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特种设备风险管控信息--管控措施(通用项) |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
| 1 | 安全管理负责人配备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人员);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 ||
| 2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 1.使用单位均需要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兼管或专管);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 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5)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 | ||
| 3 | 安全管理员配备 |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 MPa锅炉的; 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Ш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2.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 ||
| 4 | 操作人员 | 1.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种类及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 ||
特种设备风险管控信息--管控措施(通用项)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
| 5 | 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 1.至少应当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如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2.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如实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 ||
| 6 | 安全管理 负责人 岗位职责 |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3.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5.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 ||
| 7 | 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 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节技能培训; 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6.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7.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9.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 ||
| 8 | 安全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 | ||
| 9 | 相关使用部门及负责人员岗位职责 | 具体岗位职责包括: 1.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2.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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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 9 | 相关使用部门及负责人员岗位职责 | 3.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4.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5.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6.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7.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8.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9.确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
| 10 | 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等记录; 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5.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
| 11 | 管理制度 |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购置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管理制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实施管理制度;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与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7.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管理制度;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管理与校验(检定等)管理制度; 9.特种设备经常性检查管理制度; 10.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11.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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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管理制度 | 12.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 1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处理管理制度; 14.接受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15.特种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16.特种设备安全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 17.气瓶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工业气瓶瓶装气体的工厂、医院、学校等)。 |
| 12 | 操作规程 |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具有可操作性,一般包括该岗位应具备的工作条件(包括人员资质、工作环境、工作场所、个体防护等)、设备运行参数、对设备运行前检查、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
| 13 | 采购 | 采购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相关部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设计要求及使用条件; 2.采购新制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检验合格; 3.采购闲置特种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 经定期检验合格。 4.所采购特种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5.不应购买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6.特种设备采购到场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随机资料完整性、符合性及是否存在运输造成的损伤等。 7.特种设备的随机资料应当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
14 |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 | 1.使用单位应对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法定的资格进行确认,并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或修理。 2.使用单位应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使用单位应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签订监督检验约定书。 4.使用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本单位场所内对特种设备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其施工质量、人员和作业活动。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索取技术资料,并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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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 | 6.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15 | 使用登记 |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4.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1)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2)深冷装置中非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4)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5)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6)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7)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8)蓄能器承压壳体; 9)简单压力容器; 10)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11)D 级锅炉。 5.按台(套)办理登记的申请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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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使用登记 |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 1000 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6.按单位办理登记的申请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 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注: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 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7.按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8.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或者降低参数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9.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10.移装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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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使用登记 | 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相关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11.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相关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12.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 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1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相关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14.停用与启用 除气瓶外,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 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15.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16.《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以存放在使用单 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采取喷涂、悬挂标示牌等方式将使用登记证编号及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特种设备可见部位 。 具体要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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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15 | 使用登记 | 1)锅炉:悬挂于锅炉房内或锅炉房控制室内; 2)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悬挂或者设备显著位置;气瓶:悬挂在充装站内或者存放在安全技术档案中; 移动式压力容器及车用气瓶:随车携带; 3)压力管道:标注于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始端; 4)电梯:轿厢内; 5)起重机械:置于起重机驾驶室内,对无驾驶室的,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6)场内机动车辆: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悬挂车辆号牌; 7)客运索道:悬挂于售票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8)大型游乐设施:悬挂于售票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17.登记后返回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及取得的使用登记证,应当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16 | 安全技术档案 | 1.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10)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3.使用单位档案室与使用地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上述(1)、(2)、(5)、(6)、(7)、(8)、(9)、(10)规定的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 4.安全技术档案应当设置档案文件目录,目录的内容至少包括:序号、文件名称、存档日期、归档人员、建档人员、备注等。存档文件应当标注序号,且应当与目录序号相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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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 16 | 安全技术档案 | 5.档案盒(带)上应当标注档案号,且应当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上的档案号相对应。 6.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序号(档案号)、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制造编号、主要参数、设备位置、内部编号、注册登记信息(注册代码、使用证号)、检验日期/ 下次检验日期、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报废日期。 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应及时维护更新,确保为最新状态。 8.不需要登记的特种设备也应当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进行管理。 9.安全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设备报废后方可销毁。 |
