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 作 方 案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保证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对我省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要求。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基本农田图层,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
(二)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将划定的基本农田对照数据库,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信息和编号。
(三)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划定的基本农田对照数据库,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等4张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等3张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四)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市及各县(市、区)应按照《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在每个乡镇辖区内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五)落实保护责任
划定的基本农田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签订和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奖励与处罚等项内容。
三、技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1999)
2、《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
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
5、《地图学术语》(GB/T 16820)
6、《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2007)
7、《土地基本术语》(GB/T 19231)
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9、《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0、《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2003)
11、《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2、《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3)
13、《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6-2010)
14、《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7-2010)
1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8-2010)
16、经批准的本实施方案。
四、工作步骤
(一)建库资料准备
搜集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包括文本、表格、图件等)等数据库建设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电子两种格式。
(二)资料分析和预处理
资料分析包括规划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分析,具体包括图形资料的拓扑、格式和精度分析、规划文本和图件的数据一致性分析等
资料的预处理包括数据入库前的格式转换、拓扑处理、字段整理、编码规范化、数据分层等工作。
(三)数据库建立
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土地利用规划库,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基本农田专题要素两部分,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市、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的规范要求。
(四)质量检查和数据分析
采用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级基本农田数据库的质量,加强数据分析,认真核查成果,确保规划数据、图件与实地相一致,确保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
(五)成果验收
1、成果内容。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包括: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资料。
2、验收要求。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数据库、图、表、册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等。
3、验收方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对划入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
4、验收程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县级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验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市级组织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的,市级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按照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5、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级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验收重点内容是:各市及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省下达的规划目标;以县为单位具体核实是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图件,划定地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做到图数地一致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审核后,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将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复核。
经国土资源部复核认定各项成果符合要求且经省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验收确认函。基本农田图表册、数据库、标志牌等其他成果不规范的,整改完善后再核发验收确认函。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划定基本农田数量未达到保护任务、质量与上一轮划定基本农田比明显降低、划定基本农田地类不符合要求的,认定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不合格,责成有关县市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六)成果报备。
1、报备要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市及各县(市、区)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2、报备内容。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包括纸质资料信息和电子信息。各市及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和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省,具体报备方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3、报备时间。各市及各县(市、区)应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四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
各市及各县(市、区)要以五级信息报备为基础,构建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做到图、数、地一致,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通报制度。
五、组织实施
山东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分阶段实施的组织方式开展。
(一)组织分工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由任组长,分管任副组长,耕保、规划、财务、、地籍、规划院、信息中心、遥感中心等部门为成员的规划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耕保处,具体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同时成立由山东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省厅信息中心、遥感中心等相关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的技术指导组,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数据库建设的技术设计、指导和检查等工作。山东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为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技术牵头单位。
(二)实施计划
1、2011年2月28日前,编制完成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2、2011年3月10——3月11日,召开全省的工作部署会议。
3、2011年3月12——3月31日,各市应按照省统一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地勘察,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做好论证工作。实施方案经市级审定后,按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报批。
4、2011年4月1日——5月10日,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市级统一领导下,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并上报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情况报告及登记表的填写工作。期间省技术组加强对全省巡回指导,确保各地顺利完成该项工作。
5、2011年5月11日——5月31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