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我国的林业法律体系不成熟,林业法律体系不相应之处,结合林业实际应该尽快加以修改和完善调整,如,限额采伐中,采伐量不大于生长量原则要细化,按不同林型、树种等因子要区别对待;中幼林生长量较大,不能只看采伐量不大于生长量,还要看林分质量变化,若采伐后采伐量不大于生长量,而林分质量下降了,这个采伐量必然是不合理的;成过熟林可能是生长量小、枯损量大,若采伐后采伐量不大于生长量,采伐后很可能是病腐木被剩下。采后的林分质量应作为确立合理采伐量主要指标,这样才会留下健康的后备资源,也十分利于天然更新,对培育恢复发展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和改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七、加强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确保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意识,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准确,按法律程序办事等。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约束其违法行为。要重视保护建设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只有约束要求,而无权益保护,保护合法权益就是保护积极性。要开阔执法视野,从正反两个方面执法,除了对损害林业建设者的行为加强约束外,还要加大对各种参与主体对林业应尽义务责任、义务条款的落实力度。强化对执法者(决策者)的违法行为约束力。本着有权必有贵,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原则。引入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终身究制,实行罚与收、没与缴和决定与执行分开;达到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乱用滥用权的目的。
八、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实效
1.结合实际原则。要根据不同对象,分析具体情况,找到切入点,抓住重点,结合林业的特点适时改变监督方法:按事前、事中、事后方法尽可能做到超前监督,以事前、事中预防性监督为主,事后处理为辅,做到防打结合,这样可以做到不损失或少损失,比如造林若在选苗时发现问题就没损失,若在造林时发现问题就会有损失;结合进行综合监督,比如同时查造林质量和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增加了监督效果。
2.先进性原则。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新技术;引进先进技术和机器,实现手段科技化、决策科学化,做到有先进的技术和一流的人才。
总之,运用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和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林业建设服务,使林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达到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和生态、经济效益双增长的目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