾儿童、少年使用的要求,突出聋校建筑的特点。在建筑装修标准上,宜据根各地的经济条件和材料供应情况,由项目审批单位决定。    

第十五条  建筑层数。为节省土地,有条件的地区应建造楼房。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学生宿舍不宜超过六层。食堂、厨房、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可建平房,也可组合设计成二、三层建筑。

    第十六条  建筑结构。一般采用砖(石)木结构,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空斗砖墙和生土墙体的承重结构。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应按当地地震裂度和抗风抗洪要求设防。

    第十七条  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十  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距离。坡屋顶的最上一层系楼面至屋架下弦的距离)。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各种教室、室验室3.4m。

二、多动能活动定3.9m。

三、行政办公用房3.0m。

四、学生宿舍:单层铺2.8m。

              双层铺3.3m。

五、厨房餐厅等3.6m。

    第十九条  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刚性或柔性平屋面,或用屋架(或砖墙到顶)的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上人的屋顶平台,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板,其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二十条  楼地面。实验室、各种专用教室、食堂、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做耐酸碱腐蚀的地面。多功能活动室、体育康复训练室、音乐教室等宜采用软性楼地面。厨房、厕所及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语训教室等需要对埋没在楼地面内的管线进行检修的房间,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厨房、厕所、盥洗用房、生活劳动室等用水较多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第二十一条  门厅、走廊。

    一、门厅和走廊内的适当部位,应设有引导听力语言残疾学生上下课等作息时间的灯光标志。

二、教学楼采用外廊,廊净宽不应小于18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行政办公用房和宿舍的廊净宽不应小于1500mm。   

    三、门厅和走廊内一般不设踏步。走廊地面必须有高差时,梯级不应少于三级,走廊与其房间地面有高差时,宜使用斜坡联接。    

四、外廊的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100mm。

第二十二条  楼梯。楼梯的数量、位置、总宽度和楼梯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楼梯踏步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板边缘不得突出踢脚板,楼梯坡度不宜大于300。楼梯井的宽度不宜大于200mm。楼梯栏板不宜低于1100mm。

    第二十三条  门窗。门窗应便于开启和清洁,开启方式不得影响教室使用和走廊的交通安全。教学用房的门窗要有利于通风采光。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均宜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有观察窗,门上部有较大面积的亮子。楼梯间窗户的设置要特别注意便于擦洗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墙面粉刷。墙面粉刷应符合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要求。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均宜做成圆角。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均应做成1000~1200mm高易清洁、耐磨的墙裙。厨房、浴室、厕所的墙裙宜高于1500mm。听力测试室墙面宜采用吸音措施。外墙粉刷的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其色彩尽可能与周围建筑群协调。

    第二十五条  厕所。凡设置室外旱厕的,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的下风向,并与教学用房保持适宜的距离。有条件的地区宜设置室内水冲式厕所。室内水冲式厕所宜使用瓷砖大小便槽。大便坑位隔板旁宜设扶手。

    第二十六条  采光和通风换气:

    一、采光。教室必须明亮,宜双侧采光,但应避免阳光直射,如单侧采光室深系数不宜小于1/2。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教学及办公用房窗户的玻璃面积不得低于该室面积的1/6。窗台高度不得超过1000㎡。

    二、通风换气。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和春冬季的换气措施。化学实验室、厕所应有排除废气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照明及电气设施。

    一、教学用房的灯具应配有保护罩或灯栅,不得用裸灯。如采用荧光灯,灯具排列宜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各种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的桌面照度不得低于150Lx,黑板面照度不得低于200Lx。

    二、教学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均应设有能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的广播线路网及照明线路和作息指示灯线路。作息指示灯线路应通向每个教室、实验室、宿舍等听力残疾学生学习、活动、生活的房间。