17 | 检验申报与实施 | 1.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或停用一年以上设备重新启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各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相应种类特种设备的《风险因素辨识指导目录》辨识。 3.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4.检验后,使用单位对检验机构提出的问题应当按照隐患处理的规定,认真组织整改。 5.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索取检验报告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
18 | 作业人员管理与教育培训 |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数量按照相应种类特种设备的《风险因素辨识指导目录》辨识。 3.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工作。 4.使用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作业人员证》应当经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使用单位作业。 5.使用单位应确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使用单位力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6.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安全基本知识、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同时作业人员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7.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及时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知识更新。 8.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包括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作业类别、取证时间、有效日期等。 10.使用单位应当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 4 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12.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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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2)《作业人员证》(原件); 3)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 份); 4)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 份); 5)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 1 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 份)。 13.使用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申请领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资料。 14.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 | ||
19 | 日常维护保养 与定期自行检查 | 1.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由作业人员实施。 3.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电梯除外)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4.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5.使用单位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但应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法律责任。 6.日常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的项目、内容按照相应种类特种设备的《风险因素辨识指导目录》辨识。 7.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应当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
20 | 安全附件管理 与校验(检定等) | 1.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2.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可燃气体报警器、温度计的安全附件安全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序号、制造单位、出厂编号、规格型号、安装于设备名称及识别号、设备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校验(检定、更换)日期、下次校验(检定、更换)日期等。 3.各类安全附件的校验(检定、更换)周期按照相应种类特种设备的《风险因素辨识指导目录》辨识。 4.安全附件校验(检定、更换)后,使用单位应当将校验(检定)报告(爆破片的合格证)存入安全技术档案(可 燃气体报警器检定报告另存)。 |
| 21 | 经常性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 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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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运行管理 | 1.使用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设备运行管理,明确设备运行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2.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设备安全运行的环境条件,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3.运行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设备种类、数量、参数等特点及运行班次,适时向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作业人员考试取证要求。 4.运行部门负责人应当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设备操作。 5.作业人员应当经使用单位雇(聘)用, 主要负责人在其《作业人员证》上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使用单位作业。 6.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以备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7.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超过使用登记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用途运行,并如实、认真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 8.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9.运行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将运行记录送交,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
23 | 应急管理 | 1.使用单位明确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设备使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2.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一般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按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应当依据 GB/T 33942 -2017《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并定期进行修订。 4.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应急装备,包括通信设备和器材、安全检测仪器、消防设施、器材及材料、个人防护、救护器材、照明设施、破拆工具及其它救灾物资等,存放在便于救援人员取到的地点,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使用负有重要职责岗位的员工进行应急培训,使其熟知岗位上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6.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 并且作出记录。演练前应经过演练策划和批准,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告知。 7.使用单位应当在演练后进行总结讲评,并针对演练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进行预案的修订,同时也应注意总结外单位的事故教训,及时修订相关的应急预案。 8.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档案,档案中存放有效版本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历次演练的相关 资料。每次演练资料至少包括演练方案、演练准备会议记录、演练记录、讲评记录等。 9.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 特种设备风险管控信息--管控措施(通用项) |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24 | 事故报告与处理 |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3.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6.使用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使用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7.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8.事故责任单位应当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开展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活动,使广大职工得到教育。 9.事故责任单位应当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若为由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完善引发,则对制度或规程进行重新修订,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0.事故责任单位对属于本单位追究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提出的建议,逐条进行落实,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
| 特种设备风险管控信息--管控措施(通用项) |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25 | 接受安全监察 | 1.任何人员不得拒绝、阻碍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对上级监管部门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接待、配合。 3.对安全检查人员的提问,有关人员要如实回答;对安全检查人员需要的资料,有关人员要及时提供;对需要在任何法律文书上签字的,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予以签字。 4.对经检查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排相关部门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按照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要求列入台账管理;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在检查人员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并承诺,其间发生事故的,由本单位承担责任。 5.在存在问题未整改之前,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相关作业人员增加安全检查的频次,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整改完成后,写出汇报材料报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进行隐患消号。 |
