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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图则一般要求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17: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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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图则一般要求

4用地分类和计算4.1用地分类4.l.l针对各地在编制镇规划时,用地的分类和名称不一,计算差异较大,导致数据与指标可比性差,不利于规范规划和管理工作,本标准统一了用地的分类和名称,共分9大类、30小类,这一分类具有以下特点:   1概念明确、系统性强、易于掌握。2既同城市用地分类方法大致相同,又具有镇用地的特点。3有利于用地的定量分析,便于制订定额指标。4既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一致,又同各地编制的镇规划以及制订的定额指标的分类基本相符。以下就使用中的几种情况加以说明:1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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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用地分类和计算4.1用地分类4.l.l针对各地在编制镇规划时,用地的分类和名称不一,计算差异较大,导致数据与指标可比性差,不利于规范规划和管理工作,本标准统一了用地的分类和名称,共分9大类、30小类,这一分类具有以下特点:   1概念明确、系统性强、易于掌握。2既同城市用地分类方法大致相同,又具有镇用地的特点。3有利于用地的定量分析,便于制订定额指标。4既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一致,又同各地编制的镇规划以及制订的定额指标的分类基本相符。以下就使用中的几种情况加以说明:1土地使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4.1 用地分类 

4.l.l 针对各地在编制镇规划时,用地的分类和名称不一,计算差异较大,导致数据与指标可比性差,不利于规范规划和管理工作,本标准统一了用地的分类和名称,共分9大类、30小类,这一分类具有以下特点:

    1 概念明确、系统性强、易于掌握。

    2 既同城市用地分类方法大致相同,又具有镇用地的特点。

    3 有利于用地的定量分析,便于制订定额指标。

    4 既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一致,又同各地编制的镇规划以及制订的定额指标的分类基本相符。

    以下就使用中的几种情况加以说明:

    1 土地使用性质单一时,可明确归类。

    2 一个单位的用地内,兼有两种以上性质的建筑和用地时,要分清主从关系,按其主要使用性能归类。如工厂内附属的办公、招待所等,则划为工业用地;如中动场,晚间、假日为居民使用,仍划为中学用地;又如镇属体育场兼为中小学使用,则划为文体科技用地小类。

    3 一幢建筑内具有多种功能,该建筑用地具有多种使用性质时,要按其主要功能的性质归类。

    4 一个单位或一幢建筑具有两种使用性质,而不分主次,如在平面上可划分地段界线时分别归类;若在平面上相互重叠,不能划分界线时,要按地面层的主要使用性能,作为用地分类的依据。

    为适应镇区规划深度的要求,规定了将9大类用地按项目的功能再划分为30小类。 

4.1.2 关于用地的分类代号的使用规定。类别代号中的大类以英文同(近)义词的字头表示,小类则在字头右边附加阿拉伯数字表示,供绘制图纸和编制文件时使用,也便于国际交流。 

4.1.3 表4.1.3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对各类用地的范围均作了明确规定。现就有关用地分类的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 关于居住用地

    为了区别不同类型的居住用地标准,有利于在规划中节约用地,本次修订根据近年来的实践进行了局部调整,将居住用地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小类。

    2 关于公共设施用地

    鉴于各地对公共设施的小类划分差别较大,现统一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小类。

    由于教育机构在公共建筑用地中占的比例较大,且与人口年龄构成以及提高人口素质密切相关,因而单独设小类。

    集贸市场虽属商业性质,但与一般商业机构有较大不同,在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等方面具有不同要求,其用地规模与常住人口规模无直接关系,并在不同镇区的集贸市场的经营内容与方式,占地数量与选址等都有很大差异,因此单独设小类。

    医疗保健的内容包括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

    公共用事业中的变电所、电信局(所)、公共厕所、垃圾站、消防站等设施均划入工程设施用地大类之中,不作为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也不在公共建筑中设小类,而是将其归入工程设施用地。

    考虑到民族习俗和国际惯例,将宗教用地划入公共设施用地中的文体科技小类。

    位于大型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同风景名胜区一起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大类。

    3 生产没施用地

    工业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与污染程度分为三小类,以利于规划中的用地布局,并单设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小类。包括镇区中的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如各类农产品加工包装厂、农机站、兽医站等,而不包括农业中直接进行生产的用地,如育秧房、打谷场、各类种植和养殖厂(场)等,将其归入农林用地之中,不参与建设用地的平衡。

    4 关于仓储用地

    将仓储用地分为普通仓储用地和危险品仓储用地两小类。

    5 关于对外交通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分为公路交通用地和其他交通用地两小类。

    6 关于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和广场用地两小类。为兼顾镇区内不同的道路情况和规划深度的要求,作了如下规定:

