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协会商会价格自律的意见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粤价〔2009〕31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为保障国家和省的价格法律法规及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实施行业自律方面的重要作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广东、省《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有关精神,现就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价格自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改进市场价格监管,规范行业价格行为,强化行业价格自律,保障国家和省的价格法律法规及的贯彻落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依法办事。行业协会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价格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权限。二是坚持服务理念。行业协会商会要把价格自律融入行业服务之中,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公平公正。行业协会商会的价格自律应当重在规范和协调,要客观公正地处理好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明确职责,切实加强行业价格自律
行业协会商会的价格自律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指导会员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规范明码标价行为,维护公平、公开、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建立和完善行业价格自律约束机制,制定行业价格自律办法,规范价格行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行业内外的价格矛盾和价格纠纷,自觉接受和社会的监督。
(三)指导会员建立健全各项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如:成本审核制度、定价台账制度、明码标价制度、价格投诉受理制度、检查巡查制度、工作征询制度、物价员工作制度、定价行为规则等,通过制度约束会员的价格行为,引导会员不断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四)积极推行和逐步建立行业价格道德约束机制与行业价格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促进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建立行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引导会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推动行业价格诚信建设,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总结、推广价格管理先进经验。
1三、开展服务,维护行业的合法价格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应以服务为宗旨,切实维护行业的合法价格权益。
(一)积极开展价格信息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应积极开展与本行业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监测,发布市场信息,测算行业平均成本水平,对商品供求和价格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或预测,向会员和社会提供针对性强、时效性快、真实准确的价格信息,为企业调整经营策略,优化产品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发挥积极作用。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协会商会应充分发挥熟悉本行业产品成本和市场行情的优势,当好价格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积极反映行业价格问题和诉求,并针对行业产品价格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突发性的价格异动情况,及时提出对策措施或建议,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三)切实加强价格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行业协会商会应根据本行业的产品、市场及其价格特点,加强对本行业会员单位和企业物价员的价格法规、价格理论知识、价格管理制度、定价策略和方法等的学习培训和教育,提高企业价格管理、经营管理水平。
四、密切合作,共同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
积极推进价格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合作,构建长期稳定的沟通平台和协调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应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价格自律,切实规范本行业企业的价格行为,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应大力支持和保护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价格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价格或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行业价格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不断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建设,以身作则,做价格自律的模范,引导和带动企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利用优势地位和条件,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或者通过协议、决议、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牟取暴利和其他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扰乱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三)以违反行规或维护行业利益为由,或剥夺会员自主定价的权利,阻挠、会员的正常经营活动,妨碍正当的价格竞争;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价格检查执法;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行为。
2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四日粤价〔20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
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3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实行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实行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超过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4(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小区的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十九条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的免费数量及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5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第二十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备案的;
(五)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
东莞市商住小区临时台变电价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四日粤价〔2010〕2号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市物价局:
鉴于2009年11月20日全省调整了销售电价,经研究,东莞市商业用电临时台变电价随之调整为87.31分/千瓦时(含税),最终用户执行东莞市统一分类电价标准。此台变电价从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并在东莞供电局接管商住小区供电后即行取消。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八日粤价〔20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省质监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6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发改价格〔2009〕321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和客运索道安装进行监督检验;对运营使用中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长管拖车进行定期检验时,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补偿检验成本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产品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检验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之外,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
四、收费单位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国家级)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
以上附表请登陆广东省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查看。
7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西枝江
惠东水利枢纽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粤价〔2010〕4号
惠州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惠州市物价局报来《关于核定西枝江惠东水利枢纽发电上网电价的请示》(惠价〔2009〕201号)悉。经研究,核定西枝江惠东水利枢纽电站的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6元,自该电站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