26 | 报废 | 1.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2.对于危化品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应进行介质置换,确保安全。 3.相关特种设备报废年限按照相应种类特种设备的《风险因素辨识指导目录》辨识。 |
| 27 | 考核与奖惩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28 | 气瓶使用 | 1.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2.使用单位应当对到场气瓶进行验收,气瓶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外表漆色完好,标识齐全; 2)未超过检验有效期及报废日期; 3)配有防震圈; 4)配有防护帽; 5)瓶阀完好,气瓶表面无损伤。 3.对验收不合格的气瓶退回充装单位。验收合格的气瓶在卸车时,验收人员应当监督送货人员轻卸,严禁抛滚磕碰, 如用机具吊装,严禁使用电磁起重和金属链绳。 4.气瓶存放应当按照空实、及气体种类分开,易燃易爆介质与助燃介质气瓶不得放置在同一库房内,夏季应当避免阳光暴晒。 5.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气瓶使用操作规程。 |
| 特种设备风险管控信息--管控措施1(锅炉管控措施) |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 1 | 岗位责任制度 |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 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
2 | 管理制度 |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2.交制度,明确交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手续。 3.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腐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4.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5.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 及事故紧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
3 | 操作规程 | 根据出口介质的不同、燃烧方式的不同分别制定; 1.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2.燃气锅炉启动时,燃烧器点火不得超过 2 次。 3.进入炉膛、锅筒内进行检修的,应当制定检修操作规程。具体见“检验申报与实施”。 4.锅炉使用管理记录 1)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3)交记录; 4)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5)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
4 | 采购 | 电站锅炉(含四大管道)总承包商或制造安装单位采购上述压力管道元件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按电站锅炉部件的要求实施制造监督检验”,未经监检合格的压力管道元件不得在电站锅炉上使用。对于使用条件大于等于 450℃的耐热钢制无缝管件及所用的管材,还必须提供持久强度数据和高温性能试 验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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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5 |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 | 1.锅炉一般应当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内或与其相连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锅炉的安装位置和锅炉房应当满足 GB 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 GB 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用气体作燃料时,应当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用火焰加热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房应当设置炉膛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2.锅炉改造 是指锅炉受压部件发生结构变化或者燃烧方式发生变化的改造。 1)电站锅炉由自然循环改为控制循环。 2)热水锅炉由自然循环改为强制循环。 3)蒸汽锅炉提高额定蒸发量。 4)热水锅炉提高额定热功率。 5)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 6)锅筒(壳)、封头、炉胆、集箱、及受热面管子等受压部件、元件及其连接方式改变,如胀接改焊接等。 7)燃煤固定炉排改变为机械炉排。 8)层燃锅炉改变为室燃锅炉。 9)燃煤锅炉改变为燃油、燃气锅炉。 10)链条炉改变为循环流化床炉 3.锅炉重大修理 A 级锅炉重大修理 1)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减温器和集中下降管的更换以及主焊缝的补焊; 2)整组受热面 50%以上的更换; 3)外经大于 273mm 的集箱、管道和管件的更换、挖补以及纵(环)焊缝补焊; 4)大板梁焊缝的修理。 B 级及以下锅炉重大修理 1)筒体、封头、管板、炉胆、炉胆顶、回燃室、下脚步圈和集箱等主要受压组件的更换、挖补; 2)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该类受热面管(其分类分为水冷壁、对流管束、过热器、省煤器烟管等)的 10%,并且不少于 10 根;直流、贯流锅炉整组受热面更换。 4.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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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 5 |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 | 5.有机热载体锅炉和系统的维护和修理 系统检修时,循环系统内组件的焊接应当在易燃气体和空气的混合物被惰性气体完全吹扫后进行; 在整个焊接过程中,吹扫操作应当连续进行。 |
6 | 安全技术档案 | 电站锅炉安全技术挡案 锅炉安装单位在总体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交给使用单位存入锅炉安全技术挡案。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 检验、修理、改造以及事故等记录。 |
7 | 检验申报与实施 | 1.检验前的准备应当按照检修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在进行锅炉内部检验之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对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挂标识牌,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将有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干清; 2)配备必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以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3)停炉后排出锅炉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灰门等检查门孔盖,对锅炉内部进行通风换气,充分冷却。 4)搭设检验需要的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等,吊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 5) 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锅内部件; 6)清理受检部件,必要时进行打磨 7)电站锅炉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场所。需要进入锅炉内进行检修作业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之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电站锅炉可用阀门)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热水、给水、排污等管道可靠地隔开;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必须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2)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之前,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段时间,工作时锅炉外面有人监护; 3)进入烟道及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且与总烟道或者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可靠隔断; 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炉膛、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 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以采用不高于 36V 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2.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锅炉一般每 2 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 3 年~6 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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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 3 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 同时向锅炉登记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3.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 1 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4.水(介)质的检验周期 新安装的锅炉应当结合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进行水汽质量检验,投入运行后的工业锅炉每半年进行一次(连续二次合格的,每年一次)水汽质量检验,电站锅炉每年进行一次水汽质量检验。”、“在用有机热载体每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 | ||
8 | 作业人员管理与教育培训 | 1.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1)蒸发量小于 4t/h(热水锅炉供热量 2.8MW)的锅炉,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各不少于 1 名; 2)蒸发量小于 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 7MW),大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供热量 2.8MW)的锅炉,燃煤、生物质锅炉司炉工不少于 2 名,燃油(气)锅炉司炉工不少于 1 名,电锅炉司炉工不 少于 1 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 1 名; 3)大于或等于 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 7MW)的锅炉,燃煤、生物质锅炉司炉不少于 3 名,燃油(气) 锅炉或电锅炉司炉不少于 2 名,水处理不少于 1 名。 2.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 70%以上。有机载热体锅 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
9 | 日常维护保养 与定期自行检查 | 使用单位每月对所使用的锅炉至少进行 1 次月度检查,并且应当记录检查情况。月度检查内容主要为锅炉承压部件及其安全附件和仪表、联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定期自行检查与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如下: 1.受压部件及炉墙 1)受压部件无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结焦; 2)管接头可见部位、法兰、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孔、水汽取样孔周围,无明显腐蚀、渗漏; |
| 特种设备风险管控信息--管控措施1(锅炉管控措施) |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9 | 日常维护保养 与定期自行检查 | 3)膨胀指示器完好,指示值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4)炉墙、炉顶、保温无开裂、破损、脱落、漏烟、漏灰、明显变形和异常振动。 2.承重结构及支吊架 1)承重结构以及支吊架等无裂纹、脱落、变形、腐蚀、卡死; 2)吊架无失载、过载现象; 3)吊架螺帽无松动。 3.管道及阀门 1)管道与阀门无泄漏; 2)阀门与管道参数相匹配; 3)管道阀门标志符合要求,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 4)重要阀门有开度指示。 4.安全阀 1)安全阀的安装、数量、型式、规格,符合《锅规》要求; 2)安全阀定期校验记录或者报告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 3)弹簧式安全阀防止随意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杠杆式安全阀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杠杆越出的导架完好。 5.压力测量装置 1)压力表的装设部位、精确度、量程、表盘直径符合《锅规》要求; 2)压力表检定或者校准记录、报告或者证书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 3)在刻度盘上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 4)压力表表盘清晰,无泄漏,表盘玻璃无损坏,压力取样管及阀门无泄漏; 5)同一系统内相同位置的各压力表示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6)压力表连接管畅通。 6.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 1)直读式水(液)位表的数量、装设、结构和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装设以及自动液位检测仪,符合 《锅规》要求; 2)水位表设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3)水(液)位清晰可见,视频监控水(液)位图像清晰; 4)分段水(液)位表无水位盲区;双色水位表汽水分界面清晰,无盲区; 5)就地水位表连接正确、支撑牢固,疏水(放液)管引到安全地点; 6)电接点水位表接点无泄漏; 7)远程水位测量装置与就地水位表示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8)连接管畅通。 7.