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 理 单 位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1 | 企业管理行为 | 资质 管理 |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企业应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 查阅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并与电子版诚信手册比对。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建筑法》第6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7、31条,《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55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2 | 合同 管理 | 应按照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监理取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 | 查阅中标通知单、监理合同原件,竣工备案时查验监理费支收凭证。 | 按行业自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3 | 监理合同签订及变更后的20日内,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全面履行监理合同。 | 查阅合同备案证明。查按合同约定的人员、检测设备等配备情况。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4 | 隶属关系 |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没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 检查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5 | 项目监 理机构 的配置 | 监理单位按中标文件要求组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规划配备相应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监理人员的变动,监理单位应向业主书面报告。 | 查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情况与合同约定或监理规划的相符性,检查进场人员的岗位证书、劳动关系及监理人员变动的书面文件。 | 按合同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6 | 总监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兼项应符合本市规定要求,变更总监应有备案证明。变更后总监的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原总监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 | 查看总监资格证书、备案证明等材料。 |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32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7 | 企业管理行为 | 监理单位 对工程监 理项目机 构的管理 | 监理单位应制定工程项目机构的管理办法,针对项目应有监理工作作业指导文件。单位对项目机构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含自律行为)。 | 查阅监理单位所编制的作业指导文件,以及工程项目机构管理办法、检查考核记录等有关资料。 查项目自律行为。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8 | 总监管理 | 监理单位应制定对项目总监工作行为规范的管理办法,并定期(一年不少于一次)进行考核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召开企业总监会议,进行培训或业务交流讲评,注重提高总监的业务水平、自身素质和自律能力。 | 查有关管理办法;考核检查资料和总监会议记录(次数、出席率、内容等)。 | 责令整改。 | ||
| 9 | 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行为 | 总监工作 情 况 | 项目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临时因事离开,应有书面委托(包括事宜、期限、受托人,受托人应为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并报告建设单位同意,由指定的被委托人行使其部分职权。总监应以身作则并管好项目部成员的自律行为。 | 和总监交谈,了解总监现场工作情况;查看工程例会记录、应有总监签署的文件及项目自律教育的情况。 查总监不得委托的职责: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实施细则;签发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竣工报验单;审批工程延期;审核签认竣工结算;监理人员的调配。 |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33条“总监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 责令总监限期整改,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责令整改,严重违反自律规定则由所在单位处罚。 |
| 10 | 监理规划 及监理实 施细则的 编 制 | 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许可证等前期资料审核基础上,编制监理规划及细则,其内容应有针对性,且审批手续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实施细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监理的安全工作内容。 | 查监理规划、细则的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查巡视、旁站、平行检测的范围、合理性和审批手续。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11 | 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行为 |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核 | 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的审查 | 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审查应满足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要求。如专家评审有修改要求,应对施工单位修改后再次报审的材料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送审、审批应在项目开工前,专项方案的制定应在施工前。 | 查阅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审批、报审手续,检查现场情况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相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一)。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对施工各参建单位的资质、管理体系、人员资格、到岗情况的审核 | 对承包单位的质量、技术、安全等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对总、分包、劳务单位的资质、安全许可证、人员资格、特殊工种上岗证等报审资料应及时进行审查,并有审核记录。 | 检查监理对总分包、劳务单位的资质、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核记录,并抽查分包、劳务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证书。 |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13 | 材料审验 |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审核 |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验,并对施工方报验的材料按照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包括设置唯一性标识)。对检测报告要进行审核(必要时比对本市检测信息系统网上资料),检测合格给予验收,对不合格的材料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留下记录。 按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好平行检测。平行检测如不合格则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 查阅相关报审表、设计文件、检测报告(并查见证人员上岗证书)、合格证,比对相关日期及监理核准的情况;查阅近期台账及对不合格报告的处理情况。 查监理平行检测委托合同及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情况,比对市检测信息系统网上资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二)“将不合格的按照合格签字的”。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55条(监理不履行规定义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33条(一)、(二)。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14 | 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行为 | 施 工 质 量 、 造价 、进度监督 | 工程质量情况的过程检查及验收 | 对施工测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实体检测等质量报验表出具复核审查意见。 不得出现未经检查通过验收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合同和监理规划要求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基坑开挖令、混凝土浇灌令、构件起吊令等,对照相关条件检查后及时予以签准。 | 查阅对施工单位测量情况的复核资料;查阅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报验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检查旁站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和合同要求。查有关“指令”签准情况。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一)“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33条。 | 总监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履行职责,责令整改,并处以500~5000元罚款。 | ||||||
