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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犯罪转化研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1 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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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犯罪转化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犯罪转化研究收稿日期:2007-06-16作者简介:朱锡平(1975-),男,江苏盐城人,南京市下关区人民助理审判员,法律硕士。朱锡平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江苏南京210011摘要:对行为人肇事逃逸后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实害后果,应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还是故意杀人罪,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以对法系等价值性理论和对最高司法解释的认知为基础,对“单纯逃逸”和“移动逃逸”进行了分类分析,单纯逃逸致人死亡并不必然得出故意杀人的结论,关键在于对排他性支配力的判断。关键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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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犯罪转化研究收稿日期:2007-06-16作者简介:朱锡平(1975-),男,江苏盐城人,南京市下关区人民助理审判员,法律硕士。朱锡平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江苏南京210011摘要:对行为人肇事逃逸后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实害后果,应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还是故意杀人罪,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以对法系等价值性理论和对最高司法解释的认知为基础,对“单纯逃逸”和“移动逃逸”进行了分类分析,单纯逃逸致人死亡并不必然得出故意杀人的结论,关键在于对排他性支配力的判断。关键词:交通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犯罪转化研究

收稿日期:2007-06-16

作者简介:朱锡平(1975-),男,江苏盐城人,南京市下关区人民助理审判员,法律硕士。

朱锡平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江苏南京210011

  摘 要:对行为人肇事逃逸后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实害后果,应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还是故意杀人罪,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以对法系等价值性理论和对最高司法解释的认知为基础,对“单纯逃逸”和“移动逃逸”进行了分类分析,单纯逃逸致人死亡并不必然得出故意杀人的结论,关键在于对排他性支配力的判断。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等价值;单纯逃逸;移动逃逸

  中图分类号:D924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207(2008)01-0075-04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中,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又最为常见。鉴于修订前对逃逸行为量刑偏低,1997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划分三个量刑档次,在第三档增加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规定,提高了法定刑幅度。比较第二、三档量刑幅度,后者法定最高刑比前者高了8年,法定最低刑高出4年,体现了立法者严惩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宗旨。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立法变化,最高人民于2000年11月10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下称《司法解释》),对逃逸行为作了更为详尽的阐释。但是,关于逃逸行为认定的争议并未结束,却引起了新的、更大的分歧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一、等价值性理论

等价值性理论是法系国家用于解释不作

为犯与作为犯在构成要件上的符合性的较为前沿的理论。其主要观点是,当不真正作为犯违反作为义务侵犯刑法法益,与积极作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具有等价值性或等置性时,对两者将施以同等的处罚。

不真正不作为本身没有原因力,它不能像作

为方式一样具体直接地作用于侵害客体,直接独断地控制实害结果发生的因果进程,操纵因果关系向着侵害法益发展的趋势,引起并决定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单纯的不作为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但是,不真正不作为行为可以通过利用先前行为设定的可能向实害后果发展的因果关系,在刑法法益只可能由行为人挽救或只可能由行为人阻止因果关系进一步发展时,行为人通过放弃实施法律义务的消极方式消除与作为犯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差异,在行为人有能力有义务阻止后果发生而不阻止时,产生原因力。当不作为行为决定结果发生方向时,不作为与作为在因果关系上处于等价值的地位。此时,两者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只不过不作为利用并控制因果关系的方式更为曲折与复杂。日本学者高义博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和作为犯既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被评价,那么两者在价值方面必须要相等,即符合构成要件的等价值性。不能在与作为相同的范围内处罚不作为。不从水池中救起溺水幼儿的不作为者,与将幼儿投入水池的作为者,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实施了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1]

不真正不作为的场合,不作为人在实施该不作为以前,设定了向着侵害法益方向发展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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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 o urna l of J i a ng su R a di o &Te l e vis i o n U n i ve rs ity  2008.1Vo l .19 

二、“单纯逃逸”“移动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之等价值性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审理了各种类型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典型的样态。一是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遗弃于事发现场而逃逸,我们称之为“单纯逃逸”,另一就是肇事后将被害人从现场移置他处遗弃后逃逸,称之为“移动逃逸”。[2]

1.先前肇事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具体而紧迫,具有确定的现实危险性

客观上,由于不作为与作为因果关系结构不同引起的不等值,要求不作为人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前,其先行行为就设定了向侵害法益方向发展的因果关系。刑法的根本目的是对法益的保护,因而对社会成员课以不得侵害其设定法益的不作为义务。同时,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法益处于可能遭受严重损害的具体现实的危险状态时,课以行为人消除危险状态、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有能力阻止而不阻止实害后果的发生,可认定此类违反作为义务之不作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说明先行行为蕴含着足以使法益遭受实际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基于先行行为而出现的现实危险性,是认定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关键,其呈现出危害结果发生的具体性与紧迫性。“如果以抽象的危险为已足者,则其范围似嫌过广,且有与将不纯正不作为犯评价为同等(同价值性),应以具有一定的条件为限,以避免有过分的扩张处罚范围之旨趣相违背,故应从严解,认为限定于‘迫切’及‘具体危险’之情形为当。”[3]183那么,如何理解这种“具体紧迫性”呢?我们认为,所谓具体而紧迫的危险,是指先前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对实害结果发生因果进程处于排他性的支配关系中,对实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独断性,能独自控制结果发生的趋势。此时,实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其进程的中断几乎完全依赖于行为人的积极行为。若行为人不通过积极手段加以阻止,割断危险状态所致实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链,则实害结果的发生几乎是必然的。日本1961年刑法草案理由书也指出:迫切的危险即具体的危险,当然应理解为包含已超过迫切而现实产生危险的场合,它意味着发生的可能性极高,但并不一定要求原因行为同结果非常接近。[4]