    对于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 6m 的道路,均计入道路用地,路面宽度小于 6m 的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而计入该小路所服务的用地之中,以利于用地布局中各类用地面积的计算。

    对于兼有公路和镇区道路双重功能时,可将其用地面积的各半,分别计入对外交通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

    7 工程设施用地,根据其功能不同划分为公用工程、环卫设施和防灾设施三小类用地。其中公用工程用地中的殡仪设施,包括殡仪馆、火化场、骨灰堂,不包括墓地。

    8 绿地 

    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两类,而不包括苗木、花圃等,因其属于农林生产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考虑到镇与村中称公共绿地更为贴切,本次修订中未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采用“公园绿地”一词。 

    9 水域和其他用地

    包括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和养殖用地、各类保护区、墓地、未利用地、特殊用地共7小类。

4.1 用地分类 

4.l.l 针对各地在编制镇规划时,用地的分类和名称不一,计算差异较大,导致数据与指标可比性差,不利于规范规划和管理工作,本标准统一了用地的分类和名称,共分9大类、30小类,这一分类具有以下特点:

    1 概念明确、系统性强、易于掌握。

    2 既同城市用地分类方法大致相同,又具有镇用地的特点。

    3 有利于用地的定量分析,便于制订定额指标。

    4 既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一致,又同各地编制的镇规划以及制订的定额指标的分类基本相符。

    以下就使用中的几种情况加以说明:

    1 土地使用性质单一时,可明确归类。

    2 一个单位的用地内,兼有两种以上性质的建筑和用地时,要分清主从关系,按其主要使用性能归类。如工厂内附属的办公、招待所等,则划为工业用地;如中动场,晚间、假日为居民使用,仍划为中学用地;又如镇属体育场兼为中小学使用,则划为文体科技用地小类。

    3 一幢建筑内具有多种功能,该建筑用地具有多种使用性质时,要按其主要功能的性质归类。

    4 一个单位或一幢建筑具有两种使用性质,而不分主次,如在平面上可划分地段界线时分别归类;若在平面上相互重叠,不能划分界线时,要按地面层的主要使用性能,作为用地分类的依据。

    为适应镇区规划深度的要求,规定了将9大类用地按项目的功能再划分为30小类。 

4.1.2 关于用地的分类代号的使用规定。类别代号中的大类以英文同(近)义词的字头表示,小类则在字头右边附加阿拉伯数字表示,供绘制图纸和编制文件时使用,也便于国际交流。 

4.1.3 表4.1.3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对各类用地的范围均作了明确规定。现就有关用地分类的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 关于居住用地

    为了区别不同类型的居住用地标准,有利于在规划中节约用地,本次修订根据近年来的实践进行了局部调整,将居住用地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小类。

    2 关于公共设施用地

    鉴于各地对公共设施的小类划分差别较大,现统一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小类。

    由于教育机构在公共建筑用地中占的比例较大,且与人口年龄构成以及提高人口素质密切相关,因而单独设小类。

    集贸市场虽属商业性质,但与一般商业机构有较大不同,在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等方面具有不同要求,其用地规模与常住人口规模无直接关系,并在不同镇区的集贸市场的经营内容与方式,占地数量与选址等都有很大差异,因此单独设小类。

    医疗保健的内容包括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

    公共用事业中的变电所、电信局(所)、公共厕所、垃圾站、消防站等设施均划入工程设施用地大类之中,不作为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也不在公共建筑中设小类,而是将其归入工程设施用地。

    考虑到民族习俗和国际惯例,将宗教用地划入公共设施用地中的文体科技小类。

    位于大型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同风景名胜区一起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大类。

    3 生产没施用地

    工业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与污染程度分为三小类,以利于规划中的用地布局,并单设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小类。包括镇区中的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如各类农产品加工包装厂、农机站、兽医站等,而不包括农业中直接进行生产的用地,如育秧房、打谷场、各类种植和养殖厂(场)等,将其归入农林用地之中,不参与建设用地的平衡。

    4 关于仓储用地

    将仓储用地分为普通仓储用地和危险品仓储用地两小类。

    5 关于对外交通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分为公路交通用地和其他交通用地两小类。

    6 关于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和广场用地两小类。为兼顾镇区内不同的道路情况和规划深度的要求,作了如下规定:

    对于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 6m 的道路,均计入道路用地,路面宽度小于 6m 的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而计入该小路所服务的用地之中,以利于用地布局中各类用地面积的计算。