温度测量装置 1)温度测量装置的装设位置、量程符合《锅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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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9 | 日常维护保养 与定期自行检查 | 3)膨胀指示器完好,指示值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4)炉墙、炉顶、保温无开裂、破损、脱落、漏烟、漏灰、明显变形和异常振动。 2.承重结构及支吊架 1)承重结构以及支吊架等无裂纹、脱落、变形、腐蚀、卡死; 2)吊架无失载、过载现象; 3)吊架螺帽无松动。 3.管道及阀门 1)管道与阀门无泄漏; 2)阀门与管道参数相匹配; 3)管道阀门标志符合要求,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 4)重要阀门有开度指示。 4.安全阀 1)安全阀的安装、数量、型式、规格,符合《锅规》要求; 2)安全阀定期校验记录或者报告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 3)弹簧式安全阀防止随意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杠杆式安全阀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杠杆越出的导架完好。 5.压力测量装置 1)压力表的装设部位、精确度、量程、表盘直径符合《锅规》要求; 2)压力表检定或者校准记录、报告或者证书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 3)在刻度盘上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 4)压力表表盘清晰,无泄漏,表盘玻璃无损坏,压力取样管及阀门无泄漏; 5)同一系统内相同位置的各压力表示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6)压力表连接管畅通。 6.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 1)直读式水(液)位表的数量、装设、结构和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装设以及自动液位检测仪,符合 《锅规》要求; 2)水位表设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3)水(液)位清晰可见,视频监控水(液)位图像清晰; 4)分段水(液)位表无水位盲区;双色水位表汽水分界面清晰,无盲区; 5)就地水位表连接正确、支撑牢固,疏水(放液)管引到安全地点; 6)电接点水位表接点无泄漏; 7)远程水位测量装置与就地水位表示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8)连接管畅通。 7.温度测量装置 1)温度测量装置的装设位置、量程符合《锅规》要求; |
| 特种设备风险管控信息--管控措施1(锅炉管控措施) |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 2)温度测量装置校验或者校准记录、报告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 3)温度测量装置运行正常、指示正确,测量同一温度的示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4)螺纹固定的测温元件无泄漏。 8.安全保护装置 1)高、低水位报警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符合《锅规》要求且灵敏、可靠; 2)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符合《锅规》要求; 3)超压报警记录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报警和联锁压力值正确; 4)超温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符合《锅规》要求且灵敏、可靠; 5)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点火程序控制以及熄火保护装置的装设符合《锅规》要求且灵敏、可靠。 9.排污和放水装置 1)排污和放水装置的设置符合《锅规》要求; 2)排污阀与排污管无异常振动或者渗漏; 3)排污管畅通。 10.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1)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的配置和锅炉的型号规格相匹配,满足锅炉安全、经济和环保的要求; 2)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的运转正常。 | ||
10 | 安全附件管理 与校验(检定 等) | 1.安全阀:每年 1 次;新安全阀应当校验后安装使用; 2.压力表:每半年 1 次;新压力表应当检定后安装使用; 3.温度计:每年 1 次;新温度计应当检定后安装使用; 4.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 1 次; |
| 11 | 运行管理 | 1.有机热载体脱气和脱水 1)锅炉冷态启动时,在系统循环升温过程中膨胀罐内的介质温度达到 110℃~120℃的条件下,应 当对有机热载体进行脱气和脱水操作。 2)系统内在用有机热载体中低沸点物质聚积到 5%以上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脱气操作,并且将其冷凝物安全收集。 2.系统的有机热载体补充 锅炉正常运行过程中系统需要补充有机热载体时,应当将该冷态有机热载体首先注入膨胀罐,然后通 过膨胀罐将有机热载体间接注入系统主循环回路。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1 | 岗位责任制度 |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带压密封、作业人员、随车作业人员充装人员、氧舱维护保养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氧舱使用单位配备 1-2 名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承担氧舱使 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年度检查等工作。 |
2 | 管理制度 | 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巡检制度制度,并且建立压力容器本体、装卸附件维护保养制度; 1.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建立充装管理制度,并按以下要求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1)根据充装介质危害性配备防护用品和用具,进入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区域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且阻燃的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2)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系统应具有充装前置换介质处理措施及充装后密闭回收介质的设施,且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3)在通风不良且易发生窒息、中毒等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或处理事故、维修等活动,必须由 2 名(含 2 名)的操作人员进行作业,配置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并采取监护措施; 4)在指定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 5)制定应急专项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 2.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充装前、充装后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 3.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固定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充装本单位自有并且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气瓶以及托管气瓶除外)。气瓶重装单位重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牢固粘贴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电话名称日期人员代号。无标签气瓶不准出充装单位。 4.氧舱使用单位结合氧舱使用特性和安全管理使用情况建立氧舱管理制度,应包括氧舱维护保养人员 管理规定。 |
| 3 | 操作规程 |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包括车辆停放、装卸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安全 要求包括车辆状况、车辆允许行驶速度以及运输过程中的作息时间要求。 2.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制定相应的充装气瓶操作规程。 3.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操作规程,包括禁止靠近热源或热源加热,运输时横放朝向一致,立放妥善固定,轻装轻卸严禁抛、碰、撞、滚、滑、敲击。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储存气瓶时存放温度不超 40°C,否则采取喷淋降温措施。毒性气体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分室存放。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气瓶控制储存最高温度和储存日期。 4.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公交车辆使用单位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充放气操作规程、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日常维护、应急处置和演练。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 3 | 操作规程 | 5.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参数;操作方法和开停车操作 程序及注意事项;重点检查项目和部位;异常情况防止措施及紧急情况处置报告。 |
| 4 | 采购 | 见通用要求项 |
5 |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 | 1.车载气瓶、氧舱安装应实行监督检验。 2.固定式压力容器改造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筒体、球壳板、非圆形容器壳板、封头、平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热交换器管板和换热管、M36 以上螺栓以及公称直径≥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 A、B 类焊缝的补焊或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粘接缝的修补。 3.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改造或重大修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能力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应进行监督检验。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改造为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改造或重大维修后另行制作改造维修铭牌,铭牌项目中设备代码不变,其余作相应变更,并安装在原铭牌附近。 4.除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存在影响绝热性能时送相应资质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维护或者修理外,其他情况气瓶不得进行焊接或改变用途。《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7.3 条规定: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5.氧舱的改造由符合规定的制造单位进行并需要监督检验,氧舱的修理可由使用单位根据安装、使用 维护保养说明书进行,也可委托制造单位进行,修理过程不实施监督检验。 |
| 6 | 使用登记 | 见通用项要求 |
7 | 安全技术档案 | 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除了按通用要求项提供技术文件外,同时提供存储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电子文档的光盘或其他电子储存介质。简单压力容器只需提供竣工图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和按批出具批量检验产品质证书,监检机构按批出具《气 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氧舱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加盖质量检查专用印章或公章。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8 | 检验申报与实施 | 1.固定式压力容器中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安全状况等级,按以下要求: 1)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一般每 6 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一般每 3 年至 6 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监控使用,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超过 3 年, 监控期间采取有效监控措施; 4)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2.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投用后 1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安全状况等级要求如下: 1)安全状况等级为 1 级的,一般每 3 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 2 级的,一般每 2 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超 1 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不得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如适合其他介质时可监控使用,检验周 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但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超 1 年; 5)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应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3.固定式压力容器检验周期特殊规定: 1)检验周期缩短,下列情况之一应适当缩短: (a)介质或环境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腐蚀情况异常; (b)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产生机械损伤现象,且已经发现开裂的;(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晶间腐蚀开裂等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高温蠕变等,参照 GB/T30579《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 (c)改变使用介质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 (d)材料劣化现象比较明显; (e)超高压水晶釜使用超过 15 年的或运行中发生超温的; (f)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g)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因素有怀疑的。 