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规和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职责范围
1.1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职业危害的监测及对上级管理部门的申报工作。
1.2公司各专业负责人按要求完成本单位职业危害检测及公司内部申报管理工作。
2 管理内容及要求
2.1 各专业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设备部进行申报、备案。
2.2 安全生产部组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定期、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2.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4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预案,职业危害防治预案应当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5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6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2.6.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重大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6.2 因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设备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6.3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7 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