    对于兼有公路和镇区道路双重功能时,可将其用地面积的各半,分别计入对外交通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

    7 工程设施用地,根据其功能不同划分为公用工程、环卫设施和防灾设施三小类用地。其中公用工程用地中的殡仪设施,包括殡仪馆、火化场、骨灰堂,不包括墓地。

    8 绿地 

    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两类,而不包括苗木、花圃等,因其属于农林生产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考虑到镇与村中称公共绿地更为贴切,本次修订中未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采用“公园绿地”一词。 

    9 水域和其他用地

    包括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和养殖用地、各类保护区、墓地、未利用地、特殊用地共7小类。

4.2 用地计算 

4.2.1 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规定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统计,以利于分析比较在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变化,既增强了用地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又便于比较在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变化,也便于规划方案的比较和选定。应该说明,以往在统计用地时,现状用地多按建成区范围统计,而规划用地则按规划范围统计。两者统计范围不一致,只能了解两者的不同数值,而不知新增建设用地的原来使用功能的变化情况。在规划图中,将规划范围明确用一条封闭的点画线表示出来,这个范围既是统计范围,也是用地规划的工作范围。 

4.2.2 规定了规划用地范围是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4.2.3 规定了分片布置的镇区用地的计算方法。 

4.2.4 规定了镇区用地面积的计算要求和计量单位,要按平面图进行量算。山丘、斜坡均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而不按表面面积计算。 

4.2.5 规定了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统计的精确度。 

4.2.6 规定了镇区用地计算的统一表式,以利于不同镇用地间的对比分析。由于该表包括了建设用地平衡和规划范围统计两部分内容,因此表名定为用地计算表 。 

5.1 一般规定 

5.1.1 镇建设用地是指参与建设用地平衡和指标计算的用地,即镇用地分类表4.1.3中前类用地之和。第九大类“水域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的范围,不参与建设用地的平衡和指标的计算, 

5.1.2 为了节约用地、合理用地、节约投资、优化环境,对规划建设用地制订了严格的控制标准。 

    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分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项。 

5.1.3 规定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的人口数量以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准。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与用地统计范围一致。镇区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包括户籍和寄住两种人口的人数。

    需要说明,镇区的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虽然对建设用地规模和构成有影响,但同常住人口相比,对建设用地的影响仍然是局部的、暂时的。为简化计算起见,对于这部分流动性强、变化幅度大的人数,要根据实际情况,除对某些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基础设施用地予以考虑外,可在确定规划建设用地的指标级别的幅度中,适当提高取值或凋整用地比例予以解决。 

.1.1 镇建设用地是指参与建设用地平衡和指标计算的用地,即镇用地分类表4.1.3中前类用地之和。第九大类“水域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的范围,不参与建设用地的平衡和指标的计算, 

5.1.2 为了节约用地、合理用地、节约投资、优化环境,对规划建设用地制订了严格的控制标准。 

    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分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项。 

5.1.3 规定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的人口数量以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准。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与用地统计范围一致。镇区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包括户籍和寄住两种人口的人数。

    需要说明,镇区的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虽然对建设用地规模和构成有影响,但同常住人口相比,对建设用地的影响仍然是局部的、暂时的。为简化计算起见,对于这部分流动性强、变化幅度大的人数,要根据实际情况,除对某些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基础设施用地予以考虑外,可在确定规划建设用地的指标级别的幅度中,适当提高取值或凋整用地比例予以解决。 

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1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生产条件、风俗习惯多样,致使现状人均用地水平差异很大,难于在规划期内合理调整到位,这就决定了在规划中,需要制订不同的用地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之间1991年的镇区现状人均用地幅度相差约l0倍(~7m2 /人),2001年人均用地幅度减少到约6倍(84~509m2/人),2005年则减少到5倍多(72.4~387m2/人),这一情况表明,镇区人均建设用地偏小的省人均用地有所增加,用地偏大的省人均用地则在减少,其发展趋势是合理的。其中,全国约70%的省的镇区现状人均建设用地为80~160m2 /人。再从开展镇规划的情况看,全国大多数省制订的镇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实例都能控制在80~120m2/人之间。基于这一情况,本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原则,这次修订将原标准规定的用地指标总区间值50~150nr2/人内划分的五个级别,取消了其中的50~60m2/人和大于 150m2/人的指标。将标准的总区间调整为60~140m2/人内,划分为四个级别。 

5.2.2 由于大型工程项目等的兴建,需要选址新建的镇区,在条件许可时,本着既合理又节约的原则进行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可在表5.2.1中第二级(80~l 00m2 /人)的范围内确定。在纬度偏北的Ⅰ、Ⅶ建筑气候区,建筑日照要求建筑间距大,用地标准可按第三级(100~120m2 /人)范围内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分区内。新建镇区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附“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摘自《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 