    三、各种教室、实验室的进门处宜装设进门指示灯。

    四、通向教室的供电线路,应考虑每课桌上均能配备助听设备的电容量。照明、动力电源插座、开关的选型与安装,应保证听力残疾学生使用安全。

    五、厨房内应考虑能安装电动设备。电源线除照明线外还应配专用的动力线。

第二十  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    

一、普通教室。前墙设黑板一块。后墙设一块水泥黑板或做一块贴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另应设置讲台、清洁柜、广播喇叭箱、电源插座(前后墙各设二眼及三眼插座一组)等。

 二、各种专用教室、实验室。应根据功能要求和条件许可设置消防器材、水、电煤气等管线和设备,实验室把管线接到每个实验桌。

    三、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

    四、室内厕所应设洗手盆、污水池和地漏。

    第二十九条  附属设施。

一、学校应设置旗杆。    

二、校园内应按防火要求布置消防器材设备。

三、室外上下水道、煤气等地下管线和地面设施应按总平面规划合理设置,并不得有碍听力残疾学生的安全。

    四、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均宜设置垃圾管道。

    五、行政办公室应预埋接装电话的管线。

 六、学校四周宜设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空透。

第 四 篇

弱 智 学 校 建 设 标 准

第一章  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一条  校址选择

    一、新建弱智学校的校址应选在地势平坦,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排水畅通、场地干燥、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远离污染源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区域,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段、山坡地、悬岩边及岩底、河湾地、高速公路交叉口、铁路道口及泥石流和洪水频发地区等地段。架空高压输电线及通航河道不得穿越校区。

    二、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环境相毗邻。

    第二条  学校总平面布局和规划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根据建设资金一次或分期建设。校园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预留发展用地。教工住宅应与校区分开。  

    二、学校总平面布置要求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总平面的静区,保证良好的朝向。教学楼与体育活动场地既要有一定分隔,也要便于联系。校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当地规划、消防、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学校的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学校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中的地下管线井盖宜与路面取平,学校的道路宜按无障碍的要求设计。

    四、校园用地周围宜用围墙或建筑物的外墙与外界分隔。校门对内宜接近行政办公楼或教学楼,对外不宜开向交通频繁道路上。校门外侧应设置醒目标志和留有缓冲地带。

第二章  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条  弱智学校用地应由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绿化用地、职业技术教育和勤工俭学用地四部分组成。

    第四条  建筑用地

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弱智学校的建筑容积率不宜大于0.85。

    第五条  体育活动场地

    一、体育活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使用的成片场地。

    二、弱智学校体育活动场地除少部分做硬地外,大部分场地宜做成软场地,应布置环形跑道,并在适宜的地位布置沙坑等适合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活动的体育设施和游戏场地。

    三、弱智学校体育活动用地面积:九班不宜小于3570㎡,十八班规模不宜小于5394㎡。

    第六条  绿化用地。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生物科技园地等,每生不应小于4㎡。弱智学校绿化用地内,严禁种植带刺或有毒的植物。

    第七条  职业技术教育及勤工俭学用地每生不应小于4㎡。

第  弱智学校,用地面积指标:  

单位:㎡

学校规模平均每生用地面积平均每班用地面积
9班

79950
18班

63760
第三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九条  弱智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各种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活动室等。  

一、普通教室,每班配置1间,固定使用,使用面积44㎡。

    二、律动教室;每校配置1间,九班和十八规模使用面积分别为90m及80m,并配置律动辅助用房1间,使用面积12㎡。

    三、音乐及唱游教室:每班配置1间,使用面积44㎡。每校配置乐器室1间,使用面积12㎡。

    四、微机教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44㎡。

    五、美工教室:每校配置1问,使用面积44㎡。并配置美工教具室1间,九班和十八规模使用面积分别为12㎡和18㎡。

    六、实验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均配置1间,使用面积47㎡。并配置仪器及准备室1间,使用面积21㎡。

