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审批 |
| 发布时间:2007-12-01 15:10:04 作者: 来源: |
|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经济综合宏观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或者经济综合宏观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二)审批条件 各市港口管理部门在办理项目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1)岸线利用的必要性 从本港及区域内同等码头现状及能力适应性分析、腹地经济发展及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等方面论证岸线利用的必要性。 (2)岸线利用的可行性 岸线利用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水利、环保、海洋、航道、海事等要求。 (3)线利用的合理性 建设规模是否合理,平面布置是否满足港口工程规范要求,与相邻港口设施、后续规划关系及岸线利用长度是否科学合理,岸线使用是否做到深水深用、浅水浅用。 (4)相关技术要求 ①项目基本概况 ②建设规模:泊位等级、码头结构形式、年设计通过能力、投资规模等; ③总平面布置:水域及陆域布置完整协调,相邻关系清楚合理,符合规范。 ④装卸工艺:泊位通过能力计算清楚、正确,泊位利用率满足规范。 ⑤河势、环保及其它 2、申请报告的主要附件 (1)项目工程可行性报告。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项必须水陆域整体申报,不得拆零,否则不予受理; (2)水利、环保、海洋、航道、海事等相关部门意见; (3)项目公司主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3、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批程序 1、受理 省港口管理局岸线审批受理人员按照以下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1)按照以上审批条件,申办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应齐全、规范; (2)对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 2、审批 (1)深水岸线 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岸线使用人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辖市港口管理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2)非深水岸线 ①沿海(含长江)建设各类型万吨级泊位以下的沿海港口岸线,内河千吨级泊位以下内河港口岸线,岸线使用人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辖市港口管理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②《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以外的内河3百吨级及以下泊位港口岸线。岸线使用人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辖市港口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意见后审批,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③由或者经济综合宏观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上报前,应征求同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④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部门 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三)岸线标准划分 1、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 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是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及各通航支流入海(江)口门节制闸外及其他非通航入海(江)河流感潮河段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2、沿海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 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3、沿海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 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不含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 (四)港口岸线审批流程图 1、深水岸线审批流程图 2、非深水岸线审批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