| 15 | 合格工程量审核 | 结合工程进度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量报验表进行审核,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 | 查阅工程款支付申请等资料。 | 造成损失的按合同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16 | 工程进度审核 | 对进度计划应有审核意见。进度滞后时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调整进度计划,并提出合理建议。 | 查计划工期是否与合同工期相符。查进度计划报审表。 |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17 | 对现场质量违规行为的监督 | 对现场质量隐患、违规行为应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暂停令),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回复。 | 查阅监理通知单、暂停令及相关回复单。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55条(监理不履行规定义务)。 | 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8 | 安全监管工作 | 大型起重机械及自升式架设设施核查 | 检查进场的大型起重机械及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报审资料;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装拆方案和安全措施以及使用前向有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检查该类机械、设备的挂牌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对该类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 查阅报审手续及专项方案,查阅设备基础、附墙装置的验收记录,检查施工单位对现场所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记录。 |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19 | 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行为 | 安全监管工作 | 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执行情况以及核查 | 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并报建设单位。 | 检查安全文明措施费报审表及查看实际支付凭证。 |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20 | 监理的巡视 |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进行巡视并有巡视记录。 | 查巡视记录。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21 | 对现场安全违规行为的监督 | 对现场安全隐患、违规行为应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暂停令),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回复。 | 查阅监理通知单、暂停令及相关回复单。 |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22 | 监理报告制度的执行 | 月报、专报 | 监理月报每月上旬实施网上报告,监理专报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有关情况按月上报。按合同及监理规范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月报。 | 查提交建设单位的月报及上报市有关管理部门的月报和专报的时间。 | 《上海市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65条(一)。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3 | 紧急报告 | 对发现施工作业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建设单位。 | 查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风险告知建设方的情况; 查向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所报专题报告、紧急报告情况。 检查监理日记、联系单、通知单、暂停令,及其过程监管记录,处理方式。 | 《上海市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65条(二)。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 24 | 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 ||||||
| 25 | 施工单位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可能产生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管理部门上报紧急报告。监理紧急报告要及时(同时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再报告)。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26 | 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行为 | 现场记录 | 监理日记主要记录监理自身工作情况,要有总监或其授权的专人签阅,并有情况处理的说明;检查记录要清晰,并与施工现场情况相符;会议纪要不缺失,并对监理工作的议项要落实;旁站和巡视记录要齐全。 | 查阅监理日记、检查记录、会议纪要是否齐全(第一次工地会议、工程例会、专项会议)。旁站和巡视记录是否及时和齐全。 |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27 | 竣工验收 | 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工作 (对已竣工工程) | 监理项目机构要认真地组织竣工预验收(对住宅工程应有分户验收检查记录),并督促施工方整改合格后,如实写好质量评估报告;对竣工验收中所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 检查监理竣工预验收资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中对整改意见的处理资料,监理资料的归档情况(包括影像资料归档情况)。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 | 有弄虚作假的,或工程验收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涉及监理责任: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 28 | 按规范和城市档案要求做好归档工作,并按合同要求承担保修期间的相关服务。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29 | 禁止行为 | 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查阅合同内容与企业资质等级是否相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30 |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查阅合同内容,监理人员资格、注册信息等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1 | 建设程序 | 应当委托监理的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选定符合要求的监理企业。 | 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对未进行招标的项目,查是否在必须招标的范围内。 | 《招标投标法》第49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对全部或部分国资项目并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 | 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按合同示范文件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质量安全责任。 不得指定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不得签订建设方、总包方、分包方三方合同。 | 查参建单位的资质证书;核对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与现场工程内容是否相符。 查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备案情况,是否进行单项或分部或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等。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按招标规定执行。 | |
| 3 | 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查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或补充协议内容;查有否随意更改示范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及擅自改变无效的规定;查合同备案与中标结果的一致性。 | 《招标投标法》第46、5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 4 | 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手续,不得边设计边施工;依法委托监理;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检查监理合同;检查是否办理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 |
| 5 | 开工前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 查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对已施工的,比对许可证日期与施工记录、监理日志等开工时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
| 6 | 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查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7 | 建设程序 | 应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中标文件、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审查通过后文件以及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原始资料必须真实、齐全。 | 查有关原始资料提供情况,是否齐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 | 责令限期改正,补充提供前期相关资料;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8 | 项目环境 管 理 | 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监理等参建方,应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文件的技术交底。 | 查项目风险评估的文件资料,查交底记录。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应当向其他参建单位提供周边建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相关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 | 查具体提供的相关调查资料和书面保护要求(或会议纪要),比对与施工单位的移交、确认单;看现场是否有相关保护措施,并实施必要的监测。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10 | 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查现场及有关资料)。 | 查是否设立该措施费用和拨付凭证,是否与进度相符;并查是否与施工方使用记录、监理单位审核记录相符合。看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落实情况。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