5.2.3 考虑到在10~20年的规划期限内,各地镇区的发展建设主要是在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在编制规划时,要以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为基础,通过调整逐步达到合理。为严格控制用地,按表5.2.3及本条的规定,在确定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时,该指标要同时符合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的两项规定要求。

    关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原则如下:①对于现状用地偏紧、小于 60m2/人的应增加;②对于现状用地在60~80m2/人区间的,各地根据土地的状况,可适当增加;③对于现状用地在80~100m2/人区间的,可适当增加或减少;④对于现状用地在100~140m2/人区间的,可适当压缩;⑤对于现状用地大于140m2/人的,要压缩到140m2/人以内。

    第四级用地指标,只能用于Ⅰ、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有关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及其可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相应地允许现状调整幅度,均在表5.2.3中作了规定。总的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15~+ 15m2 /人范围内,主要是考虑到在l0~20年规划期间,一般建设用地指标不可能大幅度增减,而是根据本镇区的具体条件,逐步调整达到合理。 

5.2.4 考虑到边远地区地多人少的镇区用地现状,不做出具体规定,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标准确定。 

 

5.3 建设用地比例 

5.3.l 建设用地比例是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辅助指标,是反映规划用地内部各项用地数量的比例是否合理的最重要标志。因此,在编制规划时,要调整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使其用地达到合理。表5.3.1中确定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是总结多年来进行镇区规划建设的一些实例,并参照各地制订的用地比例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的。通过对镇用地资料的分析表明,上述四类用地所占的比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规定的幅度基本上可以达到用地结构的合理,而其他类的用地比例,由于不同类型的镇区的生产设施、对外交通等用地的情况相差极为悬殊,其建设条件差异又较大,可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加以确定,本标准不作规定。

    对于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的镇区,其公共设施,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表 5.3.1 规定了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四类用地总和在建设用地中的适宜比例。需要说明,规划四类用地的比例要结合实际加以确定,不能同时都取上限或下限。 

5.3.2 本条是对某些具有特殊建设要求的镇区,在选用表5.3.1中的建设用地比例时,作出的一些特殊规定。 

附图: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本节提出了选择建设用地要遵守的规定。其中5.4.4所述的生态敏感的地段是指生态敏感与脆弱的地区,如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5.4.5所指的不良地质地带是指对建设项目具有直接危害和潜在威胁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的发育地段等。 

 

6 居住用地规划 

6.0.l 为适应我国各地镇区居住建筑差别的特点,居民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应在符合本标准5.3建没用地比例的规定范围内。 

6.0.2 ~ 6.0.4 关于居住用地的选址和规划布置中要遵守的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辖区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住户制定的用地面积、容积率指标、朝向、间距等标准结合本镇区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6.0.5 本次修订提出了“居住组群”规划的要求,是针对镇区居住用地规模与城市居住区相比要小得多,一次性建设开发的规模相对也小。“居住组群”是为了适应镇区发展建设要求,按不同居住人口规模而建设的居住建筑群体,其规模及组织形式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在居住用地规划中,根据方便居民使用、优化居住环境、集约利用资源、住宅类型多样、体现地方特色等原则,结合不同的地区、周围环境和建设条件,组织住宅空间,配置服务设施,以及布置绿地、道路交通和管线等,以提高居住用地的规划水平。 

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7.0.1 镇区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主要依据镇的层次和类型,并充分发挥其地位职能的作用而定,本标准按照分级配置的原则,在综合各地规划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参照近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镇公建项目配置的有关规定,调整制定了表7.0.1的项目内容。表中按镇的层次,提出了配置的项目,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市场六类,共39个项目。考虑到镇区的地位、层次的不同,规定了应设置和可设置的项目,供各地在规划时选定。 

7.0.2 镇区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在符合本标准5.3建设用地比例的规定范围内,考虑到各地建设情况的差异,在保证配置基本设施的前提下,逐步加以完善。 

7.0.3~7.0.6 对各类公共设施用地的选址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其中7.0.6有关集贸市场的场地布置、市场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汁标准》CJJ/T 87的有关规定。 

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8.0.1 对工业生产用地的选址和布置的要求。按照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对无污染、轻度污染和严重污染三类情况,规定了选址要求。 