公布新增属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名单的通知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粤价〔2010〕6号
广州、中山、东莞、茂名市物价局、经贸局(委),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重新核定企业自备电厂性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6号)规定,经审核,现公布我省新增属热电联产机组的自备电厂名单(见附件),这些自备电厂免征性基金及附加,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我省新增属热电联产机组的自备电厂名单
8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湛江港
集团铁路专用线取送车费费率的批复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粤价〔2010〕10号
湛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湛江港集团铁路专线取送车费费率的请示》(湛价〔2009〕177号)悉。经研究,同意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下铁路分公司经营的港内铁路专用线取送车费费率按国家铁道部《关于调整机车作业费、取送车费费率的通知》(铁运〔2008〕138号)执行,即由原来的6元/车公里调整为9元/车公里。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梅县金雁水泥有限
公司(松南分厂)停止执行差别电价问题的批复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粤价〔2010〕11号
梅州市物价局、经贸局,广东电网公司:
梅州市物价局、经贸局报来《关于梅县金雁水泥有限公司(松南分厂)执行电价问题的请示》(梅市价〔2009〕139号)收悉。经核实,梅县金雁水泥有限公司(松南分厂)已拆除落后产能设备,转产为水泥粉磨站。同意取消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文)对梅县金雁水泥有限公司(松南分厂)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此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东源县
黄田和柳城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粤价〔2010〕13号
河源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河源市物价局报来《关于我市东源县黄田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河价〔2009〕70号)及《关于河源市东源县柳城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河价〔2009〕97号)悉。经研究,核定东源县黄田水电站和柳城水电站的含税上网电价
均为0.46元/千瓦时,自水电站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
9广东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10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一日粤价〔2010〕2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新华书店、广东教育书店有限公司、各有关出版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春季教材零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至2012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工作的通知》(粤价〔2009〕132号)规定的中小学教材印张单价及计算公式,现核定我省2010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的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2),并同时公布教师用书、音带和学具等的备案价格(详见附件3)。
二、凡列入我省《2010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目录》的学生、教师用书以及音像学具等教学辅助资料零售价格,一律要在“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教材价格网上审批监管系统”进行申报或备案。发行部门与出版单位的教材和教辅资料结算价格以本通知公布的零售价格计算。
三、各地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学校,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经省物价局核定零售价格的教材或在教材上未注有省物价局批准文号的,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订购。对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应按照《价格法》和《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附件:1.2010年春季广东省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表
2.2010年春季广东省版式标准不合格的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表
3.2010年春季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用书等零售价格备案表以上附表请登陆广东省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查看。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粤价〔2010〕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根据《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药品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和我省市场药品实际销售情况,我局制定了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10格,并履行专家评审论证,公开征询社会意见等程序,经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见附件)为最高零售价格。标注试行一年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我局将重新核定价格;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列管药品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待国家统一定价后,执行国家的统一价格。
二、当市场中标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药品的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
萘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11(续上表)
12
广东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圣力(清远)
钢制品有限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批复
二○一○年二月九日粤价〔2010〕37号
清远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电网公司:
清远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报来《关于上报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取消差别电价的请示》(清市价〔2009〕109号)悉。经核实,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已拆除落后炼钢设备,现有设备符合国家产业,不属于淘汰类和类范围。同意取消粤价〔2007〕253号文对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此规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
烤烟用电价格问题的批复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粤价〔2010〕38号
韶关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韶关市物价局报来关于烤烟用电执行电价分类的请示悉。为规范电价管理,我省农民烟叶初烤用电(不含烟叶复烤厂用电)统一执行当地农业生产电度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省烟草专卖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10年烟叶收购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粤价〔2010〕41号
韶关、梅州、清远、南雄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10年烟叶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2010年烤烟收购价格按二价区执行。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2010年烟叶收购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三日发改价格〔201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烟叶生产,保持烟叶供求总量平衡,促进烟叶生产和烟草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将2010年烟叶收购价格通知如下:
一、全国烤烟收购价格保持上年水平不变。各等级烤烟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一。
二、烤烟各价区的划分维持上年不变,详见附表二。
三、全国白肋烟、香料烟收购价格保持上年水平不变。各主产区各等级白肋烟、香料烟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三、附表四。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叶收购价格。各级烟草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烟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越权调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烟叶收购价格秩序。
附表:一、2010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二、2010年烤烟价区表
三、2010年白肋烟收购价格表
四、2010年香料烟收购价格表
以上附表请登陆广东省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查看。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一月四日粤价函〔2010〕6号