| 11 | 监理管理 | 实施工程监理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 查书面通知。 | 《建筑法》第33条。 | 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12 | 支持和督促监理单位落实监理报告制度;监理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 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 查监理月报、专报、紧急报告实施情况及对紧急报告处理意见;查对监理《工程暂停令》处置情况及结果。 | 《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 |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13 | 监理管理 | 同意监理单位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其变更后的总监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原派驻的总监。 | 查阅总监变更手续相关材料。 |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14 | 设计变更管理 | 变更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变更设计后的施工图仍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擅自施工。 | 查变更设计的依据和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查具体的审查记录或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三、四款。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材料、检测、监测 管理 | 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检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明。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七款。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需专业检测的工程,应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检测单位。 | 查阅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检测合同等文件资料。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17 | 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伪造检测报告。 | 查检测报告,比对同期市检测信息系统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31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8 | 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向监理提供相关的质保资料。 | 查质保资料、设计文件、采购合同资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 | 限期整改,及时进行验收或复试,合格方可使用;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19 | 需专业监测的工程,应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监测单位。 | 查阅监测单位的资质证书、监测合同等文件资料。 | 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20 | 工期管理 | 应科学制定施工工期,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提出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整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应予以保障。 | 查相关认证记录,措施落实相关文件及增加费用情况;比对合同工期与中标通知书的相符性;查实际进度与合同约定工期的相符性。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1 | 费用管理 | 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施工、监理、检测合同约定的价款及时足额支付费用。 | 查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文件是否与收费标准相符,查是否存在工程拖欠款情况。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市府[2011]1号令第十三条。 | 责令整改,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22 | 按规定单独列支相关费用(监理费、检测费、安全防护措施费等),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 | 查单独列支相关费用的项目专户设立情况,查向监理、检测等实际支付凭证是否足额且符合国家、本市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第二款,《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34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34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3 | 竣工验收 | 收到总包单位提出的竣工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 查施工方提交的竣工报告及各参建方的自检报告;查是否存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已使用的情况。竣工备案需提供监理费支付凭证。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第一款、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24 | 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或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查移交手续资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八款。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5 | 禁止行为 | 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查工程发包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 《建筑法》第24、6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1 | 企业管理行为 | 资质 管理 |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承包业务。不得转让承包业务。 企业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 查阅企业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并与电子版诚信手册比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61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2 | 总包 分包 合同 管理 | 无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 现场查阅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主要管理人员劳务合同关系等文件资料。 | 市府1号文第;《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53条。 | 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款1%至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
| 3 | 向管理部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 | 查阅合同备案证明。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4 | 总包单位选择分包单位时,应审核分包单位资质、人员等,并应报监理单位审查。 | 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分包单位报审表。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总包应将分包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纳入总包管理体系中进行管理。 | 查主要管理人员报审、进场交底、设备报审、定期检查记录、管理制度的落实等。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5 | 现场施工项目部 配置 | 应按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同时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管理人员数应满足工程要求。管理人员调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 查阅现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与合同相符性、证书有效性,查阅人员劳动关系,人员到岗情况。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条(一)。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6 | 企业管理行为 | 现场施工项目部配置 | 项目经理应为注册建造师,并符合合同要求。项目经理变更应有备案证明。 | 根据合同查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证、备案证明。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条(一)。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
| 7 | 企业对项目部的管理 | 企业针对现场主要工作应有作业指导文件,应对现场施工项目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方案进行审批。 | 查阅施工企业编制的作业指导文件,以及现场的有关资料。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8 | 企业应对现场项目部进行定期和专项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 | 查阅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记录。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9 | 项目经理管理 | 企业应制定对项目经理工作行为规范的管理办法,并定期(一年不少于一次)进行考核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召开项目经理会议,进行培训或业务交流讲评,注重提高项目经理的业务水平、自身素质和自律能力。 | 查有关管理办法;考核检查资料和项目经理会议记录(次数、出席率、内容等)。 | 责令整改。 | ||