    七、语训教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44㎡。

    八、图书阅览室:每校配置图书室及学生阅览室1间,九班和十八班规模的使用面积分别为44㎡和68㎡。配置教师阅览室1间,九班和十八班规模使用面分别为21㎡和38㎡。

    九、生活与劳动教室,每校配置2间,总使用面积65㎡。

    十、劳技教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没置1间和2间,每间使用面积44㎡。

    十一、多功能活动室:每校配置1间,九班和十八班规模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20㎡和160㎡。  

    十二、体育康复训练室:每校配置l间,使用面积56㎡。

    十三、体育器材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21㎡。

    十四、电教器材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21㎡。

    第十一条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及社团办公室、智商测试室、卫生保健室、总务贮藏室、电木工修理间、值班室,传达值宿室等。

    一、行政办公室:包括校长办公室、支部办公室、教务总务办公室、档案文印室等。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70㎡和112㎡。

    二、教师办公室;按全体教师设座,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108㎡和216㎡。

    三、会议、接待室:每校配置1间,九班和十八班规模使用面积分别为47㎡和80㎡。

    四,广播及社团办公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2间和3间,每间使用面积14㎡。

    五、智商测试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18㎡。

    六、卫生保健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使用面积分别为28㎡和42㎡。

七、总务贮藏室:九班和十八班规模使用面积分别为28㎡和42㎡。

八、电木工修理间: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40㎡。

    九、传达值宿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22㎡。

    第十二条  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午休室、教师单身宿舍、食堂厨房、浴室、锅炉房,杂物贮藏室、厕所等。

    一、学生午休室;按一、二年级学生人数配置,每生居住面积3㎡。

    二,单身教工宿舍:按25%教职工住校配置,每人居住面积7.2㎡。

    三、食堂厨房:教职工食堂按教职工人数60%设座,每座使用面积0.94㎡;学生食堂按全部学生人数设座,每座使用面积0.68㎡。厨房分别按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全部就餐人数配置,每人使用面积0.7—0.5㎡。

    四、浴室:每校配置1间,九班和十八班规模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7㎡和54㎡。

    五、生活锅炉房: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20㎡。

    六、杂物贮藏室:每校配置1间,使用面积44㎡。

    七、汽车库: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58㎡和79㎡。

    八、教学楼厕所:九班和十八班规模分别配置使用面积112㎡和214㎡。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指标

    一、平面系数K值:教学办公楼的K值宜按60%计算,教工及学生宿舍的K值宜按58%计算,食堂厨房、传达室均宜按80%计算,活动室、杂物贮藏室等宜按85%计算。

二、弱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生;㎡/班

学校规模平均每生建筑面积平均每班建筑面积
9班

30.79370
18班

24.22291
说明:1.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建筑面积。

    2.办有学前班的学校,可参考上表中相近规模学校的指标增加建筑面积,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3.需要设置取暖锅炉房的,其建筑面积可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另行增加。

第四章  校舍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  弱智学校校舍建筑必须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符合智力残疾儿童和少年使用的要求,特别要根据弱智孩子的特点,建造适宜于他们使用的校舍。在建筑装修标准上,宜根据各地的经济条件和材料供应情况,由项目审批单位决定。

    第十五条  建筑层数。为节省土地,有条件的地区应建造楼房。教学楼的层数不宜超四层。食堂、厨房、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宜建平房,亦可组合设计成二、三层建筑。

    第十六条  建筑结构。一般采用砖(石)木结构,混合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空斗砖墙和生土墙体的承重结构。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应按地震裂度和抗风抗洪要求设防。   

    第十七条  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十  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距离。坡屋顶的最上一层系楼面至屋架下弦的距离)。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各种教室、实验室3.4m。

    二、多功能活动室3.9m。

    三、行政办公用房3.Om。

    四、厨房餐厅等3.6m。

    第十九条  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刚性或柔性平屋面,或用屋架(或砖墙到顶)的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上人的屋面,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板,其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二十条  楼地面。实验室、各种专用教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易清洁的地面。化学实验室宜做耐酸碱腐蚀的地面。多功能活动室、体育康复训练室、音乐教室等宜用软性楼地面。厨房、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语训教室等需要对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进行检修的房间,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厨房、厕所、盥洗用房,生活劳动教室等用水较多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第二十一条  门厅、走廊

