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做好公司职工(离)退休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退休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应办理退休:
1、管理岗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操作岗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新产业公司人事部门核准,给予提前办理退休:
1、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因伤(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劳动工作累计年限达以下要求:从事高空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简况工作累计满8年。
4、特殊工作提前退休的适用于工人和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破产提前退休:
所属的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原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以及地处深山、职工再就业困难的所属军工企业的关闭破产,全民所有制职工提前5年退休,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退休。
(四)退职: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
(一)新产业公司于每年初将本年度应退休人员名单告知各公司,公司及厂队与职工本人核实,并妥善做好人员的安排和工作交接。
(二)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当月,上交个人退休申请,经公司领导签认。
(三)登记个人信息。
(四)到档案归属地查档、提档。
(五)通知职工核实档案信息,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按手印确认,公司盖章,交往新产业公司。
(六)下发养老金社会发放登记表,有职工本人填写、确认。
(七)待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八)审核通过,职工持回单在指定日期前到指定地点采指纹。
(九)接新产业公司退休通知单,确定职工统筹外发放标准,并计入当月发放。
(十)退休证的领取
第三条 退休职工接到退休文件后,即在本单位完成工作移交手续,并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障事业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有关出生日期的认定,按组织部、人事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五条 退休人员的管理
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劳资部门具体负责。劳资员及工会应保持经常与退休职工的联系,关心退休职工的健康及生活状况,认真研究和贯彻落实有关退休,在和我公司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妥善解决其生活福利问题。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退休人员的生活及健康状况,并积极提供帮助。根据工作需要和退休人员的健康情况,发挥好退休人员的作用。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