| 10 |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编制、审批 | 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应具备符合性、针对性、操作性要求,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审批手续符合程序要求,且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方可进入施工。 | 查阅相关文件内容、审批程序;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验算结果;专家论证记录及专家意见落实情况。 查总监审查签字情况。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5条(四)(涉及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涉及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11 | 企业管理行为 | 施工人员培训 | 按国家规定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对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要查实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实施实名制人员登记,申领发放人员信息卡。 | 查阅有关台帐记录、培训(核实实习操作)记录、信息卡发放记录。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条(四)、(三)。 | (四)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三)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 | 项目经理工作情况 | 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正常开展施工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到岗履职。定期参加工程例会。临时因事离开,应书面委托(包括事宜、期限、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为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报告建设方同意,并告知监理方,由被委托人行使其部分职责。 | 和项目经理交流了解施工现场工作情况;查看项目经理参加工程例会、签署文件的情况。查看项目经理请假申请及委托授权书。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13 | 开工条件报审 | 项目质量、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已建立;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操作人员已接受教育;特种作业上岗证已报审、人员到位;场地布置已符合施工要求;机械设备已(检测)验收合格、挂牌;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方案已完成企业内部审批;相关材料已验收合格等。 获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报审。 | 查阅相关开工报审表及资料。 |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14 | 材料、构配件、设备管理 | 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及台账 | 材料、构配件、设备企业应有生产许可、强制产品认证或经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核验其生产许可或认证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检测后可进行验收,验收应有专人签字,待报监理审核后方可使用。 未经审核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安装。(拟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合格证书应交监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在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要求使用在工程的商品混凝土、钢筋等结构性建设工程材料的供应商对供应数量进行确认。 | 查阅相应的台账、报审表、验收记录、送货单等资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15 | 现场取样及委托检测 | 现场取样人员应持证上岗,必须在监理人员的见证下按规定取样、送样。 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伪造检测报告。 | 查阅委托单、检测报告、台账;查取样人员上岗证书;比对同期本市检测信息系统网上资料。 |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35条(一)、第33条(四)。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16 | 现场材料堆放与保管 | 材料应分类堆放有序,按规定保管。 | 查看现场。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17 | 计量和标准养护室 | 计量设施完好,标准养护室符合规定。 | 检查资料、计量设施和标准养护室。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18 | 施工质量管理 |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自查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未经项目监理机构检验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 查阅报验资料是否与相关图纸、变更手续、现场施工情况及与规定相符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19 | 工程变更 | 严格按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应按变更程序办理,批准后才可实施。 | 查变更手续及台帐。 | 责令整改。 | ||
| 20 | 质量问题的处理 | 发生质量问题及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单位应负责处理或返修。 结构性质量问题返修后应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 | 查阅相关处理或返修方案、报批手续及返修验收资料。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21 | 安全管理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管理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按专项方案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应在现场监督,并留有书面记录。 | 查阅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检查等有关记录。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条(二)。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 应在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有关的消防器材和人员安全通道;建材与设备、施工脚手架、安全网等符合防火要求。 |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以及现场状况。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2条(三)。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
| 23 | 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 |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核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建筑起重机械增加核验制造监督证明和首次使用备案证明。 | 查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9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24 | 安全 管理 | 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 | 施工单位装拆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编制装、拆方案,专业技术人员应到现场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应经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 查阅相应编制的方案、人员现场监督的有关材料,查备案登记证明等采取安全措施的文件资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9条、61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5 | 特殊作业人员管理 |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进场特殊作业人员,并对特殊作业人员实施进出场动态管理。 | 查阅特殊工种台帐(操作证有效性及真实性、身份证)。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26 |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 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查措施费使用计划及使用记录的报审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27 | 进度 管理 | 施工 工期 | 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制定总进度计划、节点计划,不得违反技术标准压缩工期和交叉作业。 | 查阅进度计划报审表及施工月报报审表。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28 | 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 | 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 |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暂停施工的 ,经原处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 | 查阅相关资料。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29 | 配合监理 | 提供各类审核资料 | 经总包审核后,总分包单位应主动向监理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质量、技术、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安全许可证、人员资格、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等有关资料。监理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 查总分包提供资料的情况。 | 责令改正。 | |