    根据工业应逐步向镇区工业用地集中的原则,对现有工业布局应进行必要的调整,规定了新建和扩建的二、三类工业应按规划的要求向工业用地集中。 

    对已造成污染的工厂规定了必须迁建或调整转产等的要求。 

8.0.2 对镇区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和技术要求。包括:集约布置、节约和合理用地,一些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环境绿化,以及预留发展用地等。 

8.0.3 对一些农业生产和服务设施用地的选择和布置的要求。 

    1 规定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要求。 

    2 规定畜禽、水产等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的选址,必须达到卫生防疫要求,并严格防止对生活环境的污染和干扰。 

    3 规定兽医站要布置在镇区的边缘,并应满足卫生和防疫的要求等。 

8.0.4 对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和布置的技术要求。对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仓库选址,应符合防火、环保、卫生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9 道路交通规划 

9.2 镇区道路规划 

9.2.1 将镇区的道路按使用功能和通行能力划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不再称为一、二、三、四级,以避免与公路等级名称相混淆。 

9.2.3 表9.2.3规定了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为计算行车速度、道路红线宽度、车行道宽度、人行道宽度及道路间距等五项设计指标。其中主干路的道路红线宽度由原标准的24~ 32m 调整为24~ 36m ,理由是:①考虑镇区发展需要9.2 镇区道路规划 

9.2.1 将镇区的道路按使用功能和通行能力划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不再称为一、二、三、四级,以避免与公路等级名称相混淆。 

9.2.3 表9.2.3规定了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为计算行车速度、道路红线宽度、车行道宽度、人行道宽度及道路间距等五项设计指标。其中主干路的道路红线宽度由原标准的24~ 32m 调整为24~ 36m ,理由是:①考虑镇区发展需要和“节地”要求适当增加;②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的规定基本协调。 

9.2.4 规划镇区道路系统,要根据镇区的规模按表9.2.4的规定进行配置。表中应设的级别,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应该设置道路的级别;可设的级别是指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设置的道路级别。 

9 道路交通规划

9.3 对外交通规划 

9.3.1 镇域内道路规划的要求。 

9.3.2 镇域的道路规划要与对外交通的各项设施协调配置,统筹安排客运和货运的站场、码头,以及为其服务的广场和停车场等设施。依据的主要标准包括:《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l 、《公路路线设汁规范》JTJ 011、《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 006、《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铁路线路设汁规范》GB 50090、《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汁规范》GB 50226、《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等。 

9.3.3 公路穿过镇区、村庄,影响通行能力,易造成安全事故,规划中应对穿过镇区和村庄的不同等级的公路进行调整

10.2 给水工程规划 

10.2.2 给水工程规划中的集中式给水包括的内容和用水量计算的要求。镇区规划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管网漏失水和未预见水量。其中,生活用水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包括工业用水和农业服务设施用水。各部分用水量,分别按以下要求计算:

    1 生活用水量的计算: 

      1) 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按表l0.2.2进行预测。表l0.2.2、表10.2.3中“镇区外”一栏系指规划范围内给水设施统建共享的村庄用水量指标。 

      2) 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由于镇区公共建筑与城市公共建筑的功能、设施及要求等,没有实质性差别,所以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便于规划操作,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计算。

    2  生产用水量的计算:

    工业和农业服务设施用水量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2 给水工程规划 

10.2.2 给水工程规划中的集中式给水包括的内容和用水量计算的要求。镇区规划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管网漏失水和未预见水量。其中,生活用水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包括工业用水和农业服务设施用水。各部分用水量,分别按以下要求计算:

    1 生活用水量的计算: 

      1) 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按表l0.2.2进行预测。表l0.2.2、表10.2.3中“镇区外”一栏系指规划范围内给水设施统建共享的村庄用水量指标。 

      2) 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由于镇区公共建筑与城市公共建筑的功能、设施及要求等,没有实质性差别,所以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便于规划操作,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计算。

    2  生产用水量的计算:

    工业和农业服务设施用水量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3  消防用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汁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计算。

    4  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由于我国各地镇区的经济条件、建设标准、规模等差异很大,其用水量可按当地条件确定,不作具体规定。

    5 在计算最高日用水量(即设计供水能力)时,要充分考虑管网漏失因素和未预见因素。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 

10.2.6 规定了给水干管布置走向要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以便降低工程投资,提高供水的保证率。本条还规定了给水干管的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3 排水工程规划 

10.3.2 规定了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的内容和排水量计算的要求。 

排水分为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径流的雨水和冰雪融化水,后者可统称雨水。 

生活污水量可按用水量的75%~85%估算。 

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要根据工业产品的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为便于操作,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估算。水的重复利用率高的工业取下限值。 