省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准补领和换领居住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9〕579号)悉。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每证20元缴纳工本费。而对流动人口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得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取消深圳市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收取每证20元的规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实验中学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向社会开放收费问题的复函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粤价函〔2010〕70号
广东实验中学:
《关于广州市省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会员、培训、场地开放收费标准的请示》(省实校字〔2009〕34号)悉。为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满足广大群众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省体育局、教育厅和物价局等八厅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体群〔2008〕28号)精神,同意你校体育俱乐部体育场馆设施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向社会公众开放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广州市教育局、体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办法〉的通知》(穗教体卫艺〔2005〕35号)规定标准公布执行。对会员收取会费,应体现自愿和优惠原则,具体标准按章程规定收取。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术科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粤价函〔2010〕79号
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术科考试以及研究生、插班生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教考〔2009〕18号)悉。经省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普通高考体育、艺术类等专业术科考试费及研究生、小语种招生、自主招生、专升本插班生考试费收费标准。
(一)体育、音乐(含舞蹈)术科考试费每生200元,外省考点每生增加35元,即每生235元。
(二)美术术科考试费每生175元,外省考点每生增加35元,即每生210元。
(三)硕士研究生、小语种招生、自主招生、专升本插班生考试费每科40元。
二、请通知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5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出入境
检验检疫收费许可证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粤价函〔2010〕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34号)要求,我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按发改价格〔2010〕134号文规定执行并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
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发改价格〔2010〕13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保障国内成品油的稳定供应,经研究,决定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
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按如下收费标准执行:
(一)货物检验检疫费按每吨0.1元收取,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
(二)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中的重量鉴定费仍按每吨0.2元收取;
(三)液体商品空舱、卸载舱、干舱鉴定费收费标准仍按每舱200元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16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作品
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粤价函〔2010〕121号
省版权局:
《关于申请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许可的函》(粤权函〔2009〕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工作性质及相关规定,同意省新闻出版局信息中心按照自愿原则开展作品著作权登记时,收取作品著作权登记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暂由省新闻出版局信息中心和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根据登记事项协商确定。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委托、优质服务的原则,按著作权登记的规范性要求提供服务,在登记服务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及服务内容等。
三、上述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1年3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两个月,请你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我局核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质监系统
特种设备协会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粤价函〔2009〕1081号
省质监局:
《关于我省质监系统特种设备协会培训收费许可的函》(粤质监财函〔2009〕514号)悉。根据、省粤办发〔19981〕号文的规定及你局提供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现复如下:
一、你系统特种设备协会对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检验检测人员等进行的培训不属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标准由特种设备协会根据实际成本支出等自行制定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质监系统对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检验检测人员等进行的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三、对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检验检测人员等的考核收费标准请另文专项申请。
17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质监系统
计量学会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粤价函〔2009〕1082号
省质监局:
《关于我省质监系统计量学会申请培训收费许可的函》(粤质监财函〔2009〕513号)悉。根据、省粤办发〔1998〕1号文的规定及你局提供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现复如下:
一、你系统计量学会对计量检定员等进行的培训不属于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标准由计量学会根据实际成本支出等自行制定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对计量检定员等进行的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粤价函〔2009〕1084号
省质监局:
《关于延期试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09〕571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373号)等有关规定,为使我省特种设备新增项目检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在省未批准正式收费标准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仍按我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671号)规定执行,延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请尽快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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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
我省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粤价函〔2009〕1057号
省厅:
《关于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牌证收费问题的函》(粤公函字〔2008〕76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我省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将现行残疾人专用车收费项目更名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费,注册登记时收费标准由原来46元/套降为30元/套(包括反光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安装支架、行驶证、登记证);临时号牌仍为5元/张。
(二)对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收取电动自行车牌证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注册登记时收费标准为30元/套(包括反光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安装支架、行驶证、登记证);临时号牌5元/张。
(三)补发非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为:反光号牌20元/张;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安装支架2元/只;行驶证5元/本;登记证5元/本。
(四)取消粤价〔1998〕330号文规定的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两项非机动车牌证收费项目。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大埔县
白侯水电站上网电价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粤价函〔2010〕39号
梅州市物价局:
《关于要求调整梅州能盛发展有限公司水电上网电价的请示》(梅市价〔2009〕23号)悉。按规定,大埔县白侯水电站应执行现行小水电最低保护价,不宜以个别成本为依据调整其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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