2.单纯逃逸与移动逃逸分类研究

第一种情形单纯逃逸”,法益遭受侵害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中,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发生的因果进程基本处于排他性的支配关系中。《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将“行为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加区分地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将排他性支配关系囿限于肇事后的移置行为(移置逃逸),而忽视或否认“单纯逃逸”情况下形成独断控制关系的故意杀人罪构成之可能,不符合等价值性理论。有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形成对被害人生命危险的排他支配关系时才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这种事实上的排他性支配关系是由另一行为(如弃置)引起,并非单纯的逃逸行为形成。”[5]对此笔者认为,应结合当时客观环境及被害人的受伤情况等要素加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日本学者大冢仁认为,将他人轧成濒临死亡的重伤,以未必的杀害故意逃走的犯人,在其场所是白天、行人很多的城市的医院门前等,被害人被救助的可能性很大时,不救助被害人的不作为就很难说是杀人行为。相反,如果是在严冬的深夜,把被害人丢在没有行人的山路上时,就可能是杀人行为。[6]首先,从周围环境来看,事故发生在人

67朱锡平: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犯罪转化研究 迹稀少的山路或偏僻小路,正逢寒冷的冬夜,几乎没有行人与过往车辆;从被害人的受伤程度看,被害人身负重伤,流血不止,若不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就会死亡,即使不会立即有生命危险,但被害人已被撞至昏迷,无法自救,在事发地点即使等待很长时间也得不到救助,有可能因为流血过多而亡或被冻死。行为人逃逸不救助虽然不能完全排除他人救助的可能,不至于对被害人生命起绝对支配的程度,但周围环境基本上排除了他人救助的可能,此时,行为人负有救助的义务,也只有行为人最有可能救助被害人。被害人生命的挽救完全依赖行为人的积极行为,其对行为人产生一种独断的依赖。行为人遗弃被害人于不顾,实质上是在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恶意支配下,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事发环境及被害人受伤情形等客观因素,对被害人死亡的实害后果处于基本排他的支配地位。行为人逃离现场不予救助的行为,蕴含着足以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现实危险性,与积极的杀人行为在犯罪构成上具有等价值性,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类案件在日本有类似的判例。

日本战后下级的判例中尽管仍以未必故意为基点确定构成不作为犯,但已经不再是单纯以不作为人的心理状态来认定未必故意,而是“充分考虑了被害人受伤的程度、放置被害人的时间、气候、放置场所的客观环境等具体情况,这种认定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客观化倾向成为战后日本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之存在与否的趋势,这样就有助于合理地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存在范围,防止将一罪的情形不恰当地变成数罪”[7]。

第二种情形“移动逃逸”,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进程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的支配力,直接完全地排除了被害人被他人救助的可能。《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例如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保护与救助的愿望,将其放置车上,在行车中害怕被发现,将被害人遗弃后逃逸;行为人将受害人移置交通工具中,故意任由被害人在行车中遭受颠簸,而不及时送医院抢救,致伤情进一步扩大或失血过多而死亡;行为人以救助为名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遗弃于人烟绝迹、极少可能被发现的野外或洞穴丛林中,此时被害人身负重伤、昏迷不醒,根本无法自救。日本对“移动逃逸”有类似的判例。[8]在“移动逃逸”中,行为人置被害人于完全的控制下,排除了他人进行救护的可能性,使被害人丧失抢救机会,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排他性的依赖关系,其生命安全依赖行为人的保护与救助。因此,行为人肇事后移置行为所引导的危险状态是具体紧迫的,使得被害人死亡的实害结果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同时,行为人有能力但拒绝履行救助义务,又完全排除了第三人救助的可能性,先前的不作为行为因事后的移置并遗弃行为实际具备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现实危险性,肇事后行为已成为杀人行为,从而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三、单纯逃逸致人死亡并不必然得出故意杀人的结论,关键在于对排他性支配力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真正不作为案件中,行为人作为义务以及因果关系的存在对犯罪构成的认定都是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先前肇事行为可以成为其后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先行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对被害人不履行救助义务,存在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的主观罪过,就必然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这不符合构成要件的等价值性理论,也是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相冲突的。因为这种危险并非“具体而迫切”的,还存在被害人被他人救助的可能,危险程度较为抽象。正如日本学者认为:“仅仅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一个因果契机而已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杀人罪的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根据,这种场合只能构成遗弃罪”[3]183。对此,我国学者也有着深刻的分析:“诚然,行为人肇事后驾车将被害人送至荒野抛弃或移置在寒冬的雨夜路边草丛中,因其移置行为排除了他人对受害者的救助可能,从而形成排他性支配关系,但如果行为人肇事地点本就发生在同前一情形行为人移置后的环境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环境中(即行为人肇事即逃逸的场合本就发生在寒冬雨夜、少有人走的路边),我们看不出这二者在形成对法益保护的排他性支配关系方面有什么不同。因而问题不在于是单纯逃逸还是移置逃逸,而在于如何判定这种支配关系。只不过从单纯逃逸和移置逃逸的角度,对不作为故意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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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1人罪的成立可以做初步的划定。即在移置逃逸的场合原则上可以认定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存在,而在单纯逃逸的场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对法益的排他性支配关系的存在,从而认定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存在。”[9]