雨水量与当地自然条件、气候特征有关,可按邻近城市的相应标准计算。 

10.3.3 排水选择的技术要求。 

排水宜选择分流制。条件不具备的镇区可选择合流制。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污水排入管网系统前,要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进行预处理。 

对现有排水系统的改造,可创造条件,逐步向分流制过渡。 

10.3.6 本条是对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的要求。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4 供电工程规划 

10.4.2 镇所辖地区内的用电负荷,因其地理位置、经济社会发展与建设水平、人口规模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同,可采用现状人均综合用电指标乘以增长率进行预测较为实际。增长率应根据历年来增长情况并考虑发展趋势等因素加以确定。K值为年综合用电增长率,一般为5%~8%,位于发达地区的镇可取较小值,地处发展地区的镇可取较大值,K值也可根据规划期内的发展速度分阶段进行预测。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其他预测方法进行校核。 

10.4.4 供配电系统如果结线复杂、层次过多,不仅管理不便、操作复杂,而且由于串联元件过多,元件故障和操作错误而产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因此要求合理地确定电压等级、输送距离,划分用电分区范围,以减少变电层次,优化网络结构。本条还规定了高压线路走廊宽度,表10.4.4中未列入的220kV、330kV、500kV电压,其线路走廊宽度分别为30~ 40m 、35~ 45m 、60~ 75m 。 

10.4.7 本条要求结合地方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电源,实行能源互补,开发小水电、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等能源。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6 燃气工程规划 

l0.6.2 目前常用燃气主要有矿物质气和生物质气两大类:矿物质气主要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等。生物质气主要包括沼气和秸秆制气等。 

    矿物质气品质好,质量稳定,供应可靠,但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以及较高的资金投入和运行管理。生物质气燃烧放热值较低、质量不稳定.均为可再生资源,且资金投入少,运行管理要求不高,适合小规模建设。燃气工程的规划应根据资源情况确定燃气种类。 

10.6.5 沼气的制备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温度对沼气的产生量有很大的影响,许多地区建设的沼气设施不能保证全年有效供应。农作物秸秆制气,也受秸秆数量、存放条件等的,因此在规划中应考虑与其他能源的互补,同时还应考虑制气后所产生的沼液、沼渣、炭灰等的综合利用。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7 供热工程规划 

10.7.2 集中供热具有热效率高、对环境影响小、供热稳定、品质高的优点,但其初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高;分散供热的热效率低、对环境影响较大,可按需分别设置。管理运行较简单,因此采暖地区应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供热方式。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9 用地竖向规划 

10.9.1 、10.9.2 规定了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的内容和基本要求。其中在进行土方平衡时,要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以避免乱挖乱弃,防止毁损农田、破坏自然地貌、造成水土流失。 

10.9.3 规定了建设用地中,组织地面排水的一些要求。 

 11 防灾减灾规划 

11.2 消防规划 

11.2.2 提出了用地布局中满足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 

    l 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设施的布置要求。 

    2 对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要迁移或改造,并对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和居民密集区提出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的要求。 

    3 规定了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以及燃油、燃气供应站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大量人流活动设施的防火最小距离。 

11.2.3 规定了消防给水的要求: 

    l 对具备给水管网的镇,提出了建设消防给水的要求。 

    2 对不具备给水管网的镇,提出了解决消防给水的办法。 

    3 对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给水以及对寒冷地区消防给水的要求。 

11.2.4 对不同规模的镇,设置消防站、消防值班室、义务消防队的具体要求,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对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建设用地所作的规定: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 7km 2,建设用地面积2400~ 4500m2 ;小型普通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 4Km 2 ,建设用地面积400~ 1400m2 。 

11 防灾减灾规划 

11.2 消防规划 

11.2.2 提出了用地布局中满足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 

    l 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设施的布置要求。 

    2 对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要迁移或改造,并对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和居民密集区提出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的要求。 

    3 规定了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以及燃油、燃气供应站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大量人流活动设施的防火最小距离。 

11.2.3 规定了消防给水的要求: 

    l 对具备给水管网的镇,提出了建设消防给水的要求。 

    2 对不具备给水管网的镇,提出了解决消防给水的办法。 

    3 对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给水以及对寒冷地区消防给水的要求。 

11.2.4 对不同规模的镇,设置消防站、消防值班室、义务消防队的具体要求,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对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建设用地所作的规定: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 7km 2,建设用地面积2400~ 4500m2 ;小型普通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 4Km 2 ,建设用地面积400~ 1400m2 。 

