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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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01 18:02:47
公司章程修正案(增资)
张家口龙辰博鳌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公司2015年8月10日股东决定,修改原公司章程中以下条款:一、公司章程第三章原为:“第三章注册资本第11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北京高利多物流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比例:100%第12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第13条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现修改为:“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北京高利多物流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2000
导读张家口龙辰博鳌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公司2015年8月10日股东决定,修改原公司章程中以下条款:一、公司章程第三章原为:“第三章注册资本第11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北京高利多物流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比例:100%第12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第13条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现修改为:“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北京高利多物流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2000
张家口龙辰博鳌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2015年8月10日股东决定,修改原公司章程中以下条款:
一、公司章程第三章原为:“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11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北京高利多物流有限公司
出资额:人民币500万元
出资比例:100%
第12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13条 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现修改为:“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北京高利多物流有限公司
出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
出资比例:100%
第12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13条 股东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其他条款不变,以上内容经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家口龙辰博鳌物流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0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增资)
张家口龙辰博鳌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公司2015年8月10日股东决定,修改原公司章程中以下条款:一、公司章程第三章原为:“第三章注册资本第11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北京高利多物流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比例:100%第12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第13条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现修改为:“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北京高利多物流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2000