日本1974年刑法草案理由书对肇事逃逸先行行为之作为义务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并不因由于自己先行行为之发生危险而应常负防止结果之作为义务,以及如果将因自己之先行行为致发生一定危险而常负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之规定适用于汽车司机肇事后逃逸之情形时,则有过分的扩张处罚范围之虞”[3]165。贝卡利亚认为:“要使刑罚成为公正的,刑罚就不应当超过足以制止人们犯罪的程度。”[10]也就是说,刑罚的威慑与感化预防作用始终是刑事上并行不悖的两个方面,是罪刑均衡的思维起点。要实现刑罚的感化教育与一般预防作用,就必须对具有不同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施以不同阶梯的刑罚,实现罪质与刑罚的一一对应关系,否则刑罚的作用会适得其反。对于“单纯逃逸”的情形,即在行为人过失实施了肇事行为后未建立排他性支配的场合,判定故意杀人罪成立与否尤需慎重,毕竟作为义务系等价值性判断中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因此,我们认为,在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司法认定中,应当对其本质属性进行严格的等价性价值判断与,以避免过分扩张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处罚范围。要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必须从不作为对法益侵害的支配程度入手,将不真正不作为构成的故意杀人从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中离析出来。对于行为人只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单纯将被害人遗弃在肇事地点的情形,由于未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地点非被害人几乎无法得到救助的场地,不作为行为尚不能同故意杀人行为等价值,无须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这一部分案件直接以交通肇事罪(逃逸)定性。对于因具有排他性支配关系而构成故意杀人的“单纯逃逸”,独断支配力的认定应更加严格于“移动逃逸”。

参考文献:

[1] 吴月秋.对不作为犯罪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0

(4):1202123.

[2] 阿部纯二,等.刑法基本讲座:第6卷[M].东京:东

京法学书院,1993:101.

[3] 洪福增.刑法理论之基础[M].台北:台北刑事法杂

志社,1997.

[4] 齐文远,李晓龙.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J].法

律科学,1999(5):562.

[5] 张波.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定性分析[J].中国刑事

法杂志,1999(5):41243.

[6] 大冢仁.刑法概说(各论)[M].冯军,译.3版.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41.

[7] 赵秉志,田宏杰.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J].人民检察,2000(1):20225.

[8] 黄明儒.日本刑法中逃逸行为的判例与理论介评

[J].法学家,2001(6):962101.

[9] 许成磊.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E B/OL].

[2007201201].htt p:∥www.cri m inallawbnu.cn/cri m2

inal/info/p rint.as p?pkid=250.

[10] 金泽刚.法定刑的立法原则与新刑法中法定刑的

立法缺陷探微[J].法学评论,1999(2):53256.

A Study on Cr i m e Tran siti on of H it2and2Run Ca ses

ZHU Xi2p ing

(Nanjing Xiaguan D istrict Peop le’s Court,Nanjing210011,J iangsu,China) Abstract:There exist s ome divergences in the judg ment p ractice that whether the actual da mage resulting fr om death caused t o the victi m after the hit2and2run by the act or shall be deter m ined t o be the cri m e of hit2and2run or the cri m e of intenti onal hom i2 cide.On the gr ound of the equal value theory of the continental la w syste m and percep ti on of the judicial inter p retati on of the Su2 p re me Peop le’s Court,it classifies and analyzes the“si m p lex absconding”and“moving dis p lacement absconding”,and comes t o the conclusi on that death caused by si m p lex absconding does not inevitably result in the intenti onal hom icide,while the key is the judg ment of the exclusive power.

Key words:hit2and2run;equal value;si m p lex absconding;moving dis p lace ment absco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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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犯罪转化研究收稿日期:2007-06-16作者简介:朱锡平(1975-),男,江苏盐城人,南京市下关区人民助理审判员,法律硕士。朱锡平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江苏南京210011摘要:对行为人肇事逃逸后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实害后果,应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还是故意杀人罪,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以对法系等价值性理论和对最高司法解释的认知为基础,对“单纯逃逸”和“移动逃逸”进行了分类分析,单纯逃逸致人死亡并不必然得出故意杀人的结论,关键在于对排他性支配力的判断。关键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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