11 防灾减灾规划

11.3 防洪规划 

11.3.2 防洪措施要根据洪水类型确定。按洪灾成因可分为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等类型。河洪一般应以堤防为主,配合水库、分(滞)洪、河道整治等措施组成防洪体系;海潮则以堤防、挡潮闸为主,配合排涝措施组成防洪体系;山洪和泥石流工程措施要同水土保持措施相结合等。

    防洪措施要体现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 

11.3.3 在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l 中,对于城镇、乡村分别规定了不同等级的防洪标准,城镇防洪规划要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设防。镇如果靠近大型或重要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并且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要按其中较高者加以确定。同时,镇区防洪规划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的有关规定。 

11.3.4 位于易发生洪灾地区的镇,设置就地避洪安全设施,要根据镇域防洪规划的需要,按其地位的重要程度以及安置人口的数量,因地制宜地选择修建围埝、安全台、避水台等不同类型的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本条对就地设置的避洪安全设施的位置选择和安全超高提出了要求。该安全超高的数值要按蓄、滞洪时的最高洪水位,考虑水面的浪高及没施的重要程度等因素按表11.3.4确定。 

11.3.5 在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内,根据镇域防洪规划需要设置安全层作为避洪时,要根据避洪人员数量进行统筹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l 的有关规定。 

11.3.6 在易发生内涝灾害的地区,既要注重镇域的防洪,又要重视镇区的防涝问题。为确保建设区内能够迅速排除涝水,需要综合规划和整治排水体系。 

 

11 防灾减灾规划

11.4 抗震防灾规划 

1l.4.2 规定在处于地震设防区内进行镇的规划,必须遵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1830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布置人口密集的项目。 

1l.4.3 

    l 在工程抗震规划中规定了对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要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抗震标准进行设防。依据的主要标准包括:《建筑抗震设汁规范》GB 500ll、《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以及有关电力、通信、水运、铁路、公路等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同时,还要遵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有关工程抗震设计标准的规定。 

    2 在工程抗震规划中规定了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要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鉴定,并提出抗震加固、改建和拆迁的意见。依据的主要标准包括:《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4、《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以及有关其他工程设施鉴定和设防分类标准。 

    同时,还要遵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有关工程鉴定和设防分类标准的规定。 

11.4.4 规定了抗震防灾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要进行统筹规划,并要符合本条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 

11.4.5 提出了生产和储存具有产生地震次生灾害源的单位及其预防措施,并根据次生灾害的严重程度,规定了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 

 

11 防灾减灾规划

11.5 防风减灾规划 

11.5.l 规定了易形成风灾的地区,镇区建设用地要避开同风向一致的天然谷口、山口等容易形成风灾的地段,因大风气流被突然压缩,急剧增大风速,会造成巨大风压或风吸力而形成灾害。 

11.5.2 规定了对建筑的规划设计要遵守的各项要求,以尽量减少强大风速的袭击,降低建筑物本身受到的风压或风吸力。 

11.5.3 在易形成风灾地区的镇区边缘种植密集型防护林带,防止被风拔起,需要加大树种的根基深度。同时,处于逆风向的电线杆、电线塔和其他高耸构筑物,均易被风拔起、折断和刮倒。因此,在易形成风灾地区的镇区规划建设,必须考虑加强对风的抗侧拉、抗折和抗拔力。 

11.5.4 为抵御台风引起的海浪、狂风和暴雨,对处于台风袭击地区的镇区规划,应在滨海、岛屿地区首先考虑修建抵御风暴潮的堤坝,统一规划排水体系,及时排除台风带来的暴雨水。同时,要建立台风预报信息网,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 

11.5.5 规定了充分利用风力资源,因地制宜地建设能源转换和储存设施,是节约能源、推广清洁能源、实行能源互补的重要手段。 

12  环境规划 

12.2 生产污染防治规划 

12.2.1 ~12.2.7 分别规定了生产污染防治中关于生产项目布置、空气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地下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应执行的国家现行标准。 

12  环境规划 

12.3 环境卫生规划 

12.3.2 规定了垃圾转运站设置的要求。转运站的位置宜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多和交通方便的地方。生活垃圾日产量可按每人1.0~1.2kg 计算。 

12.3.3 规定了镇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的要求。 

12.3.4 由于粪便中含有危害人群健康的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规定了对居民粪便的处理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的要求。 

12.3.5 规定了镇区设置公共厕所的地点,并宜设置节水型公共厕所。 

12  环境规划 

12.4 环境绿化规划 

12..4.1~12.4.4 对镇区绿化规划的原则和各项绿地规划的具体要求。 

12.4.5 对于镇区建设用地以外的水域和其他用地中对镇区环境产生影响的部分,也应统筹进行环境绿化规划,以达到优化生态环境的目标。 

辖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3  消防用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汁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计算。

