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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重新登记的通知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17: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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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重新登记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重新登记的通知【信息时间:2011-2-23  阅读次数:965】【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关闭】 宁市管字[2011]14号  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重新登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市场秩序,加强工程质量源头管理,根据建设部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创优工作意见》,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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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重新登记的通知【信息时间:2011-2-23  阅读次数:965】【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关闭】 宁市管字[2011]14号  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重新登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市场秩序,加强工程质量源头管理,根据建设部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创优工作意见》,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
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重新登记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1-2-23  阅读次数: 965】【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宁市管字[2011]14号

 

 

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重新登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市场秩序,加强工程质量源头管理,根据建设部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创优工作意见》,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重新登记工作,未重新登记更换的《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材料信息登记手册》过期作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㈠须进行信息登记的材料:钢材、水泥、石灰、商品砼、水泥砼预制构件、石材预制构件、预拌砂浆、检查井盖、雨水井盖、塑料管材、金属管材、水泥石灰粉煤灰类无机结合料、沥青砼、桥梁支座、桥梁伸缩装置、预应力钢铰线、锚夹具、土工格栅、支架(脚手架)钢管与扣件、围挡及其它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材料。

㈡属于国家、省、市禁止、淘汰的材料禁止使用;使用的材料应注明使用范围及时限。

二、登记时间

㈠已登记单位:2011年2月23日-3月23日。

㈡首次登记单位:随时办理。

三、提交资料

㈠已登记单位提交资料详见附件1。

㈡首次登记单位提交资料详见附件2。

㈢《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3。

四、本次重新登记工作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材料供应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办理信息登记的材料及供应单位目录将在我处网站上公布;对于供应单位出现现场材料供应严重质量问题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查处并使用;情节严重的,将清退出市政建设市场。

六、办理须知

材料信息重新登记的单位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将资料报送至南京市市政管理处服务受理科。

办理地点:南京市江东北路93号,联系电话:86996613,联系人:沈文平

特此通知。

 

附件:1.已登记单位递交资料

2.首次登记单位递交资料

3.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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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重新登记的通知【信息时间:2011-2-23  阅读次数:965】【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关闭】 宁市管字[2011]14号  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重新登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市场秩序,加强工程质量源头管理,根据建设部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创优工作意见》,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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