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标准抗拉强度 下限值大于 540MPa 低合金钢制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进行开罐检验。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8 | 检验申报与实施 | 2)检验周期延长情况; 安全状况等级 1、2 级的金属压力容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检周期可适当延长: (a)介质腐蚀速率每年低于 0.1mm、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或热喷涂金属涂层的压力容器、通过 1 次至 2 次定期检验,确认轻微腐蚀或衬里完好,定检周期最长可延长至 12 年; (b)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填料的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有 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必要时征求设计单位意见)。 3)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按以下要求处理: (a)设计文件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容器,由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作出书 面说明; (b)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检的容器,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 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承担上次定期检验或承担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延期除外),想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或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固容规》基于风险的检验要求规定办理。 4) 实施 RBI 的压力容器,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检验周期: (a)参照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的规定确定容器检验周期,根据压力容器风险水平延长或缩 短检验周期,但最长不超过 9 年; (b)以压力容器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剩余使用年限的一半,且不超过 9 年。 4.金属压力容器检验现场条件: 1)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其他物体进行清除或拆除; 2)搭设脚手架、轻便梯安全牢固; 3)进行表面检验,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产生裂纹的部位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 4)需进入内部检验,应将内部介质排放、清理干净,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来源,设置明显隔离标志,禁制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5)需进入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窒息介质的容器内部检验,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达到有关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符合使用单位的有关规定; 盛装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内部空间含氧量 0.195 以上;必要时,还需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7)高温或低温容器,按操作规程缓慢降温或升温,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8 | 检验申报与实施 | 8)转动或可动不部件的容器,必须所主开关,牢固可靠; 9)需进行射线检测的,隔离透照区,设警示标志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5.非金属压力容器检验现场专项要求条件: 1)进入设备内部人员应穿软底鞋,衣服不应带有金属等硬质物件; 2)人员和检测设备进入前,容器内部表面用软质材料进行有效防护,所有检测设备不允许直接放置内表面上; 3)严禁内部动火和用力敲击废金属部分; 4)内表面应清洗干净、干燥,不得有物体粘附。 6.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周期要求如下: 1)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2)首次全面检验投用 1 年内进行,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汽车罐车 1~2 级的 5 年,3 级的 3 年;铁路罐车 1~2 级的 4 年,3 级的 2 年;罐式集装箱 1~2 级的 5 年,3 级的 2.5 年; 3)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周期按照充装介质 A 组(天然气、氢气)B 组(氮气、氦气、氩气、氖气、空气)不同,规定首次定期检验都为 3 年,其他定期检验 A 组 5 年、B 组 6 年;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的气瓶,如继续使用,充装 A 组介质的定检周期为 3 年, 充装 B 组介质的定检周期为 4 年; 7.移动式压力容器以特殊情况不能定期检验的,由用户提出风险分析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定检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以延期,但一般不超 3 个月。同时使用单位制定可靠的安全保证措施。如回不到使用登记地需异地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向使用登记机关告知,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内容与要求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 8.氧舱定期检验周期为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并符合以下要求: 1)新建氧舱(含改造、移装)在投入使用后 1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2)经第 3 个检验周期后,电气系统如果未进行改造的,定检周期为 1 年一次;电气系统如果进行 过改造的,仍按投入使用 1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然后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定期检验,经 过第 3 个检验周期后,定检周期改为 1 年一次; 3)氧舱停用重新启用,按照定检项目进行检验,定检周期自本次检验开始计算; 4)定检中对影响安全重大因素有怀疑以及使用单位未按本规程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应适当缩短定检周期。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8 | 检验申报与实施 | 9.氧舱检验前先停机,对舱内外进行清理和舱内消毒处理。 10.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钢制无缝气瓶、钢制焊接气瓶(不含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溶解乙炔、车用及焊接绝热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 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99.999%的无腐蚀高纯度气体气瓶,每 5 年检验 1 次; 盛装氮对瓶体材料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 每 2 年检验 1 次; 其他气体气瓶每 3 年检验 1 次。 2)溶解乙炔气瓶、呼吸器用复合气瓶每 3 年检验 1 次。 3)车用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钢瓶每 4 年检验 1 次。 4)车用纤维缠绕气瓶按 GB2416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5)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按 GB1953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6)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每 3 年检验 1 次。 11.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1)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2)缠绕气瓶缠绕层严重损坏的; 3)库存或停用超一个检验周期的; 4)机动车发生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的交通事故后重新投用的; 5)需要提前检验的其他情况及检验人员有必要的。 12.气瓶定期检验前,应将瓶内残余气体回收和处理,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盛装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残余气体采用环保方式回收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 2)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3)盛装可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盛装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液化气体的气瓶需经蒸汽吹扫或采取其他 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达到规定要求。 |
| 9 | 作业人员管理与教育培 训 | 按通用要求项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10 | 日常维护保养 与定期自行检查 | 1.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按照巡检制度对本体和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附属仪表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记录,保证容器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固定式压力容器自行检查包括月度检查、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工作可以由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按《固容规》附件 H 出具年度检查报告。年度检查项目包括安全管理情况、本体及其运行状况和安全附件检查。 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日常维护保养系随车作业人员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每次出车前、停车后和装卸前后的检查。自行检查系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的检查。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且做好记录。 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罐体涂层及漆色是否完好,有无脱落等; 2)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的保温性能是否完好; 3)罐体外部的标志标识是否清晰; 4)紧急切断阀以及相关的操作阀门是否置于闭止状态; 5)安全附件的性能是否完好; 6)承压附件(阀门、装卸软管等)的性能是否完好; 7)紧固件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是否有松动现象; 8)罐体内压力、温度是否异常及有无明显的波动; 9)罐体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10)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是否齐全,是否完好有效; 11)罐体与底盘(底架或框架)的连接紧固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4.氧舱使用单位实施定期自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情况和问题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记录、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维护保养每月至少一次,保养项目和内容按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进行。 |
