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参考)
一、国家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要求
1、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5、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带班煤矿领导
带班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领导班子成员包括:矿长、、副、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工会、后勤矿长、
副总工程师包括:技术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等。
三、建立制度
1、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并严格考核。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2、井下交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记录簿。
3、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四、带班领导主要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五、监管部门的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2、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3、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5、煤矿领导井下交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6、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六、煤矿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法律责任
1、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1)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2)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制度的;
(3)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2、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3、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4、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依法予以关闭: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七、案例案例1:《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广西一煤矿提拔7位矿长助理》
广西朝阳煤矿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突击提拔是为应付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由于平常地面工作繁忙,矿长和几名副矿长不可能下井监督,为此,我们就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让他们轮流跟班下井。现在下井的就是矿长助理,下井基本上以他们为主,实在轮不过来再轮副矿长和矿长。”
案例2:湖南省对煤矿带班领导下井要求:
为防止煤矿突击提拔人代替领导带班下井,明确规定:下井带班的矿领导必须是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熟悉井下生产安全的其他矿领班班子成员,严禁突击提拔矿长助理或以其他形式代替带班下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