    一、门厅应适当宽敞,以便布置壁画等造成能启发智残儿童智力的环境。

    二、教学楼宜采用外廊,廊净宽不应小于18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行政办公用房和宿舍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mm。

    三、门厅和走廊内一般不设踏步。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尽可能使用坡道。高差较大,必须采用梯级连接时,梯级不应少于三级。走廊与房间地面有高差时,应使用斜坡连接。

    四、外廊的护栏高度应不低于1100mm。

    五、大楼入口宜设置残疾通行坡道。

    第二十二条  楼梯。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楼梯踏步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板边缘不得突出踢脚板,楼梯坡度不宜大于300。楼梯井的宽度不宜大于200mm。楼梯栏杆不宜低于1000mm。

    第二十三条  门窗。门窗应便于开启和清洁,开启方式不得影响教室使用和走廊的交通安全。教学用房的门窗要有利于通风采光。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均宜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设有观察窗。门上部有较大面积的亮子。楼梯间窗户的设置要特别注意便于擦洗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墙面粉刷。墙面粉刷应符合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要求。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均应做成圆角。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均应做1200mm高的墙裙。厨房、浴室、厕所的墙裙宜高于1500mm。音乐唱游教室墙面宜采取吸音措施。外墙粉刷的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色彩尽可能与周围建筑群协调。

    第二十五条  厕所。凡设置室外旱厕的,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的下风向,并与教学用房保持适宜的距隔。有条件的地区宜设置室内水冲式厕所。室内水冲式厕所宜使用瓷砖大小便槽。大便坑位隔板旁宜设扶手。一、二年级教室中配置的厕所,宜与教室、学生午休室配套布置,并宜设置坐式大便器一个。

    第二十六条  采光、通风、换气。

    一、采光。为便于开展智残儿童的教学,教室必须明亮,宜双侧采光,但应避免阳光直射。如单侧采光室深系数不宜小于l/2,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教学及办公用房窗户玻璃面积不得低于该室面积的1/6。窗台高度不得超过1000mm。

    二、通风换气。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春冬季节的换气措施。实验室,厕所应有排除废气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照明及电气设施。

    一、教学用房的灯罩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得用裸灯。如采用荧光灯,灯具排列宜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各种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的桌面照度不得低于150Lx;黑板面的照度不得低于200Lx。

    二、教学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均应设有能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的照明线路和广播线路。广播线路应通向每个教室、实验室、活动室、食堂等智力残疾学生生活和学习的用房。

    三、照明、动力电源插座、开关的选型与安装,应保证智力残疾学生使用安全。

    四,厨房、美工教室等用房内应考虑能安装电动设备,电源线除照明线外还应配专用的动力线。

    五、智商测试室宜预留安装空调的位置及供电容量。

    第二十  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

    一、普通教室。前墙设黑板一块。后墙设一块水泥黑板或做一项贴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另应设置讲台,清洁柜、广播喇叭箱、电源插座(前后墙各设二眼及三眼插座一组)等。

    二、各种专用教室、实验室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可能条件设置水、电、煤气等管线和设备,实验室应把管线接到教师实验演示桌。

三、教师办公室内宜设置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

四、室内厕所设洗手盆、污水池和地漏。

第二十九条附属设施。

一、学校应设置旗杆、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空透。

二、校园内应按防火要求布置消防器材设备。

三、室外上下水煤气等地下管线和地面设施应按总平面规划合理设置,不得有碍智力残疾学生的安全。

四、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宜设置垃圾管道。

五、行政办公室应预埋接装电话的管线。

附加说明:

本建设标准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

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

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设计室

主要起草人:刘期泽、叶文俊、(执笔)、顾林福

文档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内部发行)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1994北京前言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颁标准,发布试行。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本建设标准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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