11 | 安全附件管理 与校验(检定等) |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设计图样或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可采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2.压力容器装有爆破片时爆破片设计爆破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并且爆破片的最小爆破压力不得小于该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当设计图样或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爆破片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但特殊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可以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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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全附件管理 与校验(检定等) | 照以下要求适当延长校验周期: 1)弹簧式安全阀满足以下条件时,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 3 年: (a)安全阀制造单位能提供证明,证明其弹簧按照 GB/T12243《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进行强压或加温强 压处理,且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 10%(不少于 2 个)测定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或刚度, 测定值偏差不大于 15%; (b)安全阀内件材料耐介质腐蚀; (c)正常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开启; (d)压力容器及安全阀阀体使用时无明显锈蚀; (e)盛装非粘性且毒性危害程度为中度及以下介质的; (f)使用单位建立并实施了健全的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且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超压报警装置的; (g)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且有安全阀校验能力。 2)弹簧式安全阀满足以下条件时,在满足上述(b)(c)(d)(f)(g)项的条件下,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 5 年: (a)安全阀制造单位能提供证明,证明其弹簧按照 GB/T12243《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进行强压或加温强压处理,且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 20%(不少于 4 个)测定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或刚度,测定值偏差不大于 10%; (b)盛装非粘性且毒性危害程度为轻度(无毒)气体介质,工作温度不大于 200°C 的。 3)爆破片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爆破片是否超过规定使用期限; (b)爆破片安装方向是否正确,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c)爆破片装置有无泄漏; (d)是否存在未超压爆破或超压未爆破情况; (e)与爆破片夹持器相连的放空管是否畅通,放空管内是否存水,防水帽、防雨片是否完好; (f)爆破片和压力容器间装设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 (g)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有无压力显示,检查有无气体排出 或是否顺利疏水、排气。 4)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是否完好,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11 | 安全附件管理 与校验(检定等) | 5)压力表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压力表选型是否正确; (b)压力表定期检修维护、检定有效期及封签是否符合要求; (c)压力表外观、精度等级、量程是否符合要求; (d)在压力表和压力容器之间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型阀时,其位置、开启标记及其锁紧装置是否符合规定;同一系统上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 6)液位计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选型错误; (b)超过检修期限; (c)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的; (d)阀件固死的; (e)液位指示错误的; (f)液位计指示模糊不清的; (g)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损坏的。 7)测温仪表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仪表量程选择错误的; 超过规定校验、检修期限的;仪表及其保护装置破损的。 4.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与装卸管道或装卸软管使用可靠的连接方式; 2)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装卸软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3)所选装卸管道或软管的材料与介质工况相适应,且工程压力符合要求; 4)装卸软管必须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选用 1)安全附件与介质接触的材料应当与罐体内介质相容; 2)真空绝热罐体的安全附件应当满足低温性能要求,接触液氧或者氧气的安全附件的内表面应当进行脱脂处理; 3)单独安全阀不能保证可靠工作时,应当选用安全阀与爆破片组合装置(串联或者并联),采用组合装置结构时,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4)爆破片装置不应当应用于经常超压或者温度波动较大的场合;选择爆破片类别和型式时,应当综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11 | 安全附件管理 与校验(检定等) | 合考虑压力、温度、介质等因素的影响,并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5)不允许将爆破片装置作为罐体(瓶式容器另有规定除外)的唯一安全泄放装置; 6)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类介质或者强腐蚀性介质以及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选用的爆破片在爆破时不得产生碎片、脱落或者火花。 6.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要求: 1)罐体顶部应当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泄放装置中的安全阀应当选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 2)真空绝热罐体至少应当设置两个相互的安全泄放装置; 3)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类介质或者强腐蚀性介质的罐体应当设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在非泄放状态下首先与介质接触的应当是爆破片;安全阀与爆破片之间的腔体应当设置排气阀、压力表或者其他合适的报警指示器; 4)充装腐蚀性介质或者液化石油气类有硫化氢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罐体,选用的弹簧安全阀的弹性元件应当与罐体内介质隔离; 5)真空绝热罐体外壳应当设置外壳爆破装置。 7.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 1)罐体安全泄放装置单独采用安全阀时,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当为罐体设计压力的 1.05 倍至 1.10 倍,额定排放压力不得大于罐体设计压力的 1.20 倍,回座压力不得小于整定压力的 0.90 倍; 2)采用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作为罐体安全泄放装置时,安全阀的整定压力、额定排放压 力、回座压力按照本条第(1)项的要求确定,爆破片的最小爆破压力应当大于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但其最大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安全阀整定压力的 1.10 倍; 3)采用安全阀与爆破片并联组合装置或者爆破片装置为辅助安全泄放装置时,安全阀的整定压力、额定排放压力、回座压力按照本条第(1)项的要求确定,爆破片的最小爆破压力应当大于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但其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罐体设计压力的 1. 20 倍,最大爆破压力不得大于罐体的耐压试验压力; 4)真空绝热罐体外壳爆破装置的性能参数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5)罐体设计图样或者产品铭牌、产品数据表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也可以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动作压力,但是罐体的耐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等参数应当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进行调整。 8.移动式压力容器紧急切断装置要求: 1)充装易燃、易爆介质以及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含中度危害)类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 罐体的液相管、气相管接口处应当分别装设一套紧急切断装置,并且其设置应当尽可能靠近罐体;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11 | 安全附件管理 与校验(检定等) | 2)紧急切断装置一般由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系统、过流控制阀以及易熔合金塞等装置组成,紧急切断装置应当动作灵活、性能可靠、便于检修,紧急切断阀阀体不得采用铸铁或者非金属材料制造; 3)紧急切断阀与罐体液相管、气相管的接口,应当采用螺纹或者法兰的连接形式; 4)紧急切断装置应当具有能够提供的开启或者闭止切断阀瓣的动力源装置(手动,液压或者气动),其阀门和罐体之间的密封部件必须内置于罐体内部或者距离罐体焊接法兰(凸缘)外表面的 25mm 处,碰撞受损的紧急切断阀不能影响阀体内部的密封性; 5)所有内置于罐体或者罐体焊接法兰(凸缘)内部的零件的材料应当与罐体内介质相容; 6)当连接紧急切断阀的管路破裂,流体通过紧急切断阀的流量达到或者超过允许的额定流量时, 装卸管路或者紧急切断阀上的过流保护装置应当关闭。 9.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软管和快装接头 1)装卸软管和快装接头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图样和引用标准的规定; 2)装卸软管和快装接头与充装介质接触部分应当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 3)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 2 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大于 4 倍的公称压力; 4)装卸软管和快装接头组装完成后应当逐根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压力为装卸软管公称压力的 1.5 倍,气密性试验压力为装卸软管公称压力的 1.O 倍; 5)装卸软管出厂时应当随产品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并且在产品的明显部位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10.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的保护 罐体和管路上所有装卸阀门、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仪表和其他附件应当设置适当的、具有一定强度的保护装置,如保护罩、防护罩等,用于在意外事故中保护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不被损 坏。 |
| 12 | 经常性检查 | 见通用要求项 |
| 13 | 运行管理 | 见通用要求项 |
| 14 | 应急管理 | 见通用要求项 |
| 15 | 事故报告与处理 | 见通用要求项 |
| 16 | 接受安全监察 | 见通用要求项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17 | 报废 | 1.铁路罐车使用达到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年限,罐体随铁路罐车一同报废; 2.汽车罐车如果是危险品车辆,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罐体随车辆一同报废;其中真空绝热罐体使用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按《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 B 规定更换行走装置。 3.氧舱存在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废和销毁处理: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并且不可能消除; 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不能保证使用安全。 4.气瓶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般应当报废。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 15 年 应报废且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出租车安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使用期达到 8 年应报废;车用气瓶随出租车一同报废。对焊接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车用气瓶)如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应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按常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报废处理依据。如:钢制无缝气瓶 30 年;钢制焊接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长管拖车、管束 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制无缝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20 年;车用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钢瓶、钢制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纤维 环向缠绕气瓶 15 年;盛装腐蚀气体或海洋环境使用的无缝气瓶、钢制焊接气瓶 12 年。 |
18 | 瓶装气体使用 | 1.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2.使用单位应当对到场气瓶进行验收,气瓶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外表漆色完好,标识齐全; 未超过检验有效期及报废日期; 配有防震圈; 配有防护帽; 瓶阀完好,气瓶表面无损伤。 3.对验收不合格的气瓶退回充装单位。验收合格的气瓶在卸车时,验收人员应当监督送货人员轻卸, 严禁抛滚磕碰,如用机具吊装,严禁使用电磁起重和金属链绳。 4.气瓶存放应当按照空实、及气体种类分开,易燃易爆介质与助燃介质气瓶不得放置在同一库房内, 夏季应当避免阳光暴晒。 5.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瓶装气体使用操作规程。 |
19 | 气瓶验收 | 1.有无制造钢印标识、检验钢印标记; 2.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3.有无防震圈;4.有无防护帽;5.气嘴有无变形,开关有无缺陷,外观是否正常,颜色是否统一,其它附件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6.是否留有余压。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 20 | 岗位责任制度 |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带压密封、作业人员 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
| 21 | 相关记录 | 巡检、巡线记录。 |
22 | 运行情况 | 1.容器在运行时出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液位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现象; 2.移动式压力容器真空绝热罐体外表面局部存在严重结冰、结霜或者结露,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 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量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量; 4.氧舱呼吸系统浓度超过规定值,采取适当措施仍不能有效控制; 5.氧舱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装置、仪表等不能正常工作。 |