    4  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由于我国各地镇区的经济条件、建设标准、规模等差异很大,其用水量可按当地条件确定,不作具体规定。

    5 在计算最高日用水量(即设计供水能力)时,要充分考虑管网漏失因素和未预见因素。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 

10.2.6 规定了给水干管布置走向要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以便降低工程投资,提高供水的保证率。本条还规定了给水干管的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 

和“节地”要求适当增加;②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的规定基本协调。 

9.2.4 规划镇区道路系统,要根据镇区的规模按表9.2.4的规定进行配置。表中应设的级别,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应该设置道路的级别;可设的级别是指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设置的道路级别。12  环境规划 

12.5 景观规划 

12.5.1 镇的景观是展示镇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内容包括镇区内的容貌和影响镇貌的周边环境的规划。 

12.5.2 镇区景观规划的要求主要是充分运用自然条件和历史形成的物质基础以及人文特征,结合现实建设的条件和居民审美要求,进行综合考虑和统一规划,为居民塑造具有时代特征、富有地方特色、体现优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13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3.0.1 本条确定保护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13.0.2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依据县城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编制。 

13.0.3 本条说明了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是镇、村规划不可分割的部分,在镇、村规划中的每个环节都与历史文化保护是密不可分。对于确认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应严格按本章进行规划。 

13.0.4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结合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全面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科学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确定保护目标、保护内容、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以利于从繁体上保护风貌特色和文化特征。 

13.0.5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l 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 

    2 与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形成有联系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景观要素,如山体、水系、地形、地物、古树名木等; 

    3 反映传统风貌的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体现民俗精华、传统庆典活动的场地和固定设施等。 

13.0.6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具体边界应因地制宜进行划定:一是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现状的用地边界,在保护对象的主要视线景观通道的主要观景点向外眺望时,其视线可及处的建筑应被划入保护范围,包括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用地边界和外观边界;二是与保护对象的整体风貌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如山体、树木、林地、水体、河道和农田等,也应划入保护范围。 

    对保存完好的镇区和村庄的整体风貌,应当将其整体划为保护范围。 

13.0.7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它的整体风貌、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保护规划应对保护对象制订相应的保护原则和保护要求。对与其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提出在外观、材料、色彩、高度和体量等方面的整治要求。对其重要节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空间提出保护与整治规划。 

13.0.8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外围划出一定范围的风貌控制区的具体边界,是为了确保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风貌的完整。在风貌控制区内,为了避免在保护范围边界两侧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形象,有必要对于保护区周围的建设活动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 

13.0.9 在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增建的设施,应该从尺度、形式、色彩、材料、风格等方面同历史文化协调一致,绿化的布局应符合当地的历史传统。 

13.0.10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多数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场所,普遍存在居住人口密集和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状况。为了确保在保护范围内环境的协调,需要限定居住人口的数量,并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同时,为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应建立可靠的防灾和安全体系。 

14 规划制图 

14.0.1 为使镇的规划图纸达到完整、准确、清晰、美观,提高制图质量与效率,利于计算机制图软件研制,满足规划设汁和建设管理等要求,规定了规划图纸绘制应标注的内容。以及规划使用的图例。其各项规定是在总结各地镇域和镇区规划图纸绘制的基础上,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和有关专业的制图标准,结合镇规划的特点而编制的。 

    附录B“规划图例”内容包括: 

    1 用地图例——主要用于镇区用地布局规划; 

    2 建筑图例——主要用于建筑质量调查和近期建设的详细规划; 

    3 道路交通及工程设施图例——主要用于各项工程设施规划; 

    4 地域图例——主要用于区位分析、镇村体系规划、用地分析等。 

    根据不同图纸的绘制要求,图例分为单色和彩色两种,并按计算机制图的要求,在图例的右下角标注了采用“Auto CAD”中256种颜色的色标数字作为

文档

总体规划图则一般要求

4用地分类和计算4.1用地分类4.l.l针对各地在编制镇规划时,用地的分类和名称不一,计算差异较大,导致数据与指标可比性差,不利于规范规划和管理工作,本标准统一了用地的分类和名称,共分9大类、30小类,这一分类具有以下特点:   1概念明确、系统性强、易于掌握。2既同城市用地分类方法大致相同,又具有镇用地的特点。3有利于用地的定量分析,便于制订定额指标。4既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一致,又同各地编制的镇规划以及制订的定额指标的分类基本相符。以下就使用中的几种情况加以说明:1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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