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服[2008]94号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建委(建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受施工、监理等建筑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超标准与规范,提供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企业管理、市场经营等咨询、代理以及跟踪监管的综合技术服务。
二、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委托,提供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进行强制性服务和收费。
三、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的主要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一)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咨询服务
收费标准:以工程项目计算,按工程造价的0.08%标准收费。
主要服务内容:提供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等优化和适用性咨询服务;提供施工过程技术及质量控制咨询服务;代理竣工验收备案全套工程资料的整理、建档、申报评估等服务;代理各类优质工程奖评估和申报服务。
(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咨询服务
收费标准:以工程项目计算,按工程造价的0.12%标准收费。
主要服务内容:对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现场安全准备进行评价,包括安全管理、施工用电系统、施工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等;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和施工机具、脚手架、塔吊等大型设备安装,装饰施工的外脚手架拆除等专项施工安全方案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代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工地申报和评价服务。
(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收费标准:以完成产值计算,按产值的0.05%标准收费,也可以工程项目计算,按工程造价的0.05%标准收费。
主要服务内容:向委托企业提供资质设立、增项、升级和资质年检复查等咨询服务,并代理企业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报等有关手续;提供建立健全企业(含进皖企业,下同)内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加强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监管等;为企业提供业绩信誉、市场信用综合评价服务;为企业申报省、市评优评先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四)企业经营相关咨询服务
收费标准:以完成产值计算,按产值的0.15%标准收费,也可以工程项目计算,按工程造价的0.15%标准收费。
主要服务内容:代理办理委托企业跨区(包括进皖)经营备案手续,建立资料档案库;代理建造师等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申报,小型工程项目经理、劳务工长等岗位资格评估等相关咨询服务等;代理办理企业和项目经营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为企业提供有关建筑管理法规和建设工程招标、劳务(专业)分包、各工种劳动力价格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实行工程总分包提供咨询服务,并代理工种总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为企业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提供咨询服务;为委托企业提供省内市场、质量安全等相关管理软件等服务。
四、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按照不重复计价的原则,以承担技术服务的类别向委托单位计收。
五、各地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新标准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按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新标准执行、不按规定内容服务的要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8年6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再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成本情况重新核定。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3]143号文自行废止。
消息来源:安徽价格公报 2008年 第7期 (如有出入、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