| 23 | 受压元件 | 容器在运行时出现超温、超压,致使主要受压元件出现下列危及安全的现象: 1.要受压元件母材异常变形、发生裂缝;2.焊接接头发生裂缝失效等。 |
| 24 | 材质 | 1.容器运行时由于超温,致使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劣化等危及安全的情况; 2.氧舱舱体、观察窗等的有机玻璃材料是否有目视可见的划伤、银纹、劣化等缺陷; 3.氧舱舱门的密封材料是否老化、变形。 |
| 25 | 腐蚀 | 容器内介质腐蚀性强,运行时造成主要受压元件发生严重腐蚀、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
26 | 腐蚀 | 1.容器本体外表面无腐蚀,紧固件、阀门等零部件无腐蚀破坏现象; 2.搪玻璃压力容器外表面防腐漆完好,无锈蚀、腐蚀迹象; 3.石墨及石墨衬里压力容器外表面防腐漆完好,无锈蚀、腐蚀迹象; 4.纤维增强塑料及纤维增强塑料衬里压力容器外表面防腐漆完好,无腐蚀迹象; 5.热塑性塑料衬里压力容器外表面防腐漆完好,无锈蚀、腐蚀迹象。 |
| 27 | 容器泄漏 | 1.盛装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的压力容器焊接接头、法兰密封面发生泄漏,而造成人员的毒害。 2.盛装高温易爆、液化气体介质的压力容器法兰、垫片、紧固件损坏,发生泄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
28 | 监控容器 | 1.对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金属容器,采取的监控措施; 2.对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金属容器,采取的处理方案和结果; 3.对安全状况等级为 3、4 级的非金属容器,采取的监控措施。对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容器,如果是腐蚀原因造成的,则不能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 4.对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非金属容器,不得继续使用,采取的处理方案和结果; 5.容器受压元件经无损检测发现缺陷,在运行时有扩展迹象。 | ||
| 29 | 严重振动 | 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出现泄漏,危及容器安全运行的。 |
30 | 安全阀 | 1.安全阀选型正确,安装位置正确,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 2.杠杆式安全阀防重锤自由移动和杠杆越出的装置完好,弹簧式安全阀的铅封装置完好,静重式安全阀的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完好; 3.如果容器与安全阀之间加装了截止阀,截止阀处于全开位置,铅封完好; 4.安全阀无泄漏,放空管通畅,防雨帽完好。 |
31 | 爆破片 | 1.爆破片选型正确,符合运行要求; 2.爆破片装置的安装方向正确,运行中无渗漏; 3.爆破片未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使用过程中不存在未超压爆破或者超压未爆破的情况; 4.爆破片和压力容器间装设的截止阀处于全开状态,铅封完好; 5.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无压力显示,打开截止阀检查无气体排出; 6.与爆破片夹持器相连的放空管通畅,放空管内无存水(或者冰),防水帽、防雨片完好。 |
| 32 | 压力表 | 7.压力表的精度等级、量程选型符合运行要求; 8.压力表的定期检修维护、检定有效期及其封签符合规定。 |
33 | 液位计 | 1.液位计的定期检修维护符合规定; 2.液位计外观及其附件符合规定; 3.寒冷地区室外使用或者盛装 0℃以下介质的液位计选型符合规定; 4.介质为易爆、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时,液位计的防止泄漏保护装置符合规 定。 |
| 34 | 测温仪表 | 1.测温仪表的定期校验和检修符合规定; 2.测温仪表的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匹配; 3.测温仪表及其二次仪表的外观符合规定。 |
35 | 地理位置 | 1.容器处于易发生地震、洪涝、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区域。 2.容器处于粉尘或易燃易爆介质区域。 3.容器处于易腐蚀介质区域。 4.容器的安全距离内有水源地。 5.盛装危害化学介质的容器,与人员密集场所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 36 | 运行环境 | 1.容器厂房内存放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物质,且室内通风不畅。 2.容器使用区域内未配备消防设施,消防通道不明确、不通畅。 3.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不得与该压力调节的设备安装在同一间房屋内。 |
| 42 | 停用容器 | 容器停用后应设置停用标志,并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1 | 操作规程 |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系安全带、转弯减速、下坡减速和超高限速等要求。 |
2 | 采购 | 采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场车出厂时,应当以中文形式附有主要设计图样、产品质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主要设计图样,包括总图(或者整车示意图)、制动原理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主要受力构件的材质证明、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合格证中声明,明示该产品符合本规程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应当包括产品简介、操纵机构示意图、电气原理图、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说明、安全注意事项、故障处理、售后服务等。 |
3 | 安全技术档案 |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和巡检记录。 |
4 | 日常维护保养 与定期自行检查 |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场车在每日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试运行检查,并且记录;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车的巡检,并且记录; 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场车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场车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实施;如果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应当签订相应合同,明确责任。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场车的使用繁重程度、环境条件状况,确定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 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
5 | 相关记录 | 巡检记录。 试运行检查记录。 |
6 | 整车 | 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 车辆整洁,车身周正,各部件齐全完整。 车辆各仪表应齐全有效。 |
7 | 动力系统 | 发动机运行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起动、熄火。 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8 | 灯光电气 | 车辆设置转向灯、制动灯等,其灯具安装牢固可靠。 应安装喇叭,且灵敏有效,音量不得超过 105dB(A)。 蓄电池车辆总电源应设有紧急断电装置,电机控制电路应装有电流保护装置。 电动机运转平稳无异响,工作温升正常,电刷接触良好,防护罩齐全。 |
9 | 传动系统 | 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 传动系统运转平稳,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
10 | 行驶系统 | 车架和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应紧固。 充气轮胎胎面中心花纹深度不得小于 2mm,轮胎胎面和胎壁不得有长度超过 30mm、深度足以暴 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
11 | 转向系统 | 转向应灵活,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转向机构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 |
12 | 制动系统 | 必须设置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且功能有效 规定车速下,点制动无跑偏现象 |
| 13 | 工作装置 | 1.叉车门架应设有防止货叉架升到最高位时脱出的限位装置。 2.货叉在叉架上的固定必须可靠,能防止货叉从叉架上脱落和防止横向滑移和脱落。 3.货叉不得有裂纹。 4.升降倾斜油缸应密封良好,无裂纹和漏油现象。 5.锁止元件齐全,无裂纹、变形,开启、锁止灵敏可靠。 6.液压系统管理畅通,密封良好,无泄漏。 |
14 | 运行环境 | 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熔融金属、炽热金属等特殊物品。 行驶于人群密集地区,如公园、展览场馆、旅游景区等。 道路情况,工作区域存在大坡度(坡度大于 10%)、急弯。 |
| 15 | 自然环境 | 设备运行范围处于易发生地质灾害地点; 运行路面有结冰、积雪、积水、道路损毁等情况。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1 | 岗位责任制度 |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包括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指挥、起重机司索、起重机维修人员等岗位职责。 |
2 | 管理制度 |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除通用管理制度外还应包括以下容: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设备管理制度; 日常检查管理制度; 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定期报检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交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
3 | 操作规程 | 起重机械操作规程至少包括 起重机械工作前:按点检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保护装置、电气系统进行检查,排除异常,并且作好记录 起重机工作中: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应试吊,并对制动器检查;作业过程中对各项作业的鸣铃报警;操作过程中按统一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突然断电后的所有手柄置于零位;作业过程中主副钩的防撞;对限位的正确使用;操作者对起重机运行环境的观测;露天工作起重机风霜雨雪环境的要求。 3. 起重机工作结束后:吊钩升起,停靠指定位置,控制手柄归零,切断电源,露天工作起重机防风 防滑装置的正确使用;做好交记录。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4 | 采购 | 采购在用起重机需要出售单位提供起重机出厂资料、监督检验报告及最近一次的定期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 安全防护装置或部件有型式试验要求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相应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
5 |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 | 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督促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办理相应的施工告知、施工过程监督检验。 |
6 | 检验申报与实施 | 检验周期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一次;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二年一次。 检验前 使用单位进行维修、自检,并且作出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提交起重机械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上次检验周期内的维保、修理(如有)和自检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需要拆缷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缷; 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 干净;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 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 2m 以上),采取可靠的登高安全措施; 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等,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需要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落实与申请检验设备相关的安全保护与防护措施,及辅助工具。 现场检验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到场协调检验,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停用起重机的启用 停止使用 1 年以上(含 1 年)的起重机,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全面检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按照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合格。 | ||
7 | 作业人员管理与教育培训 | 作业人员持证: 起重机安全管理 A5、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Q4、塔式起重机司机 Q5、门座式起重机 Q6、缆索起重机 Q7、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Q8、升降机司机 Q9、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 Q10,相关人员在持证范围内作业。 聘用及档案管理 使用单位履行持证作业人员聘用手续,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教育培训 按培训计划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记录。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8 | 日常维护保养 与定期自行 检查 | 使用单位每一月一次应当对起重机进行常规检查,并且作好记录: 使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验证,并且作好记录: |