| 30 | 《监理通知单》的处理 | 对《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整改指令应限期整改处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做好回复。 | 查阅《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的处理记录,核对回复情况。 | 责令限期整改,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31 | 报告制度的执行 | 配合监理单位贯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提供相应资料。 | 查阅相关资料。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32 | 施工资料 | 认真做好施工日记、验收记录、试验记录、材料记录、测量与监测记录,并分类整理保存。 | 查阅有关记录。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33 | 竣工验收 | 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 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符合合同及规范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对于验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以及现场状况。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34 | 按合同要求承担保修期间的保修责任; 按规范和城市档案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 查阅相关资料。 |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35 | 禁止行为 | 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查阅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查阅合同、承包范围、工程例会、施工日记、分包合同、现场管理人员情况;查阅报监的从业人员、现场五大员管理情况(劳动关系等)、工作量确认单签名及其他签名记录。 | 《建筑法》第26、6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60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6 | 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26、6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61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 37 |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 | 《建筑法》第28、6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 38 |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建筑法》第29、65、67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1 | 资质管理 |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 通过市检测信息系统查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核准是否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查检测专业人员(社保数据比对)及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相符性。 |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30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66条(二)。 | 情节一般的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检测行为 | 检测人员按照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使用检测信息系统或者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符合规定,并按系统设定的控制方法进行检测,不人为干预。 | 查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是否符合操作规程以及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 查检测信息系统或使用检测信息系统(联网)是否正常及控制方法。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66条(四)。 | 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信息反馈给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对监理单位委托的平行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同样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信息及时告知监理单位,此外还应反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 查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流程(包括检测人员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等)。 查“不合格”信息反馈给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记录、时间等情况。 |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9条(七)。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反馈不及时,责令整改。 | |
| 4 | 检测档案管理应符合规定,检测数据应可追溯。 | 抽查各类检测报告,进行核对和追溯。 |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六)。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5 |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多方的检测委托。 | 查委托合同或按举报内容查处。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 | 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中止一方之外的其他方的委托;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6 | 按要求报告发现建设、监理、施工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 | 查不合格报告处理情况(全数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合格情况及时上报的情况。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9条(四)、(六)。 | 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7 | 禁止行为 | 禁止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追溯原始检测数据及其真实性。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第66条(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32条。 | 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1 | 合同管理 | 业务受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按规定要求对监理合同进行审核并办理备案手续,重点审核监理取费落实情况。 | 查监理中标价和监理合同价一致性,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54条、第69条。 |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 | 业务受理部门应及时对监理备案合同按规定核销。 | 询问、抽查相关备案合同核销情况。合同核销时需查监理费支付凭证。 |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3 | 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 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应对开工前需要落实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或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首次工地会议要抽查建设方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等上报的相关资料,比对许可证颁发日期与施工开工日期。查主管部门到现场检查时间及记录。 | 《建筑法》第7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2条、第53条。 |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4 | 分包合同 备案 | 业务受理部门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时重点审核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 | 查经过备案的分包合同是否有监理审查意见的处理。 | 限期整改,重新办理;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 5 | 监理报告制度对应措施 |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建立监理报告处置工作制度,有专人负责查看监理报告,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 | 抽查监理报告、专报、紧急报告情况及应对处置记录。 | 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 | 行政管理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
| 6 |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理专报进行抽查,重点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专报相符性、监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职等情况开展抽查。对其中涉及紧急情况应及时提醒监理单位。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工作要求 | 检查方法 |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 |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意见 | ||||
| 7 | 监理报告制度对应措施 |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收到监理紧急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依法处理监理报告的问题。 | |||
| 8 | 监督检查 | 市、区业务受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招投标、经营行为不规范;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现场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材料、设备检测不符合要求时,应当依法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严重违反法规的可暂停施工或暂停承接业务。 | 检查相关记录。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6。 |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诚信管理 | 市、区业务受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按诚信奖励、失信惩戒原则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 检查信息平台建立及执行情况。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59条。 |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10 | 竣工管理 |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询问,查阅有关记录及监理方费用支付凭证。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 |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 11 | 竣工备案时,管理部门应检查建设单位对监理费用足额支付情况。 |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9条。 | |||
| 12 | 公开信息 | 市、区业务受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管理将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总监备案、竣工验收等信息。 | 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 | 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