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徐州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徐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核准及备案管理意见》 |
徐人防[2008]28号
各建设单位: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江苏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防办字〔2003〕97号)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准及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民用建筑,一律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含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应由人防主管部门提前单独组织验收核准,建设单位在向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必须出具市人防主管部门签发的《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竣工核准单》。否则,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竣工验收监督。
三、结合民用建筑已办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必须出具市人防主管部门签发的《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不设防)审核单》。否则,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竣工验收监督。
四、市建设局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准管理工作。
五、单独人防工程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备案。
六、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准或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核准表;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包含下列附件: 1、人防工程竣工图纸资料(含建筑、结构、风、水、电、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及设计变更)及电子文档; 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3、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单位签署的设备安装质量保证书; 4、平战转换预案及电子文档; 5、人防设计部门分部工程专项验收意见; 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7、消防部门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七、《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核准表》和《结合民用建筑(不设防)审核单》均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存档,一份在建设单位向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使用。
八、本《意见》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徐州市建设局(章) 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章)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