9 | 安全保护和 防护装置 | 防坠安全器:有效标定期限为 1 年,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校验; 限速器:有效标定期限为 1 年,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校验; |
10 |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 以下参数起重机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监控系统能够正常工作 200t 以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 50t~75t 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 100t 以上的通用门式起重机、参数不限的造船门式起重机、参数不限的架桥机; 315t.m 以上的普通塔式起重机、1000t.m 以上的电站塔式起重机; 100t 以上的轮胎起重机、200t 以上的履带起重机; 60t 以上的门座起重机; 参数不限的缆索起重机; 100t 以上的桅杆起重机。 |
11 | 标记 | 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应永久性标明。 |
| 12 | 标牌 | 每台起重机均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标牌,标牌上应标明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主要性能参数、 出厂编号、制造日期等。 |
| 13 | 安全标志 | 起重机上或工作区域内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 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采用高压供电的起重机械应在高压供电位置及高压控制设备处设置警示标志。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14 | 电动机保护 | 电动机内应设置热传感元件; 电动机应设置热过载保护; 瞬时或反时限动作的过电流保护,其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应约为电动机最大启动电流的 1.25 倍。 |
| 15 | 线路保护 | 所有线路都应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在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时,瞬时保护装置应能 分断线路。 |
| 16 | 错缺相保护 | 当错相和缺相会引起危险时,应设错相和缺相保护。 |
| 17 | 零位保护 | 起重机各传动机构应设有零位保护。 |
| 18 | 失压保护 | 当起重机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处于断电状态,避免恢复供电 后用电设备自行运转。 |
19 | 起重机械接地 | 起重机械本体的金属结构应与供电线路的保护导线可靠连接; 严禁使用起重机械金属结构和接地线作为载流零线; 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应可靠接地; 接地电阻阻值不大于 4Ω; 保护导线只使用颜色标识时,应在导线全长使用黄/绿双色组合; 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连接。 |
| 21 | 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 | 起重机绝缘电阻阻值应不小于 1MΩ。 |
22 | 照明 | 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 可移动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照明回路进线侧应从起重机械电源侧单独供电,各工作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 |
| 23 | 液压系统 | 液压回路无漏油现象。 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无损坏。 液压系统应设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采用溢流阀时,溢流阀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得大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 1.1 倍,同时不得大于泵的额定压力。 液压系统应在合适的部位设置排气装置。 平衡阀与变幅液压油缸、伸缩臂液压油缸、顶升液压用油缸和液压马达刚性连接。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25 | 轨道 | 接头采用鱼尾板连接时,轨道接头高低差及侧向错位差不大于 1mm,间隙不大于 2mm。 |
| 26 | 车轮 | 在钢轨上使用的车轮应无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轮缘的磨损不超标。 |
27 | 主梁、端梁、导梁、支腿、连系梁、小车 架、标准节等 |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措施。 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
28 | 起升机构 | 空载实验时,起升机构应无异响、振动,运行平稳。 起升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起升过程中钢丝绳缠绕。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圈数外,不应少于 2 圈(塔式、门座起重机、升降机 3 圈),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宜留有至少 1 整圈的绕绳余 量。 |
29 | 运行机构 | 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能够使整机和小车平稳的启动和停止。 露天工作的轨道运行式起重机应设有可靠的防风装置。 空载实验时,运行机构运行应无异响、振动。 无影响起重机使用的歪斜跑偏、啃轨等。 |
33 | 钢丝绳 | 起升机构或非平衡变幅机构不应使用接长的钢丝绳。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编结时编插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 15 倍,最短编插长度不小于 300mm,编插 部分应绑扎细钢丝,且细钢丝绑扎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 20 倍; 绳卡固定时数目不小于 3 个且 U 形应在钢丝绳短尾部分,绳卡间距和最后一个绳卡后的钢丝绳尾端长度,都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5~6 倍。且绳头长度不应小于 140mm,绳卡应方向顺序应一致,不得一正一反交错使用; 采用压板固定时,压板数目不少于 2 个,电动葫芦绳端采用压板固定时,压板不少于 3 个, 压板压钢丝绳的圈数不少于 2 圈。 钢丝绳不应有明显的变形、机械损伤和钢丝绳表面不应有明显露出的新丝。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34 | 吊钩及其他取物装置 | 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吊钩,吊钩螺母的防松装置应有效。 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 吊运物品需要同步供电的取物装置,其供电电缆的收放速度应与该取物装置升降的速度相匹配, 在升降的过程中电缆不用过分松弛或触碰起重钢丝绳。 在可分吊具上,应永久地标明其自重和能起吊物品的最大质量。 锻造吊钩的标志应永久、清晰。 锻造吊钩缺陷不得补焊。 短环链:链条传动系统应保证链条与链轮正确啮合并平稳运转,应装设可靠的导链和脱链装置, 应防止链条松弛脱开链轮,应保证链条的润滑,在受力状态下,严禁链条扭转和打结,链条的承 载端与端件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
35 | 卷筒 |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只绕一层钢丝绳的卷筒,应作出绳槽,用于多层缠绕的卷筒,应采用适用的排绳装置或便于钢丝绳自动转层缠绕的凸缘导板结构等措施。 多层缠绕的卷筒,应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缘。3.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并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如果钢丝绳尾端用压板固定,固定强度不应低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 80%,且至少应有两个相互分开的压板压紧,并用螺栓将压板可靠固定。 |
36 | 滑轮 |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或结构,在滑轮罩的侧板和圆弧顶板等处与滑轮本体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 0.5 倍。 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设置滑轮罩体。 |
| 37 | 联轴器 | 联轴器应无缺损、松动、漏油等,运行中无异常振动和无异常响动。 |
| 38 | 减速器 | 运行中无异常振动和无异常响动,无漏油和过热。 油位应在要求范围内。 |
39 | 制动器 | 制动器应便于检查,常闭式制动器的制动弹簧应是压缩式的,制动器应可调整,制动衬片应能方便更换。 制动衬垫的磨损应有自动补偿功能。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运行机构均应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应装设机械常闭式制动器。 制动器零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 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40 |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 器 | 起升机构均应设置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吊具达到极限位置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 |
41 | 运行限位器 | 起重机和起重小车,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 |
42 | 防碰撞装置 |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或起重小车在同一轨道上时,应装设防碰撞装置。 |
| 43 | 起重量 器 | 动力驱动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应设起重量器。 起重量器未被短接。 |
44 | 抗风防滑装置 | 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应装设可靠的抗风防滑装置。 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其制动与释放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 零件无缺损。 防风拉索、锚定装置应牢固可靠。 |
| 45 | 报警装置 | 应设置蜂鸣器、闪烁灯等作业报警装置。 |
46 | 轨道清扫器 | 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和起重小车,台车架(或者端梁)下面和小车架下面应装设轨道清扫器。 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不大于 10mm,塔式起重机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不大于 5mm。 |
47 | 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 1. 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均应设置缓冲器或缓冲装置。 |
| 2. 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 | ||
48 | 紧(应)急停止开关 | 起重机应在便于操作人员接触的位置装设紧急停止开关。 紧急停止开关能够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不能自动复位。 紧急停止开关为红色。 |
| 序号 | 风险因素 | 管控措施 |
| 50 | 防护(雨)罩、隔热装置 | 起重机械上外露的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应设防护罩。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上电气设备应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罩破损。 |
| 3.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设置隔热装置或隔热装置损坏。 | ||
| 51 | 联锁保护装置 | 1. 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从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能联锁保护,当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电源。 司机室与进入通道有相对运动时,进入司机室的门应设置联锁保护,当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电源。 两处或多处可进行操作的起重机应有联锁保护,保证只能在一处操作。 |
| 57 | 防倾翻安全钩 | 单梁起重机在主梁一侧落钩时应设置防倾翻安全钩。 |
| 59 | 导电滑触线 的安全防护 | 桥式起重机滑触线应设置防护装置。 多层布置的桥式起重机,下层起重机应采用电缆或安全滑线供电。 |
| 98 | 地质灾害 | 起重机设备使用于地震或地质灾害严重地区,起重机容易发生坠落、垮塌事件。 |
| 100 | 危险物品 | 起重设备用于吊运熔融金属、危险物品发生事故时容易造成较大的人员和财、物损失。 |
| 102 | 起重机基础 | 起重机械的支承条件不满足设备的需求时容易造成起重设备垮塌、倾覆,引起人员和财、物损失。 |
103 | 与周围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 起重机所有运动部分距固定部分不小于 0.05m; 起重机所有运动部分距出入区不小于 0.5m。 起重机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能小于 1.5m(输电电压<1kV 时)和 2m(输电电压>1-20kV 时)。 |
104 | 环境温度 | 起重机工作的环境温度大于 40°C 时,采用调速装置的电气系统元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起重机吊运高温物品,工作环境有热辐射时,起重机主要结构件、吊梁等应加隔热装置,避免热源直接辐射,造成主梁等主要受力件失效。 起重机工作的环境温度小于-20°C 时。起重机结构件有脆裂可能,主要受力结构件应采用质量 等级较高的 C、D、E 类钢材。 |
| 105 | 高度 | 室外工作的起重设备高度大于 30 米,且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容易妨碍水运和空运。 |
106 | 电器 | 设备电器元件使用于离子和非离子辐射环境中,容易产生误动作和老化。 最高温度为+40°C,空气的相对湿度不超过 50%,温度为+20°C,空气的相对湿度不超过 90%时,电气设备能正常工作。超过此湿度,电气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的电器设备容易遭受雨水、露气侵袭,电气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
特种设备风险管控信息